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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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doc 11页)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doc 11页)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办法(doc 11页)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附件1: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防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甲级资质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

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九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一)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应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2);申请表中的“企业概况”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说明(硬件、软件、用户反映、技术水平等),如申请单位相关情况与其成立前身有关,还需说明申请单位的前身和历史沿革等情况。

同时申请设计、施工资质时,两个申请表的“企业概况”应有不同侧重的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乙级)》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级)》副本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年检记录应完整,且内容不得涂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三年有效期。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3),相关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应属于工程技术人员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复印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上岗证的复印件;对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外聘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注明兼职及本人目前全职就任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六)仪器设备清单;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提交包括勘察和绘(描)图工具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工具在内的必备仪器设备清单。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1-07-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活动。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拟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申办资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五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认定管理权限第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实行层级许可管理制度。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职责1、负责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2、负责受理本省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申请;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3、组织成立由各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托其进行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和资质延续考核等工作;4、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3篇)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3篇)

第1篇一、资质认定依据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二、资质认定条件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

2. 固定办公场所:申请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业务。

3. 设备和设施: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所需的设备和设施,包括防雷检测设备、施工工具等。

4. 技术人员: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六名,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5. 规范、标准资料:申请单位应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6. 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7. 注册资本: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三、资质等级及许可范围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资质的许可范围如下:1. 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2. 乙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以及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

3. 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四、资质有效期及延续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上)(下)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上)(下)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和必备条件分析(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六个基本条件,并同时有以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此条的初衷是为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平等权益而设立.但此条规定的上半句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间是逗号,下半句是“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实际制作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时很难界定什么是“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很难明确什么是合理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很难明确什么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前,《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上述标准很难界定。

所以,部分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过高,这在全国可能是较为普遍的情况。

我国现在还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一些以前的行政规定和行政许可也在逐步取消和减少,但没有取消的行政规定还是必须要执行.目前,国家对资质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而没有行政规定的资质要求应该视为是不合理的.笔者依据《政府采购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己在政府采购招标实务中的体会,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设定的资质和条件谈几点看法:部分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和条件的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有些招标公告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里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是独立法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但有些招标公告在供应商资质和条件里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29日以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该《办法》分总则、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1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1发布部门2具体决定3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申请受理▪审查评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附录1发布部门编辑第25号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局长郑国光2013年5月31日2具体决定编辑[2]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5.01.28•【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通信工程监理标准

通信工程监理标准

通信工程监理-监理依据监理依据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所提供的监理服务的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的保证,是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一、国家、部委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λ《科学技术保密规定》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管理规范》λ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λ原信息产业部于2007年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λ原邮电部于1995年12月发布了《通信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λ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附件λGBλ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λ第253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λ第6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λ《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2.22颁布并实施)λ《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λ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公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登陆中国气象局网站(网址:)首页。

3.电子邮箱:**************.cn。

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5年6月30日。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颁发。

第三条【管辖2】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

防雷工程施工需要资质

防雷工程施工需要资质

防雷工程施工需要资质雷电作为一种自然现象,给人类生活和生产带来了很多不便,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雷电灾害对建筑物、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影响,防雷工程应运而生。

防雷工程是指通过设计和施工一系列防雷设施,保护建筑物和人身免受雷电侵害的活动。

在我国,从事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分类。

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分为丙、乙、甲三级。

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防雷工程范围和规模也有所不同。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和小型感应雷防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和中型感应雷防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则可以承担所有类别的防雷建筑物和大型感应雷防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那么,如何取得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呢?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单位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需拥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3. 设备和设施:申请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4. 规章制度:申请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5. 业绩和能力:申请单位需具有一定的防雷工程业绩和施工能力,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此外,甲级资质单位还需满足更高的条件,如注册资本、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完成工程量和营业额等要求。

取得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资质单位还需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复审,确保资质条件的持续满足。

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

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

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engi neering specification防雷工程规范版资质管理办法全文7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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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最新版)2、篇章2: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样本3、篇章3: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范文规范版4、篇章4: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文档5、篇章5:第五章监督管理文档(标准版)6、篇章6:第六章罚则范本通用版7、篇章7:第七章附则样本(2021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的管理,确保防雷工程专业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资质分类根据防雷工程专业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的能力和业绩,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防雷工程专业初级资质2.防雷工程专业中级资质3.防雷工程专业高级资质三、资质申请与审批1. 防雷工程专业从业人员资质申请与审批1.申请人应具备相关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人通过填写资质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3.资质审核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其资质申请。

2. 防雷工程专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1.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通过填写资质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3.资质审核机构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其资质申请。

1.资质审核机构对通过资质申请的个人和企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2.资质证书应包括持有人/企业的名称、资质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四、资质维护与管理1. 资质有效期1.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资质持有人/企业应提出续展申请。

2. 资质续展1.资质持有人/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填写续展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质审核机构对续展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续展。

1.资质持有人/企业如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资质审核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2.资质暂停或撤销后,资质持有人/企业不得再从事相关防雷工程专业活动。

五、监督与检查资质审核机构有权对已发放资质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其业绩和能力的有效维持。

六、附则本《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资质审核机构所有,并有权对其进行修订。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资质管理办法以相关资质审核机构的要求为准。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气发[2013]68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气发[2013]68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气发〔2013〕68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已经中国气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申请、初审、评审、延续和变更等事项。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通过认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等级与范围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应当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气象局第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定

气象局第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定

气象局第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应当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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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0号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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