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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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责任

特点:主要是财产责任;平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责任范围与侵害损失相当;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环境刑事责任

特点: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依《刑法》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刑罚: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环境行政责任

主体: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公务员、环境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必要条件

2、行为人的过错:必要条件,主观故意或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非必要条件

4、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非必要条件

强调违法性,突出行政责任的法定性。

追则机关: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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