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其他具备条件”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202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官。
第二章司法官的条件和管理
第三条
司法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2.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
3.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权威;
4.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
司法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司法官的权益。
第五条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官选拔、培养、考核、晋升和惩戒制度,加强司法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司法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司法官的权益和义务
第七条
司法官享有平等就业、平等晋升的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第八条
司法官应当恪守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第九条
司法官有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警察权。
第十条
司法官应当遵守职业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章司法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纪的司法官,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官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官的监
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司法官的惩戒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司法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法官的入职要求
法官的入职要求法官的入职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23岁及以上;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职业素养和良好行为;身体健康;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成为一名法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3岁及以上;(3)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政治,职业素养和良好行为;(5)身体健康;(6)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两年。
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从事法律工作三年;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法律非法律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一年。
其中,他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两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六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如果第一段第六段规定的学历很难,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放宽法官从高等教育机构法律专业毕业的资格。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中国法官等级有四等十二级,一级高级法官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等级晋升(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二) (1)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二)(总分:3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分数:6.00)1.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法官的是( )。
A.冯某,男,33岁,法律系本科毕业生,曾担任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5年,因怠工被开除公职B.成某,女,36岁,某名牌大学电子系硕士,从事律师工作4年C.褚某,男,40岁,法律系专科毕业生,在北京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D.卫某,女,22岁,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分数:1.00)A.B. √C.D.解析:《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D选项中卫某没有达到做法官的年龄标准,故不应选。
C选项中北京不是困难地区,条件不能放宽,也不能选。
B 选项中成某符合该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故可以选。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所以A不应选。
2.为维护司法独立,法官有权( )。
A.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B.作为合议庭的成员,法官如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错误,有权拒绝执行C.自主作出判断D.根据自己的喜好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取舍(分数:1.00)A.B.C. √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办案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作为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对办案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严格,旨在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办案人员的相关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案人员的定义与职责1. 定义办案人员,是指依法承担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职责(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负责案件的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传唤、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审判机关办案人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负责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三、办案人员法律规定1. 依法行使职权(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传唤、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审判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2. 严格遵守程序(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
法律知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规范和评估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至关重要。
法官的行为举止不仅代表了个人的品德修养,更代表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因此,法官的素养和道德修养被赋予了极高的重要性,也受到了相关法律规范和评估标准的约束和规范。
一、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是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职业精神等方面的素养。
其具体内容包括:1.专业素养法官首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这包括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理解,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的解决能力,对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准确把握能力等。
法官要不断学习、钻研,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案件。
2.公正廉洁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
同时,法官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廉洁从业,不得为个人私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忠诚使命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和法治权威。
法官要有强烈的公仆意识,心怀法治情怀,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制秩序尽心尽责。
4.尊重当事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独立、客观地裁判案件,不得因私徇情,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压力。
5.服务意识法官应当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法官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工作者。
因此,法官要在司法活动中服务人民大众,真诚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的道德修养法官的道德修养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良好品质和道德操守。
道德修养包括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具备的正直、守信、敬业、慎言等方面的品质。
1.正直正直是法官的基本品质。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言行举止要合乎常规,不得在司法活动中搞权欲交易、徇私舞弊。
2.守信守信是法官的基本准则。
法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言行一致,信守承诺,言出法外,行持法则。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解读—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2010年)88.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88题)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答案】ACD【考点】法律职业责任【解读】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所应承担的责任。
它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规定了执业的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89.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2010年卷一多选第89题)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答案】ACD【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解读】选项A、C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选项B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选项D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一) (1)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一)(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12.00)1.下列关于司法改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B.司法改革要学习西方先进思想,不能局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C.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D.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分数:1.00)A.B. √C.D.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自我完善和自主创新的能力,注重借鉴历史上一切对我国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吸收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不同法系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长处,是秉持开放精神、博采他人之长的司法制度。
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
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等方面积极推进。
因此,A、C、D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故答案是B。
2.S市T律师事务所W律师曾经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3月退休,2009年4月取得律师资格,2010年4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题2016年 (1)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题2016年(总分:13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50.00)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分数:1.00)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解析:选项A错误。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B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选项C说法正确。
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选项D说法正确。
是教材上的原文举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分数:1.00)A.忠诚B.公正C.严明√D.清廉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3.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分数:1.00)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职业保障
• 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它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 证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是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 诉讼技巧,由他们担任法官可以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 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是律师长期为公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老百姓的疾苦 和难处,体察民情,他们改行担任法官就会乐于听取当事人双方特 别是弱者(如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方的意见,善于把握对弱者有利 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武断,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进而有助 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 三是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 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 四是由于需担任较长时间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法官,这一职 位来之不易,因此他们会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为金钱 所迷惑; 五是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 而要成为法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 必将促进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律师业的蓬勃发展。一举几得,何 乐不为!有鉴于此,我国亦应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择优选任 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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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2.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 好的品行。 3.专业条件。精通法律、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专门人才担任。 修正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法律工作经验提出较高要求。 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 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两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等等。 短时间内要求所有检察官均达到较高的专业水准并不现实。为此,《检察官 法》作了两条灵活性的规定:其一,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 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其二,《检察官法修正案》施行前任命的 检察官不具备新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虽然不能达到法 律规定的学历条件,培训以后仍可以担任检察官。 4.资格条件。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 人选。 另外,《检察官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这是担任检察官的品行条件。无论是作为一种国家 公职,还是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检察官都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对检察官的要求
对检察官的要求
检察官是司法系统中的专业法律从业者,担负着起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以下是对检察官的一般要求:
1.法学专业背景:检察官通常需要拥有法学本科或研究生学历,
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法律职业资格: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例如律师资格或法
官资格,以确保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专业性和资格合法。
3.职业道德: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能够恪守法律职
业的伦理规范,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扎实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能够熟练
运用法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5.卓越的分析能力:具备卓越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能够
在案件中准确判断事实、运用法律条文,并作出明智的法律决
策。
6.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与律师、法官、警察等
各方合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7.决断力与稳定性: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案件时,能够保持冷静、
稳定,有明确的决断力和执行力。
8.团队协作:能够在团队中积极参与协作,与同事共同完成案件
的侦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工作。
9.责任心与正义感:具备强烈的法律责任心和正义感,关注社会
公平正义,积极履行法律职责。
10.不受外部压力影响:具备独立的判断和执行能力,不受外部压
力和干扰影响,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检察官在法律实践中能够胜任其专业角色,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检察官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6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200106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任免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考核
第九章培训
第十章奖励
第十一章惩戒
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2006年03月20日09:03 检察日报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指国家对担任检察官职务的特殊要求,它从总体上决定了检察官队伍的素质。
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l.身份条件。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2.政治思想条件。
担任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拥护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宪法的权威。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思想品质,具有清正廉明、克己奉公的思想品格,具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执法精神。
3.专业条件。
作为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官员,检察官职务由精通法律、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专门人才担任,是由检察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决定的,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修正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法律工作经验要求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但是,从我国地区差异、法律教育的规模、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现有检察官学历状况来看,在短时间内要求所有检察官均达到较高的专业水准并不现实。
为此,《检察官法》作了两条灵活性的规定:其一,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检察官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者:王志坤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3期摘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为检察队伍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确立了法治基础。
为促进其有效实施,有必要深入辨析检察官、检察员的概念,准确理解不同检察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针对涉及检察人员切身利益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检察官机制,有必要从现实出发,关照上级院检察官助理的初任,为检察人员上下左右流动拓展空间。
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重点在于强化职业伦理,防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化。
应慎重对待《檢察官法》与《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职责表述的不统一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理解分歧。
关键词:检察官法检察官初任遴选权力清单检察官法属于检察官的身份法、职业法,是检察官制度的法治基础。
2019年4月23日,修订后的《检察官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检察官法消除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障碍,固化了员额制、单独职务序列等重大举措,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规范文本和制度设计仍然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有待进一步分析检讨。
笔者拟聚焦容易混淆及存有疑义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以求促进争鸣,促进本法的实施。
一、检察官的组成及称谓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检察官是一个属概念,检察长属于种概念,检察官包括了检察长。
但第9条第1句中又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领导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何区分?流行的观点从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片面地演绎出,凡属法律法规明确由检察院行使的权力都属于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将其中的部分职权委托给检察官行使;所谓检察官相对独立地对案件决定的职权均源自检察长,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委托授权是对检察长终级责任的分摊。
笔者认为,这种检察官权力来源的“授权说”[1]实质否定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不但导致权力下放不足、明放实收等问题,也必将使司法责任制流于虚空。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正职责。
作为检察官,首要责任是捍卫法律。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程序,以及保持公正,并且不受个人利益的影响。
2. 独立、客观、公正,不受权力、地位、财富等影响。
检察官应该避免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联系,如要求、威胁、勒索、收受贿赂等。
他们还应该在法律程序中公正,不受任何影响,以保持真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具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知识。
检察官必须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知识,包括法律知识、调查技能、搜证等。
他们还必须保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4. 诚实、正直、有道德操守。
检察官必须诚实、正直,以及有道德操守。
他们应该遵守诚实原则,维护自己的信誉和形象,以及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5. 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作为检察官,他们必须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他们必须为公正和正义而努力工作,以促进社会和法治的发展。
他们应该始终要求自己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最好的成果,以保持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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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查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简述我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一)
简述我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一)
我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1. 教育背景要求
•考取中国法学院的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或者获得法学、政法学、刑事法学或者检察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2. 年龄限制
•年满23周岁至35周岁之间。
3. 政治条件
•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
4. 职业素质
•具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
•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具备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5. 身体条件
•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6. 考试及其他条件
•通过司法考试和其他相关考试。
7. 工作经验
•对于担任高级检察官或者省级(含省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副处级以下职务的检察官,要求具备一定的检察工作经验。
8. 其他因素
•根据各级检察机关的需要,可能会存在其他特殊条件。
通过以上条件,我国选拔合格的检察官,保证了他们具备了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素质。
检察官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承担着捍卫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只有不断提高任职条件的准入标准,才能确保检察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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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其他具备条件”摘要:“其他具备条件”是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针对司法首长选任及法官、检察官资格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博弈关系的一种变通规定。
在相对合理主义的改革背景下,结合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之形态演进和国外经验,这一规定根据审级特点分别采取限定使用与戒绝使用的不同方式是比较适宜的,也合乎法律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关键词:“其他具备条件”;司法首长选任;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我国现行《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与此同时,该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现行《检察官法》的第13条、第54条的相关规定和《法官法》完全相同。
“其他具备条件”的变通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党政干部调任司法首长或者司法系统内干部规避司法考试获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现象,尤以基层为盛。
我国数十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不少有目共睹的成绩。
同时,不可否认,在缺少多方位体制联动的境况下,已有的改革举措大多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较为敏感的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展开,步履维艰。
总体上看,对于成熟法治社会与宣示依法治国的国家而言,法官、检察官资格的高准入门槛,是不成其为问题的定论,也是最容易取得社会共识的司法改革领域。
“其他具备条件”无疑是对这种法治要义的违背,并产生了一些现实弊端。
笔者试在简略回顾我国法官、检察官资格准入的相关法律制度沿革的基础上,立足于不同审级司法机关的分工殊异,重新审视“其他具备条件”之变通规定的使用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基层司法首长,是指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正副院长、正副检察长。
一、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的制度变迁和国外经验借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选任标准只是突出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对学历、文化以及专业知识没有明确要求,实践中偏重考察资历、级别,特殊调整时期又必须逢合政治运动和政策指令的需要。
“文革”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设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但囿于培养基础薄弱、法律人才短缺以及公众法律意识匮乏等客观条件,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侧重于政治思想方面的考察,没有对业务素质作出硬性要求,仅《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复转军人、社会招干录用人员、教师等是法官、检察官的主要来源;其中,直至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仍实际存在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也使得一些有门路的关系人员获得法院、检察院的正式编制,部分随后晋升为法官、检察官。
总之,在1995年2月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之前,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的取得基本上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整体素质较低。
1995年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从法律上明确我国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及资格取得的途径、方式,初步奠定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雏形。
根据该两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但由于准备实施的时间仓促,缺少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其缺漏也很快暴露出来:选拔范围狭窄,资格考试仅限于司法系统内部,未向社会完全开放;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官、检察官的学历资格起点是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加上两年工作经历;全国范围的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不规范、不统一,一般由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分别组织,考试内容、侧重点均有所不同,要求也各异。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对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决定,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如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学历起点提高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对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要求做了延长等。
最重要的是,修改后的《法官法》第51条、《检察官法》第54条规定了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官法》第12条、《检察官法》第13条又分别规定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采取严格考核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司法考试且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这些规定标志着新的法官、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得到确认。
继而,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有360 571人报名参加考试,24 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约为7%。
至今,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已逾十个年头,是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法治潮流背景下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最重要成果之一。
纵观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无论是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源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方式各有特色,但接受大学法律教育是两大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且必须经过职业训练,最后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通过形态各异的全国或各地区统一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1](P.90),亦即都非常注重法律专业知识与从业实践经验的结合。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一般必须先拥有律师资格,如在美国,获得律师资格必须是在大学毕业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后,学习三年期满再通过相应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方可。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法、日等国法官、检察官资格的获得,其程序也非常严格,一般要接受两个阶段的教育和培训,并且须通过两次相应的国家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就有“现代科举”之称,可见其残酷异常。
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诞生以来,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成分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开招录(主要针对法科毕业生)成为进人的主渠道;在统计学的意义上(尽管分布很不均匀),一个普通的基层法院、检察院,“蜗”着5-10名法学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并不稀奇。
然而,置于并不乐观的渐进型的法制环境里,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还是设置了“其他具备条件”的变通规定,预示了其与司法考试的潜在博弈关系:早在司法考试制度施行伊始,有学者就敏锐地察觉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往往是官员而不是法律职业者。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和检察院的职业准入门槛高了,整体素质增强了,必然产生非专业化的领导和专业化的被领导者的矛盾”[2](P.18)。
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实则蕴含着更深层次地对于司法首长选任的形塑影响。
二、不同审级司法首长选任模式与“其他具备条件”规定的关系在我国,由以四级两审制为代表的司法体制决定,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主要负责调查研究、规范指导下级工作;市、县两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检两院,担负着绝大部分的一线办案任务,是整个司法工作的基础。
针对这种角色、分工的差别及其契合性,笔者认为,省级以上司法首长使用“其他具备条件”的变通规定偶尔为之,勉强能找出一些理由:有利于高层法律政策的政治掌控性,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同政治的紧张关系,保持适度距离的间离效应,自上而下地疏通法律同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和灵活性。
事实上,省级司法首长的选任标准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通观公开见诸媒体的各省级现任政法领导(政法委书记、法检两长、公安厅局长、司法厅局长)的个人简历,法律专业背景浓厚成为这个领导群体最大的特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学过法律,或者长期从事过政法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3]基层司法机关作为法官、检察官具体办案的组织形态,对司法职能的实现和司法改革的成效都发挥着重要抑或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对于没有宏观指导职责的市、县两级司法机关的首长选任来说,“其他具备条件”的规定恐怕只能产生“通过司考的做法官,没过司考的当院长”的心理。
进而言之,据笔者观察、总结,当前基层司法首长的选任模式大体上有四种:其一,党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除外)领导干部调任至司法机关担任首长。
如某县原县委书记调任所在市中级法院院长。
其二,同级政法机关之间领导的交流、转(提)任。
如某市司法局局长提任该市检察院检察长。
其三,上级(主要是上一级)司法机关的中层干部调任下级司法机关首长。
如某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调任该市下辖某县检察院检察长。
其四,上一级司法机关的副职首长(一般是排位相对靠后的副职)调任下级司法机关首长。
以下逐一品评这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受到学界诟病、非议最大的,不利于司法专业化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务中已渐少采用。
第二、三种比较“流行”,有利于保持法律专业背景、职业经历和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
第四种模式属于干部“空降”类型,某些适用带有一定的政治性和偶然性。
笔者认为第四种模式至少有两大裨益,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一是拟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资历是无庸置疑的;二是担任过上一级司法机关副职首长的拟任人员一般在领导水平、协调能力方面都独具优势。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今后应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选择采用上述第二、三、四种选任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司法首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的情况比较普遍,是对党政干部、司法干部在未作分类管理的计划体制下进行干部轮岗、转岗的一种形式。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实施,这种做法有违法官、检察官遴选的科学规律,其弊端愈加凸显:第一,不利于案件质量与司法公正性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变革、利益格局调整和各种矛盾多发的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官、检察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事实认证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等专业技能,还需具备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公众负责,既要掌握法律精髓又要熟知社情民意,并且要善于通过办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截至目前,司法机关内部办案程序仍以层级审批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司法首长”)为主,不具备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的司法首长难以真正担负起案件审批、把关的重任,也不可能享有韦伯所言之能够唤起英雄品质的“超凡魅力”,影响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和公众的信任尺度。
换言之,现代社会的司法首长如果只懂得抓财务基建、组织人事等协调性工作的话,肯定是本末倒置的。
第二,不利于吸纳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与司法队伍的同质化、职业化及精英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