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雨污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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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雨污排水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简介
1.1 工程名称:道路雨污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工程位置:
1.3 承包范围:甲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车行沥青混凝土道路、雨污排水、化粪池工程的全部内容(其中:雨、污排水工程出口施工至就近处市政雨、污水井)。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具体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本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此价为固定合同价,除变更洽商增减外一律不予调整。其中:成品化粪池、铸铁井盖、雨水篦子的材料价为暂估价,结算时按甲方确认价减暂估价进行计算价差,价差费用除计取税金外其他费用一律
不予计取。价差费用不作下浮。
2.2 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的%支付,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办理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后三个月内无息付清(如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
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三、安全文明施工
3.1乙方应按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甲方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总承包单位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3.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因乙方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先行赔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应的法规、规范。
四、双方责任
4.1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质量验收、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变更签证和其他事宜。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及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给乙方协调施工所需的水、电等项目,水电费按实计量,其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
派出的驻工地代表所签署的变更洽商、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单等所有的工程签证资料必须经甲方盖公章后有效;只有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没有盖上甲方公章的变更洽商、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单等所有的工程签证资料均不能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
4.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乙方须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接受甲方监督,遵守施工现场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如在施工中涉及到隐蔽工程的应提前12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如甲方对经过验收且已隐蔽的隐秘工程有疑义的可要求进行复查,如复查合格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不合格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且工期不顺延。
4.5乙方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五、质量等级及验收依据
5.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4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于(时)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6.1甲方指定三家以上品牌的雨污排水用双壁波纹管,由乙方任选一家负责采购,采购的材料均需封样送交甲方,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6.3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时,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乙方应赔付20000元违约金。
七、关于工期的约定
7.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价款千分之三作为日违约金;工
程逾期十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千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逾期十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支付余下工程款,乙方仍需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2由于甲方原因而影响工期的,按实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7.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
期的,工期不顺延、费用不予调整。
7.4由于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导致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7.5乙方务必确保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作量,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明显不能按时完成或将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以及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8.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规定。
8.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四份,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或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8.3竣工结算方式为:固定合同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所产生的工程造价按照投标报价同比例优惠。
8.4暂定价部分材料价格调整只计取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