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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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

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的详细解释暂定金额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简介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暂估价说明

暂估价说明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

工程合同价款暂估价怎么算

工程合同价款暂估价怎么算

工程合同价款中的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招标阶段,因设计尚未完成或某些材料、设备、工程的价格波动较大,难以准确确定其价格,因此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工程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合理性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暂估价的计算方法如下:1. 材料暂估价的计算材料暂估价的计算主要依据市场价格、供应来源、材料规格、质量等因素。

首先,对所需材料进行分类,如钢材、水泥、木材等;然后,收集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包括单价和供应价格;最后,根据工程量和市场价格信息计算出材料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 = 材料单价× 工程量其中,材料单价是指市场供应价格,工程量是指工程设计图纸中所标注的材料用量。

2. 设备暂估价的计算设备暂估价的计算主要依据设备类型、品牌、性能、市场价格等因素。

首先,对所需设备进行分类,如电梯、空调、发电机等;然后,收集各种设备的市場价格信息,包括单价和供应价格;最后,根据工程量和市场价格信息计算出设备暂估价。

设备暂估价 = 设备单价× 工程量其中,设备单价是指市场供应价格,工程量是指工程设计图纸中所标注的设备用量。

3. 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算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算主要依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

首先,对所需专业工程进行分类,如园林绿化、智能化系统、给排水工程等;然后,收集各种专业工程的市场价格信息,包括单价和供应价格;最后,根据工程量和市场价格信息计算出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 专业工程单价× 工程量其中,专业工程单价是指市场供应价格,工程量是指工程设计图纸中所标注的专业工程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暂估价的计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进展和市场价格波动,暂估价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暂估价的调整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

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

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暂离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而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暂估价是招标时,由于设计原因或工程施工情况不明,不能准确报价,但这个项目肯定会实施,因此用暂估价。

具体施工时由业主决定;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工作联系单、补充协议形式通知施工方组织实施。

鉴于你们的具体情况可以补签(关于实施暂估价项目补充协议),1、工作内容,2、工作时间,3、质量,4、验收,计价与结算方式,6、其他等等暂估价什么情况应该另行招标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能再次招标。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该怎么处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是经常出现的概念。

而这两个概念的处理,也常常成为工程结算中的难点和争议。

那么,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以及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什么是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在正式进行施工前,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量的预算与核算,以确定工程的投资金额。

然而,在实际的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规划需求变更、天气原因等),可能会导致原来预算中未考虑到的费用或者预算的费用被减少。

这时,为了避免影响进度或者质量,施工单位可能会出现一些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就被称为暂列金额。

另外,有些工程在预算编制时,难以确定某些费用的具体数值,就会按照相关的规定或者标准进行排查,并进行预估。

这些估算的费用就成为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其实都是一些未被预算覆盖到的费用。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如何区分?尽管在实际的施工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都是一些未被预算覆盖到的费用,但是,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具体来说,暂列金额指的是施工单位由于原预算未考虑到的原因而出现的必要支出,而暂估价则指的是一些费用难以具体预算时,按照规定或标准进行排查估算的费用。

此外,暂列金额是需要明确的具体数值的,而暂估价则更多的是一个大致数值,无法进行具体的核算。

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根据两个概念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工程结算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在工程结算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暂列金额,需要经过具体的计算,然后按照实际支出的情况进行结算;而对于暂估价,需要进行结算前的实地核查,然后按照核实的实际数值进行结算。

暂列金额的处理方法对于暂列金额,其处理方法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对原预算外的暂列金额进行明细确认,并据此作出暂列金额清单。

2.审查暂列金额清单,确认其是否在合同范围内,并与监理单位达成共识,以确定暂列金额的额度。

3.签订暂列金额补充协议,详细说明暂列金额的内容、额度、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相关细节。

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

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

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暂估价,顾名思义,是指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发包人为了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暂估价的处理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确定暂估价、调整暂估价、支付暂估价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一、确定暂估价确定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的第一步。

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对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进行合理估算,并填写暂估价。

暂估价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调整暂估价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工程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存在差异。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估价进行调整。

调整暂估价的过程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 调整条件:当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调整暂估价的条件包括:(1)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2)工程发生重大变更;(3)其他可能导致暂估价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大的原因。

2. 调整程序: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主要包括:(1)提出调整申请;(2)双方协商确定调整金额;(3)签订调整协议;(4)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3. 调整依据:调整暂估价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1)市场行情资料;(2)工程变更资料;(3)合同约定;(4)法律法规规定。

三、支付暂估价支付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中暂估价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调整后的暂估价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支付暂估价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1. 支付条件: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工程暂估价定价规定及程序

工程暂估价定价规定及程序

工程暂估价定价规定及程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第18页)。

条文如下: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

暂估价

某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约1.1亿元,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土建、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空调、消防、电梯等。

该项目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1.1亿元的合同价中包括约3700万元的“暂估价”,占合同价的比例达到33.6%,“暂估价”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结算时对“暂估价”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该项目“暂估价”的金额如此之高,是否合法、合规?实际操作中有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下面就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谈谈本人对“暂估价”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暂估价”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出现的原因(一)“暂估价”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7条,所谓“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二)“暂估价”的主要内容“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三)“暂估价”出现的原因从“暂估价”的定义就可以判断出,“暂估价”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建设单位为赶时间、抢工期或由于项目的细部建造标准不明确,造成设计单位时间不足、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清单时间仓促,导致相关部分造价只能用“暂估价”来代替。

一些设计单位由于经验不足或为了省事,没有很好地对一些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或二次设计不到位,一些材料暂时没有明确规格型号和档次。

有些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有限或为了省事在招标清单中设置过多的“暂估价”项目。

建筑行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化,建设方为控制投资、保证达到更好的建设效果地情况下,将一些专业较强的内容如玻璃幕墙等内容以“暂估价”的形式放入总包合同中,之后再分包给专业队伍。

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处理方式

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处理方式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随即,2008年11月19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颁发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1月20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08]94号文印发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2009年3月10日,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13号文批复了成都市等2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

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08规范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08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讨。

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第2.0.7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结算的案例分析

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结算的案例分析

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结算的案例分析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于设计图纸尚未全部完成或者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为了能够通过快速招标程序选定中标承包人从而达到缩短建设工程建造周期等目的,招标人将那些必然发生但暂时还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时予以列明,在竣工结算程序中再根据实际工作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计价。

13版《清单规范》中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7版《示范文本》)对暂估价的定义在暂估价范围方面不太一致。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17版《示范文本》中暂估价范围的内容与《实施条例》保持一致,而13版《清单规范》排除了暂估价范围中“服务”的部分。

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不一致,是因为《实施条例》的规定考虑到了对工程总承包(EPC)的规制,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内容;而13版《清单规范》仅仅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暂估价与暂定价、暂列金额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示范文本》的内容,暂估价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其与“暂定价”和“暂列金额”两组概念的不同。

(一) 暂估价与暂定价二者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内涵却存在天壤之别。

暂定价是在非以固定总价方式计价的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中暂时确定的签约合同总价款,它反映的是发承包双方在签约状态时对于完成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内容所需要的工程价款。

因此,暂定价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阶段性合意,具体是指非固定总价计价模式下的签约合同价,亦称合同价款;按照13版《清单规范》的规定,“签约合同价”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结算时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时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指的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也会将此概念模糊化,用来追求高额利润。

工程造价人员如果对此概念不明确、内容不清楚,将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

今天工程知点整理分析“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区别,要知道在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工程预算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01概念不同(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对该金额,招标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使用。

(2)“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02使用方式不同(1)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2)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将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暂估价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暂估价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等。

本次招标旨在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全部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

二、招标范围1. 施工图设计;2. 材料设备采购;3. 施工;4. 监理;5. 配套设施建设;6. 其他与总承包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暂估价说明1. 定义暂估价是指在招标阶段,由于某些原因(如设计深度不足、市场价格波动等)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量或单价,而预先设定的一个估算价格。

暂估价通常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待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暂估价范围本项目暂估价包括以下内容:(1)地下室防水材料及施工;(2)外墙保温材料及施工;(3)门窗材料及安装;(4)室内外给排水管道、消防管道及电气管道材料及安装;(5)电梯及设备;(6)消防设备;(7)其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暂估价项目。

3. 暂估价金额本项目暂估价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

具体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

4. 暂估价调整(1)暂估价调整原则暂估价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①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② 符合市场价格波动规律;③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暂估价调整方式暂估价调整分为以下两种方式:① 按照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整;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暂估价调整程序暂估价调整需经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5. 暂估价支付(1)暂估价支付方式暂估价支付采用分阶段支付方式,具体如下:① 设计阶段:支付暂估价总额的XX%;② 材料设备采购阶段:支付暂估价总额的XX%;③ 施工阶段:支付暂估价总额的XX%;④ 竣工验收阶段:支付暂估价总额的XX%。

(2)暂估价支付条件暂估价支付条件如下:①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已实际发生;② 相关材料、设备已采购并进场;③ 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④ 监理单位已确认工程量及质量。

工程施工合同暂估价(3篇)

工程施工合同暂估价(3篇)

第1篇一、暂估价的产生原因1. 材料价格波动:在签订合同时,部分材料价格可能尚未确定,或者存在价格波动,为了保障合同执行的稳定性,需要暂估一个价格。

2. 设备采购周期:某些设备采购周期较长,无法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暂估。

3. 专业工程复杂:部分专业工程涉及的技术和工艺较为复杂,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准确预估价格,因此需要暂估。

4. 政策法规调整: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可能对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价格产生影响,为了应对政策风险,需要在合同中暂估。

二、暂估价的处理方式1. 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暂估价的产生原因、暂估价格的计算方法、调整机制等,确保双方权益。

2. 材料价格指数:参考市场价格指数、行业平均价格等,对暂估价进行合理估算。

3. 材料询价:对暂估价的材料进行询价,结合市场行情,确定暂估价格。

4. 设备采购合同:对暂估价的设备,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5. 专业工程协议:对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签订协议,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三、暂估价的风险防范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对暂估价条款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市场调研: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调整暂估价。

3. 完善合同变更机制: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条件,确保双方在价格调整上的权益。

4. 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双方沟通,及时解决暂估价相关争议。

5. 保险机制:考虑购买相关保险,降低价格波动风险。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暂估价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通过合理处理暂估价,有助于保障双方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

同时,加强风险防范,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2篇一、暂估价的概念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针对部分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单价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况,预留一定的金额,待实际发生费用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一种合同约定。

二、暂估价的适用范围暂估价适用于以下情况:1. 材料价格波动:在合同签订时,部分材料的价格可能尚未稳定,难以确定具体单价,此时可以采用暂估价方式。

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川建价发[2009]3号文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该部分材料仅仅是因为招标人对此部分材料的标准不能确定而暂定了一个价,且投标人已按给定的单价计入了综合单价,故不论该部分材料暂估价的价值多少,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要求,都不再进行招标,而是由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结算时作调整材料价差处理,但作为暂估单价处理的材料应是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比如装饰上程中的面层饰材、安装工程中的个别灯具、绿化工程中的盆景等。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范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同甲供材料的处理办法。

工程量清单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为整个工程项目的预算提供了基础,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工程量清单暂估价的概念、作用以及如何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

一、工程量清单暂估价的概念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测算和计算,然后根据市场行情和历史数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估算,得出工程项目的预算。

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的作用1、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预算基础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是建筑工程项目预算的基础,通过工程量清单暂估价,可以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预估,为项目的后续管理提供基础。

2、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提供重要工具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工程量清单暂估价,可以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工程量清单暂估价可以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通过对工程量清单暂估价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性。

三、如何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1、确定工程量清单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之前,需要先确定工程量清单,即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对建筑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进行详细的测算和计算,制定出工程量清单。

2、确定市场行情和历史数据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市场行情和历史数据等因素,这些因素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成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算。

3、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在确定了工程量清单和市场行情和历史数据等因素后,就可以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时,需要考虑材料、设备、劳动力等方面的成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算,得出工程项目的预算。

4、校核和审查在完成工程量清单暂估价后,需要进行校核和审查,以确保工程量清单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总之,工程量清单暂估价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为整个工程项目的预算提供了基础,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具。

工程使用暂估价的流程

工程使用暂估价的流程

工程使用暂估价的流程1. 什么是工程使用暂估价工程使用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确定之后,根据工程设计和相关资料,通过估算方法进行的预算。

它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于确定工程项目的预计成本,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控制起着重要作用。

2. 工程使用暂估价的流程工程使用暂估价的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收集工程项目信息在进行工程使用暂估价之前,首先需要收集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工程规范标准、设备清单等。

通过收集这些信息,可以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为后续的估算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2.2. 制定暂估价的方法和标准在进行工程使用暂估价之前,需要确定暂估价的方法和标准。

常用的暂估价方法包括单位造价法、比例法、指数法等。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暂估价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估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在进行工程使用暂估价之前,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算。

这些工程量包括土方工程量、混凝土工程量、钢筋工程量、设备数量等。

通过精确的工程量计算,可以为后续的暂估价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

2.4. 进行暂估价的编制在进行工程使用暂估价之前,需要对各项工程量进行价格编制。

这些价格包括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设备租赁价格等。

通过合理的价格编制,可以得出工程项目的暂估价。

同时,还需要进行利润和税金的计算,以及对价格的合理调整,以确保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进行暂估价的评审和审批在完成工程使用暂估价之后,需要进行评审和审批。

评审和审批的目的是对暂估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检查和确认。

评审和审批的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各项估算指标进行分析和比较,以确保估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6. 进行暂估价的调整和修正在进行工程使用暂估价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正。

这些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市场价格的波动、施工方法的改进等。

13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确认流程

13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确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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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与暂估价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

暂列金额简介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清单中暂定-在合同价款中-用于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事项的费用)暂列金额一般可按税前造价5%计算。

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

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

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使用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

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简介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暂估价的详细解释

暂估价的详细解释

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通用条款15.8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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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随即,2008年11月19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颁发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1月20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08]94号文印发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2009年3月10日,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13号文批复了成都市等2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

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08规范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08规范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
讨。

例如在08规范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范上看,对
暂估价的叙述条款有:
第2.0.7条,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到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
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
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
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
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
计价规定估算。

第4.3.6条第二款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
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
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范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范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范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
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
采购的材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川建价发[2009]3号文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该部分材料仅仅是因为招标人对此部分材料的标准不能确定而暂定了一个价,且投标人已按给定的单价计入了综合单价,故不论该部分材料暂估价的价值多少,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要求,都不再进行招标,而是由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结算时作调整材料价差处理,但作为暂估单价处理的材料应是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比如装饰上程中的面层饰材、安装工程中的个别灯具、绿化工程
中的盆景等。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
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范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同甲供材料的处理办法。

三、如何共同招标的处理
实践中如何由总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进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认识。

共同作为招标人,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和各自的利益所在,实际是不易操作的,那么应怎样做更容易操作和被双方所接受呢?
首先,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
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相应暂估价总金额计入招标人费用中,对给定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总金额不得作任何调整。

其次,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列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并明确需总承包单位应配合协调的内容和具体的职责。

第三,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招标人费用,从这一点来说,这部分工程的主权在招标人,达到招标要求的应由招标人组织招标,总承包单位参加招标,最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可由招标人指定分包,也可经招标人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包,
但都由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

四、结语
鉴于以上考虑,08规范的其他项目清单、第4.1.7条、第4.3.6条第2款、第4.8.6条第2款及相应表格应作相应调整。

第一,其他项目清单应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投标人部分和招标人部
分。

表格调整为表-12。

第二,增加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12-2-1,原表12-2改为表
12-2-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
第页共页
注:乙购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甲供材料暂估单价
工程名称:标段:
第页共页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按此表内容和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
中填报。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
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表-12-2-1
第三,规范第4.1.7条应修改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组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第四,规范第4.3.6条第2款应修改为:乙购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五,规范第4.8.6条第2款应修改为:乙购材料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双方最终确认价调整价差;甲供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明确各项费用的属性,有利于参与招投标的各方正确理解各项费用的真正含义,从而正确选择相应费用的计取规则
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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