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谈谈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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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谈谈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2020年新年之际,本应该欢聚一堂的我们,却碰上了一个不速之客——新冠病毒,他犹如一个杀手,无情的屠戮这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城市变得空寂,人心变得慌慌。

但在这危机四伏的环境里,不仅仅有医生和警察在保卫这我们,还有那一个个正义无畏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用他们所擅长的领域不断的保护着我们,他们不断的完善民法典为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国人提供着帮助与保护。

那民法典又是什么呢?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今天就由我来帮助大家了解我们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说起民法典,我脑海里第一个涌现出来的便是姓名权,姓名权是民法典中一个举足轻重的条约,《民法典》当中明确表明了自由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但都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其次,自由权又是什么呢?所谓的自由权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所表示的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相对自由,中华人民的每个公民都享有这个权利,但他不是让我们违法,越法的借口,我们不能“逍遥”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在公共场合胡乱散播言论,引起社会恐慌,在法律范围内,它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也能使这些自由权利得到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当你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你一定会想起名誉权,在名誉权中规定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假使有人破坏了你的名誉,声誉等重要的品质,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中还记载着许许多多的权利来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享有相对的公平和相平衡的义务与权利,他们无时无刻的保障这我们的安全,在我们遇难时我们能想起它,在我们碰壁时我们能想起它,它一定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重要保障。

一个完美的法典,它的背后有无数个前赴后继的英雄,即使他们赴汤蹈火,即使他们鞠躬尽瘁,即使他们要开拓这一望无际的道路,他们任众志成城,任坚忍不拔,任屹立与人民的前方,在《民法典》的庇护下,我们像一颗颗青苗,茁壮的成长,在《民法典》这颗参天大树的庇护下,我们定能长成一片“茂密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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