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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件4-6章

刑法学课件4-6章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三、犯罪概念的意义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规定方式来体现社会危害 性程度,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界限的。
(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 为 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三类或三个层次: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1、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某种社会关系受侵害——犯罪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1、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同类犯罪 3、我国刑法典分则体系建立的依据 4、“次层次”同类客体(大类——小类) A 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8节) B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节)
第三节 一、 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
A最广义——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客体
B广义——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直 接结果,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 果; C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 成的损害事实;
D司法——物质性的结果——伤害
非物质性的结果——名誉 二、危害结果的地位 1、危害结果一般不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2、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a 行为中心论——无行为即无犯罪(语言到底是思想还是行为?)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 象 2、必要要件——行为 3、选择要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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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 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 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 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 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 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 选项?
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
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
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
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
害罪
1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 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 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 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 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 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9.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 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 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 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10、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 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 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 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 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 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 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刑法学四五讲ppt课件-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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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
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 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 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 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 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 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 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 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
第二节 犯罪未遂 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 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 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 行为。 (二)犯罪没有既遂 (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 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 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 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 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 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 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2、 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 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 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 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 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 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 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 着手。

第三课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节刑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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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法律基础 第四节 刑法,一、什么是刑法,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简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二、什么是犯罪,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 3、犯罪构成 4、排除犯罪的事由 5、故意犯罪形态,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案例,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体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事件,,问题,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2、犯罪的特征,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二要素,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三要素,,?案例,?简析,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犯抢劫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年龄,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简析,犯罪主观方面: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案例,?简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4、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案例,?简析,?案例,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姚某的行为是否犯罪?,?简析,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5、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案例,?简析,此案中四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王某、胡某经多次“踩点”准备对李某实施抢劫。一天凌晨二时左右,他们带上刀、绳子、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窜至李的住处,并攀墙上楼。但惊动了李家的一条大狼狗,狼狗狂吠惊醒主人。二人见状,便仓皇逃窜,在途中被治安队员抓获。,,?简析,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在校大学生华某准备窃取教室内电脑中的内存软件,当他打开箱体准备拆下内存时,突然想到如被发现,肯定要受到处罚。他当即装好机箱,离开教室返回宿舍。 黄某与陈某有仇,黄某怀疑自家的蘑菇房是陈某放火烧毁的。一天下午黄某乘陈某家中无人,转到陈某家后院放火点燃其柴房,当黄某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柴房内有小孩捉迷藏的嬉闹声,黄某赶紧脱下外套扑火,一边高声叫喊小孩快跑,最终没有酿成大祸。,,?简析,以上两个案例属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一个案例中,华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第二个案例中的黄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刑罚制度,1、刑罚的体系2、刑罚的裁量,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 管理员监守自盗被刑拘,1、刑罚的体系,刑罚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 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 刑罚包括: 主刑 附加刑,主刑,管制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主刑,无期徒刑 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附加刑,罚金 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 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附加刑,没收财产 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 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2、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指审判人员在裁量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从重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 对犯罪人是否适用这些制度,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所受刑罚的轻重或执行方法的不同。,四、常见的几种犯罪及其处罚规定,(一)煽动分裂国家罪P99,案例分析,LOREM IPSUM DOLOR,河南巩义市小关镇农妇霍某因全身瘫痪,长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钱看病,眼见家里一贫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绝望,多次萌生自杀念头。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来探望霍某。霍给了李5元钱,请求他帮自己买农药自杀。李某耐心劝阻后,感到霍某的确痛苦,便答应帮这个忙。6月18日上午,李某从镇里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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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程序与侦查监督: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 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人民法院 对审判前的侦查监督。
• 起诉程序与审查起诉: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 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活 动。审查起诉是对起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监督。
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阐述网络犯罪的定义、类型及特点, 如跨国性、匿名性、高智能性等。
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
提出针对网络犯罪的治理对策,如完 善法律法规、提高技术能力、加强国 际合作等。
网络犯罪的治理挑战
分析网络犯罪在治理过程中面临的挑 战,如法律滞后、技术难题、国际合 作不足等。
黑恶势力犯罪及其打击策略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判断
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和 证明力
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材料。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 形式,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严禁以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应当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犯罪的形态
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 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实行。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法——刑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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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 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 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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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14
【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 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纯 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遗 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以 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但是 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①主观认识不同, 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 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故 意。②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的 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命 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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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 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 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 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 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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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甲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 故意。 (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所谓“构成要件事实”是指分则条文中 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枪支”,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 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具体犯罪”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 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有意而为”的意思。本题中的张某在盗窃时 并无此认识,仅有盗窃(普通) 财务之认识,故因为缺乏盗窃枪支故意而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甲偷包虽然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故 意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意偷窃,尚不能确认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虽然足以认定有盗窃的故意,但是尚不 足以证明具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所以只能认定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成立盗窃枪支罪、非法获取国 家秘密罪。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认识因素)或“追求”” (意志因素),是认定特定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本案 的家有追求窃取财物(盗窃罪对象)的故意,所以,尽管事实上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 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 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 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假如甲知道“认 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 的问题,可能是一种“放任”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有枪, 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有直接故意了(恐怕 甲无法令人相信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当时”的确不是希望偷枪 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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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课件(部分)主讲人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CCTV-12《法律讲堂》【命案疑凶】(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案例1=北京出租司机案】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

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

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

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

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

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百度视频】【案例2=山东出租司机案】2006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

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

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三)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案例3】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

(最新整理)电大课程《刑法学》课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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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
思考:
1,妻子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2,丈夫提出离婚并获法院支持,有何法律依据?这份合法的判决与情 理是否有冲突? 3,法院有关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是否已尽到照顾弱者的责任? 4,谁对离婚后的植物人“妻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她的前 夫对她给予经济帮助吗? 5,如果正如这位植物人的老父亲担忧的那样,他们先她而去(这非常 有可能),那么她还能指着谁来养活她?政府和社会应该起什么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有否这方面规定或者应该怎样完善?
(最新整理)电大课程《刑法学》课件4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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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刑法分论
Criminal Law II
主讲人: 彭 勃
深圳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2)
案例 :法院判决北京首例植物人离婚案离了婚的植物人谁该来抚养她
《北京晚报》消息 面对沉睡两年多的妻子,丈夫感到再也不能维系 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于是到丰台法院提出和植物人妻子离婚。记 者近日了解到,法院已经判决这对特殊的夫妻离婚。这是本市首例植物 人离婚案件。
刑法学(2)
十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1)概念: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一般主体 3)罪过形式:过失 4)本罪与放火罪、失火罪的区别→主观方面
刑法学(2)
思考:
假设你不得不面对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 身患败血症,只有将你的右腿锯掉才能挽救你的生 命,在取得你的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另 一是你在航海途中遭遇海盗的劫持,海盗要求你交 出属于别人的珍宝,遭到拒绝后决定砍下你右手的 中指。如果可能,你愿意选择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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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过失中注意能力判定标准的探 讨
• 第一种观点是客观标准说。认为判断行为 人能不能预见,应以一般人的一般水平来 衡量。
•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标准说。认为判断能否 预见,应以行为人本人的具体能力、水平 以及当时的具体条件来判断。
• 第三种观点是主客观统一说.即既要考虑到 行为人的年龄、知识、智力、发育、工作 经验以及所担负的职务、技术熟练程度, 又要考虑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条 件,将这两方面的情况综合地加以考虑, 进行科学分析,作出符合行为人实际情况 的判断。
• 此时,杨某不顾董某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 急驶,驶出300多米时,从右侧超越同方向行驶 的一辆货车,致使董某被该车车厢伸出的钢制门 窗挂下车,仰面倒在马路上。
• 杨某随后驾车逃逸,在行驶中又将迎面而来的两 辆车碰坏。后董某被他人送医院抢救,因伤势过 重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头部受 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的双重结果,造成了董某死亡,构成故意 杀人罪。
4-03拘禁致人死亡案
• 1993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某市的 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的 货款6000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 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1995年1月19日, 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高某等五人(后 四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携带手铐,租乘 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某市。途中,白某 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
• 第四种观点是主客观相统一但以主观标准 为主说,也称折衷说。
4-03基本结论
•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两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 为及强迫被害人吞服舒乐安定片的行为并不是刻 意要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而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 反抗,使非法拘禁行为得以进行下去,这一点从 殴打的强度比较轻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说明。只不 过在当时的情况下,两被告人疏忽了在被害人经 过殴打之后,再给他服用超过限量的舒乐安定片 会造成被害人呼吸、心脏及脉搏跳动极为减弱或 暂停从而使他们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的 发生。
4-02驾车致人死亡案
• 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 途中在超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中巴公 共汽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引起该车车 主董某的不满。当两辆车行至十字路,遇 红灯停车时,董某下车走到杨某驾驶的汽 车驾驶室左侧,抓住倒车镜欲与杨某论理。 杨某见状即发动汽车,董某便扒上已经起 步的汽车左侧门外。
• 作为司机,杨某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他人 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而仍实施了该行为, 故杨某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可能造成 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无疑属于犯罪故意。 因此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把握杨某 犯罪故意的内容。
4-02分析与结论
• 第一,杨某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 第二,杨某是不确定故意而非确定故意。 • 第三,董某的死亡系杨某的行为所致。 • 综上所述达某市。白某先到 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8时许将张 某骗出,与同伙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 沿107国道朝回开。途中,张某极力反抗、 呼喊。白某与同伙对张某进行了殴打,于 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等人用 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
4-03
• 张某继续呼喊,于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9片, 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嗣后,见张某没有动弹, 白某、于某即对张某进行人工呼吸,感觉张某仍 无呼吸反映和心脏、脉搏跳动,就认为张某已经 死亡。遂将车从107国道岔入另一条公路,驶到 某村路段,将张某抬入一涵洞内的泥水中,后驱 车逃离现场。三日后,张某被人发现死于涵洞中。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 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 张某立即死亡。而在死者呼吸道内有泥沙阻塞呼 吸道。故鉴定结论为:死者张某系生前被泥沙阻 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
•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只应 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个罪。因为非 法拘禁犯罪中就不排除使用暴力。刑法 (1979年刑法)第14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 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 和量刑幅度。
•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 过失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4-03法理
4-01基本结论
• 黄某基于杀人和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犯罪故 意,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一 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放火和杀人双重属性, 只能充分地满足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而 不能同时满足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个犯 罪构成,所以,只能成立一罪,而不构成 数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以纵火方式 杀人的案件,一般以放火罪论处。
案例分析第4周
犯罪主观方面与正当行为
4-01黄某纵火案
• 被告人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办公 大楼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结果将顶替 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被告人黄某放火时对李某顶替张某 值班并不知情。
• [问题] • 1.被告人黄某对于李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 2.被告人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其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还
4-03争议问题
• 问题 •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白某、于
某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两被 告人采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放入涵 洞的泥水中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意见 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4-02问题与法理
• [问题]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 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 重犯,与故意杀人罪有原则区别,不可混 淆。
是间接故意? • 3.对被告人黄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如何进行刑法评价? • 4.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4-01法理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是犯罪故意。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区 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不同。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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