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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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诉讼法在我国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程序方面的。

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有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地具体明确,需要根据相关的解释才能够阐述清楚。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很多人不太清楚。

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一、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很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都会在申请执行事项里有这样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计算出暂计至申请之日的数额。

首先,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决事项中载明的利息,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自治及实体法规定。

如判决主文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利息即是一般债务利息。

如果没有判决利息,则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如图1所示的“违约金”,实际是一般债务利息的范畴。

(图1)其次,如何计算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债务利息×2倍而是=金钱债务×0.000175×迟延履行天数如上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有几个要素: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2.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3.迟延履行期间如上图1,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判决第一项内容即货款454,881.2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诉讼法在我国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程序方面的。

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有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地具体明确,需要根据相关的解释才能够阐述清楚。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很多人不太清楚。

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诉讼法在我国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程序方面的。

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有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地具体明确,需要根据相关的解释才能够阐述清楚。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很多人不太清楚。

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一、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解释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执行中止或暂缓等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止或暂缓等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止或暂缓等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 388 期文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例如,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但李四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张三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要求李四支付欠付租金外,还可要求李四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但执行过程中出现中止情形的,被执行人李四是否还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呢?在该等情况下一般需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亦存在例外情形,需加以区分。

一、非因被执行人申请的再审:审查期间无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例如,检察院或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并非被执行人申请引发的,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加倍债务利息。

二、因被执行人原因启发的再审:审查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案例理解“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引发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的内涵。

(一)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豫01执复36号案件中认为,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具备“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个前提条件。

本案的再审程序系由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申请再审而启动,申请复议人万丽公司也应当承担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不利后果,因此,因本案再审而导致的本案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依法应当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申诉引起再审期间: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执复字第4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导致的中止执行期间,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该院在(2016)粤03执异31号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定中,“期间”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31•【分类】问答正文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4年7月31日)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

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阅读提示1999年,国家为处置不良银行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收购、管理、处置四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

随后在四大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四大资管公司再次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大规模剥离,由此产生了大量商业性不良债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组织座谈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主要规定梳理(一)先期重点保护国有企业债务人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南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让人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

但是,《海南座谈会纪要》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作出的文件,主要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该纪要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特定,具体见下图:2.适用时间特定,纪要适用于2009年3月30日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不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后期逐渐发展为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平等保护1.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就个案答复云南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如何倍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执行实务中分歧较大。

不仅不同的法院做法不一样,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也不一样。

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一、计算的利率标准问题:是依据“最高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还是“基准利率”确定?二、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时,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些法院予以执行,有些法院不予执行。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计入总债权参与分配?有些法院允许,有些法院只计算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此予以了明确。

该批复:一、明确了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利率。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在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何让被告在迟延履行期间履行给付原告债务利息?如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标签:经济纠纷;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障权益近年来,随着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金钱给付类案件明显增多。

面对大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判决时往往会在主文处增加关于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以督促被告尽快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在被告未依法履行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二百五十三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理解不尽相同。

笔者拟从办理的几个执行案件中,理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判决确定的利息标准、当事人约定利息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不同及其适用条件。

一、案例研判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一年后还清本息。

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偿还本息。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因案例中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因此如果张某迟延履行,除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应按照张某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

案例二: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一年后还清。

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偿还。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冻结扣划期间是否继续计算利息

冻结扣划期间是否继续计算利息

执行阶段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期间是否计算利息执行阶段,通过查控系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最为常见,但是冻结、扣划存在一个时间差,除了15天异议期之外,可能还会有系统故障、银行反馈时间过长、材料需要重新上传扣划、封控原因等情形,期间短则十多天,长则一两个月,那么期间产生的利息,申请人要求继续计算,认为没有拿到钱就要算利息,被执行人认为不能再算利息,因为账户被冻结,已经失去控制,本金很大的话,期间的利息也会很大,就会产生争执。

执行实务中不同的法院处理不同,自由裁量空间很大,笔者认为其一要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其二要区分冻结和扣划措施;其三要区分诉讼保全和执行冻结。

到了执行阶段就属于迟延履行期间,执行期间冻结扣划期间是否继续计算利息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说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问题。

结论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为主,以兼顾公平为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为主,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辅。

第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节点有明确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节点有明确规定,以法院划拨、提取之日作为计算截止日。

其一、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也是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惩罚性,在文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已经脱离了对账户的控制,对于后续扣划到账时间以及申请人领款时间,跟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关系,故以法院划拨、提取之日作为计算截止日。

其二、扣划、提取裁定的文书属于“本裁定立即执行”,文书立即生效产生强制力,相比较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因为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属于送达后生效,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扣划、提取裁定立即执行,肯定是生效了才会立即执行,所以参照拍卖、变卖、物权变动以文书送达生效为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5.11
•【文号】法释[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5.18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适用解读

关于《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适用解读

关于《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适用解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迟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设置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惩罚性规定,但未对如何计算进行明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2014年08月01日前),对于这一项规定,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明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如下方法计算: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债务基数部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基于此,一并参考吉林高院对于此问题的答复,对于判决后一般债务利息,由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其计算期间,如法官认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已足够惩戒被执行人,则可以在判决中将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仅适用于金钱债务类迟延履行金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经于2014年8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该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利率及方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前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笔者就自己对该解释的学习及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将自己的见解与大家分享: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关于对迟延履行金的最直接的法律规定,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看出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迟延履行金的组成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迟延履行金包括两部分,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5月18日起施行。

《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

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

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的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

2014年高院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计算最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7月7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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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07-07
【生效日期】201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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