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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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核心理念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儒家法律思想,是指儒家学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见解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源于儒家经典《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于礼、义、仁等观念的阐述,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通过德育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即“仁者爱人”,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遵循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来行使和遵守法律。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仁者爱人”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个方面。

首先,“仁者爱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尊重。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是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仁爱之心的教化,推动人们遵守法律的意愿和责任感。

其次,儒家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德治侧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儒家认为,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推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倾向。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人伦关系和社会伦理,注重调和和解决争端。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人”观念,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利益,这影响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

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罪,强调教化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还对古代中国的家族法律、秩序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特点。

儒法两家治国思想的分歧和结合

儒法两家治国思想的分歧和结合
第 2 卷第 1 7 期 21 年 3 3 1 月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J  ̄ma fC l a o Ta h r ’ ol e ec es C l g e
Vo .7, . 12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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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两家治国思想的分歧和结合
张坌咙
( 沧州师范学院 历史系, 河北 沧州 013 5 1 0) 摘 要: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 推行惠政、 薄敛、 节用、 爱人; 重教轻刑, 反对“ 不教而杀”“ ; 君使 臣以礼、 臣事君以忠” 臣 , 子不 能欺君, 但君主有错应犯颜谏争。法家主张以法治国, 峭法严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君主用“ 驾驭群 臣; “ ; 术” 独
虐可耻。
非子・ 显学》。用法作为“ ) 一民之轨”《 ( 韩非子・ 有度》, ) 通过赏
罚, 人人务于耕战 , 、 肖 尽其力”“ “ 不 俱 贤 ,是故无事则 国富, 有 事则兵强”《 (韩非子 ・ 五蠹》, )天下无敌 。 韩 非认为 : “ 人主之 患在于信人 。即使是妻子 、 ” 儿子也 不
五蠹》。又谴责: ) “ 博习辩智如孔 、 孔、 墨, 墨不耕耨, 则国何得
焉?修孝寡欲如曾、 , 史不战攻, 史 曾、 则国何利焉? 《 ” 韩非子・ (
八说》他们 的学说“ ) 听之则乱法 , 不听则谤主” 韩非子・ ・ ( 《 八经 八主威》。必须 “ ) 禁其 行 ”“ 其 群 以散 其党 ”《 非 子 ・ 、破 ( 韩 诡 使》。从而“ ) 无书 简之文 , 为教 ; 先王 之语 , 以法 无 以吏为师 ; 无私剑之捍 , 以斩首为 勇。是境 内之 民, 言谈者 必轨于法 , 其 动作者归之于功 , 为勇者尽之于军”《 非子 ・ ( 韩 五蠹》。“ ) 当今 争于力”《 ( 韩非子 ・ 说》 , 多则人朝 , 八 )力 “ 力寡则朝 于人”《 ( 韩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期,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在思想领域中的反映就是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之中对法律思想贡献最为突出,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儒家与法家。

儒家与法家两家对中国历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两者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冲击与碰撞,不断地又互相吸取思想的精华。

两者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

但是在儒家与法家两者之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各学派之中,儒、法两家是最有代表性的两家。

先秦儒家形成于春秋末期,发展于战国时期,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在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与荀况。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是先秦儒、法思想融合的重要人物。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组成,法家思想是战国初中期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进行变法的主要思想武器,故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当时被多数国家统治者采用的法律思想。

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利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法家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

儒法思想的比较

儒法思想的比较

儒法思想的比较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是孔子创立的一个学派,其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

在法律方面,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与人治,反对严刑峻罚,反对“缘法而治”。

孔子死后,儒学分化为八派,但最有影响,也最为人们熟知的儒学继承人是孟子和荀子。

(一)仁政思想1、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礼治是达到“仁”的途径,即孔子的学生颜渊问孔子何为“仁”,孔子答道:“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颜渊又问如何培养“仁”这这道德修养,孔子又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1孔子不能割舍周礼的原因也在此,即礼是“仁”的表现,是培养“仁”心的基本方法。

仁,有多重含义,但其最根本的意思是“爱人”2。

孔子的“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处理家族关系应该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应该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处理一般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

简言之,就是要求人们做到“孝悌”和“忠恕”。

由此,西周礼治的主要内容——孝、忠、节、义等伦理观念皆在孔子的学说中得以保留,而且成为“仁”的体现。

实际上,孔子的理想是建立以仁为基础的伦理社会,这个伦理社会的基础是改良了的西周的“礼治”——以道德为主,以制度为辅。

礼仪(制)为礼义(其核心为仁,表现为忠孝节义)的体现,礼义为礼仪(制)的灵魂。

法家所竭力提倡的“刑”,只不过是维护礼仪(制)的一种极端手段,不可以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制度,包括法家所重视的“刑”在伦理社会中虽然不可缺少,但却不能占据主导地位。

2、孟子对儒学的最大贡献是将孔子的“仁”运用于政治,提出了“仁政”这一概念。

所谓仁政即民贵君轻,民贵君轻是仁政的核心,也是孟子思想最为宝贵之处,孟子认为尧、舜之所以得天下,是因为得其民心;桀纣失天下,是因为失其民心。

“得天下者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

”6在此,孟子区分了“天下”与“国”的概念,并认为以暴力得到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能服天下之心,故尔不能长久。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让春秋时期的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有很重要的影响。

两者的法律思想既对立又不乏统一。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一)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儒家主张人治,孔子重人治,轻法治,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有无明君圣主,儒家主张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

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任而国治。

(二)儒法刑罚轻重的对立儒家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

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

法家则认为要重刑罚,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三)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儒家在礼治秩序下,刑法的适用也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有等差”。

法家则认为刑无等级,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要一种客观的标准。

(四)儒法两家代表阶级立场不同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以中庸哲学理论为基础,出于维护奴隶主专政而提出来的。

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必须将其废除,应实行重刑,借此威慑臣民守法,因此“法治”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五)儒法两家的历史观的不同儒家为了维护已经过时的礼,反对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所采取的某些改革措施。

法家则提出“不法古,不修今”,主张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主张变法革新。

(六)儒法两家重君与重民的分歧儒家重视民心向背,认为统治者只有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

法家则主张以君为主,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

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辩证统一的说,二者也存在相同点:1、儒法两家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政治思想。

六国论法家与儒家的对比与争议

六国论法家与儒家的对比与争议

六国论法家与儒家的对比与争议在中国古代,法家与儒家曾是两个重要的学派,他们在政治、治国理念以及社会伦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争议。

本文将对法家与儒家进行对比,并探讨他们的争议点。

一、法家与儒家的背景与基本理念1.1 法家法家起源于战国时期,代表人物有商鞅、李斯等。

法家追求的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高效统治,认为社会需要明确的法律规章以维护秩序和稳定。

法家强调严明的刑罚和奖励机制,主张外患来临时加强国家实力,通过行政手段控制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2 儒家儒家则是中国古代学派中最重要的一支,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等。

儒家注重培养人的个人品德和修养,强调仁义道德,倡导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讲究君子之道,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

儒家强调的是人的内在修养和道德伦理,通过教育和养德治国。

二、法家与儒家的对比2.1 政治观点的对比法家主张一言堂的行政管理,强调严格的法制和刑法体系,追求的是高效统一的国家管理。

儒家则强调仁爱之道,注重个人修养与人伦关系,主张君主应宽厚仁爱以促进社会和谐。

两者在政治观点上存在明显差异,法家注重行政手段,而儒家则注重道德教化。

2.2 社会伦理观念的对比法家倡导以法律规章来纠正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制定合理的刑法和奖惩机制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儒家则强调“以德治国”,主张通过教育和培育人的品德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家强调外在制度的严格,而儒家则主张内在的修养和道德规范的遵循。

2.3 对经济的观点对比法家认为国家财富的蓬勃发展是国家实力的体现,主张通过财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来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儒家则认为,经济繁荣应该以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普惠。

儒家注重社会和谐与人民的幸福,而法家则更注重国家的实力和经济发展。

三、法家与儒家的争议3.1 观念争议法家与儒家在政治、社会伦理和经济等方面存在争议。

法家主张以法律为中心,追求高效的国家管理,强调外在的制度和法制;儒家则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个体品德,强调内在的德性和道德规范。

试比较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

试比较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

试比较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斗争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下面对两家的法律思想作一些具体的浅析:一、儒家和法家争论的焦点1、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儒家推崇人治,他们的着眼点是人,而不是法,他们认为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

发家则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

2、重民与尊君的争论。

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重民思想,如见提倡“得民心者的天下”,以民心的向背作为衡量国家兴衰的标志。

法家思想是为封建专制统治者设计的,它提倡尊君,法家看民众不过是群氓,法家将民众称为牧民。

二、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体现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主要体现在“礼治”和“人治”。

1、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寓法于礼。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其对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的严格要求本质也是为了服从于礼。

它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2、法家提倡依法治国。

发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而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三、法家和儒家的历史融合法家和儒家的融合主要是战国和汉代时期的两次融合。

1、战国时期的思想融合。

战国时期,思想文化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经过长期的争辩交流,各派都认识到了自家存在的不足和别家合理的成分,由此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向了互取互补的方向,从而得到了法家和儒家的融合。

2、汉代时期的引礼入法。

在法律思想上,汉代形成了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已是儒法河流的产物。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春秋战国时期,用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

礼崩乐坏,诸侯异政,百家异说。

诸子百家关于国家和法的各种观点和理论蓬勃兴起,学术思想领域“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了,其思想均涉及法律思想,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

一: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的不同点:1. 法家与儒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儒家代表了封建新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

儒家代表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法治”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

与儒家“礼,德,人治”结合不同的法家模式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

2. 儒法两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同: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的尺度,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是定纷止争,《管子七臣七主》说:“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

”第二个是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3. 儒法两家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儒家始终主张“礼治”,“礼者,贵贱有序,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

”其思想主张维护等级制,级别越高,特权愈多,权力也就愈大。

而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的适用法律,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打破了儒家传统的“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

4.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 儒家重视“人治”,即指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而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

儒法两家的思想差异

儒法两家的思想差异

儒 家
儒家主张民贵君轻,重视仁政,以德治民。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宽厚待民,施以恩惠, 有利争取民心的政治方略,即指仁慈的统 治措施。“仁政”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 “爱人”,对人民有深切的爱心和同情。 在经济上,主张“民有恒产”,让农民有 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要减轻赋税。
对待民众态度
法 家
就法家来说, 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所 以只是把民众作为其富国强兵的手段。 主张用严酷的手段来约束百姓。法家认 为单凭仁义道德不能治天下,所以主张 以法来治天下。采取尊君抑民的态度。
1.对于犯罪的预防,儒家主张重视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但法家认为应该注重法律教育。
对 法 3.对刑罚是否刑分等级, 律 的 4.对于法律的作用, 认 识
2.对于刑罚的使用原则,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
德”,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法家则主张重刑罚、轻罪重 罚、以刑去刑,反对轻刑和赦宥。 在礼治思想下,儒家主张“刑 不上大夫”,刑法的使用分等级贵贱;而法家主张刑无等 级,奖赏刑罚要以客观的标准。 儒家思想要求人们“克己复礼”, 并不十分强调法律对人的约束和强制,直到荀子才开始隆 礼重法;而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的尺度,法律有 定纷止争(明确物的所有权)和 “兴功惧暴”(鼓励人们 立战功最终得以富国强兵)的作用。
பைடு நூலகம்
治 国 理 念
对公私的看法引起的治国理念上的差异
儒家:以私为先 先让利于民,而后为公。德政的首要任 务是在于养民;仁政的目的在于保民,包括 顺民、安民、养民、教民。 法家 :以公为先 公义只能有君主来实现,任何一个国家,要 正常有序的运行,必须是公共利益得到实现, 法的实施就是立公废私,这样只能以法治国。
儒法两家治国理念的评价
儒家:继承周礼,有局限性 儒家强调对周礼的继承,在一 定程度上做到了治国安邦,但缺 乏深刻性与洞察力,在社会等级 结构不断瓦解后仍未变更,有一 定的落后性。 法家:定分止争,有时代性 法家治国思想适应了当时 从诸侯割据向专制君主集权过渡 的需要,具有时代的合理性,在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速战乱局面 的结束,加快统一国家的形成。

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以政刑 为下策 , 寄希望 于通过 “ 化” “ 教” “ 德 和 礼 来 禁
必然会 不断反抗 , 危及统 治秩序 , 以要 对人 民进 行 所 礼义道 德教育 , 争取 民众 的支持 , 避免矛 盾激化 。苟
子在 重视礼 的 同时 , 也强调 重法 , 求将礼 的基本原 要
乱之所 由生 ” “ ,使人 日徙善远罪 而不 自知 ” 。
范 , 礼作 为 立 法 、 把 司法 的指 导原 则 ; 家 以法 为维 持社 会 秩 序 之行 为 规 范 , 法 认为 法之 功 用在 于 禁 奸 , 非 劝 善 , 而
因而主张治国必须依赖 家强制 力量 处于相同时代背景下 的先秦儒法两家既有对立的一面 ,又有统一 的一 .
而 。儒 法两 家 的 法律 思 想 均有 一定 的合 I 性 与局 限性 , 家 的协 调 与互 补 成 为 一种 必 然 。 单 两 关 键词 : 家 ; 家 ; 律 思 想 儒 法 法
2 1 第 3期 00年
山西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 报
6 3
关 系 问题 卜, 主张 先礼 后法 、 他 先教 后 诛 , 礼 视 为 把
也 ” 这 种 观点 反 映 了新 兴地 主阶级 要 求 在法 律 面
治 同的根 本 , 当作 支配一切 的基本原 则 , 罚 必须根 刑 据 礼来制 定 , 于从 属地位 : 居
段。
孑 子 日 :安上 治 民 , 善于 礼 。” L “ 莫 在儒 家 看来 , 经过 礼义 道德 教育 和感化 , 们 可 以遵循 统 治阶级 人
心 目中理 想 的社 会秩 序 , 为守法 的顺 民 。而 刑罚 成 只 能惩办犯 罪行 为 于后 , 法从 根 奉上 真 正改 变犯 无 罪思想 , 不可 能真 正起 到预 防犯 罪 的作用 。孔子 亦

历史 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

历史  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

试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一、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是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当中最为庞大的一家,也是体现儒家思想最为原始与纯正的一派。

先秦时代儒家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孔子、孟子和荀子的思想理论之中。

其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先秦儒家认为治国应当采用“礼治”。

“礼治”思想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认为“为国以礼”1,强调“礼其政之本”2,以维护其构建起的宗法等级制度。

同时,孔子在礼法关系上强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3。

这表明了先秦儒家认为“礼治”优于“法治”。

即使荀子在其法律思想中融入了“法”的部分,但“礼”仍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4,“礼治”仍然处在治国方略中的首要地位。

其次,先秦儒家十分重视“德政”,“仁政”的作用。

先秦儒家大多反对严重的刑罚杀戮或者未经德教便施以刑罚。

其强调治国要“为政以德”5,强调道德教化在实行统治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是孟子,他极力主张统治者应当行“王道”,而非“霸道”,要实行不忍人之政,通过教化的方式施政于民。

最后,先秦儒家倡导“为政在人”6的人治思想。

其强调在治国理政当中,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

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体现了两个方面,即一方面统治者应当遵守礼的约束,推行仁政,另一方面应当任用贤能之人来辅助君主治理国家,以达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7的目标。

(二)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先秦法家作为仅次于先秦儒家的学派,其法律思想与儒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甚至多为相背而行。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大多集中于商鞅和韩非的思想理论之中。

首先,先秦法家崇尚“法治”,而非“礼治”和“人治”。

先秦法家强调“法者,国之权衡”8,只有运用“法治”,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维护政权和国家社会的稳定。

“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纲要。

同时,其认为统治者应当建立起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掌握法、术、势,以驾驭群臣和百姓。

其次,先秦法家尤其注重刑罚的作用,讲求“重刑”。

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论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2011级法本法硕潘梦羽学号:1111240065摘要:儒家自古以来是我国的正统思想,其法律思想也被历代君主采纳,主要思想体系包括礼治、德治、人治;而秦朝是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朝代,采用了法家的治国理念,其法律思想包括以法治国、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轻罪重刑。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并从中得出对当今法治社会有建设性意义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特点(一)“礼治”思想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些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因此是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和核心。

④以宗法制为基础的礼治思想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一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与嫡长子。

孔子对于礼治的法律思想,子张曾问孔子,以后十世的礼仪制度可以预知么?孔子回答说,每个朝代对上一个朝代的礼仪制度、典章制度的增加和减少都是可知的,但是不能改变礼的基本性质。

(二)“德治”思想儒家发挥西周以来“德治”的说法,强调以德治国,主张统治者应该以道德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伦理道义上的感召力来推行对于被统治者的教育训导,从而实现稳固统治。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德治的地位显然高于法治,认为德礼之教优于刑罚之治,;孟子倡导“以德服人”,他认为“人性本善”,犯罪不是人本性为之,而是环境所致,责任应该追究到统治者身上,预防犯罪应从统治者做起,实行德政;荀子呼吁“明德慎罚”。

(三)“人治”思想儒家极端重视人的作用,尤其重视榜样的示范作用。

孔子主张贤人治国,“其身正,不令则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论语·子路》)孟子更是坚持“一正君,则国正矣”,憧憬“惟仁者宜在高位”的理想蓝图(《孟子·离娄上》)。

荀子则系统阐述了人治优于法治的观点。

他的基本观点有三:一是法由人制定的,“有乱君,无乱法;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一、儒家思想之得“礼”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

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仁”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

“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反对苛政,而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

“德”可以说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

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所以说,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二、儒家思想之失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

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

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及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及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及对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从整体上说,儒家的思想比较守旧,推崇“德治”“礼治””人治”的思想,重伦常,认为应该慎用刑罚,讲求“仁”“爱人”,反对苛政,强调应该以古为法,至少应该保持现状。

而法家主张改革,提倡“法治”,认为只有严厉的法制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国家的功能,有效制止犯罪的发生,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使国家富强起来。

首先,在用刑的对象上,儒家和法家就有很大的区别。

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春秋时代,周室衰微、社会动荡、礼崩乐坏。

面对这种现象,孔子痛心疾首,主张“复礼”、“正名”,大一统的王道才能拯救社会。

“正名”就是定名分,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复礼就是想恢复社会的等级差别,西周天下一统的法律秩序,主张人有智愚贤不俏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

荀子曰:“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

曷为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可见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的上下有别、贵贱有差的等级社会。

所以儒家在礼治秩序下的刑法适用上也就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法家虽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是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

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10] 所以法家倾向于法不阿贵、一断于法,即“刑无等级”。

商君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很明显,这些和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的主张都不相容。

商君云:“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异同

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异同

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异同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

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刑法思想中内容最丰富的部分。

这两个学派的刑法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刑法思想的基础,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到孙中山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确立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地位。

春秋以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开始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他所主张的贤人治国、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治国原则作为一种朴素的法律精神在当时获得了可靠的市场支持。

随后,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以及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在各自的学派中也详尽阐述了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后来法律在中国的发展成熟奠定了坚实基础。

孔子、老子、韩非子等人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也可以认为是我国最早的法律工作者。

由于所处的社会阶级不同,儒、道、法三家的法律思想也明显带有各自阶级的色彩。

儒家追求礼治,法家则坚定的信奉法治。

儒家的礼治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法传统,强调家国一体、孝悌为本的宗法观念。

家族伦理、亲亲尊尊、明德慎罚、中庸之道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和最高价值标准。

孔子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献给了鲁国及春秋各国的教育事业,其所提倡的以仁为本的主体思想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行为规范。

跟儒家明显带有官方性质的传道、授业、解惑相比,作为史上最著名的隐士,老子的思想则更容易获得来自民间的支持与认同。

在许多自然与社会现象无法得到足够的科学支持的背景下,老子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开始在当时的社会中大行其道。

老子认为“道”高于仁义礼法等一切规范,仁义礼法等社会人事的有为都不如“道”的无为,只有“道”才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原则与最终归宿。

对于儒家思想,尤其是道德观,道家批判起来绝不留情面。

李耳、庄周等道派代表人物在一种自我营造的乌托邦的氛围中,怀疑一切、否定一切,为后人留下了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光辉思想。

春秋之后,土地私有制势不可挡,生产方式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原有的社会关系开始逐渐被新的秩序所代替。

儒学与法家思想的比较研究

儒学与法家思想的比较研究

儒学与法家思想的比较研究儒学和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两大重要的思想体系,前者关注的是道德伦理,后者则着重于政治制度和法律管理。

两者不同的思想基础,导致了不同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大思想的差异,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比较研究。

儒学思想儒学认为道德伦理居于人类社会体系的最高层次,以人伦为基础,试图通过实践各种道德规范来促进社会和谐。

儒学理论的核心思想包括仁、礼、义、智、信等五德。

其中,仁是最重要的一项,儒家认为它是人类生活中的最高品德。

而礼、义、智、信则分别是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基础。

儒学思想支持的是天下一家的思想,即所有人民都应遵守相同的道德准则。

此外,儒家还提出了等级制度,认为通过高尚的道德行为和个人品德的完善,一个人可以拥有更高的道德地位。

因此,儒学主张人们要尽量保持自己的品德,升级到更高的社会阶层,而不是通过物质、权力和金钱来实现这一目标。

儒学思想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良好的教育体系。

正如孔子所言:“教育无丝毫怠慢,命之曰教”。

儒学认为,教育对于培养人才至关重要,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教育的机会。

儒学倡导的教育思想侧重于启发思考和培养适应环境的能力,并注重个人品德的培养。

法家思想法家思想强调政治制度、民族统一以及社会秩序维持等方面的问题。

在法家思想中,“法”是最高的准则,它包括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律程序等内容。

法家认为只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同时所有的人都应该服从这些规定。

法家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以确保重要的官员能够被聘用和官方地定位。

但是,这种等级制度与儒学的等级制度不同,前者强调的是政治重要性和能力,而后者则着眼于社会地位和道德品质。

法家的教育理念比儒学要单薄得多。

在法家的体系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履行公职的人才。

法家认为,教育应该注重实践和技能的培养,而不是精神品质和道德品质。

总结儒学和法家思想的比较研究表明,儒家注重的是高尚的道德、个人品质,以及建立更具人性化的社会秩序。

春秋战国儒、墨、法思想比较分析解析

春秋战国儒、墨、法思想比较分析解析

仁爱 兼爱
---儒墨分歧
总结:
墨子和孟子站在不同的立场,所以结果不一样。 墨子 道德 超越性 应该/不应该 孟子 道德 可能性 仁 建立在功利之上? 道德 面对功利如何选择?
他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当 代必然胜过古代,人们应按照 现实需要进行改革而不必拘泥 于成法。这反映了法家“厚今 薄古”的历史观。 他主张“法治”,利用人趋 利避害的本性,以严刑峻法统 治臣民。 他还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 集权的封建国家:“事在四方, 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
2、影响延续至今
巴比伦文化、埃及文化这些古老的文化, 因为未曾经历轴心时代的文化突破与文化类 型的成功转化,而逐渐被新兴的文化征服, 并自行死去,终于成为文化的化石。 古希腊文化、犹太文化、印度文化、中 国文化因为经历了轴心时代的理性觉醒与伦 理宗教文化的确立,遂影响延续至今,成为 文化史上的活的存在。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仁之而弗 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孟子
仁爱 兼爱
---儒墨分歧
墨家三大解决方案 1.利害的算计(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
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 之)
2.鬼神的吓唬(鬼神的惩罚和奖励) 3.君主的专政
文化繁荣的国百家争鸣
文学:诗歌散文
艺术:美术音乐 天文历法
物理学
医学
百家兴起及其学派特征
百家:是诸子蜂起、学派林立的文化现象的一中
学 说
诸子百家主要有:儒、墨、道、法、阴阳、纵
横、农· · · · · ·
由于社会地位、思考方式和学统继承上的差 异,先秦诸子在学派风格上各具有明显的个 性差异。

浅析儒法思想及法家失败原因

浅析儒法思想及法家失败原因

··2010·4一、儒家思想及其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众所周知,儒家创始者孔子主张“德治”,后经孟子、荀子至汉代董仲舒等儒家思想家不断发展完善。

儒家主要思想为“为国以礼”、“齐之以礼”等。

孔子主张“德治”,即“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主张“仁政”,表现在经济方面则主张“制民之产”,反对横征暴敛以保持小生产者的相对稳定。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这段话是孟子构建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美好蓝图。

这种构思表明孟子承认农民有一定财产权,反对杀鸡取卵式的剥削,主张征税有一定限度,保证农民生活,有利于社会发展。

孟子这种“民本”思想对我们现在也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荀子为儒家思想又一重要人物,不仅因为其本身为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家,另外还因其思想同后来出现的法家思想联系紧密。

荀子主张的“性恶论”同孟子主张的“性善论”相对,提出“人性恶,其善者伪”。

荀子这种“性恶论”思想发展成为后来法家思想主要思想基础,其学生,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韩非、李斯,集中继承并发展了他的这种思想。

但后来法家思想家似乎有意曲解荀子“性恶论”思想,避而不谈荀子指出的“今使涂之人,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

故圣人者,人之所积而致矣”。

即人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教化而为“善”。

二、法家思想及其代表人物主要思想法家思想即法家所推崇的“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一断于法”,其渊源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

而法家真正始祖为战国初期李悝。

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均为战国初期著名法家思想家。

李悝著《法经》为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完整法典,为我国后代立法提供了参考。

我国法家集大成者要算战国后期的韩非,他总结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理论为核心,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要求,把“法,术,势”结合起来总结出完整的政治理论,代表先秦法家重要思想成果,也是本文主要介绍对象。

韩非尤其注重赏罚作用,他认为运用赏罚必须把握几个要点:一是“信赏必罚”,赏罚唯一的标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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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
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
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一、儒家思想之得
“礼”
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

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仁”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

“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反对苛政,而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

“德”
可以说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

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所以说,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二、儒家思想之失
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

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

这种思想无疑具有保守性和腐朽性,他只能做到维系统治,而并不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倡导“人治”不利于长治久安。

从本质上来看,儒家倡导的实际上是“人治”,人治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好的人治靠有责任感的强势的铁腕人物的确可以出现盛世,如贞观之治,但人治的缺点是长远稳定性继承性无保障,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和规范,从长远看还是不利于统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而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阻碍。

三、法家法律思想之得
“法治”
秦统一后的许多措施就是法家理论的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只提出了刑法,并不是近代意义的法律思想。

其法治对象是君主之外的所有臣民。

这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保护新兴地主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积极作用。

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

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

重“刑”
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

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

四、法家法律思想之失
“严刑峻法”。

实际上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

民众工具化。

在法家思想体系中,民众只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

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

过分强调权术忽略统治者自身能力和修养。

在君臣关系上,君主应该无为,不可“移情借臣”,把君主对臣民的防范予以明确化和正当化,并且设计多种方式来供君主运用,防止臣民对君主的悖逆和奸诈,实际上这是为君主的特务统治和法制之外的操纵提供了最初的理论支持。

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从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作为历史中上演的主角,它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的,而且对当今社会问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借鉴作用。

它不仅仅是推动了中国几千年来的文明发展,而且也将会有助于推动中国现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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