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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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教育并由此得到全面的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我校实行学分制总体规划:从2008级中专专业开始试行学分制,到2010年基本完成学分制改造,在此基础上,2011年逐步实现弹性学制的全面转型。

第三条我校学分制的基本内容:

(一)、各专业制定学分制课程教学计划。

(二)、建立立交、自主的选课体系。

(三)、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四)、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五)、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

(六)、允许学生通过不同途径取得毕业资格,并对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的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学分制课程教学计划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课程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校学分制课程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

必修课是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及就业岗位(群)要求学生必修的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文化基础课程及一些公共专业课程(含技能课

程),必修课一般12-15门左右。

(二)、选修课

1、限选课

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根据社会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

2、任选课

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自由选修。

(三)、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合理确定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所占比例,一般必修课占总学分70%,限选课占20%,任选课占10%;学生多修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六条学分制课程教学计划应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按知识内在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并由各教研组长编制初稿,教务科统稿,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初审,学校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选课

第六条学校教务科在每学期期中考试后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限选课、任选课课目供学生选修。

第七条课程总体安排:第一至第二学期安排必修课程;第三至第四学期安排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第二至第四学期安排任选课程。

第八条教务科编制《选课指南》,《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等有关资料。《选课指南》包括(1)课程目录、(2)课程名称、(3)课程性质、(4)课程内容、(5)课时数、(6)学分数、(7)实验实训方式、(8)考核办法。班主任老师对本班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第九条学生选课应遵循自主性原则、专业性原则、连贯性原则、严密性原则、量力而行原则。

第十条选课要求:

(一)、选修课从学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开设,教务科在放假前公布选修方案。学生根据教务科提供的专业教学计划,了解本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概貌和

学校对学生选课的有关规定。

(二)、必修课程一律不办理选课,学生按本班课表在本班教室上课。各专业课程教学计划限选课和任选课为学生课程选修范围。

(三)、限选课程由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所提供的各“模块”中自主选择确定。

(四)、任选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和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修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五)、选课时,对于有先修课程要求的课程,应在修完先修课程之后再选。

(六)、学生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在老师指导下安排选修课的学习进程。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在听取教师意见后决定,一般应掌握在每学期考试科目不超过30学分。

(七)、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应认真修读。选修后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八)、选课确定后,原则上不办理改选手续,特殊情况需改变选修课程或退选的,须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并在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九)、学生应按教务科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选修课学习。学生依时参加课程的学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十)、学生改变专业或专门化方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调整专业、专门化方向申请表”由教务科审批并办理专业、专门化方向调整手续,所缺课程,学生通过任选课补修。

(十一)、有特殊原因申请免听、免修或免试的课程,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教务科批准后方为有效。

(十二)、学期结束时,教务科向学生提供成绩报告单和后续学期选修课程介绍。学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或修改后续学期学习计划。

(十三)、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十四)、完成作业量不足本课程所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二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十五)、学生参加选修课学习,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如违反纪律,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相关课程的修学资格。

(十六)、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十一条开发符合学校实际的选课软件系统。

第四章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

(一)、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课程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二)、建立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通过学期(学年)课程考核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量和成效,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可以重考重修,重考及格后方可取得课程学分,重考不及格者还可重修。

第十三条学分值确定

(一)、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不少于170学分,二年制专业不少于120学分。

(二)、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是0.5学分。

(三)、一般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和实习课)学分计算,以40课时为1学分。

(四)、校内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每周(55课时)为1学分。

(五)、入学教育、公益劳动、军训、毕业教育,每周(55课时)为1学分。

(六)、一体化教学,既有理论又有实操,每45学时为1学分。

(七)、全学期顶岗实习按28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学分取得

(一)、考试课程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考查课程考核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分别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换算),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学生自学某门课程,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可根据该课程学时计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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