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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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海上风电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常规光伏项目1.光伏电站项目。

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1.光伏建筑。

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

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四)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条(支持方式)(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杨府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杨府规〔2020〕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3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21日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运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及本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公共服务原则项目资金投向应当为基础设施提升、民生保障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整治、社会公共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政策导向原则项目资金安排以本市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为导向,以市、区两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

(三)统筹平衡原则项目资金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规划内、重大决策部署及基本民生需求项目。

(四)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执行,并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五)追踪问效原则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紧缺问题的逐渐加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力度,上海市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三、资金使用范围1.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建设:对于上海市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地热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项目。

2.新技术和新材料研发与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

3.市场推广和示范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在市场上的推广和示范应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企业的能源替代项目和示范工程进行补贴和奖励等。

4.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以提高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四、资金申请和管理1.项目需求和编制:有意向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相应的申请材料。

2.资金申请和审批: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通过上海市相关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资金使用和监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并定期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效益数据。

4.资金评估和效果监测:上海市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效果监测来及时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五、资金扶持效果和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和推动,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对上海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产生以下效果和影响:1.推动产业发展:通过资金的扶持,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转型升级。

2.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将有助于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财预[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27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报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区县截至2014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15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1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跟踪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区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应将每季度区县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区(县)财政存量资金统计表》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2月28日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沪财库[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OO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不包括财政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另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部门对条件许可的项目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条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五条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其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资金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其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支付,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后再实施财政授权支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沪府合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合办发〔2009〕8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

第三条资助范围项目应属于以下范围:(一)本市企业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投资的农林牧副渔种植养殖及产品深加工、连锁商业、开发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项目,以及在上述地区实施的产业转移项目。

(二)本市企业在东北、西部、中部地区落实上海与兄弟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重点战略资源、能源基地建设和粮食、农副产品、现代物流等方面投资的项目。

(三)本市优势产业在国内构建产业链的拓展市场项目。

第四条资助条件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对口支援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在国家明确的老少边穷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在国内其他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在1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农副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府办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7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金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称“市审核小组”)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本市国家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承诺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配套资金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配套资金并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配套资金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四条(配套资金支持方式)结合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配套资金审核)配套资金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配套资金方案进行预审,拟订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

为此,制订上海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十五”期间,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

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2005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

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十五”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投资者对经济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紧缩与放松策略,实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上海市政府审批,现发布。

一、专项资金来源上海市管理的多种投资资金下面的专项资金,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特殊资金外,主要来自上海市政府和企业自投资来源。

二、专项资金用途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开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产业结构,完善产业聚集区,拓展产业市场应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多元发展。

2.建设和改造设施,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储存用水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3.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兴经济、新技术产业、国家精准扶贫产业等。

4.支持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规划布局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5.支持加强投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促进投资科技类、新兴产业类等项目的发展。

6.支持重点地区规划统一发展,包括免税、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

2.上海市就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3.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查,公开透明,确保专项资金不会被滥用。

4.上海市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实施《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落实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投资目的,为上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技术创新与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投入,采取有效审慎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调节、投资结构优化、金融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全面优化上海市产业发展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沪财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相关区财政局、上海农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金融司相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明确本市开展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9日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财金〔2023〕75号文),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为做好2024年本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根据财金〔2023〕75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与资金用途(一)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申请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1.2023年四季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2.2023年四季度存贷比高于50%(含50%);3.2023年四季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沪财农[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农[2002]13号)闵行、嘉定、宝山、青浦、南汇、松江、奉贤、金山区、浦东新区、崇明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强化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试行范围: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水产补助项目、农村造林项目、菜地基本生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农口事业单位专项支出中,由市级财政安排补贴的项目。

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综合开发资金除外。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及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二、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原则;三、符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原则;四、符合保证重点,资金集中使用原则;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从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至完成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编制第五条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部门,是指各级农口主管部门。

申报部门应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逐级申报,分级填制审核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现将“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现就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建立完善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着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二)转变方式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着力推进财政扶持方式与手段的转变,财政扶持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规范操作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四)稳步推进财政扶持政策分阶段实施,逐步到位,确保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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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扶持政策汇总表
受理部门 产业发展处 发展规划处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联系人 电话
高技术产业处 上海市高新技 术产业化促进 中心 市产业结构调 整协调推进办 公室 电子信息产业 处 软件信息服务 处 电子信息产业 处 技术进步处 技术进步处 技术进步处 技术进步处
技术进步处
技术进步处
技术进步处
中小企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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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16 员 会 17 10 11 12 13 14 15
委 员 会 17 18 19 20 上海市农业科技与医学领域重大科 技攻项目 行动计划 上海市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专 科技创新 项资金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上海市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专项资金 行动计划 沪科合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 (2006)第 管理办法 (试行) 030号 上海市纳米科技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22 上海市中药现代化项目专项资金 上海市农业星火富民科技工程专项 资金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23 24 25 科技创新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16 15 13 12 根据(沪府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 办发〔2008 扶持办法 〕18号) 根据(沪府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 办发〔2008 实施办法 〕18号) 根据(沪府 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 办发〔2008 实施办法 〕18号) 沪府办发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18 号 上海市分布式功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沪府办发 发展 专项扶持办法 [2008]48号 沪经装 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 [2007]251 突破实施办法( 试行) 号 沪府发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 〔2009〕24 管理办法 号 沪经信规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2009〕 办法 258号 沪经信规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 (2009) 资金管理办法 260号 沪经信投 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 (2009) 备项目申报 202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 沪经信法 (2009)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93号 沪经信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 (2009) 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81号 外经贸计财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 发 法 [2001]270 号 实施细则(暂行) 财企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扶持资金 〔2007〕75 号 沪府发 上海市配套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 〔2006〕26 号
专利管理处
市合作交流办
市合作交流办
市合作交流办
市合作交流办
市合作交流办 科技成果 转化促进会
生物医药与农 业领域管理中 心 基地研究处 发展计划处 风险救助专项 资金管理办公 室 市纳米科技与 产业发展促中 心 上海市中医药 科技产业促进 中心 生物医药与农 业领域管理中 心 基础研究项目 管理中心 基地研究处 创业基金 管理委员会 市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服务中 心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处 商标监督管理 处 商标监督管理 处 市、区环保局 市科委 市质监局
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汇总表
委办局 序号 1 政府专项资金政策文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 管理办法 [2009]24号 沪发改能源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 (2009) 项资金扶持办法 092号 沪府发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9]38号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 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 办法 沪府发 [2009]26号 沪府办发 [2008]31号 政策文号 沪府发
市科技兴农重 点攻关管理办 公室
区县农委 区县农委 市科技兴农软 课题管理工作 小组
区县农委
市火炬中心
市火炬中心 重大项目资金 匹配管理办公 室 重点新产品 管理办公室 张江高新区 办公室 上海市中国 工程院 生物医药处 区县科委 国际合作处 生物医药与农 业领域管理中 心 生物医药处 信息技术处 信息技术处 社会发展处 高新处 高新处 生物医药与农 业领域管理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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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基金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培育企业 专项资金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 匹配专项资金 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专项资金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 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 法 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 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 上海市农业科技领域重点科技项目 专项资金 上海市生物医药领域重点科技项目 专项资金 上海市信息技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 专项资金 上海市信息技术领域重点科技项目 专项资金 上海市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项目 专项资金 上海市先进制造、先进材料领域重 点科技项目 上海市先进制造、先进材料领域重 大科技项目 上海市农业科技与医学领域重大科 技攻项目
上海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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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 海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1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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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信信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 [2009]550 号 沪财教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 [2008]54号 沪经技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 (2008) 606号 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项 市人大公告 资金 第六十六号 沪府办发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2004]50号 沪经技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8) 291号 沪经流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2007〕 管理暂行办法 490号 沪经技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 〔2007〕 办法 222号 沪经信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2009]301 办法 号 财企 上海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引导专项 [2006]226 资金 号
沪农委 [2009] 沪农委 上海市推进区域特色产品生产基地 [2007] 建设专项 296 号 依据沪农委 2008年度上海市科技兴农软课题招 (2006)164 标项目专项 号 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
业 委 员 会 6 沪农委 上海市粮食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004] 220 立项专项 号 沪科 (2000) 第131号颁 布 沪科合 [2007]第 012号 沪科合〔 2009〕第 007号 国科发计字 [1997]503 号 沪财预 [2008]86号 沪科[2003] 第099号 沪府办发 [2009]23号 沪科合 (2009) 031号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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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动计划 科技创新 上海市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专项资金 行动计划 沪科合 上海市浦江人才专项资金 (2009) 005号 根据科技创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 新 法(试行) 体系建设 上海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沪人社专
市人 保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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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 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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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环 保局 市质 监局
1
[2009]16号 沪人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 [2006]107 助暂行办法 号 国家工商行 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专项 扶持资金 管理总局5 号 沪工商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专项扶持资 (1996)第 金 446号 财建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 (2006) 南 318号 沪质技监计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
节能与综合 利用处 节能与综合 利用处 节能与综合 利用处 节能与综合 利用处 市建设交通委 燃气处 装备产业处
装备产业处 市中小企业 协调办公室 生产性服务业 处 技术进步处
综合规划处 生产性服务业 处
财务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外国投资管理 处
外商投资促进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服务贸易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对外经济合作 处 区县商委
1
(2008)62 号
市知识产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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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沪知局 (2007)13 号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 沪府合办发 1 对口支援项目实施细则 2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市合作 交流办 3 会展项目实施细则 4 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 5 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 科促会 6 联盟计划----难题招 标专项资金 [2009]11号 依据“科教兴 市”主战略 [2009]10号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 沪府合办发 [2009]9号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 沪府合办发 [2009]8号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援助 沪府合办发 [2009]7号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 沪府合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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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 5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8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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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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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 3 农 4 业 委 员 会 5
沪府发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 〔2008〕28 专项资金 号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 沪府办发 资金 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2009]46号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沪府办发 和管理试行办法 [2009]36号 依据(财企 上海市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专项资金 〔2007〕75 号) 依据(财企 国家对“走出去”项目相关扶持政 〔2007〕75 策 号) 依据(财企 上海市对外投资合作中介服务机构 〔2007〕75 专项资金 号) 依据(财企 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 〔2007〕75 号) 根据(沪府 上海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认定和管 发[2006]26 理暂行办法 号) 根据(沪府 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 发[2006]26 暂行办法 号) 依据(财企 〔2007〕75 上海市援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 号) 上海市支持“中华老字号”商标保 根据财建 护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 [2009]16号 理办法 沪农委 [2006]164 2009年度上海市科技兴农重大立项 号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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