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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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公司减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概述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状况、投资决策、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减资需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

以下将对公司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三、减资的条件1. 公司章程规定的减资条件成就;2.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减资有助于改善;3. 公司对外投资收益不佳,减资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4. 公司面临破产风险,减资有助于挽救公司;5.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资本结构。

四、减资的程序1. 董事会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减资的原因、减资方案、减资金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等。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减资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减资决议通过后,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减资的原因、减资方案、减资金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等。

4. 债权人申报公司减资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此期间,债权人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5.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资决议通过并公告后,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 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五、减资的注意事项1. 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减资后,应当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因减资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减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开透明公司减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一、单项选择趣(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商法一般原则中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的内容?( )。

A. 产权保护 B.信用的维护 C.交易的便捷 D.行为效力扩张 2.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 D.董事长 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哪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C.作出增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应当编制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损失。

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5.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C.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6.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人不必具备的条件是( )。

A.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B.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C.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D.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7.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

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 )。

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四)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权利;(五)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债权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向债务人提供债权凭证;(二)不得滥用债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四)依法接受债务人的抗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第九条债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二)不得非法转让债权;(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逃避债务;(四)不得非法处置担保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继续履行债务;(二)支付违约金;(三)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四)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债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二)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五)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是指为了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企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制度。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债权债务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债权债务登记制度: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将债务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债权人信息、债务本金和利息等。

3. 债权债务管理流程:制定债权债务管理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债务发生、履约和清偿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4. 债务风险评估和控制: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5. 债权债务合同签订和管理: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合同模板,规定合同签订的流程和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约可行性。

6. 债务清偿和违约处理:明确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时限,建立违约处理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7. 债务信息公开和披露:建立债务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部门公布企业债务情况,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减少债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按照债权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第六条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包括债权的登记、债务的确认、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清偿。

第七条债权登记是指债权人向企业提供债权资料,并由企业进行登记核实的过程。

第八条债务确认是指企业与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和金额的确定的过程。

第九条债务履行是指企业按照债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过程。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法债权债务是指在公司设立、运营和清算过程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1. 发起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3)在设立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转让股权时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起人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承受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但发起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债务1. 公司对外债务(1)公司对外债务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2. 公司内部债务(1)公司内部债务是指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承担债务。

(2)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3. 公司担保(1)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公司担保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债务1. 清算组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2. 债权申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分析了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随后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建议,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加强诚信原则构建等方面。

结论部分强调了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指出了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为相关法律的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完善、现状分析、不足、措施建议、信息披露、审计监督、诚信原则、重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一人公司是指只由一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公司,其法律地位和责任与公司分开,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债务方,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由同一人掌握,债权人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和权益被忽视的状态。

当前,我国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一些债权人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明难、执行困难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构建诚信原则已成为迫切需求。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我国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的运作,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1.2 研究意义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其利益往往处于较为脆弱的地位。

加强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不足以及建议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要求无不 良经济记录 等等 ; 禁止 一 该 款 项 予 以 冻 结 , 司 出现 非 支 付 不 可 债 务 的 时 侯 , 公 由相 关 审 或法 人在 中国境 内有住所 : 禁 计机构对公司 的财 务进行全面审查 , 证明股东确实没有滥 用公 人 公司股 东用任 何方 式 向公司借款 , 止公司为一人公 司股东 司人格 的行为后 , 才可 以解冻基本 储备金用 以偿还债 务 , 解冻 与 第 三 人 交 易 出现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惟 一 股 东 要 严 格 遵 守 程 付款后如果 公司没有破产 , 则在后面的业务进款 中再 重新建立 序 , 对重大事项 的全 部决议做 出书面记录 并存入档 案 ; 应 规定
护, 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 定过于简单 , 规 对一人公司的债 权 人保护存在 隐患。笔者 分别从 四个方 面论述一人公 司债权人保护的完 善: 即严格 资本充 实和 资本维持 制度、 完善登记公 示和信 息披露 制度 、 完善公 司治理 结构 和明确一人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 制度 的适
用情形。 【 关键词】 一人公 司; 债权人 ; 资本; 治理结构 ; 人格 否认
基 本 储 备 金 , 从 一 定程 度 上 限 制 了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人 格 , 保 股东责任 , 这 并 当股东 出现滥 用权力 损害债权人 利益 的情况 , 当 应
护 了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 3 .股东对其 出资的担保责任 。由于一人公 司股东 的唯一 性, 从而缺乏 来 自其他股东对其 出资的监 督。一人公司 的出资
出于 对 交 易 安 全 的考 虑 , 行 公 司 法 在 承 认 一 人 公 司 的 同 公司 到底还有 多少财产 ,确保公 司财产和股 东个人 财产 的分 现 公 时也对一人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了一 定程度 的规范 。比如 将最低 离 。财 务 会 计 凭证 也 应 公 开 , 司 的财 务会 计 账 簿 能 反 应 出 公

单人公司章程(3篇)

单人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运营,保护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姓名】一人出资设立。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至【经营期限届满日期】止。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姓名】,出资额为人民币【出资额】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 分取公司利润;3.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资本;4.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5. 依法转让其股权;6. 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7.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4.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5.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召开时间】召开。

第十四条股东会临时会议,由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由【比例】以上的股东书面提议时召开。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限责任公 司 ” 。这是 对 一人 公 司 的转 投资 限 制 和禁 止, 以防止和 限制 自然 人 利用 多 个 一人 有 限责 任公
司逃避法 律责 任 。
1 3 特别 公示 制度 .
鉴 于一 人 公 司的股 东 唯 一性 , 司 的所 有 与经 公
但是 ,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之一 ,
了我 国有责任 限公 司 的形 式 , 组织 机 构 设 置 的灵 其
活性 , 利于社 会资 金投 向经济领 域 , 大地推 动 了 有 极 我 国资 本 市场 的运 营 和发 展 。修 改 后 的《 司 法》 公
顺 应 了市场经 济发展 的需求 , 投资更加 多元 化 、 使 规 范化 。“ 人 公 司 的确 立 完 善 了 我 国公 司 法 律 制 一 度, 有利 于建立 合理 、 平等 、 平 的竞争环 境 , 善 了 公 完
第2卷 1
第1 期



学学Βιβλιοθήκη 报 V0 . 1 No 1 12 .
2 1 年 1月 01
J OURN HANGC AL OF C HUN U VE I Y NI RST
Jn 0 1 a .2 1

人 公 司债 权 人 利益 保 护 的 法 律规 制
杨 东 升
(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经 系,江苏 泰州 25 0 ) 2 30
7 5
司的封 闭性尤 为 突 出 , 司外部 相关 利益 者 , 公 如债 权 人 等 , 以了解公 司 的真 实经 营状况 。所 以 , 难 必要 的
所 列决 定 时 , 也就 是股 东会 的主要权 利 事项 时 , 当 应
采 用 书面 形 式 , 由 股 东 签 字 后 置 备 于公 司 ” 并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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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的唯一性,即公司所有股份归一人持有。

现在很多创业者希望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又对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不甚了解,所以小编整理了这篇一人公司破产清算怎么处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与公司清算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东的惟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全部出资或股份均由惟一股东持有,惟一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虽然一人公司具有股东惟一性、责任有限性和两权不分离性,但其仍具备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

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规定,因此本文仅讨论非破产清算。

[1]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相关规定:第一、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而188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第191条规定了破产清算,这两条规定实现了我国《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对接。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2期No.12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公司破产清算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组成的全面性对应着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全局性,形成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长远性规划的负责。

(一)均衡保护各方利益公司清算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在交易安全,经济活力,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互相尊重与保护。

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的项目有很多,从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和程序适用程度,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对清算的大致安排,再到清算组接管后,核实财务处理相应合同等各个环节,自开始到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系统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

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许多脱离目前立法范畴的情况,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保障公司清算主体利益的最迫切方面。

(二)兼顾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通过非讼程序完成法定义务、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这种初衷导向是对实现各方利益最好维护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即处理公司清算时仍然存留着的在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相关业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公平划归各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与财产相对应的各项义务。

同时,这种非诉讼性质的程序在法定层面缩减了处理事项的时间维度,降低了参与方的复杂程度,有利于更好地配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尽快解决利益相关人涉及的各类财产,兼顾包括多种主体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实施的措施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在公司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所要承担的后果部分规定得不够清晰,而这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挑战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底线,对债权人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数 股 东 的 相 互 监 督 是 可 以起 到 一 定 的抑 制作 用 的 。 可见 , 一人 公 司 的
债权人 比普通公司面l 临更大的威 胁。
二、 我国《 公司法》 保护一人公 司债权 人利益 的具体措施 ( ) 司设 立阶段对 债权人 的保 护 一 公 第一, 较严格的资本确 定制度 。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 于一人公司仍 保 留原来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 公司法》 5 《 第 9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 “ 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
人股东严格限定于一个 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意在通过要求股东应当
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拥 有独立市场 主体资格者来 避免一人公司的
滥设; 5 第 9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一 个 自然 人 只 能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
东会 、 董事会、 监事会三者相互制衡的规定在这里不会发挥丝毫作用。

人 公司规制的关键在于如何规制股东的个人行 为, 对股东的个人权 力进行约束和监督, 防止其权利滥用 , 使股东意志与公司意志, 股东财
产 与公司财产相 分离。
( ) 司独 立人 格 的 弱化 三 公
第三 , 注册登记公示制度 。《 公司法》 6 第 0条规 定: 一人 有限责 “
任 公 司应 当在 公 司 登记 中注 明 自然 人 独 资 或 者 法 人独 资 , 在 公 司 营 并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占 l 轧金 ; I

29() 0.下 01
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洪东冬 李 晴
摘 要 一人 公 司的债权 人 因一人公 司股 东的唯 一性 而面临更 大的风 险 , 一人公 司债 权人 的保 护 因而也有 别 于普 通公 司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我 国新修 订 的《 司法》 公 在公 司设 立 阶段和运 营 阶段 都对债 权人 的保 护 进行 了制度 设计 , 仍存 在 缺 陷。 但 关键 词 一人 公 司 债权 人保 护 完善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5期No.15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资本认缴制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出现并逐渐发展,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防止大量扰乱市场秩序的皮包公司出现,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市场上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金、拖欠工资等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行为出现,199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实缴制,具体设立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让公司一次性缴纳足额,但是本次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绩优的国有企业,受众范围较为狭小。

随着时代发展,之前的资本实缴制中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利于企业的设立,且在该制度下,公司在经营前积压了大量资金,导致公司资金利用率低下,同时公司的资本变更成了问题。

在诸多问题丛生下,2005年我国《公司法》转换了之前公司设立时的缴付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观念,实行了较为平缓的方式方法,也就是说,国家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

具体表现在公司设立时可以分期缴纳自己的注册资本,由此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为公司更好地运转注入了血液。

2013年的《公司法》则彻底转变了原来的思维方式,取消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发起人或股东的缴纳数额,公司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举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提高了公司活力,加强了公司的自主性,但同时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资本认缴制度的确立所带来的变化(一)有利方面首先,从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

2013年改革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价值是不变的、静态的。

改革后,其转化为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动态的、变化的资产信用,并且在成立之后,公司可以自由地选择公示财产。

其次,从安全到效率功能重心的转变。

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摒弃了之前的实缴制,转化为适用至今的认缴制,该制度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设立和运行的积极性提高。

最后,从事前防范到事中事后防范。

实行资本实缴制时,验资部门虚报瞒报、公司抽逃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018年,XX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众多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成为本案的关键。

二、案情简介1. 债权人情况本案中,共有50家债权人,债权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

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债权类型包括借款、货款、工程款等。

2. 债务人情况XX公司负债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有抵押债权和无抵押债权。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旨在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实现债务清偿。

3.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1)债务重组:债权人同意将无抵押债权本金降低20%,抵押债权本金降低15%,并将利息减免至年利率5%。

(2)资产重组:债务人将部分优质资产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清偿:债务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债权人利益保护(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认为重整计划损害了其利益。

(2)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认为重整计划中债务重组部分损害了其利益,因为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时,已将债务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债权人会议对此已有所了解。

因此,虽然债务重组降低了债权本金和利息,但这是在重整计划框架下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偿还债务,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

2. 债务人利益平衡(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一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之令狐文艳创作

一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之令狐文艳创作

一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令狐文艳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但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其他股东或出资人都是为了逃避公司法规定而出现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仅存在于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或地区。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均有其控制的公司,这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前者主要存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指公司在成立时就仅有一名股东;而后者,则是在公司成立时符合法定人数,但由于股份的转让、赠予、继承等等诸多原因,而导致仅有一名股东控制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情况,这种公司一般仅存在于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存续中的公司成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一人公司的发展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前者指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仅为单个股东所持有,并且该公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

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记载或公司登记股东就为一人。

例外情况是公司设立时股东虽然不止一人,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全部资本或股份转到一个股东手中。

这两种情况常被学者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挂名股东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东之出资额或股份的受托人。

一人公司的出现,实际上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将其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

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徐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当下由于相关法规的缺陷和公司制度章程上的不合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处于多重风险之中。

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切入点浅略探讨了《公司法》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简称,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

目前研究领域对法经济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经济学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使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得以拓展,并且把一些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用经济学观点给以解释;另一种是法学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就是在经济学基础上研究法律。

前一种观点是当下的主流观点。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本质上是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因此可以用经济法观点来指导和分析所有法律活动。

总而言之,法经济学就是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不同法律现象的学说。

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一)“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使债权人成为风险承担者。

由于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公司制也得以长期稳固存在,而对股东来说,即使公司破产也只要根据本身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却把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

由于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公司的权利,所以各国法律都没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二)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存在债权人作为公司资金提供者之一,涉及到公司各方面利益冲突。

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最终决定权往往在股东手中,所以法律对债权人利益实行保护,以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性和公正性,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1]三、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是公司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债权的有力担保。

公司资本充足,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切实得以保证,公司资金充足才能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不被削弱。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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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摘要]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强大冲击。

在公司的设立上,其打破了公司法上多数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设想;在公司的人格上,其造成传统公司法内多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无法发挥,并导致公司的独立人格趋于弱化,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和其他的方式损害债权人提供了方便;在公司组织机构上,其导致有关公司机构设立简单化,公司意思形成过程形式化。

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所谓一人公司(onemancompany),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1一人公司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之分,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仅有一人,并拥有公司全部资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虽有多人,但仅有一人真实出资,其他人有股东之名却不出资。

自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onvSalomonCo.Ltd)1开始,一人公司由事实上的存在逐渐走上了被立法承认的道路,并在1925年被列友敦士登以成文法的形式最早肯定了其法律地位。

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充分认识一人公司的利弊之后纷纷建立起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2005年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规定,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以立法认可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但是,在为一人公司制度的产生而欣慰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它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冲击,特别是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相关制度的冲击。

虽然世界上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法律,但是我们仍然期望能在我国新修订公司法的基础上研究一人公司制度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的理论和机制上的冲击,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一人公司股东唯一性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重要背离之一就是其股东的唯一性。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

2即公司应当是建立在多数成员基础之上的。

这种考虑是为了增加在公司设立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财产,从而达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果。

传统公司法排斥一人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即在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对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否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威胁。

然而,在公司设立上,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首先打破了公司法上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初始设想。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前提,公司之设立无非两种结果,即设立失败或者成功。

通常情况下,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这时,对债权人来说,其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公司财产的多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多少无任何牵连,与股东人数的多少也无任何联系。

股东的唯一性也就不会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障碍。

但是,我们还必须关注那些未能顺利成立的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当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过程中产生之债务无法转嫁给未来公司,而直接跌落至发起人头上,此时投资人数量的多少、投资人财产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能否实现。

传统公司法意义下的多数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由于一人公司发起人具有唯一性而转变成为具有唯一性的担保。

特别是在一人公司的发起人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并且需要由其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发起人自有资本总额的数量必然限制着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即其资本的多寡决定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

此外,在一人公司已经设立的场合,如果发生股东出资不实而违反资本充实原则的情形,同样会因为股东具有唯一性而没有其他股东对其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可以依法追缴所欠资本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结果与设立失败下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障碍并无区别。

其次,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公司法内多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无法发挥。

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计了一整套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

由于多数股东的存在,股东利益呈现多元化与分散化,使任何股东权利的行使均受制于其他股东的权利。

如果某个股东意图滥用权利操纵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其他股东则可以通过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行使相抗衡。

但是,这种美好的想法和制度设计在一人公司中却成为空中楼阁。

单一股东独自拥有对公司的一切权利和全权支配公司的事务,使一人公司很容易演变成股东个人的权利(权力)场。

西方国家在长达三百多年的公司实践中创造了构思精巧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与制衡方法,并已经成为各国公司立法所普遍遵循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基本原则,但所有这些在一人公司中却难以实现。

再次,就公司而言,不受制约的股权将泯灭效率,不受制约的董事权力可能会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弃置公平。

1传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以公司股东多元为基础确立的,其法律价值在于调整公司内部复数股东的利益关系。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其唯一投资者会轻易地通过公司的独立人格来做出直截了当的意思表示。

特别是单一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如兼作公司的董事、经理。

此时,他除拥有董事、经理职权外,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仍拥有公司股东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

当这些身份混同时,因一人公司不存在复数股东的相互监督,因而无法及时纠正一人股东的不当行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无法起作用。

2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因股东个人意志产生的公司经营风险。

即使一人公司的股东拥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努力使个人意思与公司的意思分开,由于公司意思乃是股东个人意思程序化的结果,导致个人股东对公司决策的错误而造成的公司资不抵债,却因该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最终由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自行消化资不抵债之后余下的那部分债权。

二、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弱化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登记创设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于个人的法律人格。

由于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separatelegalentity),因此其可以独立地进行起诉和应诉、拥有自己的财产、拥有印章、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的人格特征,二者有着明显的相同性。

例如,公司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可以有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股东负有限责任和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在这些特征当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对公司股东最为有利的一项原则。

一般地,立法上所采纳之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由此,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

股东利用这一原则可以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以避免发生因无限责任而导致一次经营失败即倾家荡产的结局。

因此,有限责任这一优点极大地刺激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也使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大,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说“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气机和电的发明”4也就不为过了。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使用应当以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和财产上的彻底分离为前提条件。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入,当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则该财产在名义上成为公司所有,与股东其他财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

股东以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支配的财产承担公司名下的全部责任。

在对外表现上,股东和公司管理人的身份也应明晰化,股东即是股东,管理人即是管理人,不可混淆,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管理人则依法以公司名义行使管理权,具体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这种分离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确信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见,分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得以确立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在一人公司制度下,公司的独立人格趋于弱化,有限责任原则行使的基础发生动摇。

一人公司制度最有诱惑力之处在于有限责任原则,一人公司的广泛兴起,皆缘于该单一股东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不懈追求。

一人公司要具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财产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

在股东权和管理人经营权行使相分离的传统公司中,股东通过行使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和重大决策的三大股东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并间接地控制公司的经营与责任,除非大股东恶意地滥用股权、操纵公司,否则有限责任原则会发挥正常的作用。

但是,在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中,由于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界限的模糊使股东控制公司的利益与责任、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变得轻而易举。

在一人公司中股东具有了股东和管理人的双重身分,一方面其利用管理公司的权力控制公司并为自己谋取利益,同时又因为股东的身份而不必承受为自己的不当权力行使产生的巨额债务,用有限责任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另外,一人公司人数的特殊性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无法发挥,公司监督力量被弱化或消除,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的完全分离难以实现。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股东将经营风险所产生的损失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空前地加强,而且这种现象在资本不充分时表现得更为明显。

故而,当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后,股东从事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从事各类投机或冒进等风险极高的经营行为的几率大大增加,但股东的不当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各种风险,却可通过有限责任机制,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他人或由国家承担。

同时,一人公司的这种人格的弱化也为其通过其他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方便。

如前所述,一人公司的股东同时行使股权与管理权,在难以监督或者无法监督的情况下该股东通过各种方式侵蚀公司财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例如,该股东可能同时创设多个一人公司1,通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者虚假交易创设公司债务达到转移特定公司财产的目的;该股东还可以为自已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确定过高的薪金间接套取公司财产;滥用决策权将公司的资产用于担保或者挪作自用;甚至恶意利用人格之独立将公司财产低价售予自己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或令公司高价收购自己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的财产。

前述一人公司股东的种种不当行为必然造成公司资本被侵蚀,用于承担债权人债权的责任财产随之被人为减少,但是该单一股东却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显然极不公平。

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是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构造模式组建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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