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4、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5、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6、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按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符),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几点2、拆迁补偿费是必须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4、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9、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开发间接费用
造价咨询费
工程保险费 法律顾问费 专家评审费
支付给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论证会所聘请的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间接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它专项基金,以及小区 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间接费
物业管理完善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1)广告设施费;(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退出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的现场设计、 等。 工程、装饰费及工程返工损失;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 工程、装修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包括设计、 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 设的、使用用后将会拆除的售楼处还包括建造费用;(4) 样本间费用:包括样板间的设计、装修、装饰以及使用 期间的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使用后将 会拆除的样本房还包括建造费用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企业将其拥有的土地进行出售或者转让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简化计税方法和综合计税方法。
1.简化计税方法:采用简化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即按照土地转让价款扣除土地成本后的金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简化计税方法适用于非差价方式确定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价款-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出售的总价款,土地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2.综合计税方法:采用综合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即按照土地转让价款扣除土地成本后的金额,在预定期限内进行分次计税。
综合计税方法适用于差价方式确定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价款-土地成本×(1-税率)×税率其中,预定期限是指土地转让的约定期限,根据国家规定,一般为2年。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两个方面,分别是计提土地增值税和确认土地增值税。
1.计提土地增值税:在企业进行土地出售或者转让的同时,需要计提土地增值税。
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作为当期应交税金,在利润表中列示。
计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2.确认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将土地出售或转让并交纳土地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确认。
确认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以下会计记账处理: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贷:土地增值税其中,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作为负债科目,反映了企业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未缴金额;土地增值税作为损益科目,在利润表中列示。
以上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的简要介绍。
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计算和处理,并充分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税款的准确计提和及时缴纳。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地产后所取得的土地增值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中国,土地增值税是由房地产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计算和缴纳的。
下面是关于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的详细解释。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原理是通过扣除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后,按照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和缴纳。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成交价-购置土地的成本-相关税费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税率其中,税率是根据不同地区和房地产的性质而定的,一般来说是在30%~60%之间。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成交价的确定成交价是指房地产的实际销售价格。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地产时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明确约定成交价。
2.购置土地的成本的确定购置土地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费、土地增值税等。
3.相关税费的确定房地产企业在购置和出售土地时,还需要支付一些相关的税费,如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4.税前土地增值额的计算税前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成交价-购置土地的成本-相关税费5.税后土地增值额的计算税后土地增值额=税前土地增值额×税率其中,税前土地增值额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础,而税后土地增值额则是最终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房地产企业在完成房地产的销售交易后,一般需要在30天内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手续。
具体的缴纳方式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自行纳税:房地产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并自行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2.委托代理:房地产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代理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3.税务机关核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并通知房地产企业缴纳相应的税款。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一、企业分立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根据分立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于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产的,虽然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但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派生方或新设方转让其承受的土地或房产,应当按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等及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存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答: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因此,按揭贷款保证金对于房地产企业属于一项债权,而不是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三、甲供材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甲供材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开发成本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且允许加计扣除20%。
各地对此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扣除凭证的确认方面.海南省地税局的文件可供参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四条规定:(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我对甲供材的认识:建筑业甲供材征税问题是税务机关检查甲供材的重点:(1)要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观点1:有的认为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
观点3:根据预售对象确定项目
重庆: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1、某经济开发公司取得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一块,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其取得收入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初以1000万购入一块地,然后直接在上面盖了房子,但没有到规划部门、建委及开发办办理相关手续,预售证也没有,所以无法给业主办产权,最后房子全部销售了,跟业主的约定就是你住吧,想住多少年就住年,但没有证,问是否要征税土地增值税税?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用什么材料体现“开发项目已竣工”。
闽地税发〔2007〕24号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先后投入资金1.2亿元,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14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至2018年,该公司已销售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取得销售收入2.5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其符合减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双方就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该公司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本案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即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公平公正原则,即对同一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
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取得预收款时先预缴税金,清算时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还需要预提一定金额的土地增值税,以避免低估费用和负债、高估利润。
预提该部分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
此处不宜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因为从税法角度讲,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计入应交税费易引起误解。
在这里,计提是根据预缴的税款提取的土地增值税,预提是对超过预缴税款部分提取的土地增值税,实务中计提与预提往往混用。
3.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如果总税款大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如果总税款小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实际补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房地产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其他应付款,但在当年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一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价值的增加而需要缴纳的税费。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计算方法、优惠政策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介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用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基础数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价格与土地取得价格之差额;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价格。
换言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将根据土地的归属情况来确定。
2.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即土地转让价款的30%作为纳税金额。
3.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也就是卖地的房地产企业。
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是购地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增值税额=(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取得价格)×30%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开发并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可以在销售税额中抵扣,实现部分免税的效果。
2.减免政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比如,中小房地产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对农村集体土地集中开发的企业等可以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分期缴纳政策:对于土地增值税较高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
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按期缴纳,即将土地增值税分为若干个期限进行缴纳;二是按比例缴纳,即将土地增值税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期支付。
三、案例分析下面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为例,简要分析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假设房地产企业在2024年购买了一块土地,购地成本为1000万元。
在未来几年的开发过程中,该土地的价值增长为2000万元。
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通过房地产开发等形式转让土地或者拆迁补偿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增值税征收方式目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实际利润率和比价扣除法。
其中实际利润率是指对开发企业从土地取得到售出的全过程进行明细账的核算,并根据实际利润率确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方式。
而比价扣除法是指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收购成本和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依照国家、省、市、区、县不同的比率,计算出应税土地增值额,再按照固定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实际利润率征收方式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额,但需要企业在土地取得和房地产销售过程中进行详细的账目核算和整理,因此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和成本。
比价扣除法则简单明了,不需要太多的核算工作,但是有时会因为比价的合理性而产生疑点,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调查。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以达到减少纳税负担的目的。
二、合理结构房地产项目开发方案房地产项目开发方案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项目的结构,合理布局开发方案,达到最优化的纳税筹划效果。
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商业、物业管理等附属配套项目的比例,减少住宅项目所占比例,这样可以将纳税压力转移至低税率项目上;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地段、建筑物面积、销售难易度等因素,差异化定价,调整销售方案,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前利润率。
企业还可以采取分批销售、分批缴纳土地增值税等方式来规避税负高峰的风险,保证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三、掌握土地增值税政策及优惠政策了解土地增值税政策及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非常有帮助。
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较为稳定,但随着国家税收体系的改革和政策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在不断改变。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课程前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经发布,立即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烈反响。
该《通知》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开展全面清算工作,并拟将对企业的清算工作适时开展税务稽查。
这将意味着拖延了14年而未贯彻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征缴将予严格执行。
同时,伴随着清算通知的出台,2007年房地产行业调控也拉开了序幕。
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为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管理,将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制定一系列诸如项目登记和预征、年度结算、竣工决算和全面清算等具体管理办法。
这也将意味着国家将扭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多年的以“预征制”为主的过渡性征管措施,标志着房地产开发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理应引起重视;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它的计算、申报和清算涉及到收入及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的运用、超率累进税率的对照和计算等等,所以说它又一个是计算复杂、申报难度大的直接税种。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国家正规的“清算型”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如何理解和应对全面清算政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法规、如何全面掌握申报业务、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如何防范税务稽查涉税法律风险等等,已成为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迫在眉捷所要解决的难题。
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
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在继承前一年政策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收优惠规定进行了适度的调整。
以下是对该政策实务的总结: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以下几点要求:1.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为每月的前15日或季度末的前15日。
2.纳税申报表:房地产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该表格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信息。
3.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5%。
对于其他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租赁和房地产转让,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4.纳税期限: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缴纳应纳税款项。
纳税期限为每月的前15日或季度末的前15日。
二、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也对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扣除: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的比例扣除后再计算应纳税款额。
2.土地增值税抵扣: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抵扣其销售商品房所应交纳的增值税。
3.售后服务费扣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后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可以按15%的比例扣除。
4.住宅租金免税:房地产企业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租金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5.赠予住房免税:房地产企业赠予个人住房的增值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奖励。
三、合规管理措施为了监管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行为,政府也提出了一些合规管理措施,确保税收稳定和公平。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纳税行为进行监控和核查。
2.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将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房地产企业纳税信息的准确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实务解析
确认纳税主体资格的税法依据
纳税义务人
根据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 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2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 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 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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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税务机关资料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 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 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 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营改增后土增税日常四项实务操作解析
“营改增”后“土增税”日常四项实务操作解析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问题存在很大争论,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下面将重点探讨70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预征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规定。
例:A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含税销售收入为1110万,假设对应的土
情况1:
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1110/(1+5%)=1057.14万。
由于不存在差额征税的影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均为1057.14万。
情况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1.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400)/(1+11%)=639.64万(政策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以下简称“18号公告”)。
2.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639.64×11%=70.36万(政策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二条)。
3.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110-70.36=1039.64万。
土地增值税培训实务解析
征税范围
一、若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土 增税,则增值额为2500万元, 增值率为83%;B公司后续转让 时增值额为4500万元,增值率 为82%。
二、若股权转让环节未征收土 增税,则B公司后续转让增值额 升至7000万元,增值率升至 233%。
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
(1)收入简介
收入
三个阶段
确认计量
土地增值税实务解析
目录 CONTENTS
01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02 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03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04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
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判断:出租、抵押、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交换房屋、司法拍卖、转让股权、 资产划转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 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 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 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预征依据
1090÷1.05
1090-31.14
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增值税预缴依据 1038.1万 1000万
预缴增值税 31.14万 30万
土增税预征依据 1058.86万 1060万
1090÷1.09
1090-30
预征土增税 21.18万 21.20万
结论:土增税预征依据 增值税预缴依据,公式为: 简易计税:土增税预征依据=增值税预缴依据×(1+2%) 一般计税:土增税预征依据=增值税预缴依据×(1+6%)
会计实务: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分析以下为土地增值税计算的9个实例: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
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3、计算加计扣除:(300+1500)×20%=1800×20%=360万元4、房地产开发费用: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第二步,计算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0-2,510=1,490万元第三步,确定增值率增值率=1,490/2,510×100%=59.36%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1,490×40%-2,510×5%=596-125.50=470.50万元例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例3:某企业转让一栋旧仓库,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共计32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贯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始终的主要税种。
两个税种均直接与销售房地产收入和开发成本息息相关,且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都有先预缴的流程。
本文主要从政策依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等方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
增值税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预缴时间:实际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纳税义务发生: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
最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详解及会计处理
最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详解及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
概括的说,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或: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具体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
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房地产企业在购买或销售土地时,通常都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按照土地转让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政策和清算技巧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以下是对此进行深度解析: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1.税费计算基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根据土地转让价款和成本之差来确定,即税费计算基数=土地转让价款-土地购置成本。
2.税费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但是对于非住宅用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适当的税率优惠。
3.征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土地转让者,即房地产企业。
4.纳税时间:土地增值税在土地转让时一次性纳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1.合理确定土地转让价款: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时,应该合理确定土地转让价款,确保避免过高或过低,以正常地进行纳税。
2.合理确定土地购置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是指购置土地时支付的成本,包括购地款、拆迁费、过户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企业应该合理核算购置土地时的成本,并据此来计算税费的基数。
3.选择适用的税率优惠政策:对于非住宅用地,房地产企业应该详细了解税法规定,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适用的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地区,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4.减免政策的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一些减免政策,如对个人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的自用住房,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企业应该了解这些减免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以减少税费的负担。
总之,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深入了解税法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转让价款和购置成本。
同时,可以考虑利用税率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以减轻税费的负担。
只有在熟悉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技巧的基础上,房地产企业才能更好地进行税费的清算工作,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税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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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一、企业分立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根据分立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于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产的,虽然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但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派生方或新设方转让其承受的土地或房产,应当按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等及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存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答: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因此,按揭贷款保证金对于房地产企业属于一项债权,而不是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三、甲供材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甲供材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开发成本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且允许加计扣除20%。
各地对此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扣除凭证的确认方面。
海南省地税局的文件可供参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四条规定:(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我对甲供材的认识:建筑业甲供材征税问题是税务机关检查甲供材的重点:(1)要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
例如,某房地产商自行购买材料200万元,同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
甲方供材部分在并入建筑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之后不可以按照合计金额由建筑公司开具300万元发票给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否则甲方会重复扣除成本。
(2)不能认为材料发票不能列入成本。
税务人员认为材料发票是不合法凭证是错误的。
即使建筑公司没有就甲方供材部分缴纳相关的税收,房地产公司在甲方供材业务中取得的相关材料发票也是完全可以作为合法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只是稽查要延伸检查建筑公司。
(3)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对甲方供材部分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不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单独就这部分补缴相关税收,由于纳税人不对。
甲供材的帐务处理:接上例:某房地产商自行购买材料200万元,同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
(1)购进材料: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增值税发票)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万元(2)材料移送乙方使用: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材料出库和乙方及监理签收交接单)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3)支付乙方工程款:借:在建工程 100万元(监理签发同意支付工程款单和乙方收据)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00万元(4)结转成本: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306.825万元(甲供材含税发票206.825万元和乙方100万元的工程发票)贷:在建工程300万元贷:银行存款-甲供材税费6.825万元乙方就甲供材开票金额=200÷(1-3.3%)=206.825万元甲方应支付乙方甲供材开票税金=206.825×3.3%=6.825万元。
不能按:甲供材税费=200×3%×(1+10%)=6.6万元四、房地产企业取得地方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冲减土地成本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五、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精装修销售,在精装修过程中购置的电视机、空调、家具等,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中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因此如中央空调、采暖设备、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等不能移动的物品可以计入成本,但赠送给购房者的电视机、空调、家具等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属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此部分物品的购置成本原则上不应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但前提条件是,房地产企业应当将精装修费用支出,包括装修过程中购买的电视机、空调、家具等一并计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不是在开发成本结转后,为了促销而另行购置的赠品。
比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21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精装房,其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按规定准予加计扣除。
六、房地产企业售楼处的折旧或租赁费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答:售楼处设置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单独建造;二是利用开发的商品房。
关于售楼处的建造费用或租赁费是否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年12月21日曾经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单独建造的售楼处,会计上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提取的折旧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而利用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售楼处的,其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后,按售楼处预计使用时间分摊到开发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l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所指的开发间接费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但该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而不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七、清算后有偿转让房地产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某房屋开发公司2009年开发100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且己销售95000平方米,销售金额为21000万元,符合清算的条件。
清算时,共发生符合要求的开发成本9000万元(费用按照成本的10%计算)。
另外,清算时有250万元成本支出没有取得合法凭据,清算后取得了合法票据。
清算后又将余下房屋5000平方米一次性转让,转让金额为1100万元。
假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征收率为 5.55%,计算该单位清算时、清算后各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整个项目应缴多少土地增值税?分析计算:(1)清算时应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销售率:95000÷100000=95%增值额=210000000-【90000000×95%×(1+30%)+210000000×5.55%】=210000000-【111150000 +116550000】= 210000000 -122805000= 87195000元增值率= 87195000÷122805000×100%=71%应纳土地增值税=87195000×40%-122805000×5%=28737750元(2)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应纳税:①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122805000÷95000=1292.68元。
在清算后销售余下的5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应扣除的成本=1292.68×5000=6463400元。
增值额=11000000- 6463400=4536600元增值率=4536600÷6463400×100%=70.20%(适用40%的税率应补缴土地增值税4536600×40%-6463400×5%=1814640-323170=1491470元整个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 28737750 + 1491470=30229220元。
②按照大地税函〔2007〕200号、桂地税发〔2008〕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等各地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清算后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或者是在清算前发生的支出,但是,在清算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调整。
调整后整个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210000000+11000000=221000000元销售成本= 90000000+2500000=92500000元销售税金=221000000×5.55%=12265500元增值额=221000000-【92500000×130%+12265500】=221000000-132515500 =88484500元增值率=88484500÷132515500 =66.77%应纳增值税= 88484500×40%-132515500×5%=35393800 -6625775=28768025元清算时已经缴纳28737750元,调整后销售剩余房屋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8768025-28737750=30275.00元(3)税差=30229220-28768025=1461195元,或者=1491470-30275.00=1461195元。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综合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集团,2006年1月立项开发一住宅小区,各种手续均以本公司名义办理。
(1)开发总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房屋,其中普通住宅17万平方米;小区配套设施房屋含幼儿园、会所、物业楼计0.6万平方米;小学0.4万平方米;其他商业用房屋、写字楼等3万平方米。
(2)取得350亩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时,支付土地款及相关税费2.1亿元;发生建筑成本 2.8亿元(不含项目借款利息);发生各项费用4500万元(印花税通过“管理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