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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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我们都希望顺顺利利,不遭遇任何意外。

但有时天不遂人愿,工伤事故还是可能发生。

当这种不幸降临,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工伤伤残等级共分为 10 级,从 1 级到 10 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1 级伤残是最严重的,10 级伤残相对较轻。

1 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 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医疗依赖,有护理依赖。

8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存在一般护理依赖。

9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二、赔偿项目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

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之一,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造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在江苏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对于上述各项赔偿费用都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

其次,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考虑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人身损害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江苏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外,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这一项赔偿标准也是在考虑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如果对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咨询和申诉。

同时,也建议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位于美丽的南方,但工伤事故也是不少的,因此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范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其适用的条件是交通事故中出现死亡的情况。

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一、江苏省统计数据根据《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2017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丧失劳动能力)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以上就是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伴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伴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3月8日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通65957元/12月×6月=3297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0元。

附:度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总计 72684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企业 68499事业 92663机关 102726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38858农业 36263林业 40521业 40074渔业 57492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56561采矿业 62797制造业 664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754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868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217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480建筑业 59102房屋建筑业 59440土木工程建筑业 54263建筑安装业 64306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7272批发和零售业 67423批发业 89192零售业5128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826铁路运输业 107053道路运输业 66222水上运输业 68768航空运输业 137311管道运输业 91002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0998仓储业 68469邮政业 76384住宿和餐饮业 46514住宿业 49784餐饮业 436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72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107069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1864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235金融业 151615货币金融服务业 159696资本市场服务业 203086保险业 108375其他金融业 213672房地产业 74088房地产开发经营 1076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83租赁业 67283商务服务业 6093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01897研究和试验发展 133642专业技术服务业 97689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306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60水利管理业 826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1864公共设施管理业 5874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345居民服务业 5822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73595其他服务业 50786教育 90661卫生和社会工作 95727卫生 95996社会工作 806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087新闻和业 94711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104320文化艺术业 79093体育 68448娱乐业 604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0010中国共产机关 107054国家机构 99814人民政协和民主派 122855社会保障 85955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08279 20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 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第一部分通用项目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支付单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每天 3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第二部分分级计算部分伤残级别一至四级。

保留劳一级动关系,退出工作二级岗位三级四级五、六级。

保留或五级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六级提出。

七至十级。

劳动合七级同期满终止或职八级工本人提出解除九级劳动合同。

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患职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病的工伤职工,在下述标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保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备注(保险基金支付)险基金支付,五、五至六级支付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六级单位支付)系。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均为以下两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其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2、辞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①≤5:80%②≤4:60%;③≤3:40;④≤2:20%;⑤≤1:10%
十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2017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2017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不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的伤残,严重的话甚至还会造成死亡。

此时,除了需要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外,还需要对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2017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7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7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7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引言1. 职工工伤赔偿基本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赔偿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

职工需要及时报告工伤,并进行相关的医疗治疗和伤残鉴定。

工伤鉴定机构要依据法定程序对工伤进行鉴定,确认工伤的性质、伤残程度等。

2. 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要素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基于以下要素: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指职工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

工伤等级:根据工伤的性质和伤残程度,将工伤分为10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赔偿比例: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比例为工资基数的百分之80,即工伤赔偿金为工资基数乘以80%。

最低赔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法》规定,江苏省实施最低工伤赔偿标准,确保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具体标准根据职工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3. 工伤赔偿计算的具体步骤根据上述要素,江苏省的工伤赔偿计算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求取工资基数:根据职工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

2. 判断工伤等级:根据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判断工伤等级。

3. 计算赔偿金:将工资基数乘以工伤赔偿比例80%得到基本赔偿金,再按照工伤等级赔偿标准的比例确定最终赔偿金。

4. 比较最低标准:根据职工所在地的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比较最终赔偿金和最低标准,取二者中较高的作为实际赔偿金额。

4.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计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工伤赔偿计算可能有所不同:轻微伤:对于轻微伤,按照伤残程度为1级进行赔偿,并参照伤残等级1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工伤导致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并按照相应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死亡:对于工伤致死的情况,赔偿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基数的40倍。

结论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工伤的性质、伤残程度以及职工工资基数等要素进行计算,保障了职工在工伤事故中的合法权益。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工伤赔偿计算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以下是具体计算范围的细化:
1.工伤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
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治疗所需合理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被鉴定为残疾后,按照相关比例计算其基础月工资,再根据残疾程度、年龄、工龄等因素进行修正,最后乘以适用的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具体补助金金额。

4.死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后,根据相关标准
确定具体补助金金额。

二、附件
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参考具体附件内容:
1.附件一:江苏省工伤医疗费用计算明细表
2.附件二:江苏省工伤残疾赔偿金计算明细表
3.附件三:江苏省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明细表
4.附件四:江苏省工伤死亡补助金计算明细表
附件内容详细列出了各类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
供参保人员和相关机构参考。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
1.工伤保险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
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险责任。

2.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指江苏省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
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计算标准、赔偿程序等内容。

四、全文结束。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

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

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

兹论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1、医疗费用。

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

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死亡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扶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江苏省,具体的死亡赔偿标准是,丧葬费按照死者的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补偿,一般在5000元至30000元之间;扶养费根据死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死者对家庭的扶养能力进行补偿,一般在每月500元至2000元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为10万元至30万元。

其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江苏省对于死亡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是,丧葬费一般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扶养费根据死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死者对家庭的扶养能力进行补偿,一般在每月800元至3000元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为20万元至50万元。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死亡造成的损失。

在江苏省,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他们可以根据死亡赔偿标准向侵权人进行索赔,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对于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衡量和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江苏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死者的近亲属来说,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要求赔偿死亡造成的损失。

当然,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衡量和计算。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对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有所了解。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伤残程度进行界定的,下面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工伤赔偿表:
一、轻微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1-3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一般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4-8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度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9-10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死亡的工人:
1. 丧葬补助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 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但
以每月不超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则,如被扶养人范围、计算基准等,具体情况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核对。

以上仅为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指因工伤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是以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在受害人确认伤残程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苏州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苏州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苏州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苏州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概述苏州伤残等级制度与赔偿标准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理劳动纠纷以及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为伤残者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赔偿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苏州伤残等级1~10的划分依据和具体标准,以及不同等级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

同时,本文还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阐述在具体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并分析这一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一、苏州伤残等级1~10划分依据与标准苏州伤残等级分为1~10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特点,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致残原因:伤残等级的划分首先要考虑致残的原因,如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

2. 伤残部位:根据伤残部位的不同,伤残等级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神经系统损伤、肢体残疾等。

3. 伤残程度:伤残程度是划分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包括轻度、中度、重度残疾等。

4.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是划分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对伤者的医疗诊断和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二、不同伤残等级对应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不同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受害者的年龄、性别、收入等因素。

2. 致残原因和伤残程度。

3. 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费用等。

4. 家庭经济状况和社会福利等因素。

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可以计算出不同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苏州当地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政策。

三、实际案例分析下面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苏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实际应用。

某男,35岁,因工伤导致六级伤残。

该男子在一家电子厂工作,月收入为5000元。

由于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

经过医疗鉴定,该男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根据苏州当地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政策,该男子可以获得以下赔偿:1. 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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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7】153号签发人:俞灌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152元∕年;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6433元∕年;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4428元∕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章)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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