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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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一、赠与合同的属性

(一)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合同法》185条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总则的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单务无偿性、非要式性的属性是非常明确的。然而,对于它的成立和生效时间,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却争议颇多。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套用赠与合同的定义,受赠人把表示接受的意思传达给赠与人,则赠与合同就成立了。然而,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有人认为,如果成立时间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点的话,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它在成立的时候就应该生效了,同时也具有执行力。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条规定是包含"但书"的,即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就生效,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赠与的核心是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无偿转移给他

人,而这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转移是否完成关系到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也就是"但书"所说的情况。赠与合同成立的本身条件还是"一诺即成",之所以有违反合同法总则的现象出现,是因为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这种特殊规定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更何况,《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区分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点的,合同的生效与否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本身是不是诺成性合同,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二、任意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撤销什么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以看出: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撤销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是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还是对"赠与"这种意思表示的撤销?

因为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撤销权行使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撤销权的行使是想要让原本已经存在的"赠与",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趋于终止,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消

极形成权①。如果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则在赠与双方达成合意但赠与物尚未转移权利之前,合同还没有成立。此时,赠与方行使撤销权就只能被认为是对"赠与"这种意思表示的撤销。既然是撤销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相对方发出接受赠与的承诺前作出,而不是"权利转移之前"。既然受赠方已经作出了承诺,则赠与方就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所以,"撤销赠与"是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它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属性。

(二)赠与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原因

既然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仅凭一方的意思就使原本已经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已经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么《合同法》为什么规定任意撤消权?

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非完全任意

《合同法》186条写到: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是有内容限定的。

"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权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②就是说,撤销权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些规定能起到维护赠与合

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任意撤销权体现的民法原则

赠与合同中规定了撤销权是对民法中自愿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人会问:《合同法》这条规定说的是合同订立的时候,而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

同已经成立之后的事情。

对于这种想法,以下几方面能够解释。

赠与人发出赠与表示时,他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成立后因任何原因不再想为赠与行为,也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这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中所说的"信用"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还要考虑其他原则或政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几个法律原则相互冲突时,人们需要权衡几个原则的分量。"③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适用规定。

在赠与这种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均违反

均衡正义。"④法律规定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⑤受赠人在没有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权利,完全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

三、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一)责任的性质

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后必然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性质却值得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要在缔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的情况下,才由过失方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它要求缔约双方之间没有已有效成立的合同,且一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候已经有合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存在,且合同成立的时候,赠与方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也就不成立缔约过失,所以赠与人不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那么是否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及约定的免责事由。⑥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行为是对本已成立的合同本身的撤销而不是在承认合同依

然存在的前提下,对赠与行为的不履行,结果是造成了合同的不存在,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存在。⑦

受赠人显然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

责任,那么,就只剩下侵权责任。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前,受赠人享有的是一种请求交付赠与物的请求权;在合同被撤销后,请求权不复存在,受赠人受到的损害就变成期待利益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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