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 乐住规建发

合集下载

监理单位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监理单位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力,造成工程返工、报废、结构物加固补强等严重质量问题,或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专监扣8分/次
高监、副高监各扣2分/次
8
JJ1.008-1
在特别重大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责任人扣16分/次
高监、副高监各扣8分/次
JJ1.008-2
在重大环保事件中负有贲任的
责任人扣13分/次
监理单位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扣分标准
1
JJ1.OO1.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当事人扣40分/次
2
JJ1.002-1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行为人扣40分/次
JJ1.002-2
使用假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的
行为人扣20分/次
3
JJ1.003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16
JJ1.016
开工前未编制监理计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的
总监扣3分/次
17
JJ1.O17
施组设计、专项方案未经审批而默许开工的
高监、副高监各扣3分/次
18
JJ1.O18
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标准试验或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核的
专监扣3分/次
19
JJ1.O19
不及时进行工序验收签字的
专监扣2分/次
20
JJ1.020
主要岗位人员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C级或D级的
总监扣10分/人次
注:监理机构为一级监理模式的,总监按高监的扣分标准执行,总监代表、副总监按副高监的扣分标准执行;监理机构为二级监理模式的,总监、总监代表、副总监分别按高监、副高监对应扣分值的50%执行。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24
总监理工程师非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5分
12个月
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12分
12个月
20分
12个月
20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12分
12个月
21
项目开工后未及时登录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申请开工令的
1分
12个月
22
未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的
1分
12个月
23
监理机构人员脱岗、无故未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考勤的
2分
12个月
1分
6个月
4
受到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4分
6个月
5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2分
6个月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6分
12个月
7
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撤回资质的
6分
6个月
8
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许可证件的
12分
6个月
9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
12分
6个月
10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分
6个月
12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2分
12个月
13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10分
12个月
1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而被撤销的(严重失信)
12分
12个月
15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9.05.30
•【字号】东建[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施工、监理企业和造价咨询机
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防范、严厉打击企业的各种虚假行为、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将建筑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建筑业施工企业)
2.《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G-1 资质
G-1-05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省住房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项目中标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 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信息录入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手段谋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假,骗取中标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法》 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八条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 行为代码 类别 G-1-01 G-1-02 G-1-03 G-1-04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 标准 6 5 5 5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例》第三十四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 工程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G-2-0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5
G-2 承揽 业务
G-2-02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2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标准》(2016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6〕23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市监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职责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人员行为,统一全市建筑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2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原《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行政处理部分)和(行政处罚部分)(2016版)定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行政处理部分)、(行政处罚部分)(2016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行政处理部分)。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2014.6完整版)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2014.6完整版)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17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案信息的(人员不到位确认,缺9 十一条 人次扣9分)
18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18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 案信息的(人员不到位确认,缺 10人次扣10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19
资质管理 市场科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的
31
7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07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31
8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08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
9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09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案信息的(人员不到位确认,缺1 十一条 人次扣1分)
2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 网上公示不良行为。
3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 网上公示不良行为。
21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2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 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2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22
监理企业为监理工程师注册提供 虚假注册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监 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注册监理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程师管理规定 条 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 《注册监理工 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建设部令 六条第(七)项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第147号)第三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十一条(二) 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 NULL 程师管理规定 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一 条 《广东省建设 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十七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二 条;《注册监 条 理工程师管理 规定》第三十 一条 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给予警告,责 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沪建质安〔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绩评价结果的通报沪建质安〔2020〕137号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不断提升区域监督机构综合监管能力,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区属监督机构以及特定地区管理委所属监督机构的业绩评价工作。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9年度监督机构业绩评价对象为本市16个区属监督机构和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等2家特定地区管理委所属监督机构(以下合并简称监督机构)。

业绩评价围绕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等四个版块,采用集中组织考评与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二、总体评价2019年各监督机构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继续坚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全面扎实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推进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

各监督机构认真汲取昭化路“5.16”厂房坍塌事故教训,开展“百日行动”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性地梳理、排查和消除建筑工地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加强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强化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交底、验收等环节的检查,凸显主体责任。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2.20
•【字号】东建质安〔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
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行为,保障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30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勘察现场作业新增1条、修改1条工程勘察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0日。

质量安全检查通报样本【最新版】

质量安全检查通报样本【最新版】

质量安全检查通报样本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精神,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局于6月26日-6月30日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安全生产月”暨第二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量化管理的通知》(乐住规建发〔20xx〕535号)和《关于对监理单位实行量化计分管理的通知》(乐住规建发〔20xx〕4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量化评定。

本次大检查采用项目预告、随机抽取项目的方式进行。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情况;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标后合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工地泥浆、噪声等工地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此次共检查了38个工程项目,涉及建筑企业28家,监理企业30家,总计建筑面积144.55万平方米,发出整改通知单78份,提出书面整改意见306条。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增强;文明标化工地创建进一步加强,但是安全生产总体一般,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不积极,需要进一步整改落实。

具体检查情况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质量方面1、部分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不到位,人员变更未及时备案。

2、工程施工资料问题有:①资料有代签现象;②检验批报验不及时;③工程设计变更不及时,设计变更联系单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④试桩记录、地基验槽记录、桩位竣工图、桩基子分部、基础分部验收单各方责任主体未及时签章;⑤混泥土表观质量缺陷修补无记录;⑥水泥不合格无退场记录;⑦监理整改通知书未回复;⑧石材幕墙AB干挂胶、四性试验、密封胶污染性试验未做检测;⑨安装资料严重欠缺。

3、工程监理资料问题有:①监理制度、监理实施细则不完整、不详细;②旁站记录、监理日记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监理人员未签证,签证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③工地例会、监理月报次数偏少,工地例会部分总监签证存在代签现象;④对总包单位资质、人员未报审;⑤监理整改通知书回复不及时;⑥未配备常用测量仪器。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监理单位扣分的规定

附件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监理扣分规定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二轮实名制管理集中约谈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二轮实名制管理集中约谈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二轮实名制管理集中约谈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第二轮实名制管理集中约谈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相关单位:为持续推进我省建筑工地实名管理水平专项提升行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厅于4月22日至23日对在琼项目较多的90家省外大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展了实名制管理第二轮集中约谈。

部分企业对待集中约谈态度不端正,对实名制管理不重视,4家监理企业无故未参会、9家企业未按要求派公司负责人参会(企业名单见附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对无故未参会企业,按照施工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的SG-C02-26行为代码进行信用扣分。

企业若有特殊情况未能参会申请免于扣分的,应于2021年5月9日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至海南住建厅314办公室。

二、对无故未参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参会的企业,2021年各级住建部门一律将其在建项目列为实名制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每月对其项目经理、工人登记考勤等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未按规定落实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省住建厅将对各市县住建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望各施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引以为戒,全面贯彻落实实名制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实名制管理的主体责任,防范欠薪问题。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通过培训、约谈、检查、处罚等手段强化政策宣贯及监督检查,促进实名制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同时,请各企业及时维护更新诚信档案手册登记的信息,确保获取信息渠道畅通。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28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

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规框架,制订、修订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2、具体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3、对全省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复审;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监理单位不良质量行为扣分标准

监理单位不良质量行为扣分标准
10
4
ZJ-04
对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
5
5
ZJ-05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验收规范,未下发监理通知单;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报质量监督机构处理。
5
6
ZJ-06
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分部验收。
5
7
ZJ-07
监理单位不良质量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扣分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扣减
分值
扣分细则
1
ZJ-01
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10/5
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扣10分,已建立未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扣5分。
2
ZJ-02
抽查抽测中发现工程出现不均匀沉降、结构裂缝、混凝土强度偏低等严重质量隐患。
10
3
ZJ-03
分户验收流于形式,现场情况与验收结果严重不相符。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查手续。
5
8
ZJ-08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编制;签字、盖章、审批不符合要求;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
5/3/1
未编制监理规划扣5分,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签字、盖章、审批不符合要求扣3分;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扣1分。
9
ZJ-09
住宅工程初验前施工单位未组织进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监理单位未下发监理通知单。
未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的扣3分;
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相应位置的扣5分
11
ZJ-11
施工单位违反《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工期确保主体结构质量的通知》(XX住建〔2019〕41号),监理单位未下发监理通知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46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46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4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结合我市现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需严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

建筑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如下: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3质量安全;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3质量安全;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3质量安全;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工程质量、D1-4工程安全;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质量安全。

二、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程序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进行公布。

我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公示统一在我委城建网站的行政处罚栏中进行公示,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公示由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其统一信息平台网站发布(或报我委城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三、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整改处理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参建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京建发〔2019〕260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9〕26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建法〔2019〕8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作出“不良行为扣分”行政行为的工作规程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作出“不良行为扣分”行政行为的工作规程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作出“不良行为扣分”行政行为的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东建制[2008]8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作出“不良行为扣分”行政行为的工作规程(东建制〔2008〕8号)一、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规定,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规划建设科和局各科室、直属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实施“不良行为扣分”的行政行为。

二、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必须由二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听取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查阅建设资料,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记录。

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可由一名持《行政执法证》和一名持《监督员证》的人员实施检查。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拍照、检测、检验和收集书面资料),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事实予以确认后,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的决定一旦作出,应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同时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对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予以拍照保留证据。

四、要坚持事前告知的制度,接受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其意见,防止行政行为出现偏差和失误,保证违法行为人把自我纠正变为自觉、自愿行为。

五、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记分情况登录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并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第三联送市建设局(局办公室)备案。

六、加强对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作为下一步是否采取行政处罚的依据。

亦作为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七、各执法部门应当将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和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检查记录整理成册,及时整理建档。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生态园办公室、虎门港质监组、各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建设行业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等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局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六日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街)规划建设办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乐住规建
发〔2012〕125号
作者:乐住规建发(2012)125 号发布时间:2012-04-25 来源: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市公开、公平、
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
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
7〕9号)、《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
法》(浙建监〔2006〕80号)、《关于实行建筑业企
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的通知》(温建建〔2009〕328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监理企业实行不良行为
记分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企业在我市参加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
我局认定为不良行为的,需公示的,在乐清市住房和城
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公示。

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及记分管理工作由局工
程管理科负责。

市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
责不良行为的查处,查处后十五日内填写《乐清市监理
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附件3)报局工程管理科。

三、建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管理方法。

监理企
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一年内记分
累计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视情节轻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开始公示后原记分清零。

监理企业若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累计积分再次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应自原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结束之后算起(不良行为记分告知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审批表见附件2、4)。

四、一年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累计到18分(含18分),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还应接受温州市住建委组织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考核。

五、我局将把正在不良记录公示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同时,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企业或单位及从业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资格预审或开标时投标单位不得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的要求。

其他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可以提出开标时投标单位不得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的要求。

附件:1.乐清市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分标准(2
012年)
2.乐清市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告知书
3.乐清市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
4.乐清市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审批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乐住规建发(2012)125号.pdf 00be78bfc00d6aeadd04665d8870c91d.pdf (176.19 KB)
乐住规建发〔2012〕125号附件1.doc
7568e85fe695fd8d7a40e354767faf25.doc (50.00 KB)
乐住规建发〔2012〕125号附件2.doc
5eb41a5c4877548a5ee86453b7eff0cb.doc (45.00 KB)。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