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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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农办种〔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种子法》《畜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农业农村部2020年1号文件要求,落实2020年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工作要点,我部制定了《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3月6日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与目标(一)基本思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力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中央统筹、分级负责,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
2020年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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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3499d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72.p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农办质〔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农办质〔2019〕32号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健全,设施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着机构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履职能力削弱、保障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精神,现就稳定和加强基层(地、县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和2017年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时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并要求“四个最严”和“走质量兴农之路”。
农业农村部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落实各级农产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9e862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4a.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农办农〔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33469-2016)要求,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提升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坚持科学布点、持续调查、规范评价,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制度。
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分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开展全域耕地质量主要性状调查与数据更新工作。
及时掌握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
(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制度。
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基础上,建立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和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制度,为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平台。
按照农业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耕地质量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提升耕地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18abc64afe04a1b071de7a.png)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农质发[2017]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3.16【实施日期】2017.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部党组2017年重点工作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基础上,2017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7年3月16日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部党组2017年重点工作部署,我部将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聚焦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解决面上存在的风险隐患。
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任务(一)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以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全国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主产县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管控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0aec6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21.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农办种〔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办种〔2016〕9号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进一步规范植物品种测试行为,加强测试机构管理,我部对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农办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的管理,保证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测试机构是指农业部批准或授权从事农业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的指定机构,包括挂靠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第三条测试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并采用统一标识。
标识由测试中心设计、发布、实施。
第四条测试机构应对出具的测试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测试机构主要承担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及其相关工作。
包括:(一)承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的植物品种DUS测试与鉴定工作;(二)承担种子等有关管理部门、各级司法机构及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有关品种侵权等案件的技术鉴定;(三)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测试指南的研制;(四)收集、整理、保存植物品种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抗病虫性鉴定所需的病原和虫源等;(五)建设维护农业植物品种的性状描述、DNA指纹、图像等数据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a0c1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9.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42eae6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df.png)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02403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01.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8•【文号】国办发[1994]79号•【施行日期】1994.06.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国办发〔1994〕79号)《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农业部。
农业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上来,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理顺农业系统的内、外部关系,实行政事、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一、职能转变农业部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调控市场指导农村经济发展;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农业进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从主要指导农牧渔业,转向对整个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要逐步取消农牧渔业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企业更新改造、留利分配等微观管理职能;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产品评优、成果评奖、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逐步弱化对部属院校和事业费、预算外经费管理等工作;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把不属于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下放到地方,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企业。
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市场信息、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科教兴农、国际合作以及指导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职能。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143be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f.png)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农字[2009]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农字[2009]33号)厅机关各部门、农垦办、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厅内设机构和厅属单位的职责如有变动,按变动后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职责,不再行文。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一、总体原则坚持全厅统一领导、行业分工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职责分工1、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负责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和建议,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省级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归口管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组织评审省名牌农产品和推荐中国名牌农产品,协调推进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2、厅综合法规处负责做好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立法建议的提出和组织起草工作,做好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培训教育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复议等工作。
3、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配合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终止对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d200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ba.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各有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等规定,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300dec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c4.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了“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
但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制约因素仍比较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强化依法监管责任,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努力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市、镇(街道)、村、基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协调、指导及督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生产技术指导、产品速测、安全知识宣传等;村设立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负责在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督促田间生产及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等,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配合开展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
针对草莓、葡萄、西瓜、杨梅等特色农产品和时令蔬菜,突出治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规范使用行为,重点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超范围使用克百威等限用农药的行为,继续开展“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滥用抗生素以及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处置等专项治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b32391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f5.p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农办农〔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坚决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推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脫贫攻坚战圆满收官奠定坚实基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2月6日2020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脫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巩固种植业发展好形势,确保小康之年粮食和农业丰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020年种植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坚决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推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抓好种植业稳定发展各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脫贫攻坚战圆满收官奠定坚实基础。
在目标任务上,突出“守底线、优结构、提质量”。
“守底线”就是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e5a53cc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1.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08•【文号】农办综函[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农业部办公厅2002年5月8日)农办综函[2002]2号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你所《关于种子案件中几个争议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定农作物种子合格的指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上述指标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
从所附材料看,“种子缺陷”可能是指作物品种存在缺点。
作物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二、关于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据《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5—1995)的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
田间小区种植试验由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设计,供检样品和标准样品对照种植,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
为使鉴定科学、准确,充分表现品种特征特性,试验设计和布局要选择气候环境条件适宜、土壤均匀、肥力一致、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并采取适宜的栽培管理措施;标准样品应当代表品种原有的特征特性;供检样品取样数量和方法、试验设计的种植株数符合《扦样》(GB/T3543.2-1995)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规定。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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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确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政策建议;(二)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建议;(三)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50~60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卫生等部门推荐的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b453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95.p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关系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市场有效供给,也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持续增收。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及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以调结构、提质量、保安全为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服并重”的策略,优化审批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创新驱动、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管理规范的现代农药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农药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农药审批质量和效率(一)严格审批标准。
在登记环节,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和评审细则,规范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提高审批质量,保障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登记试验质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4d0a1c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b.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农办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28号)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精神,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重点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各司局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牵头司局要在2012年10月中旬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要求,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20项,参与落实44项,合计64项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3个方面的10项重点工作、参与9个方面的11项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等明确如下:一、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一)我部牵头落实的20项工作任务1.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工作措施:一是狠抓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c02122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12.png)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等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加快种植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推进种植业高质高效发展,我厅制定了《云南省2021年种植业工作要点》《云南省2021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云南省2021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云南省2021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3月17日附件1云南省2021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向深入,把种植业高质高效发展推向高位,提高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推动种植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目标任务:聚力聚焦“保供、提质、绿色”三大任务,确保粮食面积稳定在6250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1905万吨以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安全,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持稳定发展。
调整优化种植业生产结构、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提高供给体系的适配性;推动种植业品质提升和标准化生产,提高供给质量水平;加快推进绿色生产方式,推广绿色种植模式,引导推进绿色农业发展进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ed57d7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22.p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1•【文号】农办计财〔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加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推动了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但在项目任务落实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重点不够突出、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小农户生产托管促进工程,不断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
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以下简称“项目任务”),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义重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农[2011]5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农[201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d5a1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7.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农办农〔2011〕5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需要,现将2011年“农业法制建设与政策调研”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任务下达你们。
请各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和预算控制资金,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完善工作方案,编制项目任务书(如前期已提交实施方案的可不编制任务书)。
研究工作要立足实际,深入调研;成果报告要内容翔实、分析科学、条理清晰、图文并茂;政策措施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请于5月30日前将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并于12月底前提交成果报告。
附件:1.2011年种植业课题研究和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2.项目任务书(参考格式)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2011年种植业课题研究和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单位:万元序号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单位控制金额项目任务项目1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10 大城市郊区农业功能和发展模式研究农业法制建设与政策调研2浙江大学浙江大学经济学院5 我国蚕种质量与生产经营效益调查研究农业法制建设与政策调研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厅经作局10 长江三角洲农业区种植结构变化与发展研究农业法制建设与政策调研4江苏科技大学农业部蚕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10 全国蚕种质量检测和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10 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6山东省农业厅陵县农业局20 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微观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附件2:2011年***项目任务书任务名称:委托单位: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联系电话:起止时间:一、项目任务背景…………二、主要内容与目标…………三、研究工作方案与进度…………四、提交成果及日期…………五、组织及技术保障措施…………六、经费预算表单位:万元明细金额测算依据合计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其他(注明)七、主要参加人员情况表主持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承担任务主要参加人八、项目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九、委托单位审核意见(一)处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二)司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十、承担单位银行帐号及双方联系方式帐户名:帐号:开户银行:项目主持人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委托单位通讯地址:邮编: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十一、共同条款签约各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1、所拨中央财政经费,承担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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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
作任务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4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6.14
【实施日期】201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
(农办农〔2012〕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种植业课题研究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需要,现将2012年“农业法制建设与政策调研”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任务下达你们。
请各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和预算控制资金,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完善工作方案,编制项目任务书(如前期已提交实施方案的可不编制任务书)。
研究工作要立足实际,深入调研;成果报告要内容翔实、分析科学、条理清晰、图文并茂;政策措施和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请于6月18日前将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并于12月底前提交成果报告。
附件:1.2012年种植业课题研究和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
2.项目任务书(参考格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2012年种植业课题研究和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任务
单位:万元
项目单位控制
金额
项目任务项目
1浙江大学浙江大学经济学院5《新中国60年蚕桑专业
统计资料》整理
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
2江苏科技大
学
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10 蚕种质量抽查
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
3湖北省农业
厅
恩施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验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