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急预案4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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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重大突发事件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正常营运和信誉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

(一)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行资产重大意外损失;

(二)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干扰;

(三)对本行信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造成人员伤亡;

(五)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事件。

第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防范和教育工作,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二)统一指挥原则。总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

指挥、组织、协调各项应对工作。涉及的各级行须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三)最小损失原则。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应讲求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保密原则。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

(三)审议成员部门提交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报告,指导、督促成员部门及相关支行履行突发事件处置职责;

(四)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五)依法处置原则。坚持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手段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对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分级负责的处置工作组织体系,按处置工作职责分工自上而下包括:(一)重大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处置组,分别处置资产安全类、信息安全类、营运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

(三)总行部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处置具体突发事件专案组。

第五条总行设重大突发事件管理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为成员;视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总行其他管理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指挥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审议有关政策、策略和制度;

(二)直接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指导、协调各处置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四)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请示、报告。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行财务综合部办公,由财务综合部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处理各支行和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预警信息报告;

(二)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文件、会议、联络等事务,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三)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和检查;

(四)负责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方面的日常沟通和应急联络。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组:

(一)资产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组(简称"资产安全组"):组长由分管资产安全的行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场业务部、小微贷款部、财务综合部等部门负责人,业务市场部承担该组日常工作;

(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组(简称"信息安全组"):组长由分管信息技术的行领导担任,成员为财务综合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营业部承担该组日常工作;

(三)营运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组(简称"营运安全组"):组长由分管营运安全的行领导担任,成员为财务综合部、市场业务部、小微贷款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财务综合部承担该组日常工作;

各处置组可视情况临时指定相关的总行部门负责人参加本组工作。

第十条处置组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审议针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本组成员部门拟订职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成员部门建立预警机制;

(二)直接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并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总行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

(一)直接负责或指导处置本部门所管业务条线范围的一般突发事件,并向处置组提交处置工作报告;

(二)根据处置组的决定,处置或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处置较大突发事件;

(三)建立和完善本业务条线的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专案组。根据处置具体突发事件的需要,由领导小组或处置组决定成立的专门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实施具体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分类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概述。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级,按其成因性质将其分为三类。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I 级)

1、可能对全行整体正常运营、经营绩效和信誉造成特别严重、很难补救的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恶劣影响的事件;

2、已引起监管部门或社会公众严重关注,需要总行领导直接处置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 II 级)

1、影响全行一个乃至数个业务条线整体工作或直接影响一个乃至数个支行整体运营的事件;

2、可能造成的资产、声誉损害,其后果可能影响全行整体营运、经营绩效和信誉的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 III 级)

影响一个支行某业务条线正常运营或总行某个业务条线正常工作,但不至于影响整个支行或全行某个业务条线整体工作的事件。

第十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类

(一)形象危机事件:是指本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被曝光,或者客户等对本行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满、无法宣泄而突然爆发,破坏公众对本行品牌的忠诚,使本行无形资产在短期内明显受损的事件;

(二)突发治安事件:是指发生群体性斗殴,发现可疑危害物品,出现恐吓电话或信件(邮件),发现可疑人员、犯罪分子行凶等等非银行业务因素造成的、对本行正常营运产生严重干扰和破坏的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行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四)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是指本行流动性不足,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影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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