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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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冬季取暖需求,提高供暖系统运行效率,保障供热安全,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包括管网、热源、换热站、阀门、泵等相关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供热设施的运行,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日常巡视、维护、检修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隐患,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相关监管部门和用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和相关问题,合理安排维修和改造计划,保障供热服务质量。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运行档案,实行台账管理,记录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维修记录和维护情况等,保证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章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制定供热设施运行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巡视、清洗、检修、更换和升级等,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保养管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减少故障率。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和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促进环保。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日常检查记录,每日填写供热设施运行情况、故障处理和维护记录,并定期总结分析,对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供热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做好供热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设备防腐蚀、防冻结、防爆破等,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性。

供热公司供暖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供暖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供暖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热供暖运行管理工作,保障热用户的供暖需求,提高供暖系统的运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热供暖公司的供暖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供热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供暖管网的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暖运行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供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暖设备的日常巡检制度、维护记录制度和故障处理流程,定期对供暖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暖管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网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管网漏水、堵塞等问题,确保供暖水流畅。

第六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加强对供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对供暖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确保供暖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八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加强对供暖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对供暖系统的认识,加强用户的节能意识,促进供暖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供暖设备的管理第九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对供暖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的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流程,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制度,对设备的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为设备管理和运行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加强对供暖设备的定期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暖管网的管理第十三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供暖管网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网的管线布局、运行参数、维第十四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供暖管网的巡检记录制度,对管网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加强对管网的维护工作,定期清洗管网、修复漏水、堵塞等问题,保障供暖水流畅。

第十六条热供暖公司应当建立供暖管网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管网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确保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

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严禁出现对热用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调度中心或让热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热用户重复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六条对于热用户提出属于供热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中心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热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并向热用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在供热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热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中心应迅速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

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第八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各二级服务中心应建立供热服务工作办结回访制度,设立热用户服务质量征求意见卡,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热用户对维修、施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热力公司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公司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用热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供热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管理、用户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提高效率;3. 用户至上,服务至上;4. 科学调度,合理运行。

第二章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第四条供热设施运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供热质量。

第五条供热设施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供热设施运行前,应进行试运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七条供热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八条供热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运行参数、设备状态、故障处理等。

第三章供热设施维护与检修第九条供热设施维护与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维护与检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按技术要求进行,保证维修质量;3.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维护与检修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清洁、润滑、紧固;2. 设备更换、改造、升级;3. 设备故障处理;4. 设备运行数据统计分析。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供热运行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教育培训;2. 安全操作规程;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4. 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五章用户服务第十四条用户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用户至上,服务至上;2. 诚信经营,公平交易;3. 及时响应,热情服务。

第十五条用户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用户咨询与解答;2. 用户报修与处理;3. 用户投诉与处理;4. 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公司供热运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2022年9月16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5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促进清洁取暖和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内供热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民政、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市、区(市)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本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运行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供热单位的供热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运行目标:供热运行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

第四条运行原则:供热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五条设备维护: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故障发生。

第六条设备检修:供热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设备更新:供热单位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状况,合理安排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提高设备的能效和运行效果。

第八条设备保护:供热单位要定期检查供热设备的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受到良好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损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责任: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条安全培训:供热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操作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供热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供热设备和供热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记录:供热单位应建立设备运行和安全记录,定期检查和审查记录,分析运行和安全问题,改进管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服务承诺: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服务承诺和标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十四条服务投诉:供热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解决用户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服务评估: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服务进行评估,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设备巡检:供热单位要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的及时修复。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运行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备档案,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管网的管理,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保障供热管网的完整、安全、畅通。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供热运行管理人员,有能力处理供热运行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居民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供热水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能源的管理和节约利用,推广高效供热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管,确保供热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备和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防范供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供热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供热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倡绿色、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运行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行管理工具和设备,提高供热运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运行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供热运行管理。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三篇)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三篇)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热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包括供热企业、供热设备、供热管网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供热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优化供热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定期组织供热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供热设备的运行与管理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供热设备的更新换代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持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供热设备的维修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落实维修记录和检查表,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条供热设备的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一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管网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得存在泄漏等问题。

第十二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养护应定期进行,及时处理管网中的破损和老化等问题。

第十三条供热管网的防冻工作应做到位,加强保温材料的维护和更新,确保供热服务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供热管网的日常巡检应做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理管网中的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供热服务的品质与管理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热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供热服务。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定期组织用户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需求,改进供热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热服务网络,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解决用户的热力需求。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反馈用户意见和建议,改进供热服务。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舒适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供热服务的热力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2.1 热力企业责任1. 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2.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服务水平。

3. 热力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信息,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2.2 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自改装设施。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或逃费。

3. 用户应当配合热力企业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水温标准1. 居民供热水温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稳定。

2. 商业用热供热水温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2 供热服务投诉1. 用户对供热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热力企业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处理。

2. 热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监督机构山东省能源局负责对山东省供热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4.2 管理措施1. 热力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供热服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2. 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维修的企业,将处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恶意逃费或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6.1 惩罚条款1. 对于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用户,热力企业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要求恢复原状。

2. 对于虚假投诉或恶意捏造问题的用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6.2 补偿机制当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补偿。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一、供热管理概述供热是指通过集中供热系统向建筑物提供稳定、舒适的供暖服。

良好的供热管理对于保障用户的生活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分必要。

二、供热设备管理1. 锅炉运行管理定期检查锅炉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注意锅炉燃烧效果,保持燃烧效率高。

定期清洁锅炉管道,预防堵塞。

2. 管道维护定期检查供热管道的密封性,防止漏水。

清洁管道内壁,减少热量损失。

3. 阀门调节根据实际需求调节阀门,实现不同区域的供热需求。

定期检查阀门、管道及附件的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

三、节能措施1. 合理调节室内温度用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室内温度,避免过高或过低。

夜间可适当降低室内温度,节约能源消耗。

2. 定期检查设备锅炉、管道等供热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及时修复漏水、漏气等问题,避免能源浪费。

3. 合理使用节能设备安装温控器等节能设备,实现智能控制,节约能源消耗。

定期对节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供热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用户也可参加相关培训,了解应急措施。

2. 定期检查安全设备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备,确保其可靠性。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五、用户管理1. 用户投诉处理建立用户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供热服务。

2. 安全意识宣传定期开展供热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鼓励用户主动参与供热管理,共同维护供热设备。

以上内容为供热管理办法,着重于供热设备管理、节能措施、安全管理以及用户管理。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安全意识提升,可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2023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热运行管理工作,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建筑物的供热运行管理。

第三条供热运行管理应以保障供热安全、提供优质供热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供热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供热运行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热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章供热设施及设备管理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及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设备运行,确保供热安全、经济、高效。

第七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提高供热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八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修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条供热设施及设备的报废淘汰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合理利用和资源节约。

第三章热源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热源管理制度,提高热源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热源的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居民生活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化布局,减少供热输配损失。

第十三条热源的运行应按照规定的热功率、燃料消耗和排放标准进行,及时核查和处理运行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热源的能耗管理应采用先进的计量计费办法,确保供热消费者公平合理的计费,鼓励居民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热源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环保要求,加强对排放设施的监控和管理,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章热网管理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热网管理制度,提高热网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热损失。

第十七条热网的设计应满足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供热需求,减少热损失,提高供热效率。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城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居民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效益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供暖时间1.供热期限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根据气温和用户需求,供热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具体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决定。

三、供热质量标准1.室内温度:供热期间,居民住宅室内温度应保持不低于18摄氏度。

2.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供热水温度符合要求,供暖过程中不得出现温度波动大、无热水等情况。

四、供热费用收取1.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使用热量进行计算,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2.居民供热费用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3.冬季居民供暖期间,供热费用应提前缴纳,逾期未缴费的用户将停止供热服务。

五、供热管网维护与安全1.供热管网应具备一定的防腐、防冻、防爆、防漏等安全措施。

2.供热管网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供热管网发生泄漏、冻堵、爆破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用户生活安全。

六、用户权益保障1.用户有权按时、足额获得供热服务。

2.用户如发现供热问题,有权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及时解决。

3.用户应遵守供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抄表、检查等工作。

4.供热管理部门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七、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单位和个人,供热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于严重违反供热管理规定,导致用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所有。

3.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乌鲁木齐供热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0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经营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热器、排气阀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公共服务、特许经营、保本微利、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供热运行服务
管理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供热运行服务”是指从供热设施(如供热管网,燃料,动力设
备等)工艺运行到末端用户的一系列工序,包括货物的收购,运输,储运,贮存,供热生产和销售,及安全,质量,环保,标准化等方面的实施服务。

1.3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的供热运行服务管理。

二、基本原则
2.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政规定,并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2.2注重节约,合理利用能源,提供优质的供热运行服务,保障用户
的合法权益,回报社会贡献。

2.3建立供热运行服务的责任制,及时依法处理法律纠纷。

2.4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2.5不断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满足用户的需求,完善服务质量。

三、供热机构及服务内容
3.1我国的供热机构包括:经济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机构、技术服务
机构、有关的部门、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客户端。

3.2供热运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供热设施的建设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
(2)燃料购进、运输、贮存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引言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潍坊市供热行业,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节能减排,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供热范围1.1 供热管理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的所有供热单位和热力用户。

1.2 供热范围包括集中供热、地源热泵供热、燃气供热等形式的供热方式。

二、供热单位责任2.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供热设施,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2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3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供热系统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三、热力用户权利3.1 热力用户有权享受供热服务,并应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用。

3.2 热力用户有权监督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和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3.3 热力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向供热单位进行投诉和要求解决。

四、供热费用结算4.1 供热单位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供热收费标准,并公布于社会。

4.2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情况进行结算,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加费行为。

4.3 热力用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供热费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办法的供热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供热资质。

5.2 对于恶意拖欠供热费用的热力用户,供热单位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 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维护供热行业的良好秩序。

结语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热力用户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让广大市民享受到温暖舒适的供热服务。

2023修正版供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1. 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供热事务,制定供热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供热效率,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舒适的供热服务。

3. 职责3.1 供热公司的职责供热公司作为供热系统的运营方,应承担以下职责:-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制定供热计划,合理安排供热时间和温度;-及时处理供热系统故障,并向用户提供解决方案;-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3.2 居民的职责作为供热的受益者,居民也有一定的职责:-合理使用供热设备,不得私接、私拉、乱用暖气设备;-及时向供热公司反映供热问题,配合解决;-定期维护和保养居民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4. 供热管理措施4.1 供热计划供热公司应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户需求,制定合理的供热计划。

供热计划应充分考虑到天气变化、居民生活作息时间和用能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供热时间和温度。

4.2 故障处理供热公司应设立24小时故障报修热线,及时响应用户的供热问题。

一旦接到故障报修,供热公司应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处理。

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故障,应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提供替代方案或临时供热措施。

4.3 设备维护供热公司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工作包括清洗供热管网、检查供热设备的运行状态、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等。

供热公司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4.4 用户教育供热公司应开展用户教育工作,提高用户对供热管理的认识和了解。

用户教育内容包括正确使用供热设备、节约能源的方法、保护供热设备等方面的知识。

供热公司可以通过宣传册、网站、用户会议等方式进行用户教育。

5. 具体操作5.1 供热计划编制供热公司应根据天气预报和用户需求,编制供热计划。

供热运营管理制度

供热运营管理制度

供热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运营管理,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该供热公司的所有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供热运营管理应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供热运营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供热运营管理应遵循环保理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加强科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加强宣传,提高市民对供热服务的认知。

第二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九条供热设施包括锅炉、热网、换热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供热设施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供热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维护应及时响应,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不得影响供热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耗损和报废处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环保。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供热服务应遵循温馨、周到的原则,提供及时的供热服务。

第十六条供热服务应保障用户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遵从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不得有违服务规定。

第十八条供热服务应加强宣传,提高用户对供热服务的认知,积极倾听用户意见。

第十九条供热服务应遵循环保理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供热服务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保障公平竞争。

第四章供热运营管理技术管理第二十一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制定技术标准,确保技术人员按照标准操作。

第二十三条供热运营管理应配备齐全的技术设备,保障技术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供热运营管理应优化技术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加强安全资料管理,确保技术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供热运营管理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供热运营管理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供热权益,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企业、供热服务单位、供热用户以及其他与供热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安全、效益、环保和便民利民的要求。

第四条山东省供热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供热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

第五条应引导供热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供热设备能效和供热服务质量,推动供热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山东省供热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供热服务中的问题和纠纷,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改造第七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标准,合理设计、科学规划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供热设施的改造应符合山东省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供热系统的能效,提高供热效果,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山东省计划,有序推进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逐步淘汰老旧设备,加强热网建设,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体系,确保供热服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及时处理供热用户的投诉和意见,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热服务。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计量和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准确、收费公正,防止非法收费和超额收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供热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供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文(3篇)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文(3篇)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运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供热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供热系统包括供热设备、供热管网以及与供热相关的各个配套设施。

第四条供热运行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成本,提供舒适的供热环境。

第五条供热运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供热运行管理属于全面质量管理,应实行“责任到人、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供热设备的运行管理第七条供热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第八条供热设备的开关操作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交由无关人员擅自操作。

第九条供热设备的运行状态应进行定期巡检,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供热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或供热系统设计单位规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一条供热设备的故障应及时进行排除并记录,确定原因后进行问题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供热设备的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或供热系统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保养工作记录应详细。

第十三条供热设备的能源消耗应进行监测和统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运行管理第十四条供热管网的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检内容包括管网泄漏、阀门、附件的状况等。

第十五条供热管网的清洗工作应定期进行,清洗后应记录清洗情况。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的防冻工作应按照气温变化进行,防冻措施应及时有效。

第十七条供热管网的检修工作应按照供热管网设计单位规定的周期进行,检修过程中应确保用户供热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供热管网的施工、改造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改造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工作应及时进行,保障管网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测与管理第二十条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应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建立相应的运行记录。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

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热用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调度中心或让热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热用户重复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六条对于热用户提出属于供热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中心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热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并向热用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在供热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热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中心应页脚内容1迅速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

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

各二级服务中心应建立供热服务工作办结回访制度,设立热用户服务质量征求意见卡,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热用户对维修、施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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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

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热用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调度中心或让热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热用户重复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六条对于热用户提出属于供热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中心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热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并向热用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在供热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热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中心应迅速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

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供热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

各二级服务中心应建立供热服务工作办结回访制度,设立热用户服务质量征求意见卡,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热用户对维修、施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运行服务部要及时对热用户提出的有关供热服务方面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查证落实,对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及时汇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对服务质量工作考核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供热服务管理机构组成及二级机构职责第九条调度中心为运行服务部对外服务的总协调机构,服务网络的构建由各二级机构、管网管理站、计量中心、自控中心共同组成。

第十条各二级机构职责:(一)调度中心负责部门各二级机构对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与考核工作,调度中心所下达的工作指令,各二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按要求及时反馈,落实结果。

调度中心应建立客户、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及新闻媒体等投诉、批评、曝光及表扬等信息登记制度,及时为公司提供供热服务工作信息。

(二)各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服务中心每个员工都是公司对热用户供热服务的代表,是热用户与公司供用热关系的第一责任人。

服务中心要按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向热用户及时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做好热用户供热异常的处理,对供热不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要限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逐级上报并建立好台账。

在检修、抢修等工作同时,及时向热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宣传供用热常识。

保障换热站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室温表管理制度,做好供热稽查工作,确保供热服务无死角。

确保人身及供热设施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二级管网巡查台账。

负责热计量用户的核对工作,在抄表过程要告知热用户,填写抄表单,热用户签字确认。

对定期校验工作要提前张贴通知,告知热用户。

负责热表前后阀门检查、及漏水处理。

做好热用户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服务对象台账。

(三)管网管理站:负责一级管网阀门操作及维护,管网巡视,对管网爆裂、渗、漏的维修、维护、抢修等,抢修时的安全防护设置,维修后路面的恢复及垃圾清运。

负责对管网漏点的检测。

负责市政路面的热力井盖丢失或损坏补换,负责阀门井内清污。

(四)计量中心:负责热源结算关口总表及补水表的维修、维护、保养、送检、调试工作,确保热源结算关口表的安全、稳定,准确运行,确保远程抄表数据及时准确,并做好结算数据的核对、统计整理工作。

负责换热站热量表、楼栋单元表的维修、维护、保养、定期巡检及远传系统的维护、线路整理工作,并对管理的热量表建立设备台账、检定记录入档保管。

负责周转热量表的保管发放,故障热量表的返厂维修工作。

负责所有分户计量小区远程系统通讯线路和集中器的维护、维修、定期巡检工作。

负责分户热量表台账建立、数据整理、统计耗热数据报表工作,负责结算数据的确认及与客服部收费系统数据对接、数据存档工作。

负责制定热量表表周期校验计划,配合维服务中心进行热量表校验工作,对所校验的热量表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不合格的故障表进行返厂维修工作。

(五)自控中心:负责公司及用户管理换热站的PLC(含与PLC相关的热工仪器仪表、电调阀、远传水电表)日常保养、校准、维护、检修。

保证PLC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负责公司管理换热站内视频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检修。

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负责新安装换热站PLC远传监控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对远传监控及视频监控用的设备更新、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公司管理换热站电子门锁的管理、门卡发放及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检修工作;负责水、电的结算及维修服务中心水电耗的制表、统计工作;负责公司管理的低压变压器的操作、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要求及标准第十一条把供热服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凡涉及供热服务内容,二级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经常了解、督促本中心员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各二级机构要设置服务事件处理人员,处理具体事件,确保各类服务及时到位。

各二级机构应按照公司供热服务标准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本中心员工自觉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要认真落实调度中心交办、转办的工作任务。

对交办、转办的各类信息,责任中心必须在30分钟内进行受理。

各中心受理热线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需报调度中心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随时书面通知调度中心。

第十三条各服务中心对客服或调度中心转办的各类指令,特别是市长热线、住建局及新闻媒体、网络转来的问题反映,必须在处理等级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按客服或调度中心要求时限进行回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向客服或调度中心反馈原因,反馈信息必须真实详细。

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如下(以接报时间为起点算起):一紧急、重大事件1、市政府、住建局、新闻媒体以及公司急办事件,或有可能对公司企业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2、可能造成员工及热用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重要事件;3、缴费热用户开通工作;4、用户不热报修工作;5、供热系统出现故障;6、私开、乱接、破坏供热设施行为;7、供热质量事件;8、井盖丢失损坏,阀门井塌陷;9、其他需特别处理事件。

二一般事件1、客服派工单处理;2、热用户反映供热设施损坏、漏水;3、其他维修范围内的故障;4、热用户反映室温异常;5、报停用户的关停;6、其他一般性的问题。

三处理时限1、日常维修6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维修,24小时销单。

2、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含庭院管网)爆管、阀门等漏水,4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一般性维修不超过24小时,较大爆管及时止漏,昼夜抢修;3、重大事件12小时,一般事件24小时;4、需要与用户较长时间协调处理的其他问题8小时内书面上报相关部门。

四其他相关规定1、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重要事件及其他未预测到的事件,由调度中心视情况合理确定处理级别。

2、如因故无法及时销单,应及时与客服和调度中心联系,如没有与调度中心联系,造成超时的,仍按不及时件计算。

3、如到现场后发现不是本单位职责,或其他原因对受理事实有异议的,受理中心应先与客服和调度中心电话联系并经允许后,再进行退单或处理。

第十四条计划性停暖检修,涉及范围较大的,必须按时报批,同时应书面通知客服。

在涉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小区张贴通知,并做好记录,建档。

第十五条集中供热设施突发性抢修或因故紧急停暖,应及时将停暖管径、关停阀门大小、数量,停暖区域和停暖起止时间等报告客服,及时在停暖区域的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停暖通知,恢复供暖后及时回复客服和调度中心。

第十六条校验、拆换热用户热表,应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再行拆换表,抄表员、热用户、计量中心或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同时到场,以避免引起热计量纠纷。

故障热表的拆换,同样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因施工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漏水、路面沉降、垃圾未及时清运以及供热设施丢失、损坏等问题,由调度中心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解决。

第四章奖励第十八条在供热服务工作中,为公司赢得荣誉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依据《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办法》和《文明单位考核办法》予以认定:(一)受到省、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二)受到市、局级通报表扬的集体、个人;(三)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集体、个人;(四)供热员工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热用户(或他人)的违章行为、为企业挽回损失的。

第五章处罚第十九条在服务工作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在集中供热设施维修工作中,由于维修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在管网维修工作中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管网运行不畅的:(一)冲洗管网不彻底,造成管网堵塞的;(二)维修过程中将脏物带入供热管网中的;(三)管网水质监测与管理不到位或虚假报水质水样的。

第二十二条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或被热用户具名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责任服务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一)利用工作之便搞行业不正之风,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的;(二)对市长热线、住建局以及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三)因工作失误,给他人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四)对供热设施检(维)修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施工现场监护不力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五)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集中供热设施漏水、损坏,责任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无人监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二)未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影响维修的;(三)因计划性停暖、未及时书面通知客服和调度中心的;(四)未在规定期限前对停暖区域内的各小区和单位张贴停暖通知的;(五)对集中供热设施突发性漏水实施停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对热用户实施停暖,责任服务中心未在停暖的同时告知客服和调度中心的;(六)对已修复的漏点,在一个月内重复进行维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通讯工具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拒接或无法接通,导致各类信息无法转办的;(二)各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热线工作指令的;(三)对热用户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处理,造成客户两次以上投诉的;(四)未按要求排查供热设施,造成客户投诉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五)对调度中心交办、转办的各类信息,未按要求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六)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在接到热用户反映的问题时,不认真受理,擅自把热用户推其他部门的;(七)对本职工作不积极(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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