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整理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整理私车公用涉税问题整理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
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答: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税实务“私车公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公司使用员工车辆, 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 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 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 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 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 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 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 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 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而甲没有。
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 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
那么, 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 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
因此, 租用方式不同, 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 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 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 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私车公用”问题一次给你说明白~~
“私车公用”问题一次给你说明白~~我们现在公司没有自己的车,我们老板有个车,一直放在公司用,大家有事都在开,这个车发生的油费、过路费、洗车费、年检费、折旧费、保养费等费用我能不能在公司报销?税务上有没有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啥意思?能不能具体说一下,什么叫合理支出,我确实是在公司用车啊合理就是,举个例子,如果你不使用这个车,车会发生折旧、保险、年检等固定费用不?那是肯定的啊所以,这些费用它就是基于车辆本身权属性质的固定支出,不管你用不用,车都会发生这些费用,还有一些费用,比如油费、过路费、洗车费、修理费等,你用的多费用就越多,这些就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相关费用,比如车船税,年检费,是属于基于车辆本身属性所发生的固定支出,这些费用不会因为使用者的不同而不同,本质上是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产生的另一些属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非固定支出,比如油费、修理费、过桥费,这些费用与车辆使用的时长、频率有关,是基于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产生的。
企业租用员工的车辆,在整个租赁期间因为企业对车辆的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使用车辆的企业支付,而车船税、年检费这类固定支出与企业行为无关,不能税前列支。
这就是我对合理的解释哦,那老板非要把保险这些都拿来报销呢怎么办?这样啊,公司可以和老板协议约定车辆的这些费用含在里面,但是请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出来,实际中最好是把这些费用测算一下一并列在租赁费里来支付,这样可以税前列支但是,和老板没有签到租车协议,而且没给付租金是需要签个租金协议的,不然你车辆受益期间都无法确定,很可能导致你其他费用都不能扣除。
你随便报销个油费,我怎么知道是不是这个车的?至少要有个协议规定使用期间才合理嘛那可以签订免费使用协议不?懒得去代开租赁费发票,好麻烦,还要交税那我问你,在外面租车有没有免费的?没有诶那不就得了,按照市场交易原则来,租车市场怎么样,和老板租车就怎么弄,你如果是无偿使用,税务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可能会被核定征税那油费这些开公司抬头吗?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来,合法合规,不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处理
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处理私车公用是指私人所有的车辆或者在个人名下的车辆,却被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公务出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等方面。
下面将从财税账务处理的角度来说明私车公用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作单位为员工提供用于公务的私车,确定其使用公务私车产生应纳税款额的,可以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工作单位和员工都应当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处理财税账务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确保按照法律规定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会计核算对于私车公用的财务核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制度和账务处理流程。
首先需要明确私车公用的用车情况,包括公务出行的目的、里程数、时间等信息。
然后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费用的核算和发放,确保公务私车的费用支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销。
对于私车公用的财务核算,公司还需要对相关支出进行明细的记录和分类,以便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
同时,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处理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操作,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备案工作。
三、财税合规风险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公司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出现不当操作或者违法行为。
在处理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时,公司需主动了解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的变化,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公司还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范潜在的财税风险。
在处理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时,公司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操作,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和申报,避免因此导致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同时,公司还需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税务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合规风险。
四、财税管理优化为了更好地处理私车公用的财税账务,公司可以借助财务软件和信息化技术,实现财税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分析。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扣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若无偿使用但费用在企业列支将会产生税收风险;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如果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一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案例:李某和万某是某事业单位员工,上班时间将私家车交由单位使用,双方约定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由个人负责,每月车辆租金或补贴为2000元。
万某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没签合同而是拿车辆补贴。
2016年8月两人各发生一次车辆维修费500元。
如上例,假设2016年8月李某和万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均是4800元,当地规定的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2000-3500-500)×10%-105=175(元)。
万某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含税换算)。
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165.8(元),合计231.8元(66+165.8)。
相比较,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56.8元(231.8-175)。
假设万某所在地规定,其动产租赁除了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应预缴1.5%的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1、独立交易原则,公司应该和车辆出租方有租车合同协议,出租方是公司员工和其他公司外人员并没有区别,协议的租车费用符合同等条件下市场租车费用。
2、有租车协议和合同,租车期间发生的车辆使用直接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取得合理的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3、和车辆所有权相关的保险、车船税等,协议可以规定由公司承担,但是税前不得扣除,车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不属于租赁产生的费用。
所以不是正常的公司开支,如果公司要负担这笔费用,那么建议把这些费用测算进租车费,统一开具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
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Preface前言私车公用是很多企业都存在的现象,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事公务,因此产生了相关车辆费用,那么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以及关于私车公用的涉税情况,下面我们一同探讨:analysis分析(一)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官方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私车公用涉税情况1、企业所得税根据官方回复,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小必也为大家总结了如下要点:①员工与公司双方需存在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赁发票;②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需符合市场公允价值;③车辆是为公务使用,而非私人生活使用;④根据合同约定,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⑤发生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等固定费用支出不得扣除。
2、个人所得税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的前提下,公司向员工支付租赁费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必提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低于800元的租赁费用,是不用缴纳个税的哦。
但若公司与员工未签订租赁协议,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用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车拥有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私车公用现象也日益普遍。
私车公用,即个人将自己的车辆供他人使用,既方便了他人,也为自己节省了费用。
但在私车公用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私车公用概述私车公用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车辆供他人使用,包括亲朋好友、同事等。
私车公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亲友之间: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用车辆,通常是临时性的,没有报酬。
2. 同事之间:同事之间因工作需要,互相借用车辆,一般也不会收取费用。
3. 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将自己的车辆供他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的报酬。
4. 私家车拼车:私家车车主将车辆供他人使用,以降低出行成本。
二、私车公用适用法律法规1.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1)车辆所有人应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2)驾驶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车辆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责任法律法规(1)车辆所有人应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2)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若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税收法律法规(1)出租车司机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
(2)私家车拼车,车主与乘客之间可自行协商是否收取费用,若收取费用,应依法纳税。
4. 合同法律法规(1)亲友之间、同事之间借用车辆,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可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
(3)私家车拼车,车主与乘客之间也可签订拼车协议,明确拼车路线、费用、违约责任等。
5. 民事法律法规(1)车辆所有人应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2)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3)若因车辆原因造成他人损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私车公用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公司员工利用私家车出差、接送孩子上下学、外出旅游等。
但是,私车公用涉及到税收问题,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私车公用属于个人财产转让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征纳税款。
具体来说,私车公用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在办理征税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和税款,遵守税收政策。
二、税务处理流程1.申报征税:私车公用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征税。
填写相关表格,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如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等。
2.缴纳税款: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金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
可以选择线上缴税或线下银行汇款等方式,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保留相关证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后,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如申报表格、票据、缴税凭证等。
以备日后税务检查或备案使用。
三、注意事项1.按规定征税:私车公用需按照税法规定征纳税款,如私人小范围共享车辆,部分地方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要合理规避风险,避免违法行为。
2.保持记录:私车公用时,应保持相关记录,如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费用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核实税务处理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3.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私车公用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或律师。
他们可以提供详细解读和实用建议,帮助你规避税收风险。
四、结语私车公用是一种常见行为,但涉及到税务处理问题,需要留意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办理税务手续。
只有遵守税收政策,按规定征纳税款,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税务风险。
希望本文对私车公用税务处理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1号公告谈“私车公用”如何依法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1号公告谈“私车公用”如何依法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1号公告,正式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二条废止,引发了关于“私车公用”可行性的无限猜想。
一、条款废止是否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首先,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所得税分设情况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条款,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原本早该废止,这一次文件清理正式废止并不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就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归属于个人,不属于企业的资产,那么从逻辑上来说,车辆折旧也就不存在企业核算以固定资产折旧名义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二、续存条款是否意味着私车公用费用可以合理减除?目前依然有效的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股东通过企业为其购车获得的一种实物股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对车辆的后续使用,特别是用于公务,文件提出了合理减除的思想,但实务中却难以估计车辆使用的时长、频次和里程,进而合理确定企业减除的成本。
三、“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风险何在?对“私车公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明确了“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但对于广泛存在的“私车公用”现象中存在的其他税种处理则未于明确。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
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次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
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
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及帐务处理-文档资料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及帐务处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经济收入增长,私家车增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由于所有权不属于单位,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给财会人员带来新课题,更会带来税务风险。
解决涉税问题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规定办理。
没有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或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
税前扣除要遵循与企业所得收入相关的原则,财务处理时要注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问题。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单位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单位的。
因此,单位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单位,进项抵扣会有很大的风险,细细推敲,进项税金抵扣站不住脚。
如果单位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2.企业所得税处理“私车公用”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不能扣除问题,二是扣除限额问题。
2.1税前扣除必须把握相关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
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私车公用如何合理合规的入账(附租车协议模板)
私车公用如何合理合规的入账(附租车协议模板)私车公用如何合理合规的入账(附租车协议模板)导读:目前私车公用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中间涉及的税务处理往往不规范。
现在这一方面越来越受到税务局的重视,企业在涉税处理上也需要尽量规范化。
各地税务局对该事项具体规定不一,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可参照当地税局的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总体来说,如果想要合理合规的入账,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租车协议或私车公用协议企业和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协议里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必须明确约定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这样,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当这些支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
最好不要约定无租金使用,会带来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而且员工申报的财产租赁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保养费、停车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等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2、建立规范的报销制度企业建立规范的费用报销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使用里程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规定报销流程和报销相关凭据。
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3、取得合法的有效凭据企业向个人支付的租赁费每月如果超过500元,需要去税务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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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再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现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人车主也逐渐增多,企业中私车公用的现象已非常普遍。
关于私车公用的一系列税务问题也不断出现。
究竟企业租用他人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车主取得收入应如何纳税?墨子之前也写过私车公用的文章,但回过头来看看写得还不够细致,为了更好的解决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墨子再谈私车公用。
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怎么去理解上述条文中的其?其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购入时本身的进项税额呢还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相关的所有的支出进项税额?对些很多专家也解理不一,有的说是购入时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的说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相关的所得进项税额,包括购入时摩托车、汽车、游艇自身的进项税额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汽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作为纳税人应当怎么理解?怎么操作?终于,今年的3月19日总局最终对其进行了解答:
问题号: 234475
提交时间: 2012/03/15。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分析与归纳总结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分析与归纳总结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
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
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
【会计实操经验】私车公用-费用如何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私车公用,费用如何处理?私车公用是许多企业存在的客观事实。
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实行限行、摇号后,私车公用弥补了公务用车之不足,既方便了员工,又有利于企业。
1.税务对私车公用的规定纠结的是,私车公用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一点都不方便。
私车公用形成的费用报销容易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混淆,是否应并入工资计征个税,能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
现实中多数企业对私车公用的费用处理凭票报销,把与车辆相关的费用一古脑地作为报销凭据。
必须明确,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很难证实费用就是为“公用”发生的;二是存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嫌疑。
公车私用涉及的费用大体包括三个部分:(1)车辆运行的直接费用。
(2)车辆的折旧补偿与自驾的劳务补偿。
(3)车辆保险、维修等间接费用。
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税务的解释看,不完全认可,也不完全否定。
2.私车公用费用的性质私车公用的本质是企业与员工个人就交通工具的承租与出租。
私车公用的费用一方面具有费用报销的性质,如油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直接费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补偿性质,如劳务补偿、车辆折旧补偿。
私车公用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以凭发票据实报销,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点有共识。
补偿性质的费用处理相对复杂,需要分析对待。
对于不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的费用,如保险费、养路费、保养费、维修费、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很明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做个转换,将这些间接费用改换为租赁费面目就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如何规范如何让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做到规范合理、税前扣除理由充分呢?具体操作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适用私车公用,企业要有书面备案登记,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这点非常重要,可以解答变相发放交通补贴的质疑。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及帐务处理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及帐务处理作者:王笃平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5期摘要:“私车公用”涉税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说明了账务处理方式。
关键词:私车公用涉税账务处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经济收入增长,私家车增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由于所有权不属于单位,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给财会人员带来新课题,更会带来税务风险。
解决涉税问题应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规定办理。
没有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或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
税前扣除要遵循与企业所得收入相关的原则,财务处理时要注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问题。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单位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单位的。
因此,单位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单位,进项抵扣会有很大的风险,细细推敲,进项税金抵扣站不住脚。
如果单位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2.企业所得税处理“私车公用”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不能扣除问题,二是扣除限额问题。
2.1税前扣除必须把握相关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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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
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次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
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
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1)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但是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公司给员工支付租金,员工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转移发票,则公司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基于此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税法上采用的是列举法,因此员工私车与公司签订
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的车用于企业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汽车发生的哪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笔者总结如下:(1)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签订私车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
报销一定的费用;第二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第三种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三种方式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影响不同。
(1)私车租赁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只是支付给员工车补,或者允许员工拿票在公司报销一定的费用,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