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概念题1.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东财2009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2.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为标准;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3.物权法定主义(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种类法定。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②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4.公信原则(北科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答: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东财2013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3.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1)添附的概念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添附的方式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3)新的所有权的归属①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②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③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二、论述题1.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财2008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题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北科2014年研;东财2014年、2010年研)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2.建筑物共有部分(人大2011年研)答: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①共有部分既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例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也有仅为部分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
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④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简答题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与内容。
(中财2008年研)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物权法》第70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定义的特点在于:①该概念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业主之外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不是业主,这些人也被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被称为业主。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七编 民事责任 【圣才出品】

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a.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②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③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b.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②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③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①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为a.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突出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八章物一、概念题1.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相关试题: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答: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2.集合物(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
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
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
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二、简答题1.简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中财2014年研;北科2010、2008年研)相关试题: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有何意义?(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答:(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采矿权(北科2007年研)答:(1)采矿权的含义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一部分,与探矿权一起构成矿业权,是指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采矿权人的权利①在特定矿区开采矿产资源;②获得开采的矿产所有权并自行销售,但法律或许可证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在矿区或工作区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④依法转让采矿权。
(3)采矿权人的义务①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②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③依法缴纳各种税费;④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⑤接受矿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⑥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3.宅基地使用权(人大2008年研)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其具有如下特性:(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4.地役权(东财2010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北科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6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一、概念题1.遗嘱继承(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有: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③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④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能力(人大2007年研)答: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人大2004年研)答: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遗赠(人大2015年研;北科2012年、2007年研;浙大2006、2000年研)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六编 继承 【圣才出品】

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一、概念题1.继承权的丧失(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人大2002年研)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
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
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
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简答题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十九章担保物权1.简述流质契约。
答:(1)流质契约的概念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2)流质契约的认定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即足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
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以担保财产径直充抵担保债务。
此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本身应当是有效的,但其与流质契约如何区分?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财产的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采用担保财产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
实践中,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后达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前达成的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需要注意的是,流质契约不一定在担保物权设定时签订,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都可能构成流质契约。
(3)流质契约的效力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2.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五章~第八章 【圣才出品】

第五章合伙1.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1)就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连带主义。
①《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即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9条确认,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0条同时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就合伙型联营,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联营各方作出专门约定,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即采分担主义,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就会出现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时的顺序问题。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之别。
①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一章 【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一、概念题1.权利瑕疵担保(北科2011年研)答: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3.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4.消费借贷(浙大1998年研)答: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①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②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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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八章物
1.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
答:(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
①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
人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即物必须对人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⑥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2.试述物的分类。
答: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有以下几种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
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止流通物,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
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c.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②不可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取代。
③区分意义:替代物即使灭失,仍可通过交付同样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进行同一义务
的履行。
不可替代物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即无法履行,可能需要通过金钱赔偿代替原义务的履行。
(4)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
①主物,指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②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
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③区分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①可分物,指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②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
(6)原物和孳息
①原物,指原已存在之物。
②孳息,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③区分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①可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②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③区分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①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②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③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
④区分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3.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答:(1)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2)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三种:
①不记名有价证券,指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证券。
②指定人有价证券,指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制作的有价证券。
③记名有价证券,指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证券。
(3)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①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②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可以分为:
a.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b.普通股和特别股;
c.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④国库券。
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⑤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⑥仓单。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案例分析。
甲男和乙女系恋人关系。
某日两人同出游玩,因天气炎热,两人所带的水很快就用完了。
甲男见乙女非常口渴,就说:“在这等着,我给你买水喝。
”甲男买回某品牌饮料几瓶,递给乙女两瓶。
几天之后,甲男从朋友处得知其中一瓶饮料中了一等奖4999元,十分生气,遂对乙女说:“饮料是我掏钱买的让你喝的,但是中奖的权利并没有给你,你得把奖金给我。
”两人发生争执。
请问:奖金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奖金应当归乙女所有。
本案中的奖金属于孳息的一种。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原物是否转移。
在本案中,甲男说“我给你买水喝”、“饮料是我掏钱买的让你喝的”都显示出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根据该题所提供的信息,饮料的所有权属于乙女,因此,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即奖金应该归乙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