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真相与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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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人文社科-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人文社科-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人不懂法律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人不懂法律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不懂法律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不懂法律我认为判决书认定是彭宇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完全正确,只是判决书做的推理太多,并且有些地⽅阐述的⽐较牵强⽽已,但是不影响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经历了从“排除⼀切合理怀疑”到“⾼度盖然性”的过程。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度盖然性因果关系,“⾼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可能或⾮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即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不是客观真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三条规定“双⽅当事⼈对同⼀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的依据否定对⽅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彭宇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明显⼤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撞了原告的可能性更⼤。

对此提出异议的⼈⼀般是不懂法律的。

但是判决书适⽤法律错误,滥⽤了公平责任。

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均⽆过错,被告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已经是65岁的⽼⼈了,并且还拿了包和保温瓶,在前⾯已经有两辆车刚进站的情况下,跑着去坐第三辆车,其应当遇见到可能撞到从车上下来的乘客⽽发⽣危险,但是其却置之不顾,以致发⽣了事故。

因此原告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正如判决书所述,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更⽆法预料到会有⼈跑过,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没有过错。

鉴于原告有过错⽽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彭宇案

彭宇案

彭宇案1.案情回顾2006年末中国江苏南京市,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

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

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2.彭宇案一审审理结果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彭宇一审败诉,禁不住流下眼泪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3.彭宇获奖首届“搀扶老人奖”揭晓彭宇获委屈特别奖22012年3月5日是学雷锋纪念日,中国好人网首届“搀扶老人奖”评选结果在当天正式揭晓。

“中国好人网”是由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专门宣传、帮助好人的民间公益网站。

据悉,首届“搀扶老人奖”设立4个奖项,其中“委屈奖”是奖励好心搀扶老人而被冤枉的好人,奖金5000元;“勇敢奖”是奖励不怕风险、勇于搀扶老人的好人;“正义奖”是奖励敢于为好心搀扶老人者证明清白的好人,奖金3000元;“责任奖”是奖励主动承担撞倒老人责任并积极施救的好人,奖金1000元。

经过对近年来我国搀扶老人各种事件资料的推荐、整理和分析后,中国好人网提出“搀扶老人奖”的初步候选人66名,此外,对获得首届“搀扶老人奖”委屈奖的“南京彭宇案”中的彭宇本人,另外颁发特别奖奖金2万元。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作者:王文卓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

其中,法官的判决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在讨论事实推定的界限和条件的基础上,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对该案判决的得失进行评价。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事实推定、举证责任。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徐寿兰是原告,彭宇是被告。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 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

原告跌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本案原告徐寿兰于2007年1月4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楼区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

二、法院判决的得失: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适用证明责任判原告败诉,而是进行事实推定认定原告确与被告相撞致其摔倒受伤。

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动性努力的表现。

因为,依据证明责任判案是法官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存在争议,且用尽程序上所有许可的证明手段仍不能就事实的真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

但依据证明责任下的裁判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实质的正义,因为预先确定的证明责任归属,也就预先分配好了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这就促使证明责任归属方尽力收集证据,但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证明手段的滞后性,证明责任归属方很可能因为“真相”以外的因素承担不利的后果,且案件的判决也有可能偏离客观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一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而是尝试事实推定断案,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徐某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的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约9时20分同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的后门时突然摔倒致伤,此时,被告彭宇从第一辆公交车后门下车。

被告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200元医药费。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作为证据,该询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承认于原告相撞。

在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但询问笔录原件在派出所装修时丢失,只有一份照片形式的电子档案,而该电子档案经查明是由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下来的。

询问笔录的照片和誊写材料都属于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故该询问笔录电子档案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表示案发当日他就在车站,目睹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且上前搀扶原告。

庭审中,证人陈述了当天他所看到的情况:当日,在两辆83路车到站以后,原告由于是在跑向第二辆车时摔倒,被告人看到原告摔倒在地才去扶。

原告对于证人的证言持有异议,表示事发当时证人并不在场,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于证人陈二春的证言本院亦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彭宇案前因后果

彭宇案前因后果

彭宇案始末惟有真相不可调解-----题记“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

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

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

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一锤无法定音2007 年9 月 3 日,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最后一个字,法官王浩长舒一口气,敲下法槌,转身离去。

2007 年 1 月4 日,66 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 万余元。

然而案件远未像王浩想的那样一锤定音,因为一审判决的结果——彭宇赔偿徐寿兰 4.5 万元以及判决书的一些措辞,他的骂名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春天。

那些天,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

“那几天我什么事情都干不了,电话也不愿意接了,有的人什么话都不讲,拿起电话就骂人。

”他回忆道。

老太太徐寿兰同样饱受困扰。

摔伤做了手术后,从膝盖到胯部的神经依旧有问题,血栓还会引起肿胀疼通,即使在这座“火炉”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热水袋捂着。

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里的电话总接到陌生人的语言攻击,儿子潘辉不得不把电话号码换了。

同样深受伤害的当然还有彭宇。

9 月 3 日的一审判决过后,彭宇和妻子在江苏和山东交界的一处僻静之地过了几天与世隔绝的生活,最后决定准备好上诉材料后全力以赴面对媒体:“一审太窝囊了。

” 彭宇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

“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

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

月10 日,彭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让他决定上诉的最重要的理由。

”9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争议,随着高层关注和激烈的舆论情绪,甚至带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国“两会”上——2007 年10 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组讨论中,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

彭宇案

彭宇案

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和解撤诉∙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1][编辑]事件结果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一、彭宇案。

1. 案件经过。

-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表示自己是好心帮扶,并非肇事者。

2. 争议焦点。

- 事实认定争议:案件审理中,缺乏直接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能明确显示事发瞬间到底是碰撞还是单纯的帮扶)。

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彭宇承担责任,比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等表述。

这种基于“常理”而非确凿证据的推理方式引发了极大争议。

- 社会影响争议:该判决结果一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打击了公众做好事的积极性,产生了“扶老人恐惧症”。

人们担心自己在帮助他人时会被讹诈,并且在类似案件中处于像彭宇一样的不利法律地位。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但彭宇案的影响却持续发酵,成为社会道德与司法关系讨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呼格吉勒图案。

1. 案件经过。

-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 争议焦点。

- 证据瑕疵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的逼供、诱供痕迹。

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证据链并不完整,主要依靠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定罪。

- 司法程序争议:整个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过于仓促,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了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也促使司法界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等问题。

浅析南京“彭宇案”——兼论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运用

浅析南京“彭宇案”——兼论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运用
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分配规则及按照举证时限的要求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各自承担提供哪些证据的责任是举证责任性质的外化及其功能的表现其意义在于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因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法律法规[ L A W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浅析南京 “ 彭宇案 ’ ’
兼论事 实北
4 0 1 1 2 0
【 摘要】 适 用证明责任 裁判案件是法官面 对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
性 选择 , 而适 用事实推 定追求案件 事实真 相是法官避 免适 用证 明责任 裁判 案件的能动性努力。 培根说 :“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 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 罪 。 虽然 彭宇案”已 过去近十年, 但不碍对之重新进行研究, 因其在诉讼 法 制 史 上 的 意 义依 旧显 著 本 文 选 取 从 事实 推 定和 证 明责 任 的 角度 进 行 论
举证 责任 分配 是指 当事人 按照法律 规定 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 证 责任 的固定分 配规 则及按 照举证 时 限的要求对 自己提 出的诉 讼主张
各自 承 担 提供 哪些 证据 的责任 , 是举证 责任 性质 的外化 及其 功 能的表 现, 其意义在于 由法律 预先 规定在 事实 真伪 不明状态 时, 由哪一方当事 人来 承担 对其 不利诉 讼后 果的风 险, 因此 具有 指引法官 正确 裁 判 的功 证, 探 讨民事审判过 程中 应 遵循证 明责任 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适 用事实推 能。 对 举证责 任分配 的含义 , 理论界 有许多学 说 , 但 最有影响 的为德 国
定的情况下也应充分满足适 用的基 本条件, 而不可滥 用法官 自 由裁量权 , 避 民事诉 讼法 学家 罗森 伯格 的法律 要 件分 类说 , 其主 张将 民事 实体法 条 免胡乱判决给社会和 当事人造成 恶劣影响。 文分为 四个类 型 , 即权利 发生规 范、 权 利妨 害规范 、 权利消灭 规范和 权 【 关键词 】 彭宇案; 证明责任 ; 事实推 定; 自由裁量 利制约 规范 。 凡 主张 权利 的当事人 , 应就 权 利发 生 的法律 要件 存在 的

“彭宇案”评析

“彭宇案”评析

“彭宇案”评析作者:李嘉雯来源:《当代旅游》2018年第08期摘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民事司法实际上往往承载着一般人发自道德等其他层面的潜在期待或要求。

这些集合性的期待或欲求确实在相当的程度上超越了法律,对其却应当尽量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回应。

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的转型期背景下,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人际关系淡漠而拜金主义盛行的忧虑,乐于助人的伦理以及出自好心或善意向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既成为一种极端稀缺的“资源”,更拥有了为人们所渴求的重大价值。

关键词:民事司法;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一、判决书评析判决书归纳了本案在法律上的三个争议焦点,即原被告是否相撞,是否应归责于被告或根据何种法律原则来分配责任以及原告的损失额如何确定。

从判决书表述的逻辑来看,法庭实际上是承认了原告方围绕是否相撞的争点所进行的举證活动达到证明标准,从而也完成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就判决书内容而言,并无把达到证明标准这一“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分配或转嫁给被告方等明显有悖或违反通说理论的缺陷。

于是我们面临的下一个问题就是:根据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及依据的证据,双方相撞这一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真的叨叨了证明标准吗?考察这个问题既需要验证判决书里的论证推断过程,尤其是对其有关经验则运用的内容需要再加斟酌,又有必要涉及“证明标准”这个关键概念在学理上的含义和作用。

由于本案缺乏如在事发现场目击全部经过的证人或录下整个过程的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判决书采用的是借助若干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来推导出结论的论证方式。

在判决书展开的这一论证中最为关键、后来引发的争议及评论也最强烈的段落或部分,全部都涉及对经验则的运用。

经验则指的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有挂事物的知识或法则,包括从一般生活常识到关于一定职业、技术或科学专业上的法则”。

经验则在数量上是无限的,并具有程度不等的一般性和盖然性等基本性质。

在诉讼的证明过程中,经验则的运用方式就是作为大前提,被用来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特定具体事实进行判断,推导出其是否成立的结论。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南京彭宇案!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

彭宇案遗憾

彭宇案遗憾

彭宇案遗憾作者:叶逗逗来源:《畅谈》2012年第03期在彭宇案最终“和解”结案三年多后,2012年初,中共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对该案给出了官方定性: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是事实的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彭宇案被误读。

刘志伟称,彭宇案的基本事实在于“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这分别可以通过两个证据印证:一是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二是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

刘志伟分析称,该案被舆论误读成“好人被冤枉”及“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城中派出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丢失;第二,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社会情理”的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第三,原被告双方在二审开庭前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双方要求不得向媒体披露案件相关的信息。

舆论再次哗然。

很多网民作“恍然大悟”状:原来彭宇骗了大家:也有一些网民质疑官方表态的真实性。

有位微博网友指出,既然是“揭露真相”,为何还让人感觉“遮遮掩掩,神秘莫测”?案件和解三年多后,为何官方突然打破沉默?一位南京当地官方媒体人士告诉记者,其中+背景是,2011年“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中国社会道德进行的讨论和批判进入新高潮,而彭宇案被视为让好人“不敢做好事”的起源,官方认为有必要澄清,以转变社会道德风气。

刘志伟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但当地媒体人士告诉记者。

他们仍被要求“不要报道此事”。

在学者们看来,这起原本可以在司法程序中澄清的案件,现在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说明时间和场合,空留遗憾。

真相“罗生门”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11月。

南京徐老太在等公交车的过程中,被撞倒摔成骨折,医疗鉴定为八级伤残。

老太太指称将他扶起并送往医院的彭宇是撞人者,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多元。

彭宇案件判决书称

彭宇案件判决书称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彭宇案件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刑事案件尚且疑罪从无(要知道这一原则不排除放纵罪当杀头的杀人犯啊),何况民事上两个互相指责。

双方各执一词,(很多是双方自己都理不清的)?按常理分析”,可以说是法盲的话,不应该是一个发官德语言,法院的判决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何以本案又适用“常理”谁家的“常理”?凭着彭宇搀扶起老太太以及送她去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就按常理分析出了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

法官为什么不发出“老太太医药费无着落,刚好拉他来顶包的推论呢”也是常理呢?反而说,如果不是他碰的完全可以不用去扶"法官无聊之极的妄想症惹的祸,按照该法官的推理逻辑:赖宁去救火是因为那火是赖宁放的,雷锋帮老大娘买票因为大娘的钱是他偷的,解放军抗洪抢先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放的!”我们也可以合理想象一项“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偏向老太太,法官一定是拿了老太太的好处”应该判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如果,案件全部这样合理想象社会将是怎样的乌烟瘴气!关于此事件判决书所有描述,都是引述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指责或者“合理的想像”。

法院的玩了一个四六开游戏,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也就是说老太太摔倒并且进医院的责任有40%是属于彭宇的,另外60%就是老太太自己的了。

为什么呢?因为判决书里说了,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注意了,是可能性,而且是比较大,不是一般的大,也不是很大,是比较大。

可能性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众所周知,推理就是合理的想像,新闻报道尚且不能有合理想像的部分,难道法院审理案件还不如小报严谨?法院经过合理想像,认定彭宇撞人了,真正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呢?至今法院也没弄清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定:此事已经发生,但是真相并不明了。

既然没有人也没有东西可以证明是彭宇把老太太撞倒的,那么按照原则应当推定彭宇无罪。

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推定——兼对“彭宇案”判决理由的解读

论民事裁判中的事实推定——兼对“彭宇案”判决理由的解读
卓 丹 红
( 国政 法 大 学 ,北 京 1 0 8 ) 中 0 0 8
摘 要 : 彭 字案 ” 然 最 终 以 和解 撤诉 结案 ,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的 一 审判 决受 到 了社 会 各 界 的强 烈质 疑 和 无 情 “ 虽 但 批 判 。在 该 案 中 , 个 以“ 平 原 则 ” 依据 推定 案件 事实 的判 决 书 为 何 让 人 感 觉 不 可 接 受 。推 定 是 事 实 认 定 的 方 这 公 为 法 之 一 , 中事 实 推 定 是 与 推 论 和 间 接 证 据 证 明 相 区 别 的 概 念 , 经 验 法 则 为 理 论 基 础 , 其 存 存 的 价 值 , 有 其 其 以 有 但 适 用 的 条 件 。“ 宇 案 ” 的法 官 仅 仅 是 依 据 非 客 观 性 的 生 活 经 验 对 案 件 事 实进 行 推 论 ,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事 实 彭 中 并 推定 , 不符 合 事 实推 定 的适 用 条 件 。为 规 范 司 法 实践 中 的操 作 , 议 对 事 实 推 定 制度 进 行 立 法 上 的规 定 与 完 善 。 建 关 键 词 : 定 ; 律推 定 ;事 实 推 定 推 法 中图 分 类 号 :DF 2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9 4 ( 0 0 0 —0 7 —0 0 4 4 4 2 1) 5 0 3 6
每一 个南 京人都 知道 , 如果南 京 的老人摔 倒 , 千万不 能 随便 搀扶 , 义勇 为 在这 个 社 会 失去 了最 基本 的 见 法律保 障 , 司法 权 威 与 公 正 更 是 岌 岌 可 危 。“ 宇 彭
案 ” 来 应 当 是 一 件 很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件 , 为 何 最 终 本 但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戴青
【期刊名称】《科教文汇》
【年(卷),期】2008(000)018
【摘要】前不久,彭宇案二审以调解终审,但是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没有消停,法学界对二审法院回避原判决的处理结果还是有不少争议.本文拟对彭宇案原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总页数】2页(P145,157)
【作者】戴青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10008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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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事实认定中概括的运用与规制——以"彭宇案"为视角的考察 [J], 张伟
4.论事实认定中概括的运用与规制——以“彭宇案”为视角的考察 [J], 张伟;
5.浅谈法律推理有效性及其实现——基于对“彭宇案”判决中事实认定的考察 [J], 倪登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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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真相与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两回事
——简评最高人民法院《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6月7日网传一起今年4月发生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交通肇事案件视频,引发全民关注。

从视频看,因肇事车逃逸和现场经过路人和车辆未对被撞倒女子及时施救,从而引发“路人太冷漠”的质疑。

河南驻马店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又将十年前的“彭宇案”推到了风口浪尖,不少人在微博、微信、新闻网站上评论,把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彭宇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6月15日在新浪微博刊发了一篇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核心思想是“这个锅,法院不能背!”这篇文章认为:“从法律真实来看,彭宇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

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

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

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总结此文章的观点,认定彭宇案彭宇侵权的证据如下:1.彭宇承认与他人相撞,未承认与老太太相撞;2.一份彭宇承认两人相撞的笔录的笔录照片;3.笔录照片得到经办警官的确认。

一、从证据规则的角度,认定彭宇案彭宇侵权的证据不足
民事诉讼,有证据规则。

证据须有证据资格,才存在证明力的判断。

1.彭宇的陈述
彭宇“承认与他人相撞,未承认与老太太相撞”的陈述,从此案披露的信息来看,并未找到出处。

此案原告出示的笔录照片,内容为“彭宇声称没有撞到徐老太太,但是其本人被徐老太太撞倒了”。

假设彭宇确定在法庭上承认与他人相撞,未承认与老太太相撞,也不能认定彭宇存在侵权行为。

一方面此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彭宇承认与他人相撞,侵权的对象非老太太,而且相撞的后果由谁承担需要根据过错来进行分析,并非产生相撞
就一定认定存在侵权。

2.一份彭宇承认两人相撞的笔录的笔录照片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一份笔录照片,内容为“彭宇声称没有撞到徐老太太,但是其本人被徐老太太撞倒了”。

判决书记载了彭宇的观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与誉写材料均为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以核对,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很多内容均不是被告所言。


据报道,此证据原件不知为何丢失,最初该派出所所长说此证据是他拍摄的,但实际上是由原告的儿子拍摄的,原告的儿子也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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