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1-19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国家现行新旧规范对照表

国家现行新旧规范对照表

《房屋建筑工程》常用GB施工规范:1《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3《工程测量规范》50026-2007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5《球形储罐施工规范》GB50094-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2010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0134-2004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13《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5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1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5-20101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2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2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2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在2012年5月1日实施2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类建筑平面设计规范条文汇编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 38—99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6.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1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1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1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1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

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

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第六章建筑设备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文化馆防火设计专篇

文化馆防火设计专篇

文化馆防火设计专篇说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岗区区治文化馆。

2、建筑类别:本建筑为多层公共建筑,建筑物耐久年限为50年。

3、抗震设防烈度:6度。

4、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5、结构形式:本工程为砖砌体结构。

6、建设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与黄河路交汇处。

7、使用功能:公共建筑8、总用地面积:5200m2,总建筑面积:3400.8m2,主题建筑高度为12.400m, 主体二层,局部三层。

9、建筑密度:68.7%,容积率:1.46,绿化率:30.5% ,机动车停车位:10辆。

二、设计依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三、防火措施:1、防火分类:此文化馆为多层建筑,无分类。

2、耐火等级:二级3、消防通道:区内的道路考虑到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为127m,小于160m,符合消防车道的要求。

4、防火间距:本文化馆的耐火等级为二级,防火间距为6m5、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文化馆的耐火等级为二级,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为3h的不燃烧体材料,承重墙采用耐火极限为2.5h的不燃烧体材料,楼梯间墙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材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为1h的不燃烧体材料,非承重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为0.50h的不燃烧退材料,房间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为0.50h的不燃烧体材料,柱子采用耐火极限为2.50h的不燃烧体材料,梁采用耐火极限为1.50h的不燃烧体材料,楼板采用耐火极限为1.00h的不燃烧体材料,屋顶承重构件采用耐火极限为1.00h的不燃烧体材料,疏散楼梯采用耐火极限为1.00的不燃烧体材料,,因为本文化馆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所以其耐火极限不限。

6、防火分区:一层为一个防火分区,二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超过2500m27、安全疏散:1)、安全出口数量:本文化馆一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为4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的规定,二层为一个防火分区,设两部疏散楼梯,且最大建筑面积为500m2。

JGJ41-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满足要求时 可设机械排风

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节 电气

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
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
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三节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观演厅
观 演
舞台 侧台
用 房
化妆室
放映室
游艺用房 交谊用房 展览用房 阅览用房
游艺室 舞厅 茶座 展览厅 廊 阅览室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宜设局部照明 宜设局部照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 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 文化馆建筑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城标字第 号
为适应文化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 由吉林省建筑设计
院主编的 文 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
查 现批准为两部标准 编号为
自一九八八年
六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吉林省建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群众活动部分3.3学习辅导部分3.4专业工作部分3.5行政管理部分第4章防火和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采暖与通风5.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 1.0.4 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 2.0.2 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2.0.3 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 2.0.4 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 2.0.5 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 2.0.6 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1.1 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 3.1.2 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是展示文化传承与创造的重要场所,它饰以文化气息,展示浓郁的文化内涵。

想要建造出体现文化价值的文化馆,首先要遵循有效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文化馆的设计规范,以促进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发展。

一、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具备的特点1.具备可读性和可认知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为文化传承、可被认知和被反思做好准备。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具备可读性,使游客可以方便地掌握文化内涵,更加了解文化馆内所展示的内容。

2.具备安全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确保人们的安全,免受意外的伤害。

3.具备创造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充分发挥创造性。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能够表达文化的历史性和传承性,它能够充分体现文化的多元性和创造性,使文化可以在文化馆内得到充分挖掘和展示。

二、文化馆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原则1.统一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统一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体现出文化内涵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使游客可以领略到文化馆的文化气质。

2.创新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创新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展示文化的多元性和创新性,引发游客的共鸣,更好地表达文化的价值。

3.完善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完善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求具备良好的空间布置,使文化馆能够正确展示文化内涵,更加完善文化传承和创造的功能。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的特殊性1.考虑自然环境: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意自然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要考虑温度、湿度等,为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做出合理的调整,使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更加贴近自然。

2.注重文化特色: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重文化特色,如使用设计元素体现文化特色,使文化馆表现出更多的文化价值,让文化馆融入周围的环境,体现文化的独特性。

3.关注文化传承: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重文化传承的功能,特别是要关注历史传承、建筑传承、音乐传承、书法传承等,使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更加充分地体现文化传承的特征。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 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 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 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 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 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 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 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 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 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 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 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 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 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 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摘录)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摘录)
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小时。
第5.3.3条 书库、开架阅览室藏书区各层面积之和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面积
时,工作人员专用楼梯应做成封闭式的楼梯间,并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5.3.4条 库内电梯应做成封闭式的,并应设前室。
第5.3.5条 书库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宜
第5.1.5条 书库与毗邻的其它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耐
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其内部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第5.1.6条 书库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基本书库通向出纳台的防
火门净宽应不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或坡道,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并宜装设自动下滑防火门。
跨越相邻防火隔间。
第5.3.6条 书库内严禁采用电炉、火炉或火墙采暖。
第5.3.7条 书库的书架、资料架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成。
第5.3.8条 视听室、电子计算机房、报告厅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
材料。
第四节 消 防
第5.4.1条 一般书库、资料室应设手动或自动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
有防漏措施;生活污水立管宜避免紧靠与书库相邻的内墙安装。
第6.1.3条 应在馆内适当位置设置饮水供应点。
第6.1.4条 缩微照像冲洗室的排水管道要求耐酸、碱腐蚀,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洗印量大时宜设提银装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摘录)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87(摘录)
第五章 防火和疏散
第一节 耐 火 等 级
第5.1.1条 图书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文外,还应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第六章建筑设备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各类民用建筑规范

各类民用建筑规范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一、托儿所、幼儿园(JGJ39-87)1.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

三班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

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

4.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2.2m。

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米。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6.幼儿园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0米。

7.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

8.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

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

外门宜设纱门。

12.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

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16.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文化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 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 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 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 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 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 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 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 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试行)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试行日期:1988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行业JGJ标准总目录(更新至2012年10月)

建设工程行业JGJ标准总目录(更新至2012年10月)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92、JGJ53-92
53
JGJ/T53-2011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54
JGJ54-79
木质素磺酸钙减水剂在混凝土中使用的技术规定
作废建标[2008]104号
55
JGJ55-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
56
JGJ56-198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7
JGJ47-1988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作废建标[2008]104号
48
JGJ48-19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49
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0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51
JGJ51-2002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52
JGJ52-2006
作废建标[2008]104号
21
JGJ/T21-93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
22
JGJ/T22-2012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
JGJ/T22-1998
23
JGJ/T23-20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
24
JGJ24-198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
25
JGJ25-2010
工程建设类行业JGJ标准总目录(2012年10月更新)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1
JGJ1-1991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2
JGJ2-79
工业厂房墙板设计与施工规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试行日期年月日
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
的通知
城标字第号
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
查现批准为两部标准自一九八八年
请函告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编制说明

文的通知并会同西安冶金建筑
在编制过程中群众艺术馆文化站以及乡镇文化中心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实测总结了工程实践及使用经验还参照了国内的一些群众文化方面的理论研究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几次修改后文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
编制组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
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
第四节专业工作部分
第五节行政管理部分
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
第三节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条使文化馆
特制订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
第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
第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条并应符
第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
二远离污染源
第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
二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并考虑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
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
应布
并采取必要的防止第条建筑容积率应符
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
各类用房根据不第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
性和灵活性
第条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
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并分第条
装饰活泼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
第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
第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
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
比不应低于表
第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

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
第条游艺用房交
第条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

三走
均应符合

四当观演厅为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
动厅并应注意音质和语
第条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
小游艺室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
中游艺室
小游艺室
第条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
二舞厅的活动
面积每人按计算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并
五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
第条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二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
三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
四展览厅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
第条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

三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规模较大时
五可参照执行
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
第条
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第条综合排练室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有条件者可设淋

四并不应低于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第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人设计大教室以人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二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
的有关规定
三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
四并设置连第条美术书法教室

二并增设
三每室
不宜超过
第四节专业工作部分
第条美术书法音
乐舞蹈少年儿童指导部
第条室内宜设
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第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
面积不小于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条摄影工作室

二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个工作
小间每小间不小于
第条录音工作室
一其位置

三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


第五节行政管理部分
第条文印打
字室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
第条一律向疏散方向
开启
第条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
宽度不应小于
第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
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护栏内
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条
第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
第条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
第条儿童活
第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
合表

第条当不能
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条
第三节电气
第条其总配第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第
条对
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
第条应适当设置
第条第条第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

续表
注工作面高度为
第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
附录一名词解释
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旗
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
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综合
群众艺术馆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一级的文化事业
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文化站是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政府
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
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
调演及音乐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综合排练厅结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
剧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画廊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以文字为
橱窗书法摄影作品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
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严禁
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
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首先应这样作的
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非必
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