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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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

**行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岗位人员。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及不够行政和党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行编制《员工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卡》,扣分由稽核监察部登记执行,总行其他职能部门和支行行长、委派会汁、分理处主任、会计在检查中发现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后按月报送稽核监察部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将加倍扣检查责任人的分

第四条稽核、检查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扣分管理时,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及时准确。

第五条构成违规违纪处理处罚标准的,按本行及上级对于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和制度处分、处理、处罚,并相应扣分;对年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额的进行相应处分处理:达到20分以上(不含20,下同)者由总行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达到3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4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达到5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6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70分者给予降级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限期调出处理;达到9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信贷类

第六条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责任人3分:(1)、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备案发放超权限贷款的;(2)化整为零发放超权贷款垒大户的;(3)发放冒名、借名、假名贷款变相垒大户的;(4)未经总行批准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5)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6)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的借款人继续发放信用贷款的;(7)对逃避悬空农合债务的借款人和已关停、破产企业发放贷款的;(8)向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9)自批自贷的;(10)擅自退回贷款质押品或中途更换质押品的;(11)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报销发票或类似行为的;(12)超比例发放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责任人2分:(1)对不按审批程序以一人或少数人的审批贷款的;(2)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减免利息和未执行加罚息的;(3)弄虚作假、倒第七条违反贷款发放操作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1分:(1)借款人及担保人未亲自到场或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信贷人员凭个人关系办理贷款的;(2)无《借款申请书》或《借款申请书》填写不真实、内容不齐全的;(3)万元以上贷款(含1万元)无《贷款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有欺诈行为的;(4)不签订《借款合同书》,或《借款合同书》使用错误的;(5)贷后检查监控不力,贷款人资金转移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每项次)扣经办人0.5分:(1) 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手续要素不全的(借款合同和凭证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签名、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利率、期限、日期、金额、借款单位章、经办人签章(手印)、担保抵押单位章、担保抵押人身份证号码、担保抵押人手印、出质人的身份证号、出质人签字、出质人手印,借款合同章、放款人章和审批人章等);(2) 贷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利率书写不规范,借款金额大小写不符的;(3)贷款展期无《展期申请书》或不符合展期期限规定的;没有经原担保人、抵押人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4)贷款到期前和到期后未送达和签收《贷

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

第九条违规发放担保、抵押、质押贷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担保单位(人)不具备担保条件发放贷款的,每笔扣2分。(2)为逃避贷款权限发放互借互保贷款的,每笔扣2分。(3)单位担保未出示担保法人资格证明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

分。(4)出质人未亲自到场办理质押手续,造成质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5)抵押物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抵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6)无《财产抵押物品清单》,办理房屋、汽车等财产抵押贷款未办他项权证或未登记、需公证而未办理公证的,每笔扣1分。(7)未按抵押(质押)规定比率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

分;(8)、存单(折)等有价证券质押,未经存款人(或存款人的监护人)和存款行(社)签章(或手印),密码存款缺少密码号的,每笔(项次)扣1分。(9)他行(社)存单(折)质押,经办人未亲自存款行办理签证手续,每笔扣1分。(10)抵(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向抵押人、出质人送签《处理抵(质)押品通知书》,擅自处理抵(质)押品的,每笔扣1分。(11)(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及时扣收抵(质)押品的,每笔扣2分;(12)企业贷款不坚持《贷款证》登记,对第十条违反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未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或在调整贷款形态时弄虚作假人为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每笔扣经办人0.2分。

第十一条发放贷款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的,每笔扣经办人0.5分。

第十二条收回贷款本息当日或次日上班后未交会计人员入账的,每笔扣责任

人1分;私自占用或转移的,扣责任人3分。

第十三条违反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和收回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

经办人3分:(1)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核销呆账贷款的;(2)将违规贷款、不符合核销条件和职工亲属贷款申报核销的;(3)借核销呆账贷款之机搞非法交易的;(4)收回已核销贷款不入账挪作他用的。

第十四条对管理部门及总行检查出的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不及时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行长、分理处主任1,3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1)收回的抵债资产由自己使用的;(2)借款人或保证人有偿还贷款能力,故意收借款人抵贷资产的;(3)抵债资产未按规定严格管理,私自外借、自用,造成抵债物品流失,账实不符的。

第十六条违反借款合同档案管理规定,对借款合同档案资料未建档登记;逾期以上贷款无催收通知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依法诉讼贷款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资料未及时存档登记的,每笔扣责任人及行长、分理处主任1分。

第三章会计类

第十七条帐务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账,总分核对和内外账定期核对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没有达到“五无”和“六相符”,每差错一项(次)扣1分;弄虚作假弥平账目的或造成账务长期混乱的,扣责任人1,3分。

第十八条用支票支取现金时,未折角验印的,扣责任人1分。

第十九条换日印章未按时更换日期的,每次0.5分。离职不办理印章交接、业务终了印章和柜员卡不入库保管以及业务用章(包括个人名章)随意放置或任他人代盖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使用不规范的,每错一个科目扣责任人2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会计操作规程和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项、次)从责任人扣0.5分:(1)收到外来凭证未对诸要素及内容详细审查,2#回复作者:天堂手拉手回复日期:2010-3-24 10:14:00

第二十二条违反联行印、押、证、机分管制度的,未达账不及时查找和错账不按规定纠正的,每笔2分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各表外科目以及各种账簿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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