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初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3.组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5.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5.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6.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7.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8.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2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资金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保险是经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包括专利、版权执行保险,专利、版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等。
第四条在苏州市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后,可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资金补贴。
本办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密集型企业、贯标企业、示范企业、版权重点企业及相关培育企业,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单位,以及各类中小微型企业。
受补贴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享受补贴政策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并由制定产品条款的保险公司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单位投保经备案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第六条补贴资金发放采取后补贴、按比例补贴和分类别总额限制的方式:1.单位投保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评估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
2.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
因购买保险需要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9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024年8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促进第四章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其规模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挂苏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下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起草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建立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体系;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负责市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和技术秘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工作。
(三)牵头协调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和调解市专利、版权纠纷,依法查处相关侵权行为;负责建立市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计划。
2018年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快培育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
请你们认真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做好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类别:1、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15年1月1日以来成立的,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超过60%,固定在职职工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3人以上)的新设立的优秀机构,在第一次纳税后的第二年具备申报资格,最高可申报10万元补贴;固定在职职工达到30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8人以上)的新设立的优秀机构,在第一次纳税后的第二年具备申报资格,最高可申报20万元补贴。
(注:该机构未享受过该项政策)2、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截止2017年底,总部设在苏州市区的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报20万元配套奖励。
(注:该机构未享受过该项政策)3、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截止2017年底,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苏州市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可申报20万元配套奖励。
(注:该个人未享受过该项政策)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2000字左右);(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登记副本、行政许可批文等设立文件复印件;(4)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及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全体在职职工(包括专利代理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纳税证明、营收财务报告等。
2、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1)《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2000字左右);(3)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文件;(4)机构资质文件,如工商登记、国家局备案文件等。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提升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 29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或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执法办案。
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的执法办案装备和设备的配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培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政策研究等管理工作。
(二)市县执法能力提升。
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市、县(市、区)办案,改善执法条件,建设、维护专利案件巡回审理庭及其软、硬件升级等。
(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等。
第四条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省知识产权局推进流通领域(商贸街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企业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等。
第五条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知识产权预警。
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结合省政府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工作重点任务,选择若干个产业或重点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研究。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供维权援助服务、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维权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
第六条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未来也将在金融市场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银行在此业务领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引起了一些关注。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该业务能够正常、健康地发展。
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以规范银行在此业务领域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管理原则1.客户知情原则:银行应当在客户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前,向其详细介绍质押融资的相关业务及风险,并告知客户在此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保护等重要环节的信息,确保客户对业务的真实了解。
2.客户诚信原则: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客户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保证提供质押物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若客户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回收欠款或质押物。
3.定价合理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定价水平及风险评估,合理设立质押融资费率。
同时,银行要对客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确保费率的合理。
五、业务流程1.贷前程序:决定是否与客户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经验及产品控制力进行充分的溯源分析,并依据风险经验和市场价格做出定价。
2.保全程序:银行在进行质押物的保全管理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管理程序:银行应当对质押融资合同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法律合规性。
4.贷后程序:银行应当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定期的监管并审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维护好客户关系。
六、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实时掌握市场风险变化,及时调整质押融资的定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3日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精神,加大创业扶持投入力度,规范创业引导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我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主要负责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创业资金的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其他市(县)、区财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业资金使用支出。
第三条创业资金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主要目标完成、创业政策落实和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所需资金,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创业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平普惠、适当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服务、精准效能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五条创业资金分为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孵化基地扶持补贴两类。
创业对象扶持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商业贷款奖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等支出。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苏财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等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四大战略,提升市场主体发展实力,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和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为了规范和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概述《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知识产权质押权人。
二、适用范围《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涵盖了知识产权质押的各个环节和主要参与方。
其中,知识产权所有者是指法定所有权人或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单位,质押权人是指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办理。
其中包括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确保知识产权处于有效状态、明确质押范围与质押标的等要求。
质押人还需与质押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押物等资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归属和变更根据《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质权人对质押知识产权享有的质押权利包括取得质押权利物的优先受偿权等。
此外,质押财产权属发生变更时,依法变更担保的方式和程序也在办法中作了详细规定。
五、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还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质押融资风险防范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债务人侵害质押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质押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益。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质押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方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办法最后对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解释和适用做了说明,并明确了部分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结语《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创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程序和权益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为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提供了更加清晰和规范的操作指南。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取融资资金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质押融资的定义与目的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保护;二是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质押融资主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了质押融资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知识产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提供质押权利的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许可权人等;3. 融资人:可以是企业、科研机构等;4. 资金提供方:主要是金融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与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对质押融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整个质押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具体要求包括:1. 融资申请:融资人向质押权人提出融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权益登记:质押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优先性;3. 质押融资合同:质押权人与融资人签订质押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4.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对质押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融资金额和融资利率;5. 监督管理:质押权人和融资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履行和监督管理。
四、风险防控措施为了降低质押融资风险,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1. 质押物评估: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融资金额相匹配;2. 风险缓释:合理确定质押比例,降低风险影响;3. 监督检查:加强对质押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风险事件发生;4. 风险提示:向相关参与方提供风险提示和警示,加强主体的风险意识。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景与挑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良好的前景,可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为鼓励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专项资金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和名牌产品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仅指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牌产品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
三、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第三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资助的专利费用包括: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2、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4、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本条第1至第3项所述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为使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当年专利专项资金基数确定。
第五条对符合省、市专利专项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园区科技局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助,获省市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园区资助。
第六条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对当年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园区注册的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300元。
已享受软件产品登记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并在其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区财政监督办公室是贴息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第五条凡在南海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均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贴息。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冲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七条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35%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
第八条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5%。
第九条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40万元。
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贴息资金申报和管理第十条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条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附送:知识型企业营销部门的知识管理知识型企业营销部门的知识管理营销部门是企业的窗口,一般的来说,企业的大部分客户知识的流出或流入都要经过营销部门。
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设立吴江区专利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以本区地址申请的个人。
第四条区专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省高价值专利资助;(二)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三)重大专利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实施、专利数据库建设、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专利战略研究;(五)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进专利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六)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八)优秀专利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九)上级专利计划项目的配套;(十)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可由专利权人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并已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二)当年度已经受理并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当年度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列入省高价值发明专利。
(三)发明专利当年度缴纳的年费;(四)企业在知识产权局备案的PCT等国外专利;(五)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六)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七)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数据库建设、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及列入上级专利计划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资助:1.登录“吴江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富。
为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将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转让。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经济和管理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的管理办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
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1.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清晰明确,不受争议。
2. 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未被侵权或限制权益。
3.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市场前景。
1. 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进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3. 双方协商达成质押融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质押款项按合同约定划入申请人账户。
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1. 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
2.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应在质押融资合同中明确规定。
3. 质押融资的使用范围应与知识产权相关,例如用于研发、生产或市场推广等。
同时,质押融资也需要满足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
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人和贷款申请人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2. 资产质押的具体信息,如知识产权名称、编号、所有权归属等。
3.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
4. 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质押融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约定。
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1. 知识产权所有者与转让接受方协商达成转让意向,并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2.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3. 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登记,将知识产权转让权益转移给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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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文件精神,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09]19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对象。
对依法设立并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苏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自主申报并审批通过后,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扶持标准。
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苏州市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5%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奖励的标准为当年对苏州市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
上述二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申请表(补贴、奖励);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条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纳税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经纳税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于3月底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二)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确认,市财政将审定后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资金来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列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六条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补贴和奖励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咨询与审核等,负责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用。
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补贴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