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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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30•【文号】全绿字[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

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陕林稽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绿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5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为了更好的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文件规定,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北京市林业局《关于上报我市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的报告》(京林发(策)〔200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执行范围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M2标准范围(一)禁伐区林地: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本市划定的禁伐区林地;(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行政区域内各类林地,郊区县新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各类林地。

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0元/M2标准范围(一)国家生态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认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各类林地;(二)市级生态公益林地:经确认享受市政府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山区生态公益林各类林地,北京市向国务院申报国家重点公益林部分,本市划定的限伐区林地以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五河十路”中景观生态林地。

三、除上述林地外被征占用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标准收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9.13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1年第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
为保障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我局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文件。

一、删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附件第十三条中的“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林业局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

二、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我局(办)内设工作组织及其成员人员(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我局(办)内设工作组织及其成员人员(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我局(办)内设工作组织及其成员人员(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京绿人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我局(办)内设工作组织及其成员人员(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绿人发〔2011〕10号)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我局内设工作组织及其成员人员(单位)名单,经5月3日第七次局(办)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工作组成的成员一般只列出单位,由各单位的正职参加。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工作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单位)名单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常务副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王苏梅巡视员成员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处、办公室、联络处、公园风景区处、监察处、宣传中心、信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李福厚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常务副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刘建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王苏梅巡视员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民副巡视员朱国城副巡视员廉国钊副巡视员贲权民副巡视员安跃林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处长周庆生办公室主任王继兴计财(审计)处处长申泽宝人事处处长李福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闫霖工会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安跃林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主任、局长副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室、联络处、计财(审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周庆生,副主任:米国海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保密委员会(国家安全领导小组)主任(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主任(副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成员单位:办公室、联络处、科技处、人事处、森林公安局、机关党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周庆生,副主任:吕红文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主任委员: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常任委员:周庆生办公室主任冀捷法制处处长刘明星规划发展处处长蔡宝军造林营林处处长杨志华城镇绿化处处长王山林政资源处处长张亚红公园风景区处处长刘润泽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宁晋杰森林公安局局长安跃林监察处处长孔令水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陶万强林保站站长卢宝明种苗站站长王民中野保站站长李金海治沙办主任张增兵质量监督站站长非常任委员: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海彦市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处长高静芳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处长张国强市政府法制办处长陈锦新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庭长王耀庭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向梅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主任: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委员:徐佳科技处处长刘明星规划发展处处长蔡宝军造林营林处处长杨志华城镇绿化处处长张亚红公园风景区处处长王春城林场(花卉产业处)处长刘润泽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付占芳产业发展处处长王继兴计财(审计)处处长申泽宝人事处处长施海林业站站长陶万强林保站站长卢宝明种苗站站长李金海治沙办主任刘进祖蚕蜂站站长王小平碳汇办主任薛康林勘院院长胡永信息中心主任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徐佳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国城副巡视员成员单位:产业发展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科技处、计财(审计)处、执法监察大队、林业站、林保站、蚕蜂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处,办公室主任:付占芳北京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防控野生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总指挥(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总指挥(副组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张志明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主任刘润泽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李洪应急工作处处长徐佳科技处处长王继兴计财(审计)处处长宁晋杰森林公安局局长孔令水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民中野保站站长佟永宏宣传中心主任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办公室主任:张志明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常务副组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李洪应急工作处处长王春城林场处(花卉产业处)处长宁晋杰森林公安局局长徐海峰森林公安局政委陶万强林保站站长李金海治沙办主任张志明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主任胡永信息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工作处,办公室主任:李洪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组长: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剑平副局长成员单位:科技处、规划发展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产业发展处、计财(审计)处、林保站、种苗站、野保站、治沙办、宣传中心、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徐佳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刘建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国城副巡视员成员单位:人事处、监察处、计财(审计)处、机关党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申泽宝、安跃林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王苏梅巡视员成员单位:宣传中心、办公室、联络处、义务植树处、规划发展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产业发展处、科技处、应急工作处、计财(审计)处、人事处、森林公安局、机关党委、信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中心,办公室主任:佟永宏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单位:人事处、办公室、联络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应急工作处、森林公安局、机关党委、监察处、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申泽宝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副指挥:朱国城副巡视员成员:李洪应急处处长周庆生办公室主任蔡宝军造林营林处处长杨志华城镇绿化处处长张亚红公园风景区处处长王春城林场处(花卉产业处)处长王继兴计财(审计)处处长李春维直属森林防火队(航空护林站)队长(站长)佟永宏宣传中心主任米国海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工作处,办公室主任:李洪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生产、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组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朱国城副巡视员成员:李洪应急工作处处长周庆生办公室主任刘丽莉联络处处长杨志华城镇绿化处处长张亚红公园风景区处处长王春城林场处(花卉产业处)处长申泽宝人事处处长徐海峰森林公安局政委李福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安跃林监察处处长侯雅芹应急工作处调研员佟永宏宣传中心主任米国海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工作处,办公室主任:李洪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王振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满原党组副书记高名凯原副局长成员单位:离退休干部处、人事处、办公室、联络处、计财(审计)处、机关党委、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离退休干部处,办公室主任:王春玲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组长: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单位:信息中心、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处、联络处、规划发展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科技处、应急工作处、计财(审计)处、森林公安局、机关党委、宣传中心、林勘院、林业站、林保站、治沙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胡永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刘建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国城副巡视员成员单位: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联络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机关党委、监察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周庆生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国家赔偿事件审理委员会)组长(主任):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副主任):冀捷法制处处长成员单位:法制处、办公室、联络处、规划发展处、义务植树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计财(审计)处、人事处、监察处、森林公安局、执法监察大队、宣传中心、林保站、野保站、种苗站、治沙办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冀捷(兼)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组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冀捷法制处处长成员单位:法制处、办公室、联络处、规划发展处、义务植树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计财(审计)处、人事处、森林公安局、监察处、执法监察大队、林保站、野保站、种苗站、治沙办、信息中心、宣传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冀捷(兼)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政务公开(全程办事代理制)领导小组组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刘建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单位:法制处、办公室、联络处、规划发展处、义务植树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人事处、森林公安局、机关党委、监察处、执法监察大队、林保站、野保站、种苗站、治沙办、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救护中心、质量监督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办公室主任:冀捷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黄德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宁晋杰森林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应急工作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宣传中心、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宁晋杰(兼)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调查研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组长: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王苏梅巡视员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强健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士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常任成员:周庆生办公室主任王军研究室主任冀捷法制处处长刘丽莉联络处处长刘明星规划发展处处长王继兴计财(审计)处处长徐佳科技处处长申泽宝人事处处长薛康林勘院院长北京园林学会秘书长北京林学会秘书长非常任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处室主要领导局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王军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组长: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副组长:刘建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单位:林政资源处、法制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计财(审计)处、监察处、执法监察大队、林保站、野保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政资源处,办公室主任:王山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甘敬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单位:人事处、办公室、联络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产业发展处、林场处(花卉产业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技处、计财(审计)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申泽宝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主任:申泽宝人事处处长成员:叶宝明高级政工师黄玉忠高级政工师李艳芬高级政工师梁莉高级政工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申泽宝(兼)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副组长:史贵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级)成员单位:林政资源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政资源处,办公室主任:王山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史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任):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组长(副主任):王苏梅巡视员成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办公室主任:王军。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
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80号)
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
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13号)5.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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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0
•【字号】京政发〔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不符、工作任务已完成的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抓紧完成文件清理后续工作,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3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9〕23号)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2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追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追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追授王刚同志“森林卫士”称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追授王刚同志“森林卫
士”称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迅速形成抗震救灾的强大力量,取得了抗震救灾斗争的重大阶段性胜利。

在这场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无数可歌可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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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46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7项;取消涉密行政审批项目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对市政府决定下放至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和承接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实施机关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做好承接工作。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略)
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7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结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京绿保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绿保发〔2011〕6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全市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然保护区是依法划定、建设的生态功能最重要、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特殊区域。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首都自然资源、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领会两个《通知》精神,将森林、湿地、林木、林地、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作为保护重点,认真研究本区县、本保护区面临的问题,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增强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生态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更新,并按规定及时报批和实施。

要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自然保护区边界四至和功能分区,落实土地权属。

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市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
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3.19
•【文号】办策字[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延长林业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有关问题
的复函
(办策字〔2008〕12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业行政案件延长办案时限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中“特殊情况”认定提出的处理意见。

二、对于报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对于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必须经本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并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对于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具体延长时间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时间为准;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没有明确具体延长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在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结案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封档留存,书面告知报案人、受害人,并应当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待有新线索时,再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中止案件调查的具体条件,由你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特此函复。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6.09•【字号】京绿人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京绿人发〔2012〕6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局(办)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2012年6月8日,局(办)党组研究调整了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现将调整后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领导班子分工邓乃平(党组书记、局长、主任):主持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全面工作,负责计划、财务、审计、人事、监察工作。

分管办公室。

史贵升(副局长、正局级):负责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负责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碳汇和国际合作交流,负责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一道、二道)和平原地区造林工作。

分管林政资源处(木材管理办公室)、林业站、碳汇办(项目办)、林勘院、绿隔办、平原造林办。

刘宝军(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协助书记管理人事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党建、精神文明、干部教育、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内部保卫、计划生育、档案、史志、协会、学会工作。

分管人事处、研究室、机关党委(团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林干校。

甘敬(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首都绿化办日常工作,负责科技工作,协调部门绿化、义务植树、社会植树活动,负责绿化美化的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负责绿化事务服务工作。

分管联络处、义务植树处、科技处、绿化事务服务中心。

王振江(副局长):负责果树产业、花卉产业、种苗产业、蜂产业和食用林产品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分管产业发展处、花卉产业处、种苗站、蚕蜂站、食用林产品安全事务中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京绿法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法发〔2012〕5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局法制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工作,是指本市园林绿化系统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和市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7•【文号】林稽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稽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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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
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国家林业局2011年统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行林业行政执法证到期后,不再核发新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原则
2015年,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要坚持“衔接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积极协调本级政府法制办,切实做好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后申领市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工作,杜绝出现行政执法真空。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要将此项工作具体落实到机构、人员,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请各区县局于2015年9月6日上午12点前,将联络员信息填写在联络员信息表上正式反馈至我局法制处。

(二)积极协调区、县政府法制办,做好工作衔接。

各区县局按照《通知》和《北京市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主动向区、县政府法制办申领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2015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证》申领工作。

申领《行政执法证》过程中,我局将依据区县局申请提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专业部分成绩。

(三)严格注销《林业行政执法证》。

各区县局应当及时收齐本区县局所管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并于2015年底《林业行政执法证》失效后集中自行销毁。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略)
2.《北京市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略)
3.联络员信息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3
联络员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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