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犯罪及其危害(一)
古董买卖洗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古董市场的繁荣,古董买卖洗钱现象日益凸显。
本文从古董买卖洗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法律后果,旨在提高公众对古董市场洗钱风险的认识,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引言古董作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其市场价值逐年攀升。
然而,在古董市场中,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古董买卖进行洗钱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古董买卖洗钱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古董买卖洗钱的概念古董买卖洗钱,是指利用古董交易作为掩护,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买卖、交换、转让等方式,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具体来说,古董买卖洗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利用古董交易掩盖非法所得来源;2. 通过古董交易转移非法所得;3. 利用古董交易降低非法所得的资金风险;4. 利用古董交易规避税收等法律责任。
三、古董买卖洗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转移、转换、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借用、抵押、投资、赠与、投资、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担保、保险等方式的行为。
对于古董买卖洗钱行为,如果涉及到上述犯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在古董买卖洗钱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古董买卖洗钱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洗钱知识点大全总结
反洗钱知识点大全总结随着国际金融活动的逐渐增多,洗钱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和操作,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资产变为合法的,以此来掩盖资金的犯罪来源和性质,达到逃避法律制裁和监管的目的。
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对国家的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普遍采取了反洗钱措施。
防范措施的实施需要各国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反洗钱知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总结一下关于反洗钱知识的重要点。
一、什么是洗钱?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资产变为合法的行为。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收集资金或资产: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非法的资金或资产,包括毒品交易、走私、贪污受贿、非法销售武器等。
2. 清洗资金: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移至合法领域,掩盖资金的犯罪来源和性质。
这可能包括通过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保险等渠道,以及通过房地产、股票、艺术品等领域的投资。
3. 掩盖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一系列交易和操作,使原本非法的资金看上去合法,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和监管。
二、洗钱的危害洗钱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和金融的正常秩序,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具体危害包括: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洗钱行为扰乱了金融交易的公平与透明,增加了金融风险,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2. 损害国家经济秩序:洗钱行为导致了非法资金的大量流入合法经济领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了损害。
3. 威胁社会安全:洗钱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支持和经济基础,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了社会的安全。
4. 损害金融机构声誉:如果金融机构被用于洗钱活动,将严重损害其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三、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反洗钱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
各主权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建立联合行动组织等方式展开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1. 联合国《禁毒公约》和《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础,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洗钱。
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
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若干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无现金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今天,人们在商场、超市和餐厅中购物或用餐,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的现金,只需要使用智能手机或银行卡刷卡或扫码就可以完成支付。
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快速、便捷和低成本,也吸引了不少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因此在第三方支付中存在洗钱犯罪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的快速、低成本以及国际范围的覆盖让它成为洗钱犯罪的理想渠道。
洗钱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可以匿名地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账户转移资金,使资金流动起来。
同时,洗钱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同渠道来搭建庞大的交易网络,从而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转移给其他受益者,使其难以被追踪。
二、第三方支付的洗钱犯罪危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对社会和经济的破坏,同时也会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洗钱犯罪常常涉及恐怖分子和黑钱集团,这些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网络来隐藏犯罪所得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为其它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等提供支持;在国际间,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更容易地完成跨国资金转移和洗钱行为,对于财政失衡的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危机。
三、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监管的困境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监管机构的困境也日益凸显。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交易规模巨大,交易量庞大、异质化、交易频率高以及复杂性强等因素,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的资源消耗性质大、成本高,监管机构所能够使用的监管手段及技术限制也比其它金融机构更加麻烦和困难。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防范洗钱的策略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犯罪问题,一些措施可以被采取来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
这些措施包括:1. 加强支付业务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加强对用户身份验证、资金来源等信息的管理,严格控制用户账户之间的转账限制。
反洗钱基础知识之洗钱危害与方式
反洗钱基础知识之洗钱危害与方式洗钱是指非法获取资金转移到合法经济领域的一种行为。
洗钱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违法性,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介绍洗钱的危害以及常见的洗钱方式。
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和危害。
首先,洗钱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洗钱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资金,将其转移到合法经济领域,使得合法企业面临无法与之竞争的困境,从而扭曲市场秩序,破坏企业正当竞争环境。
其次,洗钱行为危及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洗钱者通过合法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进行交换和合法化,导致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增加,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
例如,洗钱者通过虚假贷款、虚假存款等手段进行操作,使银行资产负债表失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暴露。
此外,洗钱行为还会助长犯罪活动。
洗钱者为了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通常与其他犯罪活动相互渗透,如贩毒、走私、恐怖主义等组织勾结,形成犯罪网络。
这种犯罪网络的存在和扩大,会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现金交易、虚假贸易和金融机构渠道等。
首先,现金交易是最为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
洗钱者通过大量的现金进行交易,使非法资金在合法经济活动中“洗白”。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交易具有隐蔽性,难以追踪非法资金来源。
其次,虚假贸易也是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
洗钱者通过虚假的贸易活动,如虚假报关、虚假发票等手段,将非法资金与正常贸易混淆在一起,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跨境运输的多样性,使非法资金更为难以被发现和追踪。
最后,洗钱者还可以利用金融机构渠道进行洗钱。
他们通过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虚假身份创造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和结算,从而使非法资金变为合法资金。
这种洗钱方式的特点是能够有效地遮蔽非法资金的来源,给监管机构带来很大的挑战。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和合作是打击洗钱的重要手段。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反洗钱研究论文
反洗钱研究论文一、洗钱的定义及危害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洗钱的定义仍是形式多样的。
《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把洗钱定义为“将非法活动收入转变为其来源可有效地不受执法者和社会注意的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是所有与永久隐藏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的收入的非法来源有关的活动”。
2006年6月,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中,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抛开犯罪与非犯罪的法律定义,从抽象的金融学意义上考察洗钱行为,可将它视为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致的金融行为。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1.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效益。
洗钱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大多数情况下,洗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和安全感受损,进而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甚至发生挤兑。
同时金融业又与工商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经济体系各环节密切相关,一个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2.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
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3.引发经济扭曲和不稳定。
洗钱造成资本外逃,导致社会财富流失。
且由于洗钱把资金转移到不易被注意的低质量投资领域,经济增长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
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并不一定是需求过旺所致,其很大部分原因是洗钱者的行为引起。
当这些行业不再是洗钱的目标时,撤离资金会造成产业的不稳定状态,引发整体衰退,而整个社会经济也因此受影响。
4.损害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洗钱往往利用起掩护作用的前台公司把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混在一起,从而隐藏非法所得。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反洗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犯谭某,江苏镇江人,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原系某银行镇江分行城东支行客户服务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 间,谭某与其兄谭W(美籍华人,在美尚未归案)、北京景仕福医疗器械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通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 散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余万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 器械以323个包裹载运走私入境,利用在银行工作和有利条件,采用邮政 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接收和转移走 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78.62万元。
反洗钱
CONTENTS
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案例 洗钱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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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 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 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 集团犯罪有关。
银行洗钱的案例
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 元。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 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 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 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 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 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 处罚金500万元。
中国洗钱犯罪走私洗钱案例: 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
案情回顾:2007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市民夏某来到南京海关下属的镇江海关。 原来,夏某不久前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一个美国寄来的快递包裹,细心的他找 人翻译了包裹内物品的英文说明书,得知这些物品都是一些儿昂贵的外科医 疗器械。美国寄来的包裹、价格昂贵的医疗器械、朋友帮忙收件„„当夏某将 其疑问向海关缉私警察细说后,敏锐的缉私人员立刻感到其中或的隐情。我 国对医疗器械的进口监管的非常严格,只有具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才能进口 医疗器械,通过邮寄进镜的医疗器械显然有些蹊跷。 缉私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到,这个包裹是一个姓谭的人以夏先生的名义 收取的。于是,缉私人员决定以快递公司的名及谭某为突破口,展开秘密调 查。辑私人员通过跟踪调查发现,谭某经常到银行或者邮政局汇款,并且汇 入不同的银行账号;而谭某的妻子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医疗器械相 关规定比较了解,且谭某的哥哥以前是国内医院的外科医生,现在和妻子定 居美国。根据快递公司人员提供的美国进境的包裹单,缉私人员又惊奇的发 现,境外寄货方正是谭某在美国的哥哥和嫂子。而谭某的妻子、表姐以及其 他亲戚也在帮他收集境外寄来的快递包裹。至此,一个由家庭成员组成通过 快递渠道走么进口医疗器械的链条初露端倪。
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
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一、反洗钱基础知识掌握:洗钱的危害、主要方式、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重点了解: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我国反洗钱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要求洗钱罪的认定4要素:1、行为主体: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2、行为方式: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3、主观要件: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4、上游犯罪:(一)洗钱的危害: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3、助长和滋生腐败;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1、原始方式: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2、利用金融机构:(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2)证券市场;(3)保险市场;(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交易时有使用大量现金的习惯;更易走私不被查获。
4、其他洗钱方式:(1)铤而走险:货币走私;(2)暗度陈仓: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3)化整为零:利用马仔洗钱。
(三)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详见刑法191、312、349条)概括说: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四)FATF:1、成立:1989年,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欧盟委员会、其他他八个国家发起成立。
浅析洗钱犯罪的危害、现状及对策
商 业 经 济
S NGY I J HA E JNC I
No4, 0 9 . 20 Toa .2 tlN03 4
【 编 号】 1 9 64( 0 ) — 17 0 文章 0 —032 90 02— 2 0 0 4
浅析洗钱 犯罪 的危害 、 现状及对策
类是 , 国外 、 外 的 犯 罪 集 团 和 犯 罪 分 子利 用 我 国对 境
境 外 资金 的需求 和金 融 监 管 制 度 、 验 的欠 缺 , 境 外 经 将
犯 罪活 动 的收 益在 我 国进 行 清洗 。近 几 年来 , 国连 续 我
发生的国际走私 、 国际贩毒 、 国际诈骗等跨 国有组织犯
活 动犯 罪 、 污贿 赂 犯罪 、 坏金 融处 理 秩序 犯 罪 、 贪 破 金融 诈 骗 犯罪 活动 的人 员 为 隐 瞒 或 掩 饰 这 些犯 罪 收益 而 进 行 的跨 境洗钱 活 动 。
在 经济 全球化 和金 融 服务 国际化情 况 下 ,越 来 越多
的洗 钱活动采 取跨境 洗钱 的方式 。 目前 , 洗钱 形成 3 跨境 个趋势 : 是专业 化 、 门化 。 以前 洗钱 只是 属 于盗窃抢 一 专 劫 等下 游犯罪 集 团 , 在 上游 ( 、 、 、 和 F 连 成 现 贪 赌 毒 私) 游
一
( 立 案难 一) 首 先 , 于缺乏 可识 别 的受 害者 , 众报 案少 ; 次 , 由 群 其 基 层金 融机 构及其 工作 人员 报 案少 。在 我 国 目前大 多数 的洗钱犯 罪行 为是通过 银行 等金融 机构来 实现 的。 是 , 但 由于监 管制度 等诸 多方 面 的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金融机 构反 洗钱 工作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1)讲解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1)[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概念特征认定处罚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
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条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目前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应该主要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
洗钱行为通过把“脏钱”在金融机构来回转入转出,使大量的黑色收入流入正常的社会资本金融市场,不但破坏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而且直接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社会动荡。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报告称,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
在上述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41份,涉及人民币259.59亿元,外币0.49亿美元,涉及交易1万余笔,账户582个。
近几年来随着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利用现代新型金融工具,拉拢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跨国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的国际性趋势的加强,遏制和严惩洗钱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为了弥补刑法的不足,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作了类似规定。
论洗钱犯罪及其危害
论洗钱犯罪及其危害洗钱是一种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从洗钱犯罪的起源、过程及危害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强化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与理解。
标签:洗钱犯罪;起源;过程;方式;危害1洗钱犯罪的起源和立法概述何谓“洗钱”,我们还得从现代洗钱活动的起源说起。
现代洗钱活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为掩护,他们一方面为顾客洗衣服,另一方面贩卖毒品。
在为顾客洗衣服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的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人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样就把毒品收入和洗衣服的合法收入混在了一起,都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较早意义上的洗钱行为。
而“洗钱”一词被正式用于形容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受益的资金,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
根据多项证据资料的分析证实,我们可以认为,“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项财产属犯罪所得,行为人故意采取某种形式上的合法交易活动或其他方式协助掩盖该项财产的非法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由违法变为合法的行为。
为了对付这种犯罪活动,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洗钱控制法》,依此追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进行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与原来通过金融机构的申报规定来控制转移非法收益的失败的努力不同,该法的目的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资金转化成可支出或可消费的形式的行为。
此法规定:证明有罪必须确立以下五个要素:(1)明知;(2)某种非法活动的存在;(3)金融交易;(4)收益;(5)故意。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的管理。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一)2024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概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正文:一、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背景和作用1. 洗钱犯罪的定义和危害2. 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要性3.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主要目标和原则4. 反洗钱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建立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要求2.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的制定3. 可疑交易报告和内部报告机制的建立4. 审计和监督机制的规定5.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三、反洗钱法律法规在不同行业的应用1. 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2. 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要求3. 房地产和贵金属行业的反洗钱要求4. 律师和会计师行业的反洗钱要求5. 跨境支付和数字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要求四、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合规管理1. 内控制度和合规培训的建立2. 内外部合规审核和风险评估的规范3. 反洗钱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4. 处理洗钱案件的程序和要求5. 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考核要求五、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未来发展和趋势1. 技术创新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2. 区块链技术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前景3.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4. 对小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5.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方向总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解读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只有深入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未来,反洗钱工作将继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和执行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利用新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
印尼洗钱法律处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看似合法化的行为。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化,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印尼作为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经济体,近年来在反洗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印尼洗钱法律处罚案例,探讨印尼反洗钱法律的实施与效果。
二、案例背景2018年,印尼警方在一场针对非法赌博网站的打击行动中,成功破获一起涉及洗钱犯罪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名嫌疑人,包括赌博网站运营商、支付服务商和银行工作人员。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些嫌疑人通过非法赌博网站,将赌徒的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再通过各种手段掩饰其来源,最终流入合法的金融体系。
三、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印尼警方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包括赌博网站的资金流水、支付服务商的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非法操作记录等。
2. 逮捕嫌疑人在掌握充分证据后,警方对涉案嫌疑人进行了逮捕。
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赌博网站运营商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亿印尼盾;支付服务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万印尼盾;银行工作人员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万印尼盾。
3. 追缴非法所得法院在判决中要求涉案人员退赔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缴。
经调查,警方成功追回部分非法所得,并返还给受害者。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非法赌博网站、支付服务商和银行工作人员等多个环节,属于典型的跨行业洗钱犯罪。
嫌疑人利用非法赌博网站作为洗钱平台,通过支付服务商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掩饰其来源。
2. 法律依据印尼反洗钱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等。
本案中,涉案人员涉嫌违反了《反洗钱法》第28条的规定,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资金来源非法,而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汇兑、支付等服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反洗钱征文3篇(最新)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科技不断的进步,洗钱犯罪种类与洗钱隐蔽多样化,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我们战斗在金融机构第一线,有责任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应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杜绝一切洗钱犯罪有机可乘。
结合战斗在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实际情况,开展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与汇报。
一、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及反洗钱的概念由于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针对反洗钱工作还模糊不清。
首先,要清楚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
还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然后,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
二、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业务与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业务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存款,其中,活期储蓄全国联网,通存通兑。
邮政储蓄中间业务。
包括代发工资、养老金:代理保险、国债、基金销售;代收费业务。
邮政储蓄借记卡。
具有存款、取款、转帐、借记功能,可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ATM机上进行交易。
邮政汇兑业务;可实现异地同业资金汇兑。
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存在问题;(一)邮政储蓄银行刚成立不久,人员受限制,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三、加大人民群众力量宣传反洗钱力度、优化反洗钱工作环境,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反洗钱的工作意识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邮政储蓄银行有效执行,也要从最基本的根本做起:(一)加强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的培训、工作意识,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凡开立结算账户客户都要进行联网核查,有效证件的识别,杜绝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不合规。
反洗钱宣传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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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洗钱组织架构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负责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 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 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 立了中国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
三、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四、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和公平竞争。 五、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六、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 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 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 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 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 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 白” 。
2/242/2020
二、“洗钱”定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 合法化的行为。2/24/2020三、“洗钱”方式
四种洗钱方式: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 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手段,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掩饰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洗钱犯罪进行法律科普。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城市警方在打击一起跨境贩毒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团伙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团伙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洗白的具体过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基本情况(1)犯罪团伙:该团伙以贩毒为主业,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毒资。
(2)洗钱手段:该团伙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①虚假交易:利用虚假的交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②虚构业务:通过虚构的业务,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贩毒所得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
④跨境交易:通过跨境交易,将贩毒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
2. 案例分析(1)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明知是贩毒所得,仍然通过一系列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2)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下:①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犯洗钱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洗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②多次洗钱,或者洗钱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③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④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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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及其危害(一)
摘要:洗钱是一种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从洗钱犯罪的起源、过程及危害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强化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洗钱犯罪;起源;过程;方式;危害
1洗钱犯罪的起源和立法概述
何谓“洗钱”,我们还得从现代洗钱活动的起源说起。
现代洗钱活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为掩护,他们一方面为顾客洗衣服,另一方面贩卖毒品。
在为顾客洗衣服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的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人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样就把毒品收入和洗衣服的合法收入混在了一起,都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较早意义上的洗钱行为。
而“洗钱”一词被正式用于形容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受益的资金,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
根据多项证据资料的分析证实,我们可以认为,“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项财产属犯罪所得,行为人故意采取某种形式上的合法交易活动或其他方式协助掩盖该项财产的非法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由违法变为合法的行为。
为了对付这种犯罪活动,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洗钱控制法》,依此追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进行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与原来通过金融机构的申报规定来控制转移非法收益的失败的努力不同,该法的目的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生命线”,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资金转化成可支出或可消费的形式的行为。
此法规定:证明有罪必须确立以下五个要素:(1)明知;(2)某种非法活动的存在;(3)金融交易;(4)收益;(5)故意。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现金支付问题、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8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的管理。
从法制角度看,尽管我国新刑法对反洗钱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还不够强。
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方式、何为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做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和一些需要配套的反洗钱措施也没有出台。
反洗钱,中国的法律还要继续完善。
2洗钱犯罪的产生原因
2.1洗钱犯罪的主观原因
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取赃款的前提下从事的非法活动。
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犯罪分子获取赃款后进行清洗是企图将不合法的收入合法化,以达到大肆挥霍和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同时起到掩饰上游犯罪的作用。
因此,洗钱犯罪的主观原因可总结为三点:(1)掩饰、隐瞒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2)使得犯罪所得赃款表面合法;(3)可以任意挥霍貌似合法的收入和继续发展,支持犯罪活动,形成更大的犯罪组织、网络。
2.2洗钱犯罪的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各项金融制度,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寻找本国法律及管理体制的薄弱环节,通过转移、转换把赃款清洗为貌似合法的收入;另一方面寻找其他国家法律及管理体制方面的弱点,将赃款汇往国外、境外清洗,从而产生了国内和跨国的洗钱活动。
客观原因也可以归结为三点:(1)有关国家经济、金融管理制度比较薄弱,利于赃款转变的进行;(2)一些国家急于引进资金,对洗钱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将洗钱规定为犯罪而进行严厉的打击,致使洗钱活动向这些国家渗透、蔓延;(3)全球性的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刚性措施没有出现。
3洗钱犯罪的过程和主要方式
3.1洗钱的过程
洗钱就是犯“合法化”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典型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1)培植阶段(placement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这是洗钱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即把黑钱投入清洗系统,对犯罪收入或赃款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通过这种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使犯罪收入或赃款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同起来。
(2)处置阶段(layering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该阶段是洗钱链条的第二个环节。
在处置阶段,又称为利息阶段,主要是通过比较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交易,如以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虚拟贸易收支或买卖无记名证券等,以此来掩盖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此环节为洗钱链条中的最后一个阶段。
在此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融合以后,已经难以察觉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资金重新集中起来,并转移至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之中,再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放到集团的经济活动中去,从而实现犯罪资金的合法化。
3.2洗钱的主要方式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典型、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的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可以将洗钱犯罪分成不同类型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1)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相当数量的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2)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她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3)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
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
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反洗钱重点打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