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审信息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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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以下简称经审)工作,规范工会经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经审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经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经审工作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中国工会经审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经审监督。

第四条工会经审会承担工会经审职责,采取年度审查与阶段审查、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工会经审遵循依法经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工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经审人员审查,不得打击报复工会经审人员。

第七条经审人员在经审过程中,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二章经审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九条经审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上经审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经审会委员中具有经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二条工会经审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查职责时,实行增补制。

第十三条经审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经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xx财经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工会、二级分工会的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与监督、财经法规的贯彻与执行,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校工会及其所属二级分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行使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作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并同时报批和考察。

第六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群众代表,其中具有审计或财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

第七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因故不再担任委员时,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工会经审信息工作条例为了加强经审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全市经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交流经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经审工作成果。

二、经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围绕全市工会全局工作,通过审查审计保持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会经审信息编辑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及时反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总、省总、市总领导对经审工作的主要讲话及贯彻执行情况;(二)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决定、重要情况及国家审计、工会经审工作的政策法规;(三)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工会经费收管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重大违规情况;(四)各单位经审工作的经验、做法,优秀经审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经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名称规范;(三)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四)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深度,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七)为领导当好参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八)要求报告的情况,必须反馈;零反馈和不报告是两码事。

【扩展阅读篇】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1)标题。

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

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

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

字迹要醒目。

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

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可以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

工会信息工作条例

工会信息工作条例

工会信息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新时期工会信息工作,推进工会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信息工作是党的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领导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科学决策、实施正确领导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加强民-主参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各级工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工会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围绕党和国家与工会的中心工作,突出工会维权特色,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和基层的真实情况及工会工作情况,为党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服务,为工会参政议政服务,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二章信息工作组织体制第四条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工会信息工作,研究确定工会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会信息工作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统一协调全国工会系统信息工作;综合全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情况、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总结、推广工会信息工作先进经验;培训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信息业务骨干;开展工会信息的理论研究。

具体工作由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负责。

第五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各地、市、县总工会,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产业的工会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基层工会应有必要的人员从事工会信息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综合、分析、编辑加工、传递、反愧储存本级工会信息,为本级工会领导服务;按要求及时向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组织、监督、指导下属工会的信息工作,并向下属工会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上级工会的信息机构要加强对所属信息网络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联系、通报、检查制度,定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骨干,保证工会信息网络畅通、灵敏、高效运转。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织;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八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第九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十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一)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第十一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账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会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第十四条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第四章主要职权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各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第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一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议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见;第十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第十九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第五章审查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二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进行专题审查;三对基层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四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基层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六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本单位行政财务、劳资、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人员含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的规格,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执行本条例的工作细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2月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工会经审审查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审查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审查工作制度工会经审工作制度是指工会组织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审计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工会经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工会经费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工会经审组织的设置和职责工会经审组织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设立独立的经审机构,配备专门的经审人员。

工会经审组织的职责主要包括:1. 负责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工作,确保经费的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2. 监督工会的经济活动,确保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3. 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会政策的贯彻落实;4. 维护工会经费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经费资产的效益;5. 配合工会领导层开展经济活动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工会经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工会经审组织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确保审查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性;2. 依法依规原则:工会经审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3. 全面覆盖原则:工会经审工作应当全面覆盖工会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4. 公开透明原则:工会经审工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工会经审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1. 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工会的经济活动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2. 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对工会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3. 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4. 整改落实: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5. 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三、工会经审工作的保障和责任工会经审工作的保障主要包括:1. 人员保障:工会经审组织应当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经审人员,确保经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2. 经费保障:工会应当为经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经审工作的正常开展;3. 制度保障: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审工作制度,确保经审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方针、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公司的工会经费审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经费审查职权,对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经审委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和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在届中实行替补制,新的提名人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补选确认。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经费审查人员的职责: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2、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为会员服好务;3、工作严肃认真,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对审查工作质量和审查材料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经审委的任务:1、审查同级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2、督促同级工会实行财务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定期公布账目;3、检查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审委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4、做好调查研究,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5、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6、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现象;7、对模范执行财经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六条经审委的权利:1、经审委主任参加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经审委委员可以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委员有权参加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2、有权对同级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3、审查过程中,有权检查同级工会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调查,有关人员应做出明确说明和答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推诿;4、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企业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经请示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6、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7、同级工会组织应按时向经审委报送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8、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对预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下发经审委。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

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织。

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

市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

市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

市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1. 引言市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市总工会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市总工会在信息工作方面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提升市总工会信息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总工会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等方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

3. 基本原则市总工会在信息工作方面要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审查制度,所有发布前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准确、真实和完整性;•保密原则,在处理敏感信息时,必须遵循保密原则,保障信息安全;•主流媒体原则,要重点关注主流媒体的宣传和报道,确保市总工会形象和声誉在公众中的合法性;•主动性原则,要积极采取措施,满足公众需求和市场要求。

4. 信息采集管理市总工会在信息采集方面的主要责任人是信息部门主管或者其授权人员。

其职责包括:•定期收集和收录有关市总工会的信息,包括市总工会的活动、新闻、公告等信息;•分析市总工会的信息数据,制定发布计划,合理安排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对采集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信息处理管理市总工会在信息处理方面的主要责任人是信息部门主管或者其授权人员。

其职责包括:•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加工和排版,形成可用于发布的稿件;•对稿件的质量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的传递方式能够满足读者的需求;•版权管理,确保市总工会有相关信息资源的使用权利。

6. 信息发布管理市总工会在信息发布方面的主要责任人是信息部门主管或者其授权人员。

其职责包括:•确定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确保信息发布到目标读者;•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测和追踪,确保目标读者接受信息的质量和效果;•回应读者的反馈和意见,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修改和改进。

7. 安全保障措施市总工会在信息工作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控制,包括加密、防火墙、口令保护等安全措施;•信息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信息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百度文(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百度文(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4月11日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

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审计条例

工会审计条例

工会审计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

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工会经审委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委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委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工会经费的收、管、用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经审委工作应坚持原则、公正无私、严格依法、热情服务,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工会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经审委由工会会员代表和有关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工会会员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条经审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主持经审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经审委成员应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经审委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查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二)监督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对工会经费收支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审工作的情况;(五)履行工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经审委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第九条经审委在进行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时,有权查阅工会财务账目、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经审委对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受审查的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报表等;(二)经审委对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可以要求提供单位进行解释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三)经审委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四)经审委将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给工会委员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

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工会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经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系统。

(三)科学规范: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确保档案资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确保档案资料不泄露、不丢失。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工会经审工作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组织机构档案:包括工会经审委员会、经审办公室的成立、换届、变更等文件。

(二)经费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文件。

(三)资产管理档案: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文件。

(四)内部管理档案:包括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文件收发等文件。

第五条档案编号按照“年度-类别-顺序号”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工会经审工作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

(一)及时收集: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文件资料。

(二)全面收集: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准确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三)归档整理:按照档案编号将档案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不泄露、不丢失、不损坏。

(二)防潮防霉:保持档案库房干燥、通风,防止档案资料受潮、霉变。

(三)防火防盗: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利用: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会经审工作信息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工作信息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工作信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工作制度,提高工会经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会经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工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经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工作。

二、信息收集第四条信息收集范围包括:(一)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二)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三)经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四)上级工会经审会和同级工会的部署、要求等。

第五条信息收集渠道:(一)工会经费收支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二)经审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三)审计报告、检查报告、考核评价报告等;(四)基层工会上报的信息、来信来访等;(五)其他与经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各级经审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信息整理与分析第七条信息整理与分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确保信息整理与分析工作与经审工作同步进行;(二)准确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三)实用性:注重信息的社会效益,为经审工作提供实际帮助;(四)保密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信息安全。

第八条信息整理与分析内容应包括:(一)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分析;(二)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三)经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四)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五)其他与经审工作相关的情况分析。

第九条各级经审会应定期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制定经审工作计划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信息运用与反馈第十条信息运用与反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源共享: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经审工作整体水平;(二)动态调整:根据信息变化,及时调整经审工作计划和措施;(三)持续改进:根据信息反馈,不断改进经审工作方法和手段;(四)互动交流:加强各级经审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

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

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引言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总工会的经审信息工作,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

本制度明确了总工会经审信息的定义、发布程序和责任分工,旨在加强对经审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一、定义总工会经审信息是指总工会通过正规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计和审查后,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发布程序为确保总工会经审信息的发布程序规范和及时性,总工会制定了以下发布程序:1.信息审核总工会经审信息发布前必须经过信息审核环节。

审核人员必须具备信息审核相关知识和经验,对所审核的信息负责。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评估。

2.审计程序总工会经审信息发布前必须经过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需具备审计相关知识和经验,对信息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确保经审信息的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总工会经审信息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程序。

审查人员需具备审查相关知识和经验,对信息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信息发布总工会经审信息经过审核、审计和审查程序后,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发布。

发布方式可以包括内部发布和对外发布。

内部发布主要通过总工会内部资源进行传播,对外发布主要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发布。

三、责任分工总工会经审信息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1.总工会领导总工会领导对经审信息工作负有最终审核和签字批准的责任。

总工会领导应确保经审信息的质量,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

2.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经审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经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执行操作。

3.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负责对经审信息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可信。

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审计过程中要遵循审计准则和规范。

审查人员负责对经审信息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国工会审计规范管理条例资料

中国工会审计规范管理条例资料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4月11日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

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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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工会经审信息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信息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信息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经审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全市经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交流经审工作经验和方法,宣传经审工作成果。

二、经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围绕全市工会全局工作,通过审查审计保持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会经审信息编辑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反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总、省总、市总领导对经审工作的主要讲话及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决定、重要情况及国家审计、工会经审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工会经费收管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重大违规情况;
(四)各单位经审工作的经验、做法,优秀经审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经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四)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深度,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七)为领导当好参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要求报告的情况,必须反馈;零反馈和不报告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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