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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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

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

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

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5、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4、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的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次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材料或《渔业船舶权属确认表》。

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营运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临时检验

1、《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记事表》;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

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

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991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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