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输美木制工艺品 - 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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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4)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4)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意大利柑橘输华前须针对____采取冷处理。

A)地中海实蝇B)桔小实蝇C)昆士兰实蝇D)番石榴实蝇答案:A解析:2.[单选题]林奈在1753年发表的《植物种志》(Species Plantarum)书中,采用前人的建议创立:____。

A)学名B)双名命名法C)三名法D)单名法答案:B解析:3.[单选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于进出境水生动物疫病被动监测。

A)执行监测计划中鱼类疫病项目B)根据总署预警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甲壳类开展的特定疫病项目监测C)在出境口岸临床检查时发现特定疫病症状而开展的疫病监测D)直属海关根据关区工作实际,在总署下发的监测计划之外增加疫病监测项目答案:C解析:《2021年度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021年度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4.[单选题]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____。

A)按携带.邮寄进境检疫要求实施检疫B)不得携带.邮寄出境C)一律不实施检疫D)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答案:D解析:5.[单选题]细菌内毒素的成分是________。

A)H抗原B)脂多糖C)肽聚糖D)荚膜多糖答案:B解析:《生物制品中内毒素的危害及其去除方法的研究进展》6.[单选题]_______属于禁止携带和邮寄的进境物。

A)奶粉B)有机栽培介质D)深海鱼油保健品答案:B解析:7.[单选题]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在下述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个途径进行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A)发现一种新的有害生物侵染或暴发B)拟议输入先前没有输入的一种商品或来自新的原产地的一种商品C)打算输入可能成为有害生物寄主的尚未列入的植物品种或栽培种供选择和/或科学研究D)认定一种植物对一种有害生物的易感染性发生变化答案:A解析:8.[单选题]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 )( )。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与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与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与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每题1分,共45分)1.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海关总署可以派检疫人员赴外进行的工作不包括____。

A、产地疫情调查B、除害C、监装D、预检正确答案:B2.在国际无疫或无感染认可中,____制定了无疫认可程序,可对成员某种特定疫病进行官方无疫认可,各成员可向该组织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无疫认可。

A、OIEB、WTOC、NACAD、WCO正确答案:A3.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____。

A、5年B、3年C、4年D、2年正确答案:C4.现场查验发现进境植物源性饲料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及运输工具进行____处理。

A、退运B、暂扣C、检疫D、熏蒸正确答案:C5.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如需免于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______以上。

A、1 IU/mlB、0.5 IU/mlC、0.1 IU/mlD、5 IU/ml正确答案:B6.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____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B、商务部C、海关总署D、农业农村部正确答案:C7.章鱼、象拔蚌、海螺分别属于____软体动物。

A、头足类、双壳类、腹足类B、腹足类、甲壳类、头足类C、头足类、双壳类、甲壳类D、甲壳类、腹足类、贝类正确答案:A8.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的要求,海关对进口后的____级风险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A、IIB、IIIC、ID、IV正确答案:C9.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连续监测____以上,未发现有关疫病。

A、3年B、2年C、1年D、4年正确答案:B10.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________。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4]156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4]156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4〕15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直属商检局:近期,接连接到我驻外使馆商务处函告,我出口水产品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被卫生当局检出药物留、放射性、致病菌和细菌数超标等,严重影响中国出口水产品的信誉。

请各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卫生项目检验,确保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现就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出口水产品是涉及安全卫生的特殊商品,要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放行的做法。

未经产地检验,口岸商检局不得出证、放行。

遇到问题要与产地商检局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共同把好出口水产品检验质量关。

二、出口水产品的卫生检验项目包括细菌、药残、农残、重金属、放射性等,必须按进口国的规定逐批检验,严格禁止不做卫生检验就出“符合人类食用”卫生证的做法。

经卫生检验不合格的水产品,一律不准出证放行出口。

三、各局要进一步加强贝类毒素检测工作,结合日常检验工作对贝类捕捞区域进行普查并做好管理。

出口贝类加工产品(冻品、干、鲜品、罐头产品)要严格按进口国的规定,批批检测贝类毒素(DSP.PSP);出口活贝类按国家商检局对江苏商检局的《关于对日出口贝类毒素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检检〔1991〕590号)执行,每15天为一周期检测一次。

四、出口鳗鱼药残控制、检验问题。

为了有效地控制鳗鱼中的药残,请各局加强对出口养鳗场的用药管理,加强养鳗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剂的监控检测,将问题解决在饲养过程中。

从明年2月1日起,在各养鳗场实施用药登记制度,在鳗鱼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按要求做好用药记录,并填写养鳗用药登记表(附后),养鳗场交售活成鳗时必须附带养鳗用药登记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国、日本进口木质包装货物采取检疫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9.11.01
【实施日期】199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美国、日本进口
木质包装货物采取检疫措施的公告
去年以来,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Bursaphelen Chusxylophilus (Steiner&Buhrer) Nickle]。

为防止松材线虫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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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86]国检信字第159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对外理赔情况调查和汇总工作的通知([86]国检信字第159号)各地商检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将国外对我出口商品质量(包括数(重)量、包装等)的反映及索赔和对外理赔用汇情况反馈给有关生产、经贸、商检等部门,使出口商品质量信息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便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减少国家外汇损失,扩大出口,增创外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商检部门商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研究办理。

一、商检部门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和收集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的情况(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理赔金额、理赔原因、供货及加工生产单位、赔款单位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资料,积极配合,提供情况。

二、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综合、反馈工作由商检部门负责。

各地商检局将各地外汇管理分局提供的有关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及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按月进行汇总,报国家商检局。

三、希各地商检局和各地外汇管理分局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出口商品对外理赔用汇情况的收集和综合工作。

以上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执行,一九八五年的对外理赔用汇情况也请补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6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传出,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参照木质包装国际标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4号公告,并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序实施,避免我出口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木质包装公告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对木质包装生产加工除害处理企业、使用单位及物流公司等的宣传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对辖区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布并报总局备案。

二、请各局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时间表(见附件)适时做好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

总局将及时在网站上公XXX补充各国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情况。

三、各局可接受标识加施企业对待进行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集中报检,并要求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注明企业名称、木质包装种类、规格、数量及处理方法等信息,同时做好监管核销工作。

四、各局在实施管理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

联系人:高志方,电话82261905,传真82260157,电子邮件:***************.cn。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国家│实施时间│备注│├─────┼───────┼──────────────────────────────────┤│新西兰│2003年4月16日│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质检办动〔2016〕82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2016〕8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通知如下:一、授权检疫审批按照稳妥推进、过程可控原则,各局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以下有关要求开展经总局授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范。

各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授权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包括辖区内授权审批非食用动物产品正面清单。

有关工作规范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未报备的,不予以授权审批。

(二)提高审批效率。

检疫审批全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分为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须由直属局业务管理处室完成。

同一环节限一人完成,不可设置同环节多人审核,同一人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环节工作。

各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从事检疫审批人员应熟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审批业务,具有签证兽医官或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

应加强检疫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审批。

各局要严格对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验方式》(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热点关注栏目)认真做好授权检疫审核,重点审核运输路线、指定企业是否明确标注,以及申请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完成检疫准入和是否暂停审批、进口等情况。

关于加强输美木制工艺品 - 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输美木制工艺品 - 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附录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检疫处理。

1. 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

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2. 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

(三)质量管理。

1. 生产企业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2. 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3. 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2年。

动植物检疫岗位试题库+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试题库+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试题库+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根据《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记录应保留____。

A、3年B、2年C、4年D、1年正确答案:B2、装运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在装载前,必须在口岸海关的监督下进行____处理。

A、除害B、消毒C、熏蒸D、清扫正确答案:B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____。

A、合同约定的标准B、国际通行食品安全标准C、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D、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正确答案:C4、根据欧盟相关规定,输欧活体养殖水生动物,签发的证书有效期为____。

A、7天B、10天C、21天D、3天正确答案:B5、____不属于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的依据。

A、我国行业标准B、我国国家标准C、贸易合同订明的检疫要求D、海关总署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6、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____以上,要防渗、防漏。

A、1.5mB、1.0mC、2.0mD、2.5m正确答案:A7、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A、30日B、10日C、20日D、15日正确答案:A8、__________,不需要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A、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B、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三,但不足百分之五的C、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D、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正确答案:B9、2019年3月针对进口加拿大油菜籽中多次检出油菜茎基溃疡病菌、法国野燕麦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海关总署发布公告,____,撤销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暂停其油菜籽进口。

A、采取适当保护水平原则B、依据市场准入制度C、采取植物检疫紧急措施D、依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正确答案:C10、出口澳大利亚的鲜梨要单独存放,专库专用,要求在_____低温贮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4•【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9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就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件1)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2。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四、各局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

动植物检疫岗位习题库

动植物检疫岗位习题库

动植物检疫岗位习题库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______。

A、2只B、4只C、1只D、3只正确答案:C2、____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A、动植物病原体B、动物产品C、动物尸体D、土壤正确答案:B3、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的“检疫”一词来源于拉丁文“quarantum”,其原义是____。

A、10天B、20天C、30天D、40天正确答案:D4、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____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A、运抵国(地区)B、最终消费国(地区)C、出口国(地区)D、进口国(地区)正确答案:C5、____属于锦鲤疱疹病毒易感动物的品种。

A、草鱼B、鲶鱼C、鲤鱼D、鲫鱼正确答案:C6、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是将抗原/抗体包被或吸附在固相载体上,加待测抗体/抗原,加相应的酶标记抗体/抗原,生成相应的酶标记抗体复合物,再与该酶的底物反应生成有色产物,最终借助____的光吸收值(OD)计算抗体/抗原的含量的一种免疫学检测方法。

A、分光光度计B、水质监测仪C、温度计D、PH计正确答案:A7、拟用于保存冷冻肠衣的存储库库房温度应达到____以下。

A、-18℃B、-20℃C、0℃D、4℃正确答案:A8、活水船运输前须进行消毒的设施不包含________。

A、配载仓B、纸箱(或泡沫箱)C、水生动物捕捞、装卸、包装等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器具D、船体正确答案:B9、根据《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记录应保留____。

A、3年B、4年C、2年D、1年正确答案:C10、____不属于植物源性饲料。

A、饲草类B、糠麸饼渣类C、鱼粉D、饲料粮谷类正确答案:C11、____,输入国国家植保机构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的植物检疫措施。

A、发现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且超过允许水平B、输出国突发经济影响大的有害生物,但该有害生物在输入国无记载且尚未列入管制性有害生物名录C、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已有可以管控风险措施的记载D、发现外来入侵种正确答案:B12、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是指:种植用植物中有害生物影响这些植物的_______并产生经济上不可接受的影响的可能性。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6•【文号】卫科教发[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我国人类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人类资源流失和有害物品传入,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就加强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持准出入境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和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一)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和人群,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三)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四)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五)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3-4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六)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我国木制品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

我国木制品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

我国木制品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提示:近年来,我国木制品出口虽面临原材料、人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及出口标准日趋严格的威胁,但经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出近年来,我国木制品出口虽面临原材料、人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及出口标准日趋严格的威胁,但经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出口呈现平稳发展、稳中提质的良好态势。

2014年我国木制品出口额349.52亿美元,居世界首位。

漳平日照充足,雨量充沛,适宜花木生长,是我国南方48个重点林区之一。

漳平木制品出口以人造板、胶合板和纤维板为主,主要出口至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其中美国所占市场份额最大。

据海关统计,2011~2014年漳平木制品出口货值达1.8亿美元,占龙岩市木制品出口货值的37%。

一、行业现状优劣势分析(一)行业发展现状中的优势1、口碑良好。

漳平先后被评为“中国花木之乡”和“中国特色竹乡”两大国家级荣誉称号,拥有“美丽家园”、“闽林”“CH”牌、“古桥GUQIAO”等驰名商标。

2、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漳平工业园区是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建立的省级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5.78平方公里,共6个区,其中竹木加工区500亩。

园区建成后,漳平木制品出口批次从2012年的1000批次上升至2014年的2133批次,呈直线上升趋势。

(二)行业发展存在的不足1、结构性短缺。

漳平人造板一直处于出口主导地位,胶合板其次,纤维板的产量较低,木制品结构性短缺问题突出。

2、缺乏品牌意识。

漳平大部分木制品企业品牌意识薄弱,认知滞后。

企业主要根据外贸公司需要或OEM订单出口,品牌影响力未凸显。

3、通关成本高,滞港严重。

木制品通关、报检程序复杂。

为降低关税,报关、报检单位常人为地根据提单、材种、品质、等级不同拆分通关批次,加大了通关成本,同时造成口岸查验部门人力浪费。

2015年上半年以来,木材出货缓慢,口岸库场积压,造成货主损失,很多船只不得不改签其他港口。

二、发展前景及面临的问题分析(一)发展前景1、政府大力扶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检动函[2001]137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检动函[2001]137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
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
(国检动函[2001]137号2001年3月13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家局接到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的通知,自2001年3月18日起,对于中国输往美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溴甲烷熏蒸处理,美方将不接受5℃以下熏蒸处理,并对不同温度段的熏蒸剂量做了以下调整: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80克,密闭时间24小时;
6—1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72克,密闭时间24小时;
11—1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64克,密闭时间24小时;
16—2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56克,密闭时间24小时;
21℃或以上:熏蒸剂量每立方米48克,密闭时间24小时;
请各局按照以上技术指标对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进行监管,并出具熏蒸证书。

对于环境温度低于5℃的地区,可采用加热升温熏蒸或热处理的方法进行除害处理。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
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12
【实施日期】2007.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
通知
(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数量的大幅度增长,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的案件明显增多。

为加强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07〕333号)、《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函〔2007〕296号)。

为配合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做好相关工作,现就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务必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总局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应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和《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2006)系列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并加强对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退运出境。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海关和环保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处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协调配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29•【文号】国质检函[2001]202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2001年6月29日国质检函〔2001〕20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附件: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二、热处理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

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浸泡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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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
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二、出口商品名称
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

三、批准的生产企业
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注册登记要求
(一)硬件设施。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检疫处理。

1. 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

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2. 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
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

(三)质量管理。

1. 生产企业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
2. 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
3. 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2年。

(四)溯源管理。

1. 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
2. 确保装载木制工艺品的运输包装上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

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五、检疫处理方法及指标
输美的任何含有木质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加工为最终制品,须采用以下热处理或熏蒸检疫处理:
(一)热处理(适用于所有直径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60℃,持续60分钟以上。

可使用蒸汽、热水、热空气或任何可使木材中心温度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和时间要求的其他方法。

采用窑干处理的,应注意干燥过程的管理,防止对木材品质造成影响。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适用于直径小于15.24厘米/6英寸、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

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5℃,在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注:(1)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首次读数应在1小时,而非0.5小时;(2)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第二次读数应在2.5小时,而非2小时;(3)如在16小时未测读数,则24小时的读数必须至少达到下述最低浓度:27℃以上(25 g/m3);21-26℃(25 g/m3);16-20℃(42g/m3);10-15℃(42g/m3);5-9℃(42g/m3)。

六、出口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对输美木制工艺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境。

七、监督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美木制工艺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并批准检疫处理设施、生产设施、处理技术人员及厂检员;
2.监督产品检疫处理过程符合美方要求;
3.监督企业落实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4.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且保留2年。

(二)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重新对其注册登记:
1.检疫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
3.2年内未出口木制工艺品;
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三)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暂停其产品出口,直到按照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整改合格:
1.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疫处理;
2. 未经处理的产品混入已处理产品出口;
3. 溯源体系存在问题。

八、不合格情况处理
(一)经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要求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二)对美方通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确实违规的,采取改进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2: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00号)要求,特申请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申请输美产品类别:
□已□未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注册号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考核表
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
申请日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现场考核记录
附件4: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本表含检验检疫部门考核情况由检验检疫考核单位和部门负责填写。

(四) 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企业厂区平面图。

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除害处理设施等;
4. 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5.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6.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7. 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注8:可根据需要提供更多的企业相关照片,如不够可加页。

附件5:
广东局输美木制工艺品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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