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交流,中国政府推出了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和程序,并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使得外商投资在中国的比重不断提高,也带动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需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合法的,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该文档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应该包括哪些材料和规范。
登记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代表机构的名称、地址、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需要详细说明代表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目的。
该申请书需要由外国企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需要由相应国家的官方机构颁发,并且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3.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需要由相关机构颁发,证明该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并且未被注销。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运营的基本规则,需要详细阐述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5.委任代表的授权书由外国企业或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常驻代表行使必要的职权,如银行账户开立、收发文件等。
6.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需要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7.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需要具备相关工作能力,需要提交聘任或委任证书作为其工作能力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需要具备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9.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必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需要符合相关规范。
申请人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委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股东会。
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拓展在中国的市场和开展业务,许多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正确认识和掌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规定和提交材料规范,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设立登记以及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备案、许可证件等。
其中,营业执照编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采取税务和组织机构部门的代码等,这些与境内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基本一致。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23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
2.所吸收的中国内地员工应当随机体检,并提交有关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向中国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3.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提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材料时,需要提供有关公司设立的手续和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需向境外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开立或变更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前需取得已经公证过的此营业执照副本。
计算机打印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并应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在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公共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证明、股东权益证明等。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外国(地区)投资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含签证页)复印件,可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逐渐开放,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在中国投资兴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国内企业有所不同,因此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增强其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和经济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便更好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一、变更登记的要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变更登记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比如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必须是复印件。
在提交复印件时,请务必注意每个文件上的公章和签字,并保证复印件和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发现复印件与原件有任何不同,将会造成很麻烦的问题。
2.权利人和原采购方一致权利人必须与原采购方一致。
如果权利人不是原采购方,他们必须提供权利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3.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所有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更换的证明文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更换。
否则,只能使用过期的证明文件进行变更登记。
4.申请材料必须完整申请材料必须完整。
不得缺少任何一项必要的登记材料。
否则,将无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材料清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必须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发生变化,应当提交新的公司章程。
3.所需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变更证书如果申请的变更内容需要颁发变更证书,则应当附加。
5.公告应在《企业信息》报上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更后的数额、经营范围等。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变更登记是外企在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准确、及时、规范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不仅能够确保新的经营方向与经营模式合规,同时也能够保证外企在经营变革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因此,外企变更登记的提供材料必须规范,以便审批部门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处理申请。
一、外企变更登记材料的基本要素1.法律文件。
包括外企的证照、注册证书等相关个人或组织资料以及成立合同、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书。
2.经济资料。
包括外企的经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营计划、年度报告以及税务等经济数据。
3.经营证照。
外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认证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信用证明、发票、采购合同、人事文件、印章、银行账户等。
以上这些材料是外企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的基本材料,需要准确、完整、清晰地呈现。
如果涉及到行业财务核算等较为复杂的经营模式,还需要在申请材料中加入相关的说明和解释。
二、外企变更登记材料提交须知1.提交材料应准确诚实。
因为外企变更涉及到门面经营、资本结构调整等重要事项,在提交申请之前,必须仔细阅读申请材料,确保一切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准确。
2.提交材料应按程序操作。
标准的外企变更登记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图纸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告、加盖印章、办理手续等多个流程。
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没有按照流程操作,就可能会延误或者阻碍审核过程。
3.提交材料应完整清晰。
外企变更登记材料包括文字和表格等多种形式的提交材料,必须完整、清晰可读,以便审批和审核部门认识申请的内容和背景。
三、外企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操作流程1.设计申请人提交变更申请服务书,标注服务方式及变更种类等信息。
2.法定代表人准备好法律文件、经济资料、经营证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完成在线提交申请。
提交应包括申请序号、外企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点、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名称: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①涉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
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5.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可以与第5项合并提交)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