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文案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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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文案的概念

“一则广告由什么构成?”这是一个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但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却千差万别,有人认为是由视觉要素和听觉要素,有人认为是由创意和表现,有人认为是由画面和文字。再进一步,借用传播学的观点,“传达广告信息的符号是什么?”多数人会回答是图形和语言。

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些答案的对与错,只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广告作品的构成和广告信息的传达最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什么?——是语言和文字。我们可以想象一则没有任何画面的广告,却无法想象一则不包括任何语言或文字的广告。那么广告中的语言和文字有什么作用?有什么特性和规律?它们是怎样产生出来的?如何写作广告中的语言和文字?这就是本书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广告文案概念的引入

虽然广告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伴随着语言和文字,但是对广告中的语言和文字进行定性与定义,却是在现代广告学产生之后才开始的。

1866年,美国的Larwood和Hatton合著了《路牌广告的历史》,1874年,美国的H.Sampson写了一本《广告的历史》,1903年,美国心理学家瓦尔特.狄尔.斯科特编著了《广告理论》,随后美国经济学家席克斯编著了《广告学大纲》。这些早期的广告史或广告学著作,现在我国都没有介绍,所以很难断定其中有没有“广告文案”的定义。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从1880年开始,广告文案(Advertising Copy)在美国已经有人使用,而且出现了专门的广告文案撰稿人(Copywriter)。

在我国,广告学的研究开始于1919年,这一年著名新闻学者徐宝璜编著出版了一本《新闻学》,其中有“新闻纸之广告”一章,对报纸广告进行了概述,并提及了报纸广告的写作原则,但并没有涉及对广告作品中语言文字部分的定义。1927年,著名报人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其中也包括“广告”一节,陈述当时报纸刊登广告的状况,也未有“广告文案”的提法。1931年,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出版苏上达所著的《广告学概论》,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广告的结构问题,但是仅仅强调“标题”是“广告全幅上最重要之文字”,并未提及广告中的其他文字。

1978年以后,我国广告业开始复苏,一些新的广告学论著也相继出版。但对广告作品中的语言文字部分仍没有统一的提法。1981年出版的唐忠朴、贾斌先生的《实用广告学》将广告的文字稿与图画稿统称为“广告稿”;1985年出版的傅汉章、邝铁军先生的《广告学》称“广告文”,其中提到“Advertising Copy”,直译为“广告拷贝”。以后出版的其他学者的著作,

或未涉及此项内容,或以“广告文稿”名之。

随着我国大陆广告界与海外广告界交流的增加,我国港台地区“广告文案”的提法逐渐传入大陆,并且为部分广告学者和广告实务界人士所认同、采纳。1991年,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了全部译自海外广告学名著、由唐忠朴先生主编的《现代广告学名著丛书》,其中有数本以“Advertising Copy”或“Copywriter”为中心内容,并且统一采用了“广告文案”和“广告文案撰稿人”的译文,由于这套丛书在大陆广告业内影响非常大,“广告文案”的概念近年来逐渐普及。

二、我国大陆使用广告文案概念的误区

虽然提起“广告文案”和在广告公司中担任专门的广告文案撰写任务的“文案”(“广告文案撰稿人”的简称),我国大陆的大部分广告人都不再陌生,但是使用“广告文案”这一名词时的含义却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广告文案=广告语。有人将广告文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广告语视为广告文案的全部,将广告文案的撰写简单地等同于广告语的撰写。这是一个将广告文案的构成过分简单化的误区。本书以后的章节中将对这种误解进行澄清。

2、广告文案=广告的文字方案。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广告文案就是有关广告的所有文字方案,包括广告策划文本、电视广告脚本乃至广告媒体计划书等等。这是一个将广告文案的内涵无限扩大化的误区。

3、广告文案=广告正文。将广告文案的主体部分——广告正文视为广告文案的全部,往往会忽视另外一些不可或缺的部分——标题、广告语、随文,而导致广告文案自身结构的不完整和广告信息传达的不到位。

三、正确的广告文案概念

笔者认为对“广告文案”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应力求全面正确,因此参照海外广告界对“广告文案”的一般理解,将“广告文案”定义为:

“已经完成的广告作品的全部的语言文字部分。”

这一定义的要点在于:

1、广告文案仅存在于广告作品中,也就是说在广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应用性文搞,如由广告公司提供给广告主的广告策划文本、广告公司内部的相关提案及其他有关广告的文字方案都不能称为“广告文案”。

2、包含真正意义上的“广告文案”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完成的广告作品。在一则广告作品完成之前,虽然要经过相应的创作过程,并且形成“草案”或“讨论稿”性质的语言文字内容,但是它们不直接面对广告受众,无法起到传达广告信息的作用,因此不能称为广告文案。

3、广告文案包括“语言”或“文字”,或者说广告文案可

以通过语言或文字两种符号来体现。语言指诉诸听觉的有声语言,主要体现为有声语言的广告文案包括电视广告文案和广播广告文案;文字指诉诸视觉的书面形式的语言,主要体现为文字的广告文案包括报纸广告文案及其他通过印刷媒体发布的广告作品的广告文案。

4、广告文案包括广告作品“全部”的语言文字部分。它不单单指“广告语”,也不单单指“广告正文”,它是由一则有效的广告作品所必需的全部的语言文字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广告作品中的任何语言文字内容(当然广告作品中展现的产品本身所包含的文字除外)都是广告文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广告文案有其自身的独立、完整的结构,它由标题、广告语、正文、随文四个部分组成。

标题:指包含广告诉求的中心内容或最能引起受众的兴趣的信息、位于广告文案最前面、对全文起统领作用的语言或文字。

广告语:又称广告口号、广告标语,指为加强受众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印象而在广告中长期、反复使用,旨在向消费者传达一种长期不变的观念的语言或文字。

正文:指广告文案中传达大部分广告信息、居于主体地位的语言或文字。

随文:又称附文,指传达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办法等附加性广告信息、位于广告文案结尾处的语言或文字。

印刷媒介的广告文案一般包括这四个部分,最能体现广告文案结构的完整性。在电视广告文案中,标题常常省略,而随文常以字幕形式表现。在广播广告文案中,标题也常常省略,而随文以语言形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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