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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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业务知识培训
1.用电检查工作的意义
通过开展用电检查,可以规范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提升供电企业的服务水平,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供电企业进行的用电检查工作,不仅是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更应肩负起指导客户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的职责,同时要对电力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用电检查的工作范围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多类电价的;
(2)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3.用电检查程序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用电检查的分类
用电检查主要包括日常用电检查和专项用电检查。
(1)日常检查
高压专线供电客户,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高压非专线客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低压非居民供电客户,每12个月至少抽查一次;低压供电居民客户,每年按不低于百分之三的户数比例抽查。
(2)专项检查
主要包括保供电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营业普查、针对性专项检查。
①保电检查: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及其他大型专项工作安排的活动,须确保供电的,应对相应范围客户进行专门用电检查;
②季节性检查:按每年季节性的变化,对客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防污检查:检查重污秽区客户反污措施的落实,推广防污新技术,督促客户改善电气设备绝缘质量,防止污闪事故发生;
b. 防雷检查: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检查客户设备系统的接地系统、避雷针、避雷器等设施的安全完好性;
c. 防汛检查:汛期到来之前,检查所辖区域客户防洪电气设备的检修、预试工作是否落实,电源是否可靠,防汛的组织及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d. 防冻检查:冬季到来之前,检查电气设备、消防设施防冻等情况;
③事故检查:客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汇报有关部门外,还要对客户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④经营性检查:当电费均价、线损、功率因数、分类用电比例及电费等出现大的波动或异常时,进行现场检查;
⑤营业普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在较大范围内核对用电营业基础资料;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及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检查;
⑥定比定量核查:根据客户的负荷性质、电气设备容量等重新核定定比定量值;
⑦临时用电检查:临时用电客户合同到期前6个月、前1个月分别检查一次,掌握用电情况,督促其办理销户或延期手续;
⑧经现场检查确认客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客户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5.违约用电及窃电查处的工作步骤
(1)接受信息并分配任务;
(2)现场执行用电检查工作;
(3)现场取证及证据的有效确认;
(4)发出《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
(5)判断现场是否需要停电;
(6)现场停电;
(7)制定处理方案;
(8)窃电处理方案计算;
(9)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及追补电费;
(10)整改复电;
(11)资料归档。
6. 违约用电及窃电查处的证据的获取
当发现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时,稽查人员应保护现场,并提取和收集有关证据,对窃电事件处理时应报警,需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主要方法有:
(1)拍照;
(2)摄像;
(3)录音;
(4)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查封提取;
(5)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查封收集;
(6)使用计量装置不准的查封收缴;
(7)在用电计量装置上遗留的窃电痕迹的提取及保护;
(8)经当事人签名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
《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要详细写明电力客户所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和对电力客户的现场处理情况,并写明到××部门的具体处理时间,经双方签字后一式两份,电力客户和检查单位各持一份。
7.查获窃电、违约用电后的计算方法
违约用电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