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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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

在任何一个金融体系中,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有效运行的最后“堡垒”,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但是,美国金融危机中,这一最后“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的研究之中,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放松和监管不到位受到极大的批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有效发挥风险防控职能,尤其是抵御系统性风险。

在经历了两年的煎熬之后,亡羊补牢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管体系的建设随之成为美国的重要历史任务。美国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关系的认识,“金融监管框架必须及时做出调整,以适应金融现代化的趋势……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Bernanke,2008)。2008年布什政府出台了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蓝图”,提出了相关的短期和中长期的政策选择,以期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性改善。在政府更迭之后,奥巴马政府同样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作为挽救美国金融体系和美国经济的重要一环。

2009年6月份,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这一改革方案被誉为大萧条以来最为全面的金融改革计划。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将深刻影响着美国金融市场和制度建设,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演进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里将主要介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如何演进至目前的状态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July. 22, 2009 郑联盛

zhengls@

Policy Brief No. 09055

(一)自由竞争中的双层监管体系

在美联储建立之前,美国的金融市场都是处于基本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时代。1781年美国第一家银行----美洲银行在州政府注册成立,随后各州的商业银行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各州银行就陷入了危机。1791年,第一银行成立,政府授权其代理国库、发型银行券、对其他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和管理,它是美国中央银行的雏形,是美国历史上最早的金融管理机构。但是,第一银行七成左右的股份为外资所有,美国担心其影响国家利益,同时第一银行严重危及各州商业银行的利益,在20年执照期之后第一银行就停业了。第一银行停业之后,各州银行迅速发展,但随后货币流通陷入严重的混乱局面,1817年第二银行应运而生。但是,历史故伎重演,1836年第二银行执照期满之后停业。美国政府至此就放弃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美国银行业进入长达近30年的自由竞争时代(剑桥美国经济史,2008)。

美国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了极其重大影响。由于各州的“自我保护意识”,各州纷纷出台针对本州银行的注册、经营和监管规范,同时规定其他州的银行禁止在本州开展业务,并禁止本州银行跨州开展业务,从而形成了“单一州原则”。

在自由原则和单一州原则的指引下,各州银行数量暴增,内部竞争急剧恶化,很大一部分贷款根本没有计提准备金,银行券发行泛滥,不断有挤兑和银行破产产生。金融体系的混乱导致美国政府难以有效调控运转资金,尤其在美国内战期间,美国政府需要利用银行体系融资,此时美国政府认识到联邦政府统一货币流通、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陈明,2003)。1864年国会通过了《国民银行法》,要求银行建立最低资本金、法定准备金和贷款标准等制度,并建立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进行监管。但是,《国民银行法》采取“自愿监管原则”,监管范围是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如果州银行不申请加入国民银行体系则不需要受《国民银行法》约束(剑桥史,2008)。

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民银行法》并没有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但是该法最根本的贡献在于确立了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规范。在美国银行业自由竞争时代,产生了美国双层(联邦政府一层与州政府一层)的金融体系,也形成了金融体系监管的双层格局,这一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延续至今。

(二)分业监管体系的完善

《国民银行法》实施之后,美国建立了联邦政府的金融业监管制度,但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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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中仍然缺乏一个真正的机构来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提供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同时也缺乏金融危机应对机制。20世纪初期,美国金融体系处于动荡和混乱之中,金融危机频繁爆发,1907年爆发的银行危机以及联邦政府在危机中的无力应对直接导致美国信用支付体系近乎瘫痪。危机的严重性,使美国认识到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施行统一货币政策、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以及扮演最后贷款人(实际就是中央银行)的必要性,1907年的银行危机最终迫使美国政府对中央银行体制做出根本性的调整(何帆,郑联盛,2005)。

最初在议会上要求彻底改革中央银行制度的方案是由奥尔德里奇提出的,被称为奥尔德里奇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成立统一的全国储备协会,实行总分行的组织结构,实行统一的贴现率和准备金,统一货币发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高度统一的中央银行。但是,这一方案遭到各方面的抵抗。当时的自由主义和进步主义思潮反对集中控制,他们认为集中控制的中央银行就不可避免遭致纽约大银行家和货币托拉斯的控制(陈明,2003)。最终出台的方案实际上是一个“中间路线”,试图在一个方面能够有效组织起一定规模的准备金并保证货币供给更有弹性,另外一个方面却不会导致利益集团的控制。改革者通过双层的组织结构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设立若干区域组织和有效的统一的联邦管理机构,既保证了地方的相对独立和自主,同时设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准备金的使用,并确保准备金在各个区域之间的可转移性,这就是建立若干地区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设想。

随后,国会认识到如果要有效防范银行破产,出了能够进行有效救援之外1,还必须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管,以改变美国银行业混乱格局和无序竞争,银行业监管成为国会讨论的重要内容。1913年,美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最具有历史意义的法案《联邦储备法》在国会通过。该法直接促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该体系主要承担执行统一货币政策、建立全国清算支付系统、承担最后贷款人和监管管理银行业等四项职能(易宪容,2002),银行业监管成为美联储四大职能之一。至此,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权上溯至联邦政府,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正式建立,美联储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中心,在随后的发展中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伞型监管体系中的核心机构。

1美国当时认为,提供足够的资金是进行有效金融救援的必要条件,因此,美联储必须在银行遭遇挤兑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流动性。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资金都是通过铁路运输的,美联储当时通过设置几个地区联储,作为一个地区中心,一旦该地区的银行发生挤兑,地区联储就可以通过铁路在一夜之内把资金运达目的地,以提高救援的有效性。这也是12个储备区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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