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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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残联材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残联材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

2013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保险理赔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2013年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了解相关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首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主要包括了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程序和方法、评定标准的解释等内容。

其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后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一至十级,等级越高代表身体功能障碍越严重,相应的理赔金额也会相对增加。

而评定程序和方法则是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具体操作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检查、评定标准的确定、评定结论的形成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获得相应的理赔。

在申请伤残评定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业的医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理赔金额。

再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随意压低伤残等级或拒绝理赔。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也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当的理赔。

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评定标准,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

最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颁布,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好伤残理赔工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规参与人身保险,以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1. 背景介绍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于2013年6月8日正式发布,该标准是针对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伤残赔偿的标准和流程。

这一标准的发布,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标准内容解析在伤残评定标准中,对伤残的定义和分类做了详细解释,包括全残、重残、中残和轻残,每种残疾都有相对应的评定标准和赔偿比例。

标准中还规定了评定伤残所需的医学证明文件、评定程序和评定机构的资质要求,确保了伤残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个人观点作为一项关乎个人利益和保险公司责任的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赔偿依据,提升了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4.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解读,我们深入了解了这一标准对于保险行业和被保险人的意义。

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伤残评定的标准和流程,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步,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可靠的保险保障。

以上,便是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的全面评估和解读。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并提升对保险行业标准化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认识和理解。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保险行业正逐步迈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及保险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在过去,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伤残赔偿时,存在着评定标准不统一、流程不清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而现在,有了这一标准的规范,将有效防止因个别保险公司的不规范操作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实用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实用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和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刖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docx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docx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 ) 88 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WORD格式 -- 可编写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 88 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率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率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率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伤害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 级脑的结构伤害,智力功能阻截颅脑伤害以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1 级平常生活圆满不能够自理,处于圆满护理依赖状态颅脑伤害以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平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圆满护理依 2 级赖状态颅脑伤害以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够圆满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 3 级理依赖状态颅脑伤害以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平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 4 级护理依赖状态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平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平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搬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WORD格式 -- 可编写碟中取食品放入口中;( 6)洗浴: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圆满护理依赖指生活圆满不能够自理,上述六项基本平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够自理,上述六项基本平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够自理,上述六项基本平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阻截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备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连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阻截是指颅脑伤害以致植物状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用于评判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并决定赔偿额度。

根据2013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下面将对该标准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信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IRC)制定并发布的,旨在为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提供明确且公正的评估准则。

该标准根据医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以及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的影响。

二、评定标准的基本内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伤残类型伤残类型分为器官损伤和机能损伤两大类。

器官损伤是指身体器官、组织或者结构的完全或部分丧失,比如失去一只眼睛或者手臂。

机能损伤则指由于事故导致机体内某个器官机能的损伤,比如部分丧失运动能力、听力受损等。

2.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来划分的。

根据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1级(轻微)到10级(全残/生活不能自理)不等。

3.评定方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将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分别与四个功能指标进行对比评定。

这四个功能指标分别是:躯体功能损伤指标、日常生活能力损伤指标、感知觉障碍指标和智力障碍指标。

根据具体的损伤情况,将这些指标与伤残等级相匹配,从而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

4.赔偿额度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额度越高。

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险等。

无论被保险人是儿童、成人、老年人,还是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员,都可以根据该标准进行评定。

四、标准的意义和作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布对于保险行业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项标准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公正、客观地评估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提高理赔的公信力。

其次,标准的发布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伤残评定准则,使其在购买保险时更准确地了解自身的保险需求。

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及
代码
1. 评级标准: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级。

评级标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评级标准: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级。

评级标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50%以上
- 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25%以上但不满50%
- 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10%以上但不满25%
- 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1%以上但不满10%
- 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1%以下
2. 代码说明: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还包括相应的代码说明。

每个伤残等级都有一个对应的代码,用于在保险合同和索赔文件中标识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

代码说明提供了对每个等级的具体描述和定义。

代码说明: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还包括相应的代码说明。

每个伤残等级都有一个对应的代
码,用于在保险合同和索赔文件中标识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

代码说明提供了对每个等级的具体描述和定义。

该文档提供了一套简单明了的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及代码,方便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理赔和索赔过程中使用。

这些标准和代码的使用将有助于减少法律复杂性,并确保独立决策的准确性。

请注意,本文档的内容是基于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级标准及代码,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始文件以确认内容的准确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3年6月8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险行业颇具影响力的一项制度,它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规范保险理赔活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3年6月8日颁布的最新标准更是受到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该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了解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6月8日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标准主要围绕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导致的伤残进行评定,从而确定理赔金额。

这一标准的颁布,不仅丰富了我国保险领域的法规体系,也为保险理赔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分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在2013年6月8日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主要包括对于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标准和方法、伤残理赔金额计算方式等内容。

其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评定标准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理赔金额。

评定标准和方法则是对不同伤残情况的具体分类和评定规则,保证了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而伤残理赔金额计算方式则是在确定伤残等级后,根据一定的公式和标准计算出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理赔金额。

三、体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意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颁布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活动、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明确的伤残评定依据,保证了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标准的出台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活动,避免发生不公平的理赔行为。

这一标准也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个人观点我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出台持有积极的态度。

这一标准的颁布,不仅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也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朝着规范化和健康发展的方向前进。

我也希望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理赔待遇,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

总结:通过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全面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这一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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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
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
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
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 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
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
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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