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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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责任
特点:主要是财产责任;平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责任范围与侵害损失相当;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环境刑事责任
特点: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依《刑法》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刑罚: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环境行政责任
主体: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公务员、环境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必要条件
2、行为人的过错:必要条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非必要条件
4、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非必要条件
强调违法性,突出行政责任的法定性。
追则机关: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