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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三妹、余光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三妹、余光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三妹、余光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陈云【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陈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三妹;余光伟;吴间开【当事人】曾三妹余光伟吴间开【当事人-个人】曾三妹余光伟吴间开【代理律师/律所】翁健森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周成军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翁健森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周成军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翁健森周成军【代理律所】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三妹【被告】余光伟;吴间开【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余光伟尚欠曾三妹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

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曾三妹主张余光伟尚欠其借款本金105000元(《借款协议》中的8万元+2017年8月曾三妹向余光伟转账的25000元),利息应从2017年7月7日起按每月利息15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此,首先,虽然曾三妹于2017年8月向余光伟转账25000元,但是余光伟否认该款项为借款,且辩称该款项属于其与曾三妹的合作款,鉴于余光伟与曾三妹有其他经济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陈铭维与粱伯艳、陈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铭维与粱伯艳、陈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铭维与粱伯艳、陈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2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铭维;梁伯艳;陈燕珠【当事人】陈铭维梁伯艳陈燕珠【当事人-个人】陈铭维梁伯艳陈燕珠【代理律师/律所】苏波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温彩健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波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温彩健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波温彩健林锐钊【代理律所】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铭维【被告】梁伯艳;陈燕珠【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陈铭维欲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陈铭维主张的案涉款项为借款缺乏借贷合意,亦不能认定款项实际由梁伯艳占有使用,不能证明陈铭维与梁伯艳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铭维的诉讼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陈铭维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陈铭维与梁伯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首先,梁伯艳、陈某1与陈铭维为父母与儿子的关系,且多年来一直共同居住、生活,陈铭维与梁伯艳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433001元,借款期限为20年,借款利息按1.99%计算,即月利息8000多元,不合情理。

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瑞贞、梁家豪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瑞贞、梁家豪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瑞贞、梁家豪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4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星星张雪洁侯进【审理法官】陈星星张雪洁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瑞贞;梁家豪【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瑞贞梁家豪【当事人-个人】李瑞贞梁家豪【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赛红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陈永恩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赛红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陈永恩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赛红陈永恩尹艳萍【代理律所】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瑞贞;梁家豪【本院观点】李瑞贞、梁家豪在协盈公司否认的情况下未举证证明郑某潮的身份,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二、协盈公司对案涉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除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二审期间协盈公司确认其2018年6月29日收到李瑞贞、梁家豪通过李某球账号支付的涉案借款利息208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二、协盈公司对案涉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阙小红、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阙小红、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阙小红、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0【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65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景诚余珂珂张莹【审理法官】崔景诚余珂珂张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阙小红;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阙小红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阙小红【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吴毕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吴毕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厚轩吴毕浩【代理律所】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阙小红【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阙小红对原审判决第一项与第三项内容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上述两项内容径行维持。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阙小红主张顺德万科公司向其交付房屋前在房屋梁上进行开孔,影响涉案房屋的使用寿命与使用安全,属于瑕疵交付,应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阙小红对原审判决采信的华南理工大学作出的《安全评估报告》和广东智弘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开孔受损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阙小红在原审中同意将广东智弘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开孔受损鉴定报告》作为参考标准,同时,虽然该鉴定报告仅仅是《7层结构专业计算书》,不是整栋建筑物,但其鉴定结论已经对梁开孔房屋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而且该鉴定报告与顺德万科公司单方委托华南理工大学作出的《安全评估报告》结论均认定该情况的存在未导致房屋整体架构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与刘辉、何仲仙、邓允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与刘辉、何仲仙、邓允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与刘辉、何仲仙、邓允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刘辉;邓允调;何仲仙【当事人】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刘辉邓允调何仲仙【当事人-个人】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刘辉邓允调何仲仙【代理律师/律所】曾永亮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郑晓红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永亮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郑晓红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永亮郑晓红张东荣史淑艳【代理律所】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被告】刘辉;邓允调;何仲仙【本院观点】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首先,经审查,刘辉因本案事件受伤较为严重,经鉴定机构鉴定审查伤残为三个十级,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应考虑刘辉的严重伤情和后续治疗情况;其次,本案事发前刘辉尚欠邓德纯租金等费用,继而发生本案事件,此后黄洁银、邓文丰、邓文俊、邓允调、何仲仙起诉刘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文斯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文斯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文斯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6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行政姜欣欣吴媛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文斯;广州弘大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梁文斯广州弘大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文斯【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弘大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阳杰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邓怡秋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黄燕玲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阳杰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邓怡秋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黄燕玲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阳杰邓怡秋黄燕玲【代理律所】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文斯;广州弘大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上诉人太保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文斯、原审被告弘大置业公司、卓艺装饰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格;2.太保置业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太保置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

xxxx顺德区人民法院

xxxx顺德区人民法院

xxxx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344号原告欧**,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托付代理人杨**,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托付代理人刘*,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杨**,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托付代理人杨**,被告何**及其托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7年9月6日生育女儿何*桐。

原告怀孕期间,本应受到丈夫的爱护,可被告完全不顾原告及胎儿身心健康,从未问候和关怀,也未陪同过原告做产检。

在怀孩子比较大的时候,医生说不能骑车上班,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搭送原告上下班,可被告的母亲让原告自己骑自行车上下班,不让被告搭送,被告听其母亲的话不搭送原告,甚至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

被告母亲要求原告把孩子生下以后就走,经常出口辱骂原告,被告任凭其母。

更离谱的是原告在怀孕八个月时在家搞卫生不小心跌倒,整晚痛得难以入眠,被告连问候一句都没有,到了早上原告只好叫父亲送去医院,检查结果是由于仅没有关怀怀孕的妻子,更冷漠得像一个路人。

原告生育后,被告和其母亲没有一句问候,只关怀孩子是男依旧女,当得知是女孩后,恶言相待,一口水都没有给原告喝,就连原告在坐月子时候原告母亲送汤水也被被告辱骂。

女儿生下才几天,本应受到丈夫的抚养,可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其母亲请来一个月嫂照顾原告坐月子,可被告不付工资给月嫂,原告坐月子请月嫂、尿片、奶粉的钱依旧原告母亲给的,被告还多次要把原告赶出家门,遗弃原告。

徐华毕与王细雨、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徐华毕与王细雨、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徐华毕与王细雨、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6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徐华毕;王细雨;王芬【当事人】徐华毕王细雨王芬【当事人-个人】徐华毕王细雨王芬【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华毕【被告】王细雨;王芬【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上述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徐华毕在二审期间再次提出该方面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徐华毕的上诉主张,双方二审的争议焦点系本案借款的数额为多少以及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完毕。

针对本案借款而言,王细雨是债权人,王芬、徐华毕是债务人,从当事人是否构成自认的角度分析,对于借款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的问题,应以债权人是否确认为准;债务人之间作出的确认并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在债权人没有确认且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债务人相互之间所述的内容来认定债务已经清偿完。

【权责关键词】追认合同证明力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13:05:50徐华毕与王细雨、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6701号事判决书(2020)粤06民终6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华毕,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细雨,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李立强、张玉兰与王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立强、张玉兰与王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立强、张玉兰与王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27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立强;张玉兰;王宇浩【当事人】李立强张玉兰王宇浩【当事人-个人】李立强张玉兰王宇浩【代理律师/律所】梁少珊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少珊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少珊【代理律所】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李立强;张玉兰【被告】王宇浩【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不论双方曾对管辖作何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王宇浩认可李立强、张玉兰二审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但认为该合同签订在前,《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签订在后,应以《借款合同(房屋抵押)》上记载的借款事项为准。

经审查,王宇浩在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均确认在案涉借款实际支付当天,已收取第一期利息625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社会公共利益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4 07:56:18李立强、张玉兰与王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6民终127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兰。

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颜昌宏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颜昌宏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颜昌宏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伟斌陈文周嫄【审理法官】卢伟斌陈文周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颜昌宏;张胜华;眭某2;眭某1;江扬平【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颜昌宏张胜华眭某2眭某1江扬平【当事人-个人】颜昌宏张胜华眭某2眭某1江扬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彭汉新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庞颖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汉新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庞颖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林海红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汉新庞颖芳林海红【代理律所】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被告】颜昌宏;张胜华;江扬平【本院观点】本案为生命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二审争议的问题作如下分析:关于北滘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冼伟浩、陈长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精选全文

冼伟浩、陈长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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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应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虽然冼伟浩涉嫌诈骗罪案已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是本案是冼伟浩作为原告,以其向陈长纯还多了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在暂无证据证明陈长纯是冼伟浩涉嫌诈骗罪案受害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对冼伟浩与陈长纯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冼伟浩是否多还款项以及陈长纯应否退还款项进行审理。

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冼伟浩的起诉,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79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38:12【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冼伟浩涉嫌诈骗罪案。

周某、佛山市顺德区万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佛山市顺德区万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佛山市顺德区万某1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8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莹莹;佛山市顺德区万御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万投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周莹莹佛山市顺德区万御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万投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莹莹【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御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万投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蒋杰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蒋杰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蒋杰【代理律所】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莹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万御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万投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万御公司是否违约。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万御公司是否违约。

第一,涉案房屋预售前,德胜大桥已经建成存在,周莹莹亦确认万御公司在临近德胜大桥的楼栋设置了样板房,由此可见,周莹莹在购买涉案商品房前理应知晓该商品房附近有德胜大桥及能够预见德胜大桥会产生噪声影响。

第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万御公司将涉案商品房的不利因素独立列明,且周莹莹签名确认,可见万御公司已经对涉案商品房可能产生的噪音问题作出提示,在此情况下,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建筑隔声和规划及周边环境密切相关,买受人在购房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房的外部环境,了解该商品房在各个时段噪音大小以及生活耐受度。

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建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建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建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5【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49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建弟【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建弟【当事人-个人】利建弟【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慧霞龙翠婵【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建弟【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利建弟已经抗辩提出合泰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即合泰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无需就扣减物业服务费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根据利建弟的抗辩扣减物业服务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应如何确定;2.利建弟应否支付违约金。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涉案物业所在小区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合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合泰公司为涉案物业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

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小区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陈朝泽、梁建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泽、梁建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朝泽、梁建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8【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79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朝泽;梁建豪;梁家文;谭结儿【当事人】陈朝泽梁建豪梁家文谭结儿【当事人-个人】陈朝泽梁建豪梁家文谭结儿【代理律师/律所】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郭毅萍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黄静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郭毅萍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黄静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巧玲郭毅萍陈曙光黄静仪【代理律所】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朝泽【被告】梁建豪;梁家文;谭结儿【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建豪与陈朝泽之间是否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梁建豪应否向陈朝泽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建豪与陈朝泽之间是否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梁建豪应否向陈朝泽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陈朝泽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梁家文当庭陈述可知,购车交易过程中,梁建豪并不认识陈朝泽;梁建豪购车后,陈朝泽直接向梁家文追收款项,陈朝泽并没有梁建豪的联系方式。

虽然梁建豪在购车过程中,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本人购置东风本田2.0款XRV1.5L舒适版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已由梁家文付款肆万,余款拾万,绿本抵押,付完全款交还本人”并署名,但以上身份证复印件并未载明债权人的主体身份。

麦某3与胡卓华、麦某2、麦某、麦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麦某3与胡卓华、麦某2、麦某、麦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麦某3与胡卓华、麦某2、麦某、麦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19)粤06民终74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麦华叶;胡卓华;李国尧;梁丽珊;麦秋滢;麦国杰;麦庆杰【当事人】麦华叶胡卓华李国尧梁丽珊麦秋滢麦国杰麦庆杰【当事人-个人】麦华叶胡卓华李国尧梁丽珊麦秋滢麦国杰麦庆杰【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杨代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欧阳振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代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欧阳振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代欧阳振辉【代理律所】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麦华叶【被告】胡卓华;李国尧;梁丽珊;麦秋滢;麦国杰;麦庆杰【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麦华叶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李倩文与胡卓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30:07麦某3与胡卓华、麦某2、麦某、麦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74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华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广东扬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振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汝发、欧阳琼芳与陈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汝发、欧阳琼芳与陈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汝发、欧阳琼芳与陈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汝发;欧阳琼芳;陈坤毅【当事人】黄汝发欧阳琼芳陈坤毅【当事人-个人】黄汝发欧阳琼芳陈坤毅【代理律师/律所】刘宏欢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黄少东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宏欢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黄少东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宏欢黄少东【代理律所】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汝发;欧阳琼芳【被告】陈坤毅【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黄汝发、欧阳琼芳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案涉借款本息的确定。

本案中,陈坤毅与黄汝发均确认,黄汝发因需资金支付法院执行案件款项,委托陈坤毅将款项47600元转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号。

陈坤毅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对黄汝发的借款,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等与阮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等与阮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等与阮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罗丹莉;阮国和【当事人】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罗丹莉阮国和【当事人-个人】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罗丹莉阮国和【代理律师/律所】向军华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冯小芸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梁建明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蓝国晔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军华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冯小芸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梁建明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蓝国晔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军华冯小芸梁建明蓝国晔【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罗丹莉【被告】阮国和【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根据2017年6月2日、2018年8月24日以及2019年4月12日三份《借据》对借款金额的汇总,可知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罗丹莉多次对2014年6月21日借款300000元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胁迫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17:28罗与欣、梁婉萍、罗莹映等与阮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6民终70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与欣。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婉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莹映。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丹莉。

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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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0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鑑海北路326号。

组织机构代码89383502-0。

负责人林德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昕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11之二层。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翁火英。

被告翁火英,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解放路承恩里三巷。

被告梁朝晖,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解放路承恩里三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蓓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9之二层。

组织机构代码75285526-3。

法定代表人梁朝华。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昕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曦公司)、翁火英、梁朝晖、佛山市顺德区蓓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华、人民陪审员黄彩云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刘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昕曦公司、翁火英、梁朝晖、蓓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翁火英签订了编号为2010年顺融资字第01号(小企)《额度授信下融资合同》,融资金额不超过30000000元。

《额度授信下融资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昕曦公司因任何原因停止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被告昕曦公司改变通信地址或联系办法没有及时向原告提交书面报告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授信融资全部立即到期。

2011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1年顺成字第02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用于购买原材料和补充流动资金需要。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期限12个月,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

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结息办法,具体还本付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0项追加被告翁火英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了被告昕曦公司的义务有:(二)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三)被告昕曦公司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原告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四)被告昕曦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不得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因被告昕曦公司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应配合并接受原告对其生产经营与财务活动等情况、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与支付情况的检查、监督,应配合并接受原告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原告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被告昕曦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原告受托支付;(九)采用被告昕曦公司自主支付的,被告昕曦公司应按月向原告汇总报告借款使用和支付情况。

被告昕曦公司最迟应当于每月初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汇总报告上月借款使用和支付情况,提交实际用款清单,直至贷款支付完毕。

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违约情形:被告昕曦公司违反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等。

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被告昕曦公司违约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昕曦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担保权利以及解除本合同。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昕曦公司承担。

2011年1月17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翁火英、梁朝晖、蓓明公司签订编号为2010年顺小企最高保字第10、1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各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均约定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0000000元,合同第二条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翁火英签订编号为2010年顺最高抵字第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5168000元。

被告翁火英以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5栋4座6、7、8、 9、10号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居委会鉴海南路2号都汇豪庭2、3号铺作为抵押物,担保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的履行,并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1年7月13日划款给被告昕曦公司,但当原告去检查被告昕曦公司的生产经营时,发现其已关门,被告翁火英也不知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梁朝晖、蓓明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翁火英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顺融资字第01号(小企)《额度授信下融资合同》;2、解除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顺成字第02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被告昕曦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0050000元,其中未到期本金10000000元,逾期利息5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11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4、被告昕曦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68500元;5、原告对被告翁火英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欣荣路1号水悦城邦花园15栋4座6、7、8、 9、10号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居委会鉴海南路2号都汇豪庭2、3号铺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翁火英、梁朝晖、蓓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称,其于2011年11月14日扣划了被告翁火英存在原告处的存款32020.03元,因被告昕曦公司尚需支付从2011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14日共计25天的贷款利息52388.89元(10000000元×7.544%÷360天×25天),扣划32020.03元后尚欠利息余额为20368.86元;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11年11月15日起应按逾期贷款利率(即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扣划了被告梁朝晖存在原告处的保证金140000元及利息245元共计140245元,而从2011年11月15、16日两天的逾期利息为6286.67元(10000000元×7.544%÷360天×1.5×2天),上述保证金及利息140245元应先扣减前述尚未支付的利息20368.86元及逾期利息6286.67元后,余下的113589.47元才可抵作本金在借款10000000元中扣减,由此截止至2011年11月16日,被告昕曦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9886410.53元;之后,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扣划了被告梁朝晖在原告处开设账户的存款25815.48元,而从2011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31日共计45天的逾期利息为139843.28元,故原告扣划的存款25815.48元尚不够冲减上述逾期利息。

综上,原告对诉讼请求作如下调整:第三项诉请变更为被告昕曦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886410.5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应扣减抵作逾期利息的款项25815.48元);其他诉请不变。

被告梁朝晖在本院对其询问笔录中陈述意见辩称,对于原告的起诉及本案的证据均没有意见,他有交保证金,保证金亦有利息,在偿还款项时应予以扣除。

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昕曦公司、蓓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梁朝晖、翁火英的身份证各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四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2010年顺融资字第01号《额度授信下融资合同》及2010年12月22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的贷款合同关系、与被告翁火英的担保合同关系。

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昕曦公司未依约定还款或因任何原因停止生产经营、终止营业等,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授信融资全部立即到期。

证据3.2011年顺成字第02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的贷款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如被告昕曦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被告昕曦公司出现严重困难或其法定代表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被告蓓明公司出现严重困难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逾期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昕曦公司承担。

证据4.2011年顺小企质字第234号《保证金质押合同》,账号44001667310049167180的定期一本通/存单帐户明细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昕曦公司的质押合同关系。

合同第三条约定,质押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昕曦公司不履行主债权债务,原告有权扣划保证金;被告昕曦公司已于2011年7月13日在原告处存入保证金140000元。

证据5.2010年顺小企最高保字第10、1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3份、2010年11月1日股东会决议、2010年11月2日同意保证声明各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翁火英、梁朝晖、蓓明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

其中合同第一、二条约定,被告翁火英、梁朝晖、蓓明公司对被告昕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最高限额为30000000元。

证据6.2010年顺最高抵字第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翁火英的抵押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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