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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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

《住房补贴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实施人才战略性的发展准则,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和凝聚力,故设定此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服务在职的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家住离公司20公里以外的且在天台县城关租房的在职员工。

总经理等公司已提供住宿的高层领导不适用于此规定。

第三条发放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员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一)高层领导(包括副总经理、总工)每月补贴800元。

(二)中层领导包括和部门主管每月补贴500元。

(三)一般行政人员(包括公司文员、科员)和车间班组长每月补贴300元。

(四)车间操作人员每月补贴200元。

第五条此管理规定是对路程较远员工的一项福利,与国家法规等其它管理规定没有直接联系。

待公司住房提供后,本规定不再适用。

其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六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篇: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xx-04-29省直各单位: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xx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xx]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

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

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

xx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变更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变更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变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杭州市区住房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补贴变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须变更住房补贴的情形(一)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发生变化的。

1、原承租公房、军产房腾退的;2、原上报的实物分房面积经实测后发生变化的;3、拆迁安置后,原上报的实物分房面积发生变化的;4、申请人属撤村建居安置对象,已确定具体安置地点和安置建筑面积,须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5、原核定的批地建房份额拆除灭失后,申请人未受安置,须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6、申请住房补贴后取得公房承租权,须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7、瞒报或少报住房的;8、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须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9、须重新核定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其他情形。

(二)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

(三)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职工未满20年工龄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四)申请人因单位变动,须对住房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变更的。

(五)须变更住房补贴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住房补贴的基本程序(一)区房改办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向市房改办提交变更补贴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二)市房改办审核,出具变更审批单。

三、变更住房补贴须提交的材料(一)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发生变化的:1、原承租公房腾退的:须提供公房产权单位出具的已腾退证明、《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2、原承租军产房腾退的:须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的军产房退房协议、《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3、经实测后实物分房面积变化的:须提供住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测绘图纸、扩面协议、房屋产权证等)、《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4、拆迁安置后实物分房面积变化的:须提供载明具体安置地点和安置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表或协议、《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扩面的须提供扩面协议和扩面凭证,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5、撤村建居后实物分房面积变化的:须提供载明具体安置地点和安置建筑面积的安置表或协议、《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6、批地建房份额拆除灭失且未予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单位提供的未予安置证明、《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调整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须由单位重新申报;7、申请住房补贴后取得公房承租权的:须提供由公房变更户名办理单位出具的载明房屋地址和实际面积的公房变更户名联系函、《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8、瞒报或少报住房的:须提供住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测绘图纸、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批地建房证明、部队军产房证明等)、《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并加盖单位监察部门公章或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公章、单位取消向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的决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9、婚姻状况变动后实物分房面积变化的:须提供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实物分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测绘图纸、扩面协议、房屋产权证等)、《因住房原因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须提交退款凭证;由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调整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须提供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的明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减少登记表。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2001年12月28日)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延迟的情况说明

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延迟的情况说明

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延迟的情况说明
各相关教职员工:
学院原计划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20年工龄以下职工及2006年时因各种原因未上报资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但是由于受到以前存量房拆迁等原因影响,导致目前存量房出售资金(即为住房补贴资金)无法在6月底前到位(售房款汇入学院时间约75天左右),因此,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可能延至8—9月份。

现将学院近期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情况说明如下,给相关教职员工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关于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7]96号)等相关文件,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需先完成存量住房分配或出售,售房款归集后,用于补充售房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再申请财政补助(学院可补助50%)。

2007-2008年,因存量房拆迁等原因,经财政厅同意,学院先申请财政补助,存量房待产权过户后再进行出售,此两年共争取财政补助达200万元以上。

2009年,办理存量房回迁及产权过户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批存量房出售。

二、存量房出售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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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

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

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各有关单位,有关区住建局、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6号),制定了《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1月5日杭州市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6号),做好对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财政补助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五个主城区。

二、补助类型1.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2.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

三、补助条件(一)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1.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1)属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2)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企业实际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以下要求:如为前期物业服务的,不低于当前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丁级标准且不高于丙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不低于0.71元/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1.56元,无电梯住房不低于0.56元,不高于1.19元。

如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的,不低于丁级标准且不高于甲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不低于0.71元/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2.75元,无电梯住房不低于0.56元,不高于2.25元;(4)如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申请前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累计扣分少于5分(含)。

如为非备案项目,街道社区参照物业管理项目考核标准对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认定达标;(5)申请补助时间段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到70%(含)以上。

省直房发[2007]2号(附件)

省直房发[2007]2号(附件)

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根据省直房委会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专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住房补贴的规定,干部职工购买专用房后,其家庭申领住房补贴单价不得高于专用房均价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价。

为便于操作,统一口径,经省直房委会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补贴限额。

省直单位专用房项目出售价格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购买本项目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的限额,即购买专用房职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专用房均价—当年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折扣、工龄折扣)。

二、重新核定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省直单位向干部职工出售专用房,售房单位应对购房人住房补贴申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算,对购房前已申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已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视作申领)的职工家庭,须按现行住房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多领的住房补贴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在交款前由单位统一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手续。

三、限额发放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购买专用房的,所申领的住房公积金
补贴金额累计达到与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止发放。

职工购房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限发。

四、购买省直专用房以外经济适用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家庭申领住房补贴的限额按经济房实际购买价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额进行逐户核算。

五、本规定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标准

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标准

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标准近年来,杭州市政府致力于提高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为了吸引优秀教师来杭州工作,市政府不断加大对在编教师住房补贴的力度。

本文将介绍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补贴对象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的对象为在杭州市直属事业单位、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二、补贴标准1.住房补贴标准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标准分为三档:A档、B档、C档。

A档: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每月补贴3000元。

B档: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以外城镇每月补贴2000元。

C档: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以外农村地区每月补贴1000元。

2.交通补贴标准为方便在编教师上下班,市政府还规定了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每月补贴500元。

城镇每月补贴400元。

农村地区每月补贴300元。

三、申请流程在编教师可通过所在学校或单位向区县教育局申请住房补贴。

具体流程如下:1.教师填写《杭州市在编教师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教师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或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区县教育局。

4.区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

5.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教师个人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在编教师住房补贴为税前补贴。

2.教师需按期办理申请手续,否则补贴将会被停发。

3.教师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补贴将会被取消。

4.教师若在申请住房补贴期间离开所在单位或学校,则住房补贴将会被停发。

总之,杭州在编教师住房补贴标准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来到杭州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同时,教师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材料,按期办理手续,以免影响自身的补贴发放。

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房局〔2020〕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法人使用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规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设立年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全市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管理完善类项目的资金使用。

组织开展项目的信息公开、跟踪检查、监督考核及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收到中央资金后,根据市住保房管局提出的预算申请,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安排,并会同市住保房管局下达(拨付)资金,指导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根据市住保房管局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初审,负责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监管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一)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对通过盘活存量闲置住房、商办和厂房改造、“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增加市场租赁住房房源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以下简称“奖补”)。

(二)支持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扶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示范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住房租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补。

条据书信 住房补贴情况说明

条据书信 住房补贴情况说明

住房补贴情况说明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经核实,省市(区)(单位)同志(身份证号码)户籍在本市期间(时间):1、享受实物分房(房改房、承租公房等)地址:,面积平方米;地址:,面积平方米;2、享受住房补贴单价元/M2、补贴面积M2、补贴金额元、其中工龄补贴金额元、补贴时间年月日。

3、享受经济适用房(专用房)地址:,面积平方米;4、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每月元,补贴金额共元;5、其它:。

特此证明。

审核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单位房改办(盖章)所在地房改办(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延迟的情况说明》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延迟的情况说明各相关教职员工:学院原计划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20年工龄以下职工及xx年时因各种原因未上报资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但是由于受到以前存量房拆迁等原因影响,导致目前存量房出售资金(即为住房补贴资金)无法在6月底前到位(售房款汇入学院时间约75天左右),因此,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可能延至8—9月份。

现将学院近期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情况说明如下,给相关教职员工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xx]1号)、《关于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财综字[xx]96号)等相关文件,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需先完成存量住房分配或出售,售房款归集后,用于补充售房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再申请财政补助(学院可补助50%)。

xx年,因存量房拆迁等原因,经财政厅同意,学院先申请财政补助,存量房待产权过户后再进行出售,此两年共争取财政补助达200万元以上。

xx年,办理存量房回迁及产权过户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批存量房出售。

二、存量房出售的步骤售房款汇入学院时间75天左右篇三:《住房补贴说明》关于个人住房补贴申请的补充说明各位老师:根据广州市房管局的要求,在办理住房货币补贴审核时,凡是外地户籍人员[外地户籍指广州市六区(海珠、越秀、荔湾、白云、黄埔、天河)以外的户籍,包括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是否领取过住房货币补贴及已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月数和金额。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杭财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5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腾空公有住房来源1999年底停止实物分房时尚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2000年1月1日以后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腾退给单位的原购房改房、原租赁公房,因其它原因腾退给单位的住房。

二、销售管理(一)腾空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省直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优先出售给本单位在杭州市市区的无房户或现住房未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职工。

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类2640元,五类2280元,六类1720元,七类1480元,八类1300元,结合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按杭政发[1995]12号文件执行)后的单价为实际出售,最低限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基价的50%。

超标准面积分部按市场评估价执行,最低限价不得低于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基价的70%。

(二)购买腾空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在标准内,每平方米的住房补贴,不得高于已购腾空公有住房单价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公房的房改成本价的差价。

如已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将住房补贴资金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限视作领取),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除了支付已领取的全额住房补贴外,本人另需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本人购买该套会房的房改成本价。

(三)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公有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

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计征契税,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出售腾空公有住房所得购房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

(五)职工购买单位腾空公有住房的程序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执行。

三、租赁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适量腾空公有住房作为廉租房和异地调入职工的周转房。

浙江财经学院新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财经学院新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财经学院新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化住房分配机制,根据杭政[2000]13号《关于杭州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和省直房发[2001]1号《浙江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2]5号《浙江省省属单位住房制度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江财经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以及浙江财经学院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及标准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未享受实物分房的新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且属学校正式编制人员,在确认配偶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前提下,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2.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实行按职务、职称定额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一般职工(初级职称)400元科级(中级职称)500元处级(副高职称)600元厅级(正高职称)900元遇教职工职务、职称提升的,每年一次与住房公积金同步予以调整。

3.新职工已享有实物分房且面积未达标的,按老职工处理,实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年以前在读研究生并取得学位的,可以由自己选择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或按月领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二、实施办法新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具体办法如下:1.无房新职工自进我校工作次月起至2006年12月30日前未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将按职务、职称计算后的补发款一次性打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从2007年1月1日起,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将按月发放并打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2.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教师专用房、经济房价购买腾空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补贴额累计达到限额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限额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如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教师专用房、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面积达到其可享受面积的:①(经济房均价或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的出售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大于2400元的限额为:该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1200元;②(经济房均价或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的出售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小于2400元的限额为: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经济房均价或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的出售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加快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现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发放顺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学校在册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计划内流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

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含1998年底以前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无房(指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批地建房等)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其享受面积内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00元/㎡,对于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16元(工龄住房补贴=5.16元/㎡·年×房改工龄×住房享受面积或未达标差额面积)。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学校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根据职务职称定额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标准如下:1、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2、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1)无房“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 [(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该教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如配偶单位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

杭州事业编制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杭州事业编制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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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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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
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直房发[200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2001年12月28日)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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