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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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裁判规则

导读

12月4日,全国妇联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小编提炼了这十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法院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案例要旨:涉家暴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施暴行为及其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法院为了及时保护受害者、避免家暴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可以基于受害者的申请而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简化了审查的流程。林某某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

专家点评: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该案为家暴受害人怎样收集保存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施暴人不到庭的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受到家暴后,受害人要向林某某学习,及时报警,提取和保存证据。本案审理法官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了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此外,法院还可以考虑对无故不到庭的施暴人进行拘传。

2.老年人人身安全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时,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人身保护申请

——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案例要旨: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人身保护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

专家点评:薛淑兰: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应当依法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案办案人员将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放在了首位,在起诉之前,先行为段某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妇联与法律援助律师密切配合,共同与法院沟通,解决了部分老年人不懂法,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3.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或家暴危险时,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

——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殴打、威胁、辱骂、骚扰或者有遭受此种侵害的危险时,为了及时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侵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人身保护的裁定。

典型意义: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作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专家点评: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案探索了紧急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危险监护人的做法,以及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针对儿童暴力司法经验。该案体现了基层社区、妇联和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儿童保护敏感性和儿童保护视角,也体现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多部门联动的重要意义。

4.父母虐待被监护人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已被《民法总则》修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

专家点评:张雪梅:本案发生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之前,使“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一已经确立了27年的法律制度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向社会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国家和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将对监护有问题的家庭加强监督和干预。

5.父母不适宜做监护人的,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家暴、性侵等威胁而不适宜由其父母做监护人时,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

专家点评: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高级检察官):在《意见》正式实施之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向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撤销小玲监护人之诉,检察院还发出支持民政局撤销之诉的意见书。检察院和民政局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并要及时封存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

典型意义: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的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专家点评:刘雅清:近年来,性侵女童案件屡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本案中,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追究犯罪,积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儿童最大限度保护和最大限度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的原则。

7.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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