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和案例解析讲稿-来自一位资深审计前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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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和案例讲稿
一、内部审计与管理层的关系
许多内部审计人员希望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格要高,希望一把手管审计,其实往往作不到。现在大部分单位的领导口头上没有“不重视”审计的,但实际上真正重视的还是少数,不要寄予过高的期望。
往往名义上是一把手管审计,实际上,有分管﹑协管。其实在国际上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是由CEO直接管审计,由CFO管的也不少。为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03年3月发布的补充实务公告中,专门有一段话,强调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审计部门对其行政性报告对象负责的其他部门的审计和报告不应当受到限制。
任何对于审计范围和审计结果报告的限制都应提请审计委员会的注意。”也就是强调了审计工作要“不受限制”。审计人员要务实地看待审计工作的地位,把自己放在恰当的位置上。
我个人认为与企业高层﹑管理层建立适当的和畅通的沟通渠道可能比形式上规定内部审计由谁管更加重要:
(一)争取制定一个由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章程或内部审计制度,尽可能把你希望写进去的内容都放进去,特别是有关下面提到的工作报告和沟通等有关事项。如果你的
工作报告都到不了董事会﹑董事长﹑总裁的手里,那么你的机构设置在纸面上写得
地位再高也是没有用的。
(二)争取上述制度中明确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分送范围要包括董事长﹑总裁(例如有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规定送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分管副总裁四个
人,)。
(三)争取与公司最高层——董事长﹑总裁,有定期直接沟通的机会,单独汇报工作的机会。
(四)如果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主要是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这种沟通应该是没有障碍的。
(五)最后,衡量管理层是否重视内部审计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是否提出了要求和经常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二、关于审计风险。
对于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审计风险怎么强调都是不会过分的。
(一)两类审计风险:
1、被审计单位有问题,审计中没有查出来,或者没有明确披露。
2、被审计单位名义问题或问题不严重,而审计报告夸大了问题。
(二)对于第一类审计风险,前面讲了,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特别在时间和人力许可的情况下要尽最大努力避免这种风险。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准则都着
重规范这类风险。长期以来,自己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只要听到哪个单位出问题
(包括经济犯罪案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重大资产流失问题,重大潜亏问题等等),马上就会去查一查:最近我们对这个单位是否进行过审计,有没有发现和揭示这个
问题,有时还要把审计档案调出来,检查一下出问题的地方,当时我们是怎么审计
的,为什么以前没有查出来。这个问题确实要非常重视,今年市政府专门提出了“审计问责制”的问题,其中就包含对经过审计没有把问题揭示出来的责任追究。
(三)对于第二类审计风险也要十分重视,它往往反映在审计报告的定性类用词上:如:总账与明细帐余额相差几元﹑几十元,即使总账余额有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也
要定为“账账不平”;有的对账户抽查比例很低,如曾经遇到一个事务所审计时对
总额达十几亿元的应收帐款,就抽查了一个地区的7个客户,金额不足百万元,就据以推断总体,做出结论;有的抽查存货,其中有些总数达几千件,而误差为几件,或总数为几百公斤误差为几克﹑几十克的都作为是帐实不符,最后100笔样本中,这样的情况比如有一半,于是就得到结论为存货管理混乱,帐实严重不符,其实这
种以重量计算或数量多﹑体积小﹑价值低的存货,如果盘点下来,发现一两不缺,
一件不少,倒是不太正常的,很有可能是事先做了手脚的假账﹑假情况;还有如预
算与实际执行结果存在误差,就定性为虚假预算等等。
(四)这些情况在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中都存在,有些是出于“好心”,恨铁不成钢;有些是希望讲得重一些,使被审计单位不敢轻视审计;有的则是出于回避
审计风险――我已经讲过你管理混乱了,以后如果万一出现审计没有发现的问题,
也可以显示“先见之明”;也有的是已经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严重问题,但苦
于证据不足,或因为问题确实很严重,揭示出来怕影响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因而
故意在小问题上“小题大做”,留下伏笔。
(五)但是,对于内部审计来讲,第二类风险一般不是主要的,因为被审计单位一般对内审较少顾忌,审计报告写得过头,他们一般会进行争辩。但内部审计人员对外部审
计的报告,有时需要留意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三、审计案例――启示和对策
考虑到有些问题涉及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内部情况,所选用的案例比较多的是数年以前的。而且大部分是有关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这也是因为目前财务收支审计毕竟仍然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一起贪污案引起的思考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们内部审计机构组建不久,下属某企业就发生了一件财务科出纳任职一年贪污十万余元的经济犯罪案件,平均每月贪污1万元,这在当时已是十分惊人的大案,本市主要报刊都作了报道。内审部门在配合查案的过程中,不仅查明了案犯的作案手法,
落实了犯案金额,而且从中对改进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控制采取了亡羊补牢的措施。
1、案发经过:199*年春夏之际,一个月末,正好是星期天,某厂财务科正在加班结账,可是账就是轧不平,由于天色已晚,科长只好让大家回家,因为这一天,出纳正好因事没有参加加班,科长想第二天问问她。第二天,一上班,科长就和出纳谈起昨天加班结账结不平的事,要求她自己也查一查,看看在什么地方出了差错。此时,谁也没有料到,这个中专毕业,才来上班一年的小出纳会有什么问题。出纳听了科长的话以后,就借口出去看病,说一会儿回来就查。可是一直到午饭以后也未见她回来,科长感到情况不对,赶紧报警,可是,人海茫茫,出纳已是“黄鹤一去不复返,此地空余黄鹤楼”。
2、作案手法:经过查阅出纳留下的账册凭证等,终于发现了问题。
这个出纳作案主要涉及二个环节,一是伪造凭证和在凭证传递﹑账务处理的环节;二是取款提现环节。
在第一个环节,对涉及的费用支出制作真假二张记帐凭证,例如费用支出2000元,真凭证就是2000元,供自己记账;然后制作一张假凭证12000元,在真凭证审核以后,利用凭证就放在个人办公桌上的机会换上假凭证,供费用账记帐,假凭证上的所有复核,记账等印章都是出纳用肥皂刻制。待费用账登录完毕后,再将真凭证换回来。这样无论在哪个环节被发现,她都有弥补的余地。
第二个环节是提现,她往往利用科长工作繁忙时,突然提出诸如“本月退休工人补助要发了,要提一笔现金”之类的问题,骗取科长签发支票,而实际上这笔补助早在月初已经发了她是利用科长工作繁忙时不计息县的机会。当然这笔提现有的是不记帐的,在她的账面上是没有痕迹的。
这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果她记了账,又贪污了这笔钱,那么她自己的账岂不是不平了?二是如果她没有记帐,那么她的账和银行出纳的账岂不是对不起来了?
对此,她采取了三个办法:一是月末“主动热情的”帮银行出纳拿对帐单和做余额调节表的工作;二是由于提现的金额需要和提现的事由匹配,而她贪污的金额则往往和她个人的需求相关,为了防止由于疏忽而露出马脚,她故意不执行日结月清的制度,总是在自己手里留下一些未记帐的凭证,万一发现差异就以此进行搪塞,这一次就是因为她没有参加加班而失去了及时弥补的机会,而露了馅;三是在她自己的账上的余额保持和库存现金一致,而把差异留在账面收﹑付﹑存的不平衡上。这样,由于她每次贪污的金额总是和她费用账上作假的金额是一致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保证总账的平的,有问题的只是银行账的提现和现金账的收入不一致,以及现金账自身的收﹑付﹑存的不平衡。在总账平衡,银行账余额和对帐单余额一致,现金账余额和库存现金一致的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再进行更深入的检查。
因此,一年来,包括财务科内部的检查,财政的检查和内部审计的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而案发后,审计和司法部门也正是超越了常规的思维,才取得突破的,并由此确认了出纳的犯罪事实。我们曾经感到疑问,这一整套作案手法似乎是经过精心设计,是经过“高人指点”的,否则凭她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出纳,能想出这样的办法吗。事后了解到这个出纳的背后果然是另外有人指使的,只是可惜没有足够的证据将这个人绳之以法。
3、启示和对策:随着案件清查的进展,我们不断问自己,在事先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对这个企业进行审计,我们能否发现问题;我们现有的审计方案﹑审计工作程序能否以较大的概率发现问题。经过研究,我们针对问题,作了二项有关货币资金审计的改进:在货币资金审计时,必须在一个审计年度中至少抽查二个月的日记帐,一是全面复核收﹑付﹑存的余额,不管期末余额和库存现金是否一致,都要做这件工作(当然现在会计电算化以后,这项工作要另外考虑了);二是逐笔核对银行对帐单余银行日记帐,而不是仅仅核对余额,并对其中银行提现必须与现金日记账的现金收入逐笔核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