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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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影响法律案件(3篇)

近年影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2016年,新证据显示聂树斌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撤销原判,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李锦莲案李锦莲案是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另一起冤假错案。

1995年,李锦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改判无期徒刑。

2018年,新证据显示李锦莲案存在重大冤情,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李锦莲无罪。

李锦莲案再次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漏洞,以及冤假错案的成因。

此案的发生促使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

三、青岛中院“4·28”枪击案2018年4月28日,青岛中院发生一起枪击案,致一名法官死亡。

经侦查,凶手为一名律师,其因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而报复杀人。

此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司法不公、律师权益保障等问题。

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依法严惩凶手,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

四、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2016年,贵州毕节“毕节三兄妹”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三兄妹因家庭贫困、父母外出务工,长期遭受虐待,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此案揭示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的不足。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工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五、武汉“光谷生物城”火灾案2019年,武汉“光谷生物城”发生一起火灾,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违规操作导致。

此案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

证据法论文之聂树斌案(1)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探路冤假错案法硕1501 柯晗一、案情回顾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

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校办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疑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

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王书金。

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

今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二、本案疑点(一)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聂树斌被拘禁后,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不讯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询问被拘留人。

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而且可能使用违法手段。

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要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

但是,即使这样,聂树斌被拘禁后4天的讯问笔录不翼而飞,极不正常。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7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6年12月2日,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

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

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

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

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

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

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

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法负责人的说法: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

《[谋杀太子案] 聂树斌案件分析》摘要: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他先使张差饥饿难忍,然后对张差说:“先说实话,才能吃饭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深夜,紫禁城里一片漆黑,只有几只宫灯闪着幽暗的光。

一个手持棘木棍的壮汉,机敏地东躲西闪,来到太子朱常洛居住的慈庆宫,他把内侍打倒在地后,直扑太子安寝的正殿,企图袭击太子。

听到内侍的呼喊,宫廷护卫闻声赶来,把壮汉团团围住。

壮汉寡不敌众,被活擒了。

要把这桩谋杀太子案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还得先从万历皇帝说起。

明神宗朱翊钧是一位昏庸、贪财、懒惰的皇帝。

他六岁被立为太子,十岁即位为帝,次年改年号为万历,十六岁举行大婚。

皇后姓王,知书达理,淑静端庄,但万历不喜欢她,从不宠幸她,她当然也未能生儿育女。

万历的生母李太后住在慈宁宫。

一次,万历到那里请安时,和一位姓王的宫女发生了关系。

后来这位宫女怀了孕。

当宫女的肚子掩盖不住的时候,万历只得承认此事,并封宫女为才人。

后来,王才人生下了皇长子朱常洛,又被封为恭妃。

按封建礼法的规矩,既然皇后无出,就应当“无嫡立长”,大家都认为这位皇长子理所当然是皇位继承人。

后来,万历宠爱的一个姓郑的妃子又生下一位皇子。

这郑妃不仅长得妖艳,又极善于迎合万历的心意,所以最为得宠。

万历爱屋及乌,对这位皇子便特别看重。

于是,万历把郑妃破格晋封为皇贵妃。

这皇贵妃比恭妃要高两级,万历想将来“子以母贵”,好把此子立为太子。

此时,关于立储问题,朝廷内部分为了两派,一派是正统派,坚持要按“无嫡立长”的原则办事。

另一派是主张“废长立幼”的万历皇帝、郑妃及其亲友。

正统派不断上疏阐述“立储自有长幼”的高见,要求赶快兑现。

万历虽有些后悔,但又不好自食其言,就推说皇长子年纪尚小,想等待时机再“废长立幼”。

转眼间,皇长子长到了十五六岁,按明朝的惯例,皇子该成婚了。

正统派坚持要先册立皇长子,为太子然后再举行婚礼;郑妃派则主张只举行婚礼。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例分析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案件,涉及到了刑事司法、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等多个方面。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4年,当时聂树斌被指控在河南省安阳
市犯有强奸和谋杀罪,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多年来,这起案件一直备受质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首先,聂树斌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备受质疑。

在此案中,关键证据主要来
自于被害人的口供以及聂树斌的供述。

然而,被害人在警方讯问中曾多次改口,而聂树斌的供述也存在多个版本,这使得案件的真相难以辨明。

此外,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也存在疑点,如现场指纹、DNA鉴定等方面存在争议,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
的复杂性和困难度。

其次,聂树斌案中的司法程序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此案中,警方的取证过程存
在不当行为,对聂树斌进行了长达5天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这严重违反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不足之处,这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最后,聂树斌案中的死刑执行问题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尽管聂树斌在狱中一直
坚称自己的清白,但最终他还是在2001年被执行了死刑。

然而,随后有多名证人
出现,称曾目击真凶,这使得案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和平反呼声。

综上所述,聂树斌案是一起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到了证据确凿、司法公正、
死刑执行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使得其真相难以辨明,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对于聂树斌案,我们应当保持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促使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法律课题经典案件(3篇)

法律课题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深远的冤假错案之一。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书金被杀害。

1995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被逮捕,并于1995年4月被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二、案件经过1. 发案与侦查1994年4月25日,鹿泉区某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王书金被杀害。

案发后,鹿泉区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2. 聂树斌被捕1994年8月,聂树斌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聂树斌承认了强奸杀人罪,并供出了杀人现场。

然而,警方在杀人现场并未找到聂树斌所供述的凶器、血迹等证据。

3. 一审与死刑1995年3月,鹿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认为聂树斌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聂树斌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4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4. 再审与平反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聂树斌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揭示了冤假错案的严重性。

聂树斌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 推动了司法改革。

聂树斌案的平反,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推动了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3. 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聂树斌案的平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四、案件启示1.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聂树斌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

2.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聂树斌案:拷问司法纠错机制

、聂树斌案:拷问司法纠错机制

九、聂树斌案:拷问司法纠错机制(一)事件回放强奸杀人是一个耻辱的罪名。

聂树斌身背这个罪名被执行死刑,而王书金却因这笔血债没算到自己头上而不断申诉……,如此荒诞,却又如此真实。

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奸杀案,死者康某被害于一片玉米地。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警方抓获了河北籍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王向河南警方供述自己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

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河南警方随后将王书金移交给了河北广平县公安局。

广平警方按照王书金的供述,在带其到石家庄指认作案现场时才得知,王书金是1994年孔寨村奸杀案的“凶手”,他自己是单独作案,并不认识聂树斌。

而聂树斌被认定为那起奸杀案的“凶手”,被枪决已经有10年。

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聂树斌之母向河北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聂案。

最高法院曾于2007年答复聂树斌案的申诉请求,称此案由河北省高级法院处理。

此间,河北省有关部门也表示,将尽快处理此案。

多名学者律师也曾呼吁要求对聂案提起再审,他们一致认为,聂树斌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疑点、完全符合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

(二)法律思考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刑事案件,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要考验。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本文将结合聂树斌案,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探讨。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定证据为基础,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聂树斌被控强奸谋杀一案,关键证据是一个DNA鉴定报告。

然而,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关方面指出,聂树斌案中的DNA鉴定存在多项技术缺陷,且鉴定过程中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可能。

这一情况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质疑了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有关方面质疑DNA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他们认为,警方在收集聂树斌的DNA样本时并未遵循合法程序,且样本的真实性也存在问题。

这一情况再次引发了对证据的质疑和对法官裁判的合法性的质疑。

证据裁判原则还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有关方面指出,DNA鉴定报告是由一家没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且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存在问题。

这使得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备受质疑。

聂树斌案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要考验。

该案中的DNA鉴定报告存在多项技术缺陷,鉴定过程中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可能,引发了广泛争议。

同时,警方在收集DNA样本时未遵循合法程序,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此外,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裁判的质疑。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讨论和反思,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小议聂树斌案——以再审程序和证据为视角

小议聂树斌案——以再审程序和证据为视角

[摘要]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被改判无罪,该案存在再审程序启动难、审理难等问题,但再审与“缺席审理”并不冲突。

该案再审对原审部分证据的取舍表明,应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审查存疑证据。

该案再审对改进我国再审审查模式以及保障当事人申诉制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关键词]聂树斌;再审程序;证据[中图分类号]D915[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36(2018)01-0074-04[收稿日期][作者简介]一、案情简介聂树斌(出生于1974年11月6日),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XX 村。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于9月23日被捕(案发时未满20周岁),次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案犯罪嫌疑人王书金被捕后交代其为聂案真凶。

2007年,聂树斌家属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未果。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二、聂树斌案再审中部分问题(一)再审程序启动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再审的启动方式:第一,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第三,检察院以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聂树斌案历时22年,期间新旧刑事诉讼法的交替、再审审查模式、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等因素均对启动该案再审程序产生了一定影响。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程序审理期限以六个月为限。

聂树斌父母及胞姐申请再审,办案机关认为适用旧法不应再审而拖延期限长达7年,表明启动该案再审程序为首要难题,主要原因之一即启动该案再审适用新旧刑事诉讼法的选择问题。

(二)再审程序审理难首先,以79年刑事诉讼法作为审查标准,不利于对原判证据体系进行评价。

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在新旧法的适用上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对于新旧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应以诉讼行为产生时的法律为准,即适用新法。

国内影响较大法律案件(3篇)

国内影响较大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中国当代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

聂树斌,原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1994年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其供述与聂树斌案案情高度吻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历时多年的调查、审判,聂树斌案最终在2016年12月2日得到纠正,聂树斌被宣告无罪。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1994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警方经过侦查,将聂树斌列为嫌疑人。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0月28日,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上诉阶段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4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4. 真凶落网2005年1月,河南省新密市发生一起强奸、故意杀人案。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真凶王书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王书金供述,其曾于1994年3月15日到鹿泉区,并实施了强奸、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树斌案案情高度吻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5. 再审阶段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聂树斌案提起抗诉。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聂树斌案。

经过历时多年的调查、审判,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聂树斌案是中国当代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

该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

1. 揭示了司法腐败问题聂树斌案中,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故意隐瞒证据,导致聂树斌被错误定罪。

这一事件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

2. 提高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聂树斌案引发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人们开始反思我国司法体制,呼吁加强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全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全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聂树斌,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鹿泉市,1994年10月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1995年3月15日,鹿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经过1. 疑点重重聂树斌案发生后,舆论质疑不断。

首先是聂树斌的犯罪事实存在诸多疑点。

据聂树斌的辩护律师介绍,聂树斌在案发当晚与女友发生争执后,被误认为凶手。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未能提供聂树斌作案的直接证据。

此外,聂树斌的家属表示,聂树斌在案发当晚并未离开过自己的住处。

2. 新证据出现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

王书金承认杀害了聂树斌女友王彦华,并提供了与聂树斌案有关的详细信息。

经调查,王书金所述与聂树斌案中的事实基本相符。

然而,由于聂树斌案已经结案,且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新证据无法对聂树斌案进行重新审理。

3. 最高人民法院介入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2016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树斌案进行再审,并于同年12月2日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案件影响1. 重新审视司法公正聂树斌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案件的再审,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

2. 强化证据意识聂树斌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提高人权保障水平聂树斌案的再审,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聂树斌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案件的再审,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

论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聂树斌案”为例

论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聂树斌案”为例

论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聂树斌案”为例作者:王烨迪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19年第16期王烨迪(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 133002)摘要:刑事诉讼的机能除了要惩罚犯罪以保护法益外,还要对人权进行保护,即主要是对"犯罪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安全进行保护。

保障人权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刑事审判错误裁判救济的最后手段。

如何保障刑事再审程序大门的正常开启,对保障再审制度顺利发挥意义重大。

以聂树斌案等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析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存在的诸多缺陷及其原因,规范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以检察院为主导以法院为辅,构建和完善异地再审制度尤为必要。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聂树斌案;诉权;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9)16-0000-001 聂树斌案简述发生在1994年8月石家庄市康菊花被强奸杀害案,后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演变为聂树斌案。

聂某因涉嫌强奸杀害康某,1995年经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和河北省高院二审,终审判决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

2005年1月因涉嫌多起奸杀命案被捕的王书金供述自己十年前在石家庄市玉米地强奸杀死一名妇女,法院对此未作认定。

王某以法院未起诉其此奸杀案为理由之一上诉。

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二审宣判,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对王某强奸杀人案未予认定。

聂某被执行死刑19年后的2014年12月,最高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聂树斌案。

2016年6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聂树斌案,12月再审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2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困境2.1当前再审程序启动困难的现状聂母张焕枝从"真凶"传出历经十多年的伸冤,突出的表明我国当前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困难的严峻现状。

据相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提起信访要求进行刑事再审的案件中进入再审的仅6.1%,2003至2007年,再审改判率32.99%,发回重审率6.95%,驳回起诉率1.58%。

关于聂树斌案的证据学思考

关于聂树斌案的证据学思考

012当代思潮关于聂树斌案的证据学思考1994年8月10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 女工康某某父亲报案称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发现了康某某的贴身衣物,8月11日,康某某尸体在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聂树斌为强奸并杀害康某某的凶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当大家都以为真凶得到了严惩时,2005年王金书落网,并供称自己是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件的凶手。

因此,聂树斌案件又重新进行了审查,也发现了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的重重疑点,法院最后改判聂树斌无罪。

从证据学角度分析: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具有不确定性。

尸体检验仅是对头皮剥离,就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时组织法医专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是没有足够的事实来支撑的。

虽然依照当时的法医学技术严谨地推测可能确实存在困难,但是仅凭案发现场就草率地做出死因推定,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不可信。

作案工具存在疑问。

公安机关认为死者是被死者脖子上的花衬衣勒住颈部死亡,但是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经过了清洗,现场的花衬衣和让聂树斌辨认的花衬衣是否是同一件,并无法证明。

且现场的花衬衣是女式的,所以聂树斌说衬衣是偷来自己穿的动机不合理。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3条第二款第四项: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聂树斌的口供是定案的重要依据,但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质疑 。

聂树斌案件侦查人员从头到尾都没有找到任何有力的证据指向聂树斌是强奸杀人的凶手,只有口供的支撑。

最开始是群众反映一个骑着蓝色车的男子很可疑,才让当时的侦查人员开始了对聂树斌的调查工作。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一.聂树斌案案情简述1994年9月23日下午,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

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

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同时判处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计2000元。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5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控杀害了两名妇女。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震惊的误判,导致无辜者赵树斌被判处死刑,于2007年2月被执行死刑。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树斌无罪,并撤销了原判。

这起树斌法律误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史上的一起典型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初步侦查2005年1月,鹿泉区发生一起命案,两名妇女被杀害。

经过初步侦查,警方怀疑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赵志红坚称自己无罪。

2. 一审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有作案动机,且有作案手段,故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志红不服,提起上诉。

3. 二审审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树斌案进行再审。

经过全面审查,发现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赵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并无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树斌无罪,并撤销了原判。

三、误判原因分析1. 侦查取证存在瑕疵在树斌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取证瑕疵,如对犯罪嫌疑人赵志红的审讯笔录存在矛盾之处,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2. 证据不足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未给予充分评估,导致对赵树斌的判决存在错误。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偏见,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误判。

4. 司法程序不完善我国司法程序在树斌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如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赵树斌未能得到公正审判。

四、事件影响及启示1. 事件影响树斌法律误判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取证不规范、证据不足、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等。

【聂树斌案申诉纪实】第一章:石家庄初识聂母

【聂树斌案申诉纪实】第一章:石家庄初识聂母

【聂树斌案申诉纪实】第⼀章:⽯家庄初识聂母【聂树斌案申诉纪实】第⼀章:⽯家庄初识聂母2011年9⽉11⽇,星期⽇,农历⼋⽉⼗四,中秋节前⼀天,来⾃全国四⼗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北京⼤学、中国政法⼤学等部分院校的学者以及《新世纪周刊》、《南⽅⼈物周刊》、《民主与法制》等媒体的部分记者共计六⼗余⼈,在河北⽯家庄举⾏了结合聂树斌案展开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研讨会。

我在这次会议上,第⼀次见到了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

这次研讨会的发起⼈是⼭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星律师,著名律师周泽担任这次研讨会的主持⼈。

北京⼤学法学院贺卫⽅教授和中国政法⼤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出席了这次研讨会。

这次研讨会主要从以下四个⽅⾯进⾏了认真研讨:第⼀,聂树斌案是否是⼀起冤案?第⼆,如果聂树斌案是⼀起冤杀错案,该冤案是如何形成的?聂案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相⽐较,有可能存在哪些严重违法⾏为?第三,2005年王书⾦案件出现以后,在聂树斌近亲属不断申诉下,聂树斌案是否应当再审?时⾄今⽇没有启动再审,我们的司法机制应当反思什么?第四,结合聂树斌案,研究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

贺卫⽅教授在发⾔中说,⽯家庄是制造聂树斌冤案的地⽅,是河北省⾼级法院应该纠正冤案的地⽅,也是聂树斌冤案的制造者⼯作、⽣活的地⽅。

但我明知⼭有虎,偏向虎⼭⾏。

我在新疆⽀教时就⼀直“⼼在⽯河⼦,⼼在⽯家庄”。

今天⼜逢“9.11”,在⽯家庄这个特殊的地⽅召开聂树斌冤案研讨会有着⾮同寻常的意义。

聂树斌这样⼀个明显的、国内外⾮常关注的冤案为什么拖了6年之久得不到纠正?主要是最⾼法院不敢迈过河北省政法委这道坎,⽽碍于⾯⼦不去纠正河北省⾼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贺卫⽅教授分析了造成聂树斌冤案的原因:⼀是缺乏对侦查阶段的有效监督,律师对侦查权⼒⽆法制约。

聂树斌案侦破后,⽯家庄⽇报曾经有过这样⼀篇报道:经过⼀个星期的突审和⼼理战,公安机关终于突破了杀⼈⾊魔聂树斌的⼼理防线,犯罪嫌疑⼈交代了作案经过。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5年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凶杀案。

被害人李素琴在自家门前被残忍杀害,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经过警方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化名:树斌)抓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树斌被判无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以下是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分析。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桥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树斌进行审理。

在庭审中,树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坚称自己并非凶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树斌的供述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因此判处树斌无罪。

2. 上诉阶段树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阶段由于舆论压力和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树斌案件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树斌案件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树斌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误判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树斌案件中,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树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树斌的供述存在矛盾。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虚假成分,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树斌的犯罪事实。

2.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审判程序不规范,如庭审中法官与证人沟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等问题,都存在争议。

此外,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树斌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充分审查,导致误判。

3. 舆论压力树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巨大。

在舆论压力下,法院可能存在偏袒被告人的倾向,导致误判。

四、启示与反思1. 严格依法办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

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从“聂树斌”案入手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案证据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不能认定为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以此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疑罪从无证明标准证据链条一、问题的提出(一)“聂树斌案”基本案情1994年8月,河北省某液压件厂员工康某在石家庄市附近被强奸杀害。

1994年9月,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死刑。

后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改判15年,最终合并执行死刑。

2005年,河南省警察抓获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石家庄奸杀案是他所为。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本案的再审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二)本案的证明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无相关证据证明聂树斌与被害人有任何联系;第二,讯问笔录丢失,在案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存疑;第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第四,证人证言丢失,证人的证明力较弱;第五,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第六,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第七,原审认定康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被告定罪证据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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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6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聂树斌案有了后续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山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聂案存在重大疑问,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这一消息也让全国上下为之振奋。

一、聂树斌案再审的证据法的适用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

在“聂案”再审中,若辩护方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将面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溯及力难题。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之前对他适用的是1970年刑诉法,我国1979年刑诉法和1996年刑诉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却并未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出台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才规定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

2012年刑诉法则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听证会上,原办案单位在坚持聂案非错判的过程中仍然适用的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建国以来,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法的规范不仅数量少,原则性较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现在看起来有瑕疵有问题的证据当时都可以进入法庭,并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如果对聂案的再审中依然适用旧法,那么这些证据问题将继续存在,不利于对证据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在一部诉讼法前发生的纠纷仍按照当时的程序法解决,那么很可能出现同一种诉讼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而且程序的变动会对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而且是当事人无法信服,并且法院操作也存在困难。

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应该适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

二、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聂树斌案原第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很简单,因为它只有结论而没有证据展示及法律推理,所以,仅凭判决书无从谈起其定罪量刑是否正确。

但是,仅从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要求,就发现了一个问题。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但是,请大家注意,一审判决中却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既然能这样擅自改变法律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此违反程序,那么,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怀疑它们有什么不可以改变。

三、聂树斌案再审举证责任的承担在刑事诉讼中,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如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就在公诉方,因为公诉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有罪,否则法庭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审判中,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在无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始终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唯有在裁判生效后,为保障生效判决的安定性,故为启动再审程序,设定了主张提起再审程序方,须负提供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运用“确有错误”以便证明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但在证据法理上这种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并非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而是程序性的立证责任。

这一认定,对于再审启动后的再审裁判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

换言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认定原判“确有错误”,但经再审却不一定认定原判确有错误,经再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并不表明人民法院在裁判上自相矛盾。

而且,一旦启动了再审程序,实质性的举证责任则始终归属于控方承担,而不因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举证责任就倒置由被告方承担。

在聂树斌案中,只要辩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案王书金有作案的可能性,那么就证明了聂树斌有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就证明了其有不是凶手的合理怀疑未能排除,就足以证明聂案控方举证未达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条件,而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的提起再审程序的立证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

四、聂树斌案再审中的证明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⑵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聂案来说,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定罪标准不能降低。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本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再审标准不能抬高。

我国提起再审的标准始终是规定为刑事裁判“确有错误”。

综合判断聂案复查所揭示的全部证据,聂案对聂树斌定罪并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全案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王书金有作案的很大可能性,聂案不足以排除王书金作案的合理怀疑,聂树斌虽也有作案的现实可能性,不管其可能性有多大,但全案却不能有效地排除聂树斌有因逼供、诱供而供述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有重要疑点无法排除其并非作案凶手的可能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定聂树斌为杀人凶手,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故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构成杀人犯罪,属于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判决“确有错误”而应当提起再审的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重新审判。

”五、聂案再审中的证明对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而各种证据。

”因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事实,都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聂树斌案件中的定罪证据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聂树斌的供述:供述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供述强奸杀人过程等;(2)证人证言:群众反映、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的关于被害人遇害当天所穿衣物(3)物证:被害人衬衫提取物(4)辨认笔录:聂树斌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以及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辩护律师陈述,认为聂树斌有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但从山东高院复查的情况看,聂树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的问题。

因此结论是,聂树斌在关押期间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聂树斌被一、二审法院认定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两个罪。

关于强奸罪部分,在听证会上,申诉方第一发代理律师在其代理意见中谈到:“一审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曾认为聂树斌的强奸犯罪证据不充分”,并引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一部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

他们确认强奸罪部分的证据仅有聂树斌的供述。

只有供述,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证据。

一个证据就是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这是证据学基本常识,也是证据铁规则之一。

仅凭孤证认定犯罪,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即违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完全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第(二)、(三)种情形(分别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综合全案证据,我也认为聂强奸罪名不能成立,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问题是这不仅是对其强奸罪名不能成立的再审理由,而且更重要的还应是聂杀人罪名不能成立的再审理由。

因为:其一,既然不能认定其为强奸,就不能认定其有强奸杀人的故意,聂未强奸被害人,为什么要把她杀死?这就毫无道理。

其二,杀人动机的证据缺失,就使整个杀人证据链条脱扣,一环脱扣,就全部脱扣,就形不成杀人犯罪的闭合性的证据锁链,杀人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三,聂未强奸,而却为什么承认强奸,而且始终不翻供;同理,聂未杀人,难道就不会因同样原因,而承认杀人,且始终不翻供?这就有力地动摇了河北政法方关于聂多次供认杀人,始终不翻供而证明供述具有的真实性的证明逻辑。

当年法院无视以上完全不能定罪的证据,认定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实在是违反“疑罪从无”原则。

如今,王书金的证据链都被法院称缺乏足够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对比可知当年聂树斌定罪量刑的证据更是匮乏。

虽然王书金一直坚持自己才是聂案元凶,但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不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真凶。

王书金的供述或许不能证明自己是凶手,但是却能让我们对聂树斌案产生足够的合理怀疑。

参考文献:[1] 陈光中.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2] 咸东旭吕泽华.聂树斌案启动再审难的证据与法律问题的分析[J].辽宁铁警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3]龙宗智.聂树斌案法理研判[J].法学,2013年第4期[4]褚福明.王书金案件证据分析[J].证据科学,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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