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劳动争议解决_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解决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争议的解决。

以下是对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保险福利待遇;5. 劳动保护、职业培训;6. 劳动争议的处理。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后,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2. 调解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3. 仲裁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

4. 民事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和解决途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等。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

四、劳动争议解决的特点1. 法定性:劳动争议解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案由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的签订纠纷:如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等。

(3)劳动合同的变更纠纷:如劳动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

2.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支付纠纷: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2)加班费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错误等。

(3)奖金、津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奖金、津贴、奖金、津贴计算错误等。

3. 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社会保险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2)福利待遇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等。

4. 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时间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超时加班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法律意见旨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及处理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劳动合同订立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等。

(2)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

(3)劳动合同变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等。

(4)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协商: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法释[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01年4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该解释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指导。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汇总

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法律法规案例(3篇)

劳动争议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这一决定在公司内部引起了争议,部分员工对裁员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随后,员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程序规定?2. 公司是否依法支付了员工的经济补偿?3.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公司是否依法支付了员工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未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仲裁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公司未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来源:时间:2011-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

此类情况只要是在时效内劳动仲裁基本上都是受理的,法院亦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与否作为前置程序来要求,今后类似的情况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缩短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多是涉及所有制形式转变的,局限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的政府行为,往往是依照政府红头文件进行的改制,有些地方法院基于政府文件而消极对待甚至寻找借口不受理,乃至面对有些非政府主导的企业自行改制行为往往也以此对待。

劳动争议案例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案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案例一:拖欠工资案例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案例二: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简介:某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以其工作未完成为由拒绝批准辞职。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3篇)

关于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建立了劳动仲裁制度。

本文将对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劳动仲裁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活动。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的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资格、仲裁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报酬纠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纠纷: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方面的争议。

4. 劳动安全卫生纠纷:包括工作场所安全、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争议。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纠纷: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6.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补偿金、赔偿金纠纷。

7. 劳动者权益保护纠纷:包括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劳动者维权等方面的争议。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四、劳动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

2.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 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带⼤家详细看看吧。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作规则》(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民法院。

《劳动法》规定,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在县、市、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仲裁委员会。

各级⼈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什么《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的合法权益。

”这⾥的“合法”,是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公正”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中任何⼀⽅,在适⽤法律上⼀律平等,⼀视同仁,对违法⾏为加以追究和制裁,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当事⼈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诉或诉讼请求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限,抓紧调查、处理⼯作,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独⽴办案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独⽴办案,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性,任何组织和个⼈⽆权⼲预。

独⽴办案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之⼀,其含义如下:(1)独⽴办案原则是国家主权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

根据这⼀原则,外国籍和⽆国籍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发⽣劳动争议,依法接受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3篇)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加,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权。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3.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5.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

三、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程序1.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程序。

调解程序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裁决等环节。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文字号】法释〔2006〕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 劳动关系建立《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劳动关系变更《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内容;(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三)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关系终止《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五)用人单位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合并、分立等原因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案件必备法律(3篇)

劳动争议案件必备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下列举了劳动争议案件必备的法律知识。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1. 劳动合同争议: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

2. 工资、福利待遇争议: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争议: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年休假、探亲假等方面的争议。

4. 工伤保险和职业病待遇争议:包括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

5. 劳动保护争议: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争议。

6.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争议:包括劳动仲裁、诉讼等方面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

2.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

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3. 劳动争议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必备法律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工资支付、加班费、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3)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年休假、探亲假等;(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2)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工时、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方面。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即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解决劳动争议,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结果公平公正。

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保障。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倡导当事人诚信为本,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3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司法解释的不统一以及地方性规定的差异,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定义、法律依据、处理程序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法律解释,以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定义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劳动合同争议: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2. 工资福利争议:涉及工资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争议:涉及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方面。

4. 劳动保护争议:涉及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

5. 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方面。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关系的性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支付、待遇等方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1. 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案件的法律总结(3篇)

劳动案件的法律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劳动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以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劳动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条款,为劳动案件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劳动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司法解释,为法官审理劳动案件提供了指导。

三、劳动案件的主要类型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2. 工资纠纷工资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加班费、奖金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3. 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4. 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5. 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

四、劳动案件的法律规定及处理1. 劳动合同纠纷(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适用法律法规
关于2015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说明
新闻来源: 东莞市社保局发布时间:2016-06-14点击次数:9131大中小关闭窗口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89元,其中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3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有关的社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将按此执行。

特此说明。

2016年6月12日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5.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6、五是“违约金”有“上限”。

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
培训费用。

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将劳动者购买公积金擅自停买的)
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降职降薪的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24.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