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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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

数罪。

(二)确定罪数的意义:

1.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 确定数罪是确定刑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个数相对应。

(三)数罪的分类

1. 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包括罪名相同的的数罪和“选择的一罪”)

2. 不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3.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1.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

3.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二.继续犯

(一)继续犯的概念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遗弃罪等是典型的继续犯。)(二)继续犯的特征

1. 一个犯罪故意;

2. 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 犯罪既遂、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三)继续犯的类型

1.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另外也有人认为窝藏毒品罪等属于继续犯。

2. 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等。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尚有分歧,我国的通说似乎认为其是继续犯。

继续犯是相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而言的。即成犯特点是行为、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状态犯的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最。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理论上称为“事后不可罚”

(四)确定继续犯的意义

1.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人的可以成立共犯。

(五)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执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又称观念竞合犯。

(二)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 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四.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定的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包括结合犯、集合犯。

二.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

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

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二)结合犯的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通说认为,我国尚无结合犯的规定。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三)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二)集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三)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二)连续犯的特征

1.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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