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刑法分论习题集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1.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几种?怎么认识他们各自的特点?【答案】(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
(2)叙明罪状,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做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简单罪状,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者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2.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分几种?怎样认识他们各自的特点?【答案】(1)刑法看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其如何处罚的法律规范。
(2)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了国家安全,而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只是侵害了部分法益。
1、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征:(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3)客观方面: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2、刑事犯罪分则:(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走私、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等)(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杀人等)(5)侵犯财产罪(抢劫、盗窃等)(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卖淫嫖娼、妨害司法等)(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二、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区别是什么?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
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
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骚乱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就是在该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在一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则是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大2014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武大2004年研)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是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①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2.不作为3.刑事责任能力4.犯罪预备5.特殊预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不作为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3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故意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各论【圣才出品】
下 编 刑法各论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什么是罪状?罪状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答:(1)罪状的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表现形式。
只有通过对各罪状的剖析,才能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明确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罪状的种类与特点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①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作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叙明罪状的优点是便于理解,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简单罪状,是指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只作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
与叙明罪状不同,简单罪状只是描述的犯罪构成特征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可以使分则条文简化避免繁琐。
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的特征比较明确,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但是,也应当看到,有的条文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导致理解和执行该条规定的困难,则是立法的缺陷。
③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行为违反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
因此,认定这种犯罪,必须与上述法规相结合,这是空白罪状的突出特点。
④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2.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分几种?怎样认识它们各自的特点?答:(1)法定刑的含义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与罪状紧密联系,犯罪是刑罚的基础,没有罪状就没有法定刑。
法定刑只能针对具体犯罪而规定。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幅度。
第20章,各论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立法: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分类并依据一定标准、原则进行合理 的排列,实际体现了立法者惩治各种犯罪的价值取向。
(二)司法:准确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具体特征,对犯罪人准确 适用刑罚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则: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刑罚作具体规定的。
(一)各论---------------------------------→总论 (体现;具体化;丰富和发展)
总论:阐述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比较抽象、概括。
•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确定。
• 如刑法第237 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 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
•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
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特别严
严重的(385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1)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确定。
• 如刑法第444 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 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应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 注意: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部分属于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 一、概念——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 二、特征: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 如269条是法律拟制 • 三、理由: • 一是形式上是给予法律经济性考虑,避免重复。 • 二是实质上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二、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
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死刑)•分裂国家罪(死刑)•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死刑)•叛逃罪(*)•间谍罪(死刑)•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2.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4.罪状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暨南大学2013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4.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山东大学2015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相关试题: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3.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②实践和检验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则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并在实践中对这些理论的科学性进行检验,发现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并促使其完善。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从具体问题概括出某些共性并进一步发展成理论,这些理论被刑法总论吸收,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①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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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概念题
1.罪状(上海大学1999年研)
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
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3.罪名(武大2006年研)
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
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4.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
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学的体系则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②实践和检验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则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并在实践中对这些理论的科学性进行检验,发现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并促使其完善。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
从具体问题概括出某些共性并进一步发展成理论,这些理论被刑法总论吸收,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①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刑法总论通过对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
括,归纳出具体犯罪的共性,从而使人们对具体犯罪的实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②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充分发挥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深入开拓刑法各论的研究。
③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刑法总论阐述的已得到普遍认可的原理、原则。
2.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答: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顺序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同类客体揭示的是同一类型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即一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类犯罪不同的危害程度。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并使之与犯罪分类法相结合,建构分则体系。
①类罪的排列一般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就是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故将其排在各章之首。
类罪的先后排列顺序所表明的社会危害
程度的大小,是就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的类罪中的所有具体罪的社会危害性。
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
当然,各类犯罪中每一种具体犯罪,并非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的,有的犯罪的排列,则是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即兼顾罪与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
例如,故意杀人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首,紧接其后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强奸罪、绑架罪等却在其后。
这种排列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一起,这样既兼顾到犯罪的性质,也符合逻辑。
3.简述罪状的概念和分类。
答:(1)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状的分类
①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第一,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予以详细描述的罪状;
第二,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罪状;
第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本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第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b.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第一,单一罪状。
单一罪状是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的罪状。
分则条文中绝大多数罪状都属于单一罪状;
第二,混合罪状。
混合罪状是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加以描述的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多。
三、论述题
1.法定刑的概念与种类。
(武大2007年研)
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比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
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
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如条文对具体犯罪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
至于如何具体处罚,则完全由审判机关决定。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不完善的时候曾出现过,但由于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而由法官确定,这样法官的裁量权过大,难以保障公正、合理地适用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绝对不定期刑。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往往规定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因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依照刑法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上述条款中的行为已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上述条款只是重申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一种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司法上又有具体裁量的余地.克服了前两种法定刑的弊端,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这种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试述我国刑法确立罪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