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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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下称“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同业存单业务是指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招标发行或报价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决策审批流程视情况分别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

其中同业存单交易及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每期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执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需经资金业务审查小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总行行长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组织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责(一)总行高级管理层。

是同业存单业务的决策人,负责审批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二)总行资金业务部是同业存单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2、制定和完善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内控规章;3、与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联网、发行条款设臵、维护及操作;4、同业存单业务交易的具体实施;5、同业存单发行前、后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存续期内重大事件信息披露;6、同业存单业务客户的维护和拓展;7、建立同业存单业务台账;8、归集保管由本部管理的同业存单档案资料;9、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开展对账工作;10、其他涉及同业存单业务的协调沟通工作。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2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3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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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3篇)

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放的存款,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同业存款规模不断扩大,对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同业存款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监管缺失、风险累积等。

为此,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以规范同业存款市场,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同业存款的定义、法律规定、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业存款的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放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同业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 存款主体:同业存款的存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而非个人或企业。

2. 存款期限:同业存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3. 存款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高于普通存款利率。

4. 存款用途:同业存款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资产配置和利润追求。

三、同业存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该通知明确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分类、期限、利率、规模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128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同业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同业存款规模的监管、同业存款期限的监管、同业存款利率的监管等。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9〕53号)该通知对同业存款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同业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同业存款规模的监管、同业存款期限的监管、同业存款利率的监管等。

四、同业存款的监管措施1. 同业存款规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对同业存款规模进行了严格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规模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管理要求、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同业存款账户是指银行之间相互进行资金存放和融通的一种账户形式。

在同业存款账户中,一方充当存款人角色,另一方则扮演接收存款人的角色。

2. 分类:按照账户的性质和结构,同业存款账户可以分为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和定期同业存款账户。

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不固定,当存款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随时提取,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定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定时限,存款人在存款期内无法提取资金,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

三、同业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1. 开户审批: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存款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2. 账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存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利率管理:存款利率是吸引同业存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设定同业存款的利率,并及时调整,以提高存款人的吸引力。

4. 存款期限管理:对于定期同业存款账户,银行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存款期限,并在存款到期前提前通知存款人,以便存款人合理安排资金运用。

四、同业存款账户的操作流程1. 存款申请:存款人向银行提交存款申请,在申请中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账户种类等信息。

2. 存款核对:银行对存款申请进行核对,核实存款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保障存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办理:银行将存款金额划入存款人指定的同业存款账户,并生成相应的存款凭证和账户交易明细。

4. 利息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期限和利率,按时结算存款利息,并划入存款人的账户。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4]17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 5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及《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存款是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本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入和同业存出。

第四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前台操作部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方案并实施,适时存入存出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中台监控部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和纠正为辅的原则,进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后台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同业存款业务前台交易岗和前台复核岗。

第九条前台交易岗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日常联络,提出业务申请,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控制部设置中台监控岗,适时介入同业存款业务的环节和流程,监控前台交易员权限、交易限额等,及时警示、中止或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总行资金清算部后台经办岗与后台复核岗共同完成资金清算处理,确保每笔交易准确、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交易单据和划款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经金融市场部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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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 (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
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结算等支付
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
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
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
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

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

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 存放其他
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 1124 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 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 2321 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

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

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 年的,应当销户。

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 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 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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