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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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引言供配电系统设计是建筑物的基础设施之一,在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安全可靠的同时,也需要满足建筑物的用电需求。
本文档旨在制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以确保设计和建设的一致性,并提供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指导。
1. 设计原则•安全性: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电力供应过程中没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可靠性:供配电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并具备足够的容量和备用方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高效性: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能量损失,并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可维护性:供配电系统应设计清晰、易于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处理故障和保养设备。
2. 设计流程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需求:根据建筑物的用电负荷需求、设备需求等,明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指标和要求。
2.方案设计:根据需求确定供配电系统的总体布局和配置,包括主配电室、配电回路、负载管理等。
3.详细设计:根据方案设计,进行具体的电缆、开关、保护装置等的选型和布置,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图纸。
4.施工与验收:按照设计的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完成供配电系统的搭建和调试,并进行验收和检测。
5.运行与维护:供配电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3. 设计要求3.1 用电负荷计算用电负荷计算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础,通过合理的负荷计算可以确定所需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负荷计算应考虑建筑物的各项用电设备、照明、空调等的功率需求,并根据需求确定总负荷。
3.2 设备选型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进行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设备选型时需要考虑负载特点、设备的可靠性和能效指标等因素,同时要保证设备之间的匹配性和安全性。
3.3 导线和电缆选择选择合适的导线和电缆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导线和电缆应具备足够的截面积来承载电流负荷,同时要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并考虑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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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配电系统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设计规范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参考。
一、设计目标:1.安全可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经济合理: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设备的投资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
3.灵活可扩展:保留未来对供电系统进行扩容和改造的空间,应对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高效节能: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供电系统的能效。
二、系统结构:1.供电方式: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供电方式,如并网供电、独立供电、双回路供电等。
2.供电截面:合理确定供电截面,并充分考虑发电容量、线路长度、负载容量、电压降等因素。
3.系统可靠性:采取合理的备份设计和系统监控手段,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如设置备用发电机组、UPS电源等设备。
4.电力质量:设计中要注意电力质量方面的要求,如电压稳定性、谐波、闪变和电磁干扰等。
三、设备选型:1.开关设备: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开关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等。
要考虑其额定容量、动热稳定性、短路保护、故障指示等功能。
2.变压器:根据负荷情况和系统电压要求选择合适的变压器,并考虑其容量、高压侧低压侧的保护和监控、损耗和温升等因素。
3.电缆线路:根据负荷情况和线路长度选择合适的电缆规格,并考虑其额定电流、电压降、防火防爆等要求。
4.控制设备:如开关柜、接线柜、电能表等,要考虑其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与上位机的联动能力。
四、安全要求:1.防雷设计:根据地区雷电情况,进行合理的防雷设计,如设置避雷装置、引线、接地装置等。
2.灭弧装置:为了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采取合适的灭弧装置,如开关柜内的灭弧避雷器和断路器的灭弧器。
3.电气间隔:根据不同的电气设施要求,设置电气间隔,保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4.接地保护:采用合适的接地方式,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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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0 5 2 / 9 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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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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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标准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在符合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建筑物和工业企业的用电需求。
设计过程中需对总负荷进行详细
计算,并按照合理的负荷分配原则进行线路布置,确保供电负荷的平衡和
分布的合理。
同时,标准要求根据建筑物和用电负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
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和敷设方式等电气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还需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标准要求设计时应
充分考虑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中断时间的可控性,并针对关键负荷和重
要用电设备设置备用电源或应急供电系统。
此外,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满
足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配电装置应设置过流、过压、短路和接地保护装置,并确保设备的连接、接地和绝缘符合安全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运行阶段需定期进行设
备的巡检、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此外,标准要求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并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修复保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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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
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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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的供电环境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供配电系统是指电力系统中将电能从电源传输到终端用户的系统,包括输电系统、配电系统和终端用电设备。
遵循本设计规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供电质量,并提供设计和施工的一致性。
2. 设计原则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供配电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能力,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可靠性:供配电系统应设计为具有高可靠性,以确保连续稳定供电。
3.可维护性:供配电系统应考虑到维护和设备更新的需求,便于日常维护和检修。
4.灵活性:供配电系统应考虑到将来的用电需求变化,具备一定的扩展和升级能力。
5.高效节能:供配电系统应设计为高效节能的,以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3. 系统划分供配电系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输电系统:负责将电能从发电厂输送到变电站。
2.变电系统:负责将输电系统输送过来的高压电能转变为适用于配电系统的中低压电能。
3.配电系统:负责将变电系统输送过来的电能分配给不同的终端用电设备。
4. 设计要求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4.1 安全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过载保护功能,能够在超过额定负荷时自动切断电源。
2.设备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能够在漏电时自动切断电源。
3.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功能,能够在短路发生时迅速切断电源。
4.2 可靠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双重供电功能,确保当一个电源故障时仍然能够提供稳定供电。
2.设备应具备远程监测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故障。
4.3 可维护性要求1.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维护性,易于维修和更换。
2.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功能,能够通过云平台进行故障诊断。
4.4 灵活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模块化设计,便于根据用电需求进行扩展和升级。
2.设备应具备多功能设计,能够适应不同的工况和用电方式。
4.5 高效节能要求1.系统应具备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和调整用电负荷。
2.设备应具备高效节能功能,采用节能器材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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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配电系统是实现设备供电、对电网控制以及对电量传输进行管理的重要系统。
因此,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必须充分考虑设备、安全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以实现安全、有效的供电。
一、设备的选择:1、选择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电网的相关资质认证,电网质量好、弹性好。
2、确定设备的传输电压大小以适应供电对象的电压要求。
3、根据电力负荷,确定设备的容量,且必须满足电量传输的要求。
4、选择合理的变压器来实现电压跨幅以及功率变换,根据需要确定变压器数量。
二、安全性考虑:配电系统是电力系统中负责将电量供给设备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1、设备必须安装完成,保证电线绝缘性能良好。
2、使用耐火材料进行线路的防护,并确保绝缘安全。
3、采用火灾报警器,配备合理可靠的火灾监控系统。
4、设置好保险插件,将漏电流紧急接线断开,预防电击损伤。
三、可行性考虑:1、根据特定的目的,针对配电系统的现有结构更改布线,使其尽可能简单明了。
2、在设计中应参考预定的控制规范,使操作控制系统的实施更方便快捷。
3、考虑设备的空间布置,使空间利用率最大化。
4、将所需要的材料按规定的设计说明进行申购,规划预算以确保经济性。
四、安装与检测:1、电力设备安装时,一定要按照安装说明文件进行安装操作,保证安装质量。
2、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检测,确保其与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一致。
3、不宜使用入口电压大于标称电压的电路。
4、检查线路布置及电路连接是否正确。
以上是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介绍,它主要体现在设备选择、安全性考虑、可行性考虑以及安装与检测等方面。
我们必须按照预先设计的方案仔细检查,确保配电系统设计结果与设计要求一致,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可行实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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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力供配系统是建筑电气工程中的重要部分,设计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个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简要说明,包括系统组成、设计要求和标准以及安全措施等方面。
一、系统组成:二、设计要求和标准:1.电源质量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能保证电压稳定,频率准确,并且具备良好的电压调节能力,以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2.电流负载能力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内各个用电设备的总负载需求,确保系统不因过载而损坏。
3.接地系统要求:供配电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灯光设计要求:供配电系统的灯光设计应保证照明充足,且能够节能。
5.系统保护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开关、保护和监视设备,以保证及时检测和处理系统故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6.设备检修和保养要求:供配电系统应设计合理的设备检修和保养通道,以便日常维护和紧急排除故障。
三、安全措施:1.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设计:设计师应熟悉电气安全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计供配电系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合理的设备布置和隔离:供配电设备应有合理的布置和分隔,并与其他设备和人员隔离,以防止电气事故。
3.防火和灭火设施:供配电室应配置有效的防火和灭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泵等,以预防和处理火灾事故。
4.接地保护: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合适的接地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保护装置和自动断电器:供配电系统应配置合适的保护装置和自动断电器,以确保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6.人员培训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供配电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以确保正确操作和处置紧急情况。
综上所述,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应具备供配电设备合理布局、合规的接地保护、合适的设备保护装置、完善的灭火和防火措施等方面。
只有在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电力供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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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供配电系统是现代工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制定并遵守一套科学合理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始终以人身安全为首要考虑,特别对于高压设备和设施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绝缘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
2. 可靠性原则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电力传输的稳定可靠,防止发生停电或电力波动。
应合理设置备用电源和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和故障。
3. 经济性原则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合理选择设备和线路容量,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应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基本要求1. 设计电压等级根据供电负荷、用电设备的特性和用电环境等因素,确定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
应充分考虑电压降、线路损耗等因素,选择适当的电压等级。
2. 设计容量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和性质,合理计算并确定供配电系统的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
需考虑用电负荷的峰值、负载率等因素,确保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3. 设计布局根据用电设备的分布、供电位置和电气安全要求等因素,合理规划供配电系统的布局。
应考虑线路长度、线路阻抗、电气设备的互不干扰等因素,优化布局方案。
4. 设备选择根据用电负荷的特性和供电要求,选择合适的开关设备、保护设备和仪表设备等。
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技术性能指标,确保设备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5. 配电线路设计根据用电负荷和电气安全要求,设计合适的配电线路。
应充分考虑线路长度、线路电阻、电压降等因素,保证线路的稳定传输和低损耗。
6. 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规范和法律要求,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应合理选择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和接地网的布置形式,保证接地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施工与验收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确安装和连接。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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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9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负荷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负荷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政治经济上重大损失和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二级负荷包括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负荷。
三级负荷则是指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对于一级负荷,应该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并且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还需要增设应急电源,并且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当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需要设置时,或者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需要设置自备电源。
自备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不间断供电装置。
例如,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以采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对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则可以选择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第五章无功补偿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第六章低压配电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附录一名词解释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二、当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不经济合理时,设置自备电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如果有常年稳定的余热、压差和废气可供发电,而且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那么设置自备电源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四、如果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那么设置自备电源也是经济合理的。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一、电动机的电压波动应该控制在±5%以内。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照明电压波动应该控制在±5%以内;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可以为+5%、-1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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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该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要求:该部分主要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符合的一般要求,
如系统设计应考虑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并提出了供配电系统
设计中应考虑的一些关键问题。
同时,该部分还明确了设计报告和设计文
件的要求。
2.工程规划:该部分主要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前的工程规划要求,
包括审查设备技术资料、了解用电负荷情况、确定配电系统基本架构等。
3.输电线路设计:该部分规定了输电线路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导线
选择、导线负荷计算、电压降限制、导线安装、绝缘距离、杆塔设计等。
4.变电站设计:该部分规定了变电站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变电设备
的选型、绝缘水平、安全距离、设备间距等内容。
5.配电房设计:该部分规定了配电房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配电设备
的选型、布置和安装、绝缘水平、设备间距、通风要求等。
6.配电装置设计:该部分规定了配电装置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主开
关柜的选型、绝缘水平、电流传输容量、设备间距、短路保护等。
7.电缆设计:该部分规定了电缆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电缆敷设方式、敷设深度、绝缘距离、电缆选择、敷设条件等。
8.电气仪表设计:该部分规定了电气仪表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仪表
安装位置、仪表种类、测量准确性、仪表接线等。
9.供电系统设计计算:该部分规定了供电系统设计计算的基本要求,
包括负荷计算、短路电流计算、线路电阻计算、变压器容量计算等。
10.供电系统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该部分规定了供电系统设计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如供电系统地线设计、防雷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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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一、前言。
供配电系统是工业和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设计规范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供配电系统设计的角度出发,探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以期为相关工程师和设计师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二、设计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供配电系统设计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
设计师应该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包括防止电气火灾、电击、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在设计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
2. 可靠性原则。
供配电系统的可靠性是其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设计师应该考虑到电力系统的可靠性需求,包括供电可靠性、故障恢复能力等。
在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故障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3. 经济性原则。
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经济性。
设计师应该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合理的布局和结构,以降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成本。
三、设计内容。
1. 供电系统设计。
供电系统设计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进行供电系统设计时,设计师应该充分考虑到用电负荷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供电方案和设备,确保供电系统能够满足用电负荷的需求。
2. 配电系统设计。
配电系统设计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进行配电系统设计时,设计师应该充分考虑到用电设备的布置和连接方式,选择合适的配电设备和线路,确保配电系统能够有效地将电能输送到各个用电设备。
3. 接地系统设计。
接地系统设计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设计师应该充分考虑到接地系统的设计,包括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布置、接地电阻的计算和测试等,确保接地系统能够有效地保护电力系统和用电设备。
4. 保护系统设计。
保护系统设计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设计师应该充分考虑到保护系统的设计,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接地保护等,确保保护系统能够有效地保护电力系统和用电设备。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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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该规范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等。
在该规范中,电力系统是指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装置和与之配套的自
动化,其设计目的是为了满足工业、建筑、电力、交通等领域对电力的基
本需求。
工程设备选型部分主要介绍了供配电系统设计中的关键设备的选型原则。
例如,变压器应满足输出电压稳定,损耗小,容量合适;电缆应选择
合适的截面积和绝缘材料,满足输电要求;开关设备应选择可靠且易于操
作的设备等。
安装与验收部分主要介绍了供配电系统的安装和验收要求。
在安装过
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电线电缆敷设、绝缘处理、接线和接地等工作。
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和测试供配电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电气参数
测试、设备运行测试和安全保护测试等。
施工质量控制部分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最后一步,通过严格的施工质
量控制来确保工程质量。
其中包括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验收,施工过程的
质量控制和现场管理,以及工程竣工后的检测和评估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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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物或工业场所进行供电和配电系统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设计规范的目的是确保供配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同时也考虑设备的经济性和可维护性。
以下是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1.设计依据:根据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例如《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供电方式:根据供电局提供的电力负荷计算和供电要求,确定供电方式,包括单回路供电、双回路供电、双主供电等。
3.用电负荷计算: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面积和负荷特点等,计算用电负荷,包括照明负荷、动力负荷、空调负荷等。
4.电源和主配电装置:选择合适的电源和主配电装置,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包括变压器、配电柜、主开关等。
5.线路布置和选择:根据用电设备的位置和负荷要求,合理布置各级电缆线路,并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择合适规格和型号的电缆。
6.短路计算和保护装置设置:进行短路计算,确定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和动作时间等参数,确保供电系统在短路情况下及时切断电源,保护负载和设备。
7.接地系统设计:设计合适的接地系统,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包括主接地系统和设备接地系统。
8.维护和管理要求:提供供配电系统的检修和维护要求,包括设备的定期巡检、检修计划、备品备件的储备等。
9.防雷与过电压保护: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雷电活动频率和环境特征,进行防雷设计和过电压保护措施。
10.设计文件编制和验收标准: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备选型和参数等,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验收和审查。
以上是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要点,设计人员在进行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仔细遵守相关规范,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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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附录一名词解说 (7)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五章无功赔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2 (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履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靠谱,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一定从全局出发,兼备兼备,依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色和地域供电条件,合理确立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依据工程特色、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联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纳切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恪守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依据对供电靠谱性的要求及中止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切合以下规定:一、切合以下状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止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止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要损失机。
比如:重要设施破坏、重要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批报废、公民经济中要点公司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止供电将影响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比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旅馆、大型体育场馆、常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批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中间止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状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一样意中止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切合以下状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止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机。
比如:主要设施破坏、大批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要点公司大批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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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19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9)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14)第五章无功补偿 (34)第六章低压配电 (47)第一章总则第1.0.2条由于当前一些工业用电负荷增大,有些企业内部设有110kV等级的变电所,甚至有些为220kV等级的。
本规范为适应一般常用情况,特规定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
第 1.0.3条一个地区的供配电系统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往往造成资金浪费、能耗增加等不合理现象。
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由条文中“重要原料”是指比较稀缺的工农业原料。
条文中“长时间才能恢复”(或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是指停电时间即使很短,但影响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则较实际停电时间长很多。
由于各部门各行业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很多、本规范只能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须由中央各部委分别在部委标准中规定(目前有些部已有规定)。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两种,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划分负荷等级的。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在工业生产中如: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讯系统;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
民用建筑中如: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一、本款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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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三、蓄电池.四、干电池.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第 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 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第 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第 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第3.0.9条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第3.0.10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第3.0.11条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只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第 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动机为±5%.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二、降低系统阻抗.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第4.0.8条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第 4.0.10条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专线供电.二、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第 4.0.11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1 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2 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3 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有“11”结线织别的二相配电变压器.第4.0.12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第五章无功补偿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第 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第 5.0.3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第5.0.4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第5.0.5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第5.0.6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第5.0.7条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第5.0.8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数参数调节.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第5.0.9条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第5.0.10条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第 5.0.1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新网首页- 建筑设计规范共2页、第02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第6.0.7条 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附录一名词解释新网首页- 建筑设计规范共2页、第02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第六章低压配电第6.0.1条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日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第6.0.7条 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附录一名词解释续表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化工部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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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小于等于110kV的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本规范用名词曾用名词解释关键负荷(Vit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安全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关键负荷重要负荷(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经济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重要负荷一般负荷(Non 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既不上眼关键负荷,也不属于重要负荷的,称该负荷为一般负荷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应急电源(Safety electric source)用来维持安全用电设备工作所需的电源EPS(Emergeney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式应急电源UPS(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Sources)分布在用户端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供电电压(Voltage of power supplying)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电协议所规定的计量点的电压电压偏差(Voltage deviation)电压偏移系统实测电压值和额定电压值之差,通常用额定电压的百分比表示。
即实测电压-额定电压电压偏差=————————×100%额定电压电压波动电压波动值Vt (Magnitude of a voltage fluctuation) 电压调幅波中相邻两个极值电压均方根之差,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Vt的变化速度应不低于每秒0.2%逆调压方式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电压闪变闪变(Flicker) 人眼对灯闪的主观感觉不对称度不平衡度ε(UnbalanceFactor) 不对称度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的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波动负荷(Impact load) 生产(或运行)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谐波含量(电压或电流)Harmonic Contentfor voltageor current 从周期性交流量中减去基波分量后所得的量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总谐波畸变率Total harmonicdistortion(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分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公共供电点Point of commonCoupling (of twoor mere loads) 电力系统中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处基本无功功率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
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3负荷及供电3.0.1 用户应根据用电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生命、生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及对经济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来配置供电电源和确定供电方式。
3.0.2 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危害和减小突然断电造成的损失,可考虑采用下列措施:安装备用设备;采用多个动力源;线路双重化;设置切换装置或自起动装置;其它电的或非电的措施。
3.0.3 用电负荷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关键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
3)中断供电将使生产过程或生产装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
4)特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重要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等等在经济上重大损失的负荷。
2)中断供电将影响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户的正常工作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所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秩序混乱的用电负荷。
3.一般负荷不属于上述关键负荷和重要负荷的应为一般负荷。
3.0.4 关键负荷的供电1.关键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关键负荷的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在设备的控制箱内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5 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重要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1)双重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
2)双重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3)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实现切换。
3.0.6 用电负荷的供电,应满足3.0.4、3.0.5要求,必要时还可对负荷的供电方式进行风险与投资效益的评估,确定有效、可靠的供电方案。
3.0.7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3.0.8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9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电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3.0.10 向关键负荷供电的进线电路必须一回是专用的线路,向重要负荷供电的进线电路宜是专用的线路,避免一回线路出现故障时影响另一个回路。
4电源及供电系统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关键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重要负荷的条件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生产工艺及功能要求不允许停电、设置自备电源更经济合理时。
6.当利用分布式能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关键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承担100%关键负荷及重要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用户内,高压供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
4.0.7 关键负荷及重要负荷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系统,分列运行互为备用。
4.0.8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9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4.0.10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11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4.0.12 110kV系统应采用有效接地方式。
3kV~66kV系统可采用不接地方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低电阻接地方式或高电阻接地方式。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当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
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等于42V电压。
5.0.3 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为±5%。
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对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3.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5.0.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采取下列措施: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降低系统阻抗。
3.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6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7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 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8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5.0.9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