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3日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局长谢伏瞻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五条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颁发。
第七条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二)持证人照片;(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宏观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的工作。
2005年3月16日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编办对国家统计局直属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分别简称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合称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方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池办秘〔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办秘〔2016〕7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9日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8月14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四章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统计局:2019年11月1日将开展201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为确保本市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各阶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的组织与保障工作本次调查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将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选派调查员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登记。
各区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调查物资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调查顺利开展。
市统计局将统一转发国家统计局印制的宣传公告、《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宣传用品和调查员用品以及调查制度、社区表等报表,并下拨调查纪念品费用与调查员劳务费,请各区根据工作要求做好物资与经费发放管理工作。
如按照本地情况有所增加,请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准备工作。
二、做好调查员的选调与劳务费发放工作此次“两员”选聘工作由区统计局负责,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应保持调查员队伍稳定,加强培训,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方案要求,调查员按照一个调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调查员的标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市统计局已将部分调查员劳务费和纪念品费以转账形式发放给各区,调查结束后将根据实际调查户数统一结算,各区根据自身情况可酌情增加。
各区应做好调查员劳务费和被调查户纪念品发放情况登记核实工作。
三、做好PDA统筹保障工作本次调查采用PDA采集基础数据,按照一个调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台PDA设备的标准,请各区根据本地现有PDA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变动调查工作需要,组织做好PDA设备的统筹调配,确保设备到位。
调查时PDA所需上网卡,由市局按照每个调查小区两张上网卡统一配备。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试资料(三)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试资料(三)1、判断题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对参考解析: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南博哥)。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单选对于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以下的罚款A.五万元B.十万元C.十五万元D.二十万元正确答案:D3、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A.国家统计局B.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正确答案:C4、单选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是()A.国家工作人员B.企业中的统计员C.个体工商户D.公民正确答案:A5、判断题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不能放弃职权。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但是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可以自行制定统计标准。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7、单选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
A.统计标准B.统计制度C.统计调查方案D.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答案:D8、判断题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将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确定了准确、及时的统计工作原则。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2009年修订《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9、多选统计的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A.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B.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C.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D.统计工作应当由政府统计机构来统一完成E.统计执法检查权应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统计的统一性原则,是指统计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国发[1982]63号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国发[1982]63号)十年内乱,“四人帮”败坏了党风、政纪,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相当普遍。
粉碎“四人帮”以后,由于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强了对干部的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国务院也一再强调加强政纪、法纪,反对不正之风,各级政府都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因此情况有所好转。
但是,这股歪风至今尚未刹住。
例如,一些领导干部依仗权势安插子女、亲友;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把农村的子女、亲友弄进城里安排工作;一些干部损害国家利益,通过“走后门”将自已的子女、亲友调到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单位或工作岗位;一些干部在招收、调配职工的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这些情况在许多地方仍然相当严重。
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党风不正、政纪不张的主要表现之一。
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
不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不仅会破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且会直接妨害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妨害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重注意这个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务必在今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将这股歪风基本上刹往。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反复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不断提高觉悟,使大家真正认识不正之风的危害,真正认识能否搞好党风、政纪是关系四化建设成败,关系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存亡的问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发〔2008〕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管理,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调入我市市级和市内四区(含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驻青单位且在市内四区落户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调入应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重点调入急需紧缺人才。
引导人才从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
严格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
条件第四条人员调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岗位空缺,且具有经核准的增人计划。
(二)企业必须具有青岛市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必须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调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内四区落户的,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其他政策规定条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调入行政机关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入:(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二)合同期未满且聘用单位不同意解聘的;(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一般性工作交流造成夫妻分居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况。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计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计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鲁统字〔2023〕13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计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鲁统字〔2023〕135号各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计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统党组字〔2023〕22号),进一步健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更好为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统计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统计人才成长规律,紧紧围绕全省统计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全力打造储备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人才体系,努力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不断夯实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的人才基础。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适应统计事业发展,符合人才成长规律,覆盖全省统计系统的人才分类选拔培养机制。
培养一支专业素质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具有战略思维、创新理念、前瞻视野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具备扎实数据生产能力、科学审核评估能力、精准分析解读能力、高效执法检查能力的业务骨干人才队伍;培养一支统计调查能力强、一专多能,能够熟练掌握基层统计业务和操作流程、岗位能力水平突出的基层统计人才队伍。
提高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增强人才自主培养能力,选育管用一体推进,形成科学、可持续的人才梯队,充分发挥统计人才队伍支持保障作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劳人计[1985]16号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5年7月17日劳人计(1985)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我们商定,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
现将我们拟定的《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送上。
希望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并协助安排,加强领导。
附: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亟需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协商确定,在国家统计局统筹规划下,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人事部从今年起承担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劳动人事部门担负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工作相当繁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据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一定的专职统计人员,以适应这项工作的开展。
劳动人事部在原有总的编制数内经过调剂,已在计划劳动力局下设劳动工资统计处和电子计算机室,负责这项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发给《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的通知-[79]劳总计字2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发给《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发给《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的通知(1979年3月24日(79)劳总计字23号)一九七八年,一些省市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对招收新工人初步实行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尽先录用的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年,全国劳动工作会议期间,总结交流了这方面的经验,讨论了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
现将修改后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你们认为适合你们的实际情况,也可参考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试行的情况、经验和意见报送我局。
附: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附: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后,不仅大、中学校招生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而且各部门招工用人也要逐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尽先录用。
这也就是把毛主席提出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方针贯彻到底,贯彻到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些地方实行招工考核的经验证明,这样做,对于提高招工质量,保证生产需要,克服不正之风,促进青年学习等方面,都有良好的效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现代文化技术的职工队伍,今后招工用人必须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尽先录用的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包括招收职工子女),都要从生产建设事业的需要出发,逐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尽先录用,以保证招工质量。
二、各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招工考核标准,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对于不同的工种或工作,考核的内容、要求与侧重点,应该有所区别。
如皋市统计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
如皋市统计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所属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局全体临时聘用人员。
二、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
德:指个人应具有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服务)责任心、事业心,工作(服务)态度,为人态度;能:指个人应具备的与所从事工作及处理事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勤:指能否自觉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制度、日常出勤、加班加点情况等。
绩:指个人在从事的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包括其所从事工作(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两方面取得的实绩;廉:指执行廉洁自律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三、考核原则及计分办法:(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时聘用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二)计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包括平时考核和年终测评考核两部分。
平时考核(占总考核的60%,年终测评(占总考核的40%(一)平时考核(占总考核的60%1、平时考核又分为基础分和加减分两部分,以85分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加减,基础分与加减分之和乘以60%卩为平时考核得分。
该项考核由科(室、队)长具体负责、分管局长审核把关、报办公室汇总,经局党组会批准,作为全年考核的依据,与年终奖金挂钩。
2、适用加减分的情形(1)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局里的各项活动,完成任务出色,加3分;积极主动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中心工作,成绩突出,或收到南通市级以上(含南通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3-5分。
(2)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全年没有群众投诉,加2分,在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论文评比或专业考核中取得前三名的,酌情加3-5分。
(3)遵守如皋市《市民公约》,做文明市民;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无差错,加3分。
(4)科研加分。
本年度认真撰写工作、经济、社会信息,被内网录用的,一条加0.1分;发表论文(正式刊物、第一作者),县级刊物,1篇加1分(含《如皋统计》);市级刊物(含被南通统计内网采用),1篇加3分;省级刊物(含《江苏统计》),1篇加4分,国家级刊物(含《中国统计》),1篇加5分。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正文:----------------------------------------------------------------------------------------------------------------------------------------------------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三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
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八条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九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0]56号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8日劳力字(1990)56号)近年,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坚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
并通过加强对招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进考核和录用办法,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使招工办法不断完善。
二、要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搞“内招”和“顶替”的做法。
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说明,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国营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业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采取“内招”“顶替”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要从调整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布局,改善就业的物质条件,发展生产和搞活经济上采取措施,帮助那些就业压力大的行业、企业继续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着重发展集体经济,尤其是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在国家政策和主办厂的扶持下,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和组织多种经营,支持和引导更多的待业青年通过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的形式实现就业。
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30号
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31日劳力字(199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来电询问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的管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劳动部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
社会招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不单纯是办理招收录用手续,而且与其他一系列劳动工作包括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安置、职工交流、劳动仲裁、劳动保险等及户粮管理紧密联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
各地劳动部门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统一管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招工工作,严格按照在国家下达给各单位的增人计划内审批录用的要求办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招工质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凡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无效。
——结束——。
淄博市统计局转发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统计局转发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淄统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淄博市统计局转发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处、文昌湖区经发局,市局各科室、事业单位:现将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统字〔2017〕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统计局2018年3月21日山东省统计调查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严格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要求,在其规范范围内做好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
临时统计调查证式样、管理办法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在显著位置标示有效期限,有效期满的自行作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证颁发、管理、注销等规章制度,及时报送人员及证件变化信息。
第六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第七条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备必要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熟知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三)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四)统计调查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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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统计局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队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对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使用的管理,保障本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系统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豫调201157号文),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科室就用人情况提出申请,并题写用人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到人事部门,再上队务会研究决定。
二、队务会研究决定招录后,人事部门按照人岗相符、择优聘用原则,确定拟聘人选报队长办公会确定。
三、聘用人员须到队人事部门填写《聘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到相关科室上班。
四、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五、聘用人员实行月工资制,月基础工资为每月1000元,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每月发一次。
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每月对聘用人员制作工资表,财务人员负责及时发放工资。
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工作年限逐年累加(服务时限自18年算起),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月工资相应增加浮动工资100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400元。
六、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待遇与考勤、工作表现挂钩,考勤绩效奖为每月200元,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随工资发放自行缴纳,当缴纳标准低于许昌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时,以许昌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七、聘用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机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八、被聘用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的手续。
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
3、影响本单位形象和声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无故连续旷工2天、1月内累计3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7天以上的(因工负伤除外)。
7、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十、辞聘、续聘
1、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课题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人员离岗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清工作方可离岗。
2、聘用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聘用人员聘用合同书》。
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由队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用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的业务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不包括辅调员和因完成某项临时任务短时聘用的人员。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