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合集下载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规定(3篇)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物权关系的干预和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2.《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3.《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4.《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

”这一规定强调了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5.《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但法律禁止的,不得设立。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设立的法律限制。

6.《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设立的法律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规定物权关系,可以避免因物权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2.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使当事人对物权享有明确的预期,从而增强交易信心。

3.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使物权流转更加顺畅,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优化。

4.维护国家利益: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可以防止外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国物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1.物权设立:在设立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物权变更:在变更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被限定为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

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所谓“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此外,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230条、韩国民法第185条、奥地利民法第308条也有类似规定。

有的国家虽不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论与民法实务都认为采用该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刨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

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物权种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篇中,但也有的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规定—些具体的物权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其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

因此,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个人只有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所有权后,才能对该物进行支配和处分。

二、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侵犯。

例如,如果某人侵占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国家将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三、物权自由原则:物权自由原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权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物权,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四、物权合法性原则:物权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某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他人的所有权物,其所获得的所有权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平等原则是指不同人的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存在特权和歧视。

例如,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其物权在法律上应当平等,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地位的不同而存在特权和歧视。

六、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应当通过公示方式进行,以便于他人了解和识别。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便于他人了解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文章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但可以进行小幅度改写:一、物权法律效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也是重要的方面。

如果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则是无效的;如果部分违反,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无效,则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且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才会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生效主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物权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物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产物权的内容、房产物权变动、房产物权保护等方面对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或者偏袒。

这一原则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纠纷。

三、房产物权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四、房产物权变动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赠与撤销、赠与追认等情形。

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用益物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用益物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情形。

在处分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房产物权保护1. 请求权保护请求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侵害其物权的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自力救济保护自力救济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害。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均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类型物权。

2. 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利范围、义务范围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 物权的设立:当事人设立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登记等。

2. 物权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变更登记、签订合同等。

3. 物权的转让:当事人转让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如抵押权、质权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无效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的物权、变更物权、转让物权和消灭物权,均无效。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合同无效、侵权责任等。

3. 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五、结论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地位,同时也规定了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物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优缺点,需要不断完善。

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点如下:1.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权益,有利于公民和法人确立和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物权法定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保护了个体的私有财产,并通过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平衡,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提高了经济效益:物权法定原则明确了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促进资本的流动和投资的进行,提高了经济效益。

4.保护了个体自由和人权:物权法定原则使个体的财产不受侵犯,保护了公民的财产自由和人权,为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存在一些缺点,需要进一步完善:1.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强调个体财产利益,忽视了社会公益:物权法定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过于强调了个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忽视了社会公益,容易引发财富集中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2.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权益保护不到位:当前物权法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方面仍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确保权益保护的到位。

3.对权益的侵害补偿不充分:在现实中,一些个体的物权可能会受到侵害,但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补偿不够充分,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社会公益保护机制:加强对社会公益的保护,构建以社会公益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平衡个体财产权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适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适用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适用原则《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适用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适用原则进行深入探讨。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法律规定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权利和法律义务,保护了人们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原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人们对物享有的最高支配权利,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所有权原则确保了人们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同时也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拥有物权的人应当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公示,即要通过登记等方式公开表明自己对该物拥有所有权,以便他人能够获得物权的真实情况。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加强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减少纠纷的发生。

3. 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物权的追溯保护、物权的法律保护和对物权侵权行为的追诉时效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权益,提高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民法典对物权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物权的起源、内容、保护措施等各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民法典中的一些重要规定:1. 详细规定了拥有物权的形成和取得方式。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法定取得方式、合约取得方式和依法律规定取得。

2. 清晰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支配、占有和收益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物权的范围和限制。

3. 详细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包括了物权的追溯保护、物权的法律保护和对物权侵权行为的追诉时效等。

4. 强调了物权的公示原则。

民法典规定,拥有物权的人应当公示自己对该物的所有权情况,并提出了物权登记等具体措施。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

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

本文对物权法定原则作了较全面地阐释,并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物权法定缓和; 习惯法; 司法解释《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条即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

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

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

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台湾民法典757条)。

为何物权法施行这一独特原则呢?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

封建时代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

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为各自身份特权的不同需求,成立重叠所有权。

而且因身份特权,使物权变成对人的支配,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因此旧物权制度自须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

旧物权整理完毕,即以法律固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合同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原则上既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也不能为之设定义务。

因债权内容与效力同第三人无关,故其任由双方约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必以法律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就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文章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物权法定;法律内涵;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大体有以下几种:1.物权的种类法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本文围绕物权法定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从理论基础、适用范围、意义和作用、具体内容以及保护方式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

文章总结了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在展望中,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该法定原则全面的了解,进一步推动我国物权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1. 引言1.1 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促进财产交易的合法和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安全,促进财产的合法有序流转。

国家对物权的设立和流转作出规定,既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又为各种财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法定原则还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正积极探索物权法定原则的深化和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和确立的物权归属、内容和限制等权利事项,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法定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

在这一基础上,物权法定原则作为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确立。

物权法定原则是以立法为基础的。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民法典物权编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调整物权关系,规范物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约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编。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物权,平等地从事物权活动。

第三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排除、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第五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多样、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物权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物权的法律规定和物权人的意愿。

第二章权利保护和救济第七条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物权。

第八条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权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物权人因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款,也可以选择请求返还合法收益或者支付收益的相当份额。

第十二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其他人的物权所致的损失;(二)因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请求促使侵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普通赔偿,也可以请求支持其继续实施后续权利行为的特别赔偿。

第十四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由不动产、动产、债权的价值所限。

第十五条物权人因发现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的,可以不计算其损失大小的普通赔偿。

第十六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物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物权法定原则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来,即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然而此项原则在各国实践之结果,确实造成有限之物权种类无法满足快速发展之社会经济生活,使资源无法有效配置。

从而本文主要在于研究物权法定究竟仍有无存在之必要。

在探讨物权法定原则之前,首先明确界定物权究竟具有何种效力,必须由法律明定其种类而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本文针对学说上对于物权之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等,一一分析评述。

一般认为物权法定思想源于罗马法,后世由其「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产生了债权与物权之区分,物权法定之理论即围绕著「物权与债权二分」与「所有权绝对」而展开。

然而物权与债权之划分不但愈来愈相对化,其本质上之差异亦倍受质疑;而所有权绝对更已为所有权社会化所替代,植基物权法定原则之理论基础均已产生动摇。

再者,尽管学者罗列出许许多多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理由,惟其中「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之理由,并无逻辑上之必然,亦无实际上之根据;「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则已失去时代意义;「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之安全与迅速」则系未明公示之意义及作用,并非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方能公示,公示与物权是否法定,并无必然关系。

而放弃物权法定原则,并不会增加公示成本及信息搜寻成本;采取物权自治原则,尊重并接受物之权利人对于物之各种利用方式,当更能达到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

就各国之立法例而言,物权法定原则虽首由德国学者所提出,然德国民法典却未明文规定此项原则,而系由学说及判例所确立。

德国民法典中所列举之物权种类并无法满足社会生活之需要,而由地方法大量补充物权种类。

在法国法,连民法上是否存在物权法定原则尚有争论,因此即便是主张民法第543条即为物权法定原则规定者,亦认为其构造相当柔软且富有弹性。

日本与台湾地区虽均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然施行之结果确实无法满足快速发展之社会需求,而透过判例承认若干物权种类,台湾地区则于民法物权编修正时将判例所承认之若干物权种类予以明文规定。

物权法整理

物权法整理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物权的法律适用口诀(2篇)

物权的法律适用口诀(2篇)

第1篇一、物权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以下是一篇关于物权法律适用口诀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物权法律适用的要点。

二、物权法律适用口诀1. 物权法优先原则:物权法优先于其他法律适用,即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当物权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

口诀:物权优先,其他皆退。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口诀:物权法定,约定无效。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口诀:公示为原则,例外亦可行。

4. 物权优先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口诀:先来先得,后到难争。

5. 物权平等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各物权之间应当平等,不得损害其他物权。

口诀:物权平等,相互尊重。

6. 物权不可分原则:物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不得分割、拆分。

口诀:整体权利,不可分割。

7.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口诀:物权优先,债权退让。

8. 物权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口诀:善意取得,权属转移。

9. 物权善意取得例外原则: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1)存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2)存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况;(3)存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口诀:善意取得,例外不适用。

10. 物权损害赔偿原则:因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口诀:物权受损,赔偿有据。

11. 物权纠纷解决原则:物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口诀:物权纠纷,依法解决。

三、总结物权法律适用口诀简洁明了,便于记忆。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要结合具体案例,灵活运用这些口诀,确保物权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物权法定主义,或称物权法定原则,是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而产生的,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

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的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实质内涵、意义及局限性等的分析研究,认识到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物权法从制定提案并被受理开始历时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审议了八次,最后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压倒性的优势票数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对于采用物权法定抑或自由,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过原则性的变动,如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因增加“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一句,导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改变,即由“物权法定原则”,变为“物权自由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改变,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令人欣慰的是,最后在物权法通过时纠正过来,仍坚持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可视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该两条明确规定只有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可以创设物权和变更物权内容,排斥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类型和变更物权内容的权利。

理论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被限定为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

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所谓“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此外,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230条、韩国民法第185条、奥地利民法第308条也有类似规定。

有的国家虽不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论与民法实务都认为采用该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刨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

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
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物权种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篇中,但也有的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规定—些具体的物权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其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

因此,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内容固定”,物权法定规定了此种物权具体应含有哪些内容,例如所有权,其内容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当事人设定的所有权最多可包含这四项内容,如果另外又增设了其他内容,那这种增设也是无效的。

法律对这新的内容不予承认。

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

3、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

当事人为物权变动时,其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是无效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若想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对物权变动的各项要求,此为“效力法定”。

物权效力就是物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力,为物权权能在法律上的合理延伸。

物权因法律赋予直接支配排他性,产生了不同的效力。

各物权既有共同的效力,也分别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均以法律规定为限。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
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方法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动产的公示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

只有如此,才能获得法律所赋予的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否则就将承担物权变动不生效或被撤销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不利的法律效果,此为“公示方法固定”。

物权变动直接影响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

各国法律正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严格物权变动形式。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
物权法定原则之所以能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及生命力的。

王泽鉴先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

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

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

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

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也就是说,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1、为物权特性的需要。

物权为绝对权,有对世性、排他性之特点。

当事人之间设定物权之后,就具有了对世性,除当事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尊重不侵犯
之义务,那么如此强大的法律效力如果还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就像合同自由原则一样千变万化,无法统一,那其他人的权利很容易就被侵犯,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很显然,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与平衡。

所以法律规定了物权法定,非法定物权不予承认,也就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他人的利益安全。

2、发挥物之效用的需要。

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法定,如此以来,对物之利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发挥物之价值,充分利用,否则,就会失去了利用的价值,如果允许放任其行为,那必定会对物的利用不尽其数,这表面看来好像是一种充分利用,但实际上却是因没有限制而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利用方式繁多,造成无论哪种方式都得不到充分的行使,最终会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市场的发展。

3、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

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使得人们在为物权交易时有章可循,很方便的便可以寻到其路径,由于物权法定,人们遵循起规定行为即可,依法行事,既有了效率,又保证了安全。

4、国家管理的需要。

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必须起到真正的“宏观调控的无形的手”的作用,国家对变化无常的东西进行管理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利用物权法定,将物权类型化、固定化,才能很好的把握与管理。

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的确立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任何一种制度或原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原来的东西会逐渐出现不适应,这时,就必须进行调整或更替,以便适应并促进社会现状、经济形势,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物权法定原则当然也不例
外。

在此原则出现之前,社会需要一种立法,把物之交易固定化、类型化,以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

确立了此原则之后,极大地保护了物权人及其他人的权益,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

由于当时市场交易不发达,经济相对落后,社会现象简单,传统的物权法定可以适应情势,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社会现象也复杂化、多元化,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良。

物权法定原则不足之处主要有:种类和内容的限制和固定已经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从而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使他们不敢也不愿去创造新的东西,因为这是法律所严格不允许的。

这就将权利源泉更多地视为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不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

很容易使物权僵化。

长此以往,使现行物权法出现了几种不利情况,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规范、调整、保护、处理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背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即现行法欠缺了当前事态所必须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

三、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
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体系建立中不容回避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也在各个物权法草案中
无一例外地予以涉及。

到目前为止,我国一共有三个物权法草案,即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那么,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又分别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和可取之处呢?毫无疑问,这三个草案必将会对最后出台的物权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所以,对此进行相应的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