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所得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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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值计算。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转让财产收入—营业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税前扣除。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0、职工教育经费(2.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可结转扣除。
11、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2、租赁费支出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土地增值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
1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余额,税前扣除。15
准予税前扣除。
16、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17、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18、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500万,免征;>500万,减半征收。
19、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即用于研发活动、有用于日常生产,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20、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20%。
21、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确定。
23、股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确定。
24、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经确认的评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依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26、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7、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义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并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