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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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现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制定《规定》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序言专门把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制定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开来推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增强文书说理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均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作出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制定《规定》的依据。
第1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关于依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设置其他例外情形。
一是严格把握裁判文书的上网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后,进行例外处理。
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在公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包括对部分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匿名化处理和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删除处理。
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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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文书中包含的以下内容进行:一、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三、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四、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01bca471376baf1ffc4fadbf.png)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046b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4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87f486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93.png)
第1篇一、引言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制度内涵、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程序、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内涵1.公开范围: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2.公开主体:人民法院是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负责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
3.公开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将其在互联网上公布。
4.公开期限:裁判文书公开的期限为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5.公开方式: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215d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d6.png)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
特制订公布办法如下: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
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
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
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公布程序:1、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
2、各审判庭负责提供各类裁判文书的正本。
3、办公厅总值班室对各审判庭的裁判文书加盖院印时留存三份,一份供筛选公布,一份供装订成册,一份备查。
4、公报编辑部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初选,并将拟公布的裁判文书冠一个案名,商有关审判庭提出公布的意见后,送办公厅。
5、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
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对经领导审核后可予以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对外提供。
7、公布时间一般以裁判文书盖章后一个月之后。
对送达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裁判文书公布时间的,有关审判庭应及时通知公报编辑部。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42f5d0b14e852458fb5790.png)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类一审、再审裁判文书上网率必须达到 %。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和重大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不表述工作单位,住址村、街道以下不标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如: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张××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对于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庭长、主管院长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裁判文书公开管理规定(3篇)
![裁判文书公开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d67b88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38.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各类裁判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裁判文书。
第三条裁判文书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
(二)全面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
(三)及时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裁判结果。
(四)分级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因素,实行分级公开。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一)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领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
(二)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五条下列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依法不宜公开的其他裁判文书。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裁判文书公开目录,明确公开范围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公开程序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注明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裁判结果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整公开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公开方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一)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01864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89.png)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实施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82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的规定,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增强法院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第一条本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及执行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原则上都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一)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二)裁判文书涉及国家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等事项,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三)裁判文书公布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四)裁判文书明显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他人他事,公布后可能给他人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的;(五)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裁判文书涉及新型、特殊等具体的犯罪方法、侦查技术等,可能导致负面效应的;(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前款第(六)项规定中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或者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经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一般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https://img.taocdn.com/s3/m/850ff6c09e314332396893b0.png)
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
![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163a4931a37f111f1855b3f.png)
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法规类别】互联网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2017年修订)(2017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7年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规范北京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f8d1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3.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6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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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苏高法〔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通知苏高法〔2013〕325号(2013年12月6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附后)。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同时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司法解释,这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认真组织《规定》的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切实增强广大法官落实裁判上网发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这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将遵循“上网公开为原则,不上网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暂行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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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暂行办法(2014)为规范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二条审监三庭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负责对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第三条省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四)以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带来不利后果的。
社会关注度高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与涉黑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第四条省法院的生效裁定书中,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的以下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其他裁定书暂不予公布:(一)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二审、再审裁定书;(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三)不予受理裁定书;(四)驳回起诉裁定书;(五)终止诉讼裁定书;(六)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七)超过复议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八)维持、撤销、撤销后变更原异议裁定的执行复议裁定书;(九)补正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五条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确认国家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三)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四)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五)决定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赔偿决定直接审理或指令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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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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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47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广西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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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裁判文书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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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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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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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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