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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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2012〕28号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为鼓励、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依据《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并根据幼儿园认定结果实施奖励。现将《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认定工作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除公办幼儿园(教育部门举办、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等)、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外,公民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幼儿园。凡取得办园许可证,至受评学期办园达三年,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可向当地教育局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认定。

二、认定依据

依照《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得分、《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结合教育主管部门平时对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

三、认定比例

各县区按照《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所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总得分在前50%,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平时对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中情况良好的,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认定结果

(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县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每学期幼儿园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一次),让家长知晓,接收社会监督,并报市级教育局备案,经市级教育局认定后公布,由县区教育局统一制作并颁发标牌。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依照《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12〕24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教育局要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抽评、复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总得分在后50%,并存在“不能评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直接评为不合格类幼儿园”的,由县区教育局督促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五、认定程序和时间

(一)县区认定。2012年,县区教育局9月至10月,对提交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的评估。10月中旬,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认定过程性资料及认定结果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二)市级抽评。在收到各县区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市教育局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市级抽评的幼儿园数不低于县区评定数的10%,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市级认定结果一般应在1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要求

(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应重视软件建设,注重过程性评估。除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得分、核查一票否决情况外,还需综合考虑教育主管部门对该幼儿园的工作评价(如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进行最终认定。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是扶持民办园的重要手段。认定工作要公平、公开、公正,强化对认定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三)《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是根据《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各县区在执行《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向市教育局反馈信息,以便市教育局适时修改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社会影响深远。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这一政策向社会宣传,尤其是向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宣传,向广大幼儿家长宣传。要确定牵头科室,落实工作人员,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完成县区级认定,按照规定上报认定资料与结果。

附件: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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